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分析_养老保险体系论文

建立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分析_养老保险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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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1991年6月, 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并于1992年1月在全国公布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始在全国推广。到2003年底,全国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近6000万人,约占全国乡村劳动人口的12.8%,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约230亿元,近140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

浙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始于1991年。1992年4月省人民政府确定在杭州、宁波、嘉兴三地的14个县(市、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1993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并于1995年1月印发了“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到2003年底, 全省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达470万人,农保基金积累额约为22亿元。

但是,由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其效果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并不理想。实际上,自1998年起,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经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国发[1999]14号文件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与此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在国内理论界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否真正担当起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功能;二是根据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农村是否普遍具备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关于前一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认为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有的人甚至认为,现行方案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关于后一个问题,有人认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又具有明显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还有人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也有人认为,从农业GDP的比重和农业劳动力的比例这两项指标的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新时期政府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扩大国内市场需求、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国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能否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建立什么模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在实践中还处于探索阶段,在理论上也还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浙江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收入较高、城市化进程较快的一个地区,统筹城乡发展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也就更为迫切。因此,关于浙江当前是否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的研究,对于在我省乃至我国沿海富裕地区率先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国外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经济条件分析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牵涉到国家经济、政治、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其目标模式及实施时机既取决于国家所处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水平,也取决于政府对经济、政治、社会等多种目标的权衡,因此,不同的国家对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和时机的选择是不相同的。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一般都要滞后于城镇。德国在1889年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建立了针对雇佣工人的养老年金保险计划,但直到1957年才把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农民,其间相隔了68年。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也都相隔了几十年的时间。从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来看,这些国家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普遍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基本实现了工业化发展的第一个飞跃,即结束了靠农业为工业提供剩余的阶段,进入了工业化发展靠自身积累且反哺农业的时期,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如日本是1971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年日本的人均GDP为3802美元。其他一些国家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人均GDP值也普遍都在2000美元以上。第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显著降低,农业GDP的比重较低,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如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GDP比重约为25%,农业劳动力份额为50%。1971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GDP的比重下降到8%,农业劳动力份额下降到15%。农业生产增长率1951—1961年平均为3.6%,1961—1970年平均为3%,1971年比上年下降6%。

三、从主要经济指标看浙江农村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

浙江是近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2002年,浙江省地区生产总值为7796亿元,人均GDP值为16838元,已经超过人均2000美元,比全国人均GDP值8184元高出整整1倍。2003年浙江地区生产总值已达9200亿元,人均GDP达19730元,按现行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已达2370美元。从GDP的构成来看,2002年浙江农业GDP的比重为8.9%,比全国农业GDP的比重15.4%低6个百分点,2003年浙江农业GDP的比重为7.8%。从农业劳动力份额来看,2002年, 浙江农业劳动力份额为33%,比全国农业劳动力份额50%低了17个百分点,2003年浙江农业劳动力份额进一步下降到28%。从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指标来看,2002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40元,比同一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475元高出整整1倍,比西部12省(区、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820元高出1.7倍。2003 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超过5千元,达到5431元。从全省范围来看,浙东北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和浙西南温州、台州等市各项经济指标更高一些,但除个别地区外,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普遍呈现较高水平。从以上经济指标来看,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已基本具备。

表1 与日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71年)时主要经济指标比较

项目

  浙江省(2003) 日本(1971)

人均GDP(US$)

  2370 3802

农业GDP比重(%)

7.8  8

农业劳动力份额(%) 33

15

表2 浙江省各市2002年人均GDP和农民人均纯收入

项目

杭州市 宁波市 嘉兴市 湖州市 绍兴市 舟山市 温州市 金华市 衢州市 台州市 丽水市

人均GDP 28150  27541  21268  16454  21414  14910  14357  15169  8214

15620  7434

农民人均纯收入 5242

5764

5532

5052

5690

4659

5091

4157

3595

4970

2920

资料来源:浙江统计年鉴—2003

四、浙江农村家庭社会养老保险交费能力分析

按照民政部1992年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 领取计算表》(民办函[1992]41号、民社险函[1992]1号和3号)以及1994年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者从开始交费到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止为积累期,个人积累总额为其各次交费(含集体补助)的本息总和,计息方法为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计息利率则以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为个人基金账户积累的计息利率。这个计算表和计发办法虽然很详细,但已不适合作为目前农村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行性分析的依据。主要问题是:第一,这个计算表是在假定交费时间、交费标准和基金增值率都不变且各次交费的计息期为整年的条件下做出的测算,而在实际工作中,交费时间、交费金额和基金增值状况都是经常变动的,各次交费的计息期也不一定是整年。第二,计算表依据的8.8%和12%的年利率已经远远脱离当前的经济现实,也不符合对未来利率走向的基本预期。第三,这个计算办法仅仅考虑了利率的影响,而忽略了死亡率这个重要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文采用庹国柱、王国军对保险费率的计算结果(见表3)。

表3 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保险费率

开始交费年龄

费率(预定利率为2.5%) 费率(预定利率为5.6%)

趸缴

 年缴  趸缴

 年缴

20

 5.3167

0.19070.9566

0.0608

30

 6.8527

0.27781.7260

0.1204

40

 8.8574

0.38163.1241

0.2629

50

 11.6120  0.57045.7443

0.7530

资料来源: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415。

下面我们就利用上表的计算对浙江农村家庭社会养老保险交费能力进行分析。根据统计结果得出2002年浙江省农村居民收入和支出状况如下表所示:

表4 2002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

 元

人均

人均

人均

人均生活  人均

家庭规模

家庭

总收入  纯收入 总支出 消费支出  净收入

  净收入

6152

4940

5175

3693

  977

 3.593507

资料来源:浙江统计年鉴—2003

假设农村居民家庭的适保人口平均为每户2人, 我们以家庭净收入除以家庭适保人口即为每一适保人口可以支付的养老保险费的最高限额。同时,以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作为保险金额,乘以预定利率下的保险费率,即可得出应缴的保险费值。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广覆盖、低保障”的原则,可以参考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以2002年农村居民最低人均消费支出为2400元作为标准。下面对现年50岁的农民投保、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投保人员缴费能力进行分析。具体设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预定利率为2.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增长率为5%,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递增3%;另一种情况是预定利率为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增长率为8%,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递增6.5%。计算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50岁投保、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农民缴费能力计算表

 元

利率2.5%、收入递增5%、消费递增3%

利率6%、收入递增8%、消费递增6.5%

支付限额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支付限额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2857

 3225

 0.5074

1635

3787

 4505

 0.7530

3392

从上表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第一种情况下支付限额与保险费的差额为1222元,第二种情况支付限额与保险费的差额为395元,说明即使在投保年龄较大(50岁)、缴费时间较短(10年)的情况下,也已经具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基本能力。再考虑到浙江乡镇集体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实际情况,实际上浙江省总体上已经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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