对办好商业股份合作制的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合作制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五大之后,县级商业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企业制度创新的首选形式,加快了企业改革的步伐。但在企业转制的运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值得我们研究探讨。本文就若干问题的处置对策谈点初浅认识。
——“职工出钱买自己劳动积累”的处置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其本质特征是劳动者的劳动合作与劳动者的资本合作有机结合,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人,实现了“劳者有其股”,具有产权明晰、利益直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等特点。这对由劳动群众出资设股而创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资金筹集与确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主体地位是不成问题的。但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必须通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程序,把原企业资产存量以股份形式量化到职工,出售给个人,达到人人持股。运作实践中有的企业经理(厂长)提出资产出售后不能都由国家(集体)拿走,理由是企业转制前职工创造的全部积累没有合理划出来,现在把企业资产折股出售给职工,职工等于出钱买自己的劳动积累(至少是其中一部分),认为这是侵害了职工的剩余索取权,应在企业转制时将这部分尚留在企业的剩余价值划出来,由几方共同参与分配。从理论上看,企业这种要求不无道理,但没有制度性的具体规定,只能遵照实事求是、因企制宜的原则,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产权主体行政权利的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这块资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资产(含土地使用权);2、可以确定划出并包含在企业净资产中国家历年投入和专项技改部分;3、历年职工工资结余和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或公益金增加的所有者权益;4、改制中职工的货币形式的投入;5、企业发展中形成的资产等。除1、4项以外加以合并设立职工集体股,以国家(地方政府)名义占有,企业经营承担保值增值义务,职工享受分配,职工股东大会管理,再逐年转化过渡给职工。实际操作上,按职工工龄长短、出资多少、贡献大小(先进者、劳模以及职务)打分,以实得总分多少来折股量化到人享受分配权,不可转让与继承。我们把这种处置叫做内化于企业,合作者共享,但不可转让。
——“经营者持大股”与均等持股的处置
股份合作制企业一个很重要的制度规定性就是劳动合作与资本的共同占有。它要求企业成员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经营者,其持股份额都必须是均等的或基本均等的。但在运作实践中很难把握“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份悬殊”这个尺度。尽管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都有明确的最低买股额和最高数股份额的规定,不过“经营者持大股”仍受到鼓励。主张“经营者持大股”的人认为:“经营者持大股”解决了权力经济利益和责任经济利益的关系,进一步讲,企业经营决策者在这里既是劳动者和较大利益的获得者,同时又是较大风险的承担者。道理很简单,“大股”利益大风险也大,“小股”利益小风险也小。当然,原效益差、不好出售的企业职工对“经营者持大股”是没有意见的,有的还持赞成态度。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则有些想法,怕领导入股过多会当选为企业的管理者。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既有资产规模的不同,又有企业创始背景的差异,任何一种硬性的规定都难做到科学和合理。绝对性的均等持股是不可能的,也是毫无意义的。唯有实事求是,职工乐意接受,承认有所差别是可行的。
——民主管理与经营决策之间关系的处置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项基本特征就是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坚持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力,实行一人一票制。在运作实践中出现两个问题,一是招资扩股活动有所受限制;二是民主管理与经营决策的矛盾。
众所周知,资本和劳动是任何企业都离不开的生产要素。就县级商业企业的目前状况来论,多数企业负债率较高。有些甚至是负资产,能出售的净资产有限,不少企业内部职工的股份资本达不到工商部门坚持按《公司法》规定最低额度的注册资本,因此,在保证“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的前提下,不得不“根据情况”设置国家股、法人股吸收新增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取得企业转制后登记注册资格。即使如此,仍很难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的封闭性就得有所突破。
从实际看,单纯采取“一人一票制”有很大的弊病,使投资多、风险责任大的股东在经营决策上没有相应的权利,违背了权责利对称的科学管理原则。于是,有人提出“一股一票”表决方式。而我们在运作实践中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原则,解决了眼前用何种方式计票的难题,即对直接事关资产运作方面的事(含经营决策等)宜采取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对直接涉及成员人事方面的事(产生新三会,内部机构设置等)宜采取一人一票制。这种调和主义的处置,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同股不同权的问题,但却保持了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
——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之间比例的处置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工资、奖金属于按劳分配,可摊入企业成本;投资回报是按股分配。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比例由股东(职工)大会决定。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劳动合作是基础,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因此,在运作实践中,两者分配之间的比例,要体现劳动在再分配时应占大头的原则,明确按股分红是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上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有条件的还应该提取任意公积金,余下的部分则为可分配利润,在此基础上确立劳资间合理的比例,一般按6:4比例来分配。对于事先规定股息分配比率或保息分红的做法(即不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股息),不论是保底分红或是保息分红全都混淆了投资和借贷、产权和债权关系,应予纠正。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制度,应当表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两方面的动态均衡。这样既兼顾了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又突出了劳动的重要性,有利调动职工劳动和继续投资的积极性,有利克服短期行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企业转制运作中的可行性与规范性的处置
股份合作制企业能够在一个企业范围内把劳资联合的双重功能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是来自劳动群众的伟大创造。从1988年四川广汉市出现的首家小型商业试行股份合作制到现在,已经扩展到全国各地试行,都取得显著成效。国家体改委的《指导意见》是对全国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经济的经验总结,也是指导全国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准绳。党的十五大报告对这种新型的集体经济作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被实践的相对稳定的形式就具有可行性,目前,股份合作制暂时还没有得到法律认定,还处在“尤其要提倡和鼓励”阶段。只有勇于实践,大胆探索符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才是规范的,违背实际情况、不能具体问题去具体对待其本身就是不规范的。总之,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不断总结,使之完善。
应当提及的是,要使企业转制成功地运作,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其一,改制企业具有继续有效市场运营的基本条件。如企业财务状况尚无恶化,负债率不过分高,债务负担不过重等等;其二,改制企业的职工具有购买主要股份资产的财务能力和承担一定风险的能力,必须出于职工自愿行为。其三,改制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如果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太差,管理方面的问题太多,改制后又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原有管理局面,应放弃这种“首选形式”。企业是否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必须要实事求是地调查分析,必要时组织可行性报告的论证会。如果是看不到一些潜伏的风险,硬要上马,其结果只可能是功亏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