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综合报告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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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民委的部署,1995年7至10月间,全省各地市、 县民族工作部门开展了现行民族经济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这次调查,主要是调查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围绕两个《条例》和省政府黑政发[1992]116 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现将调查情况综合如下:

几年来,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推动了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一)民族经济政策得到广泛宣传,深入人心,多数条款得到贯彻落实。

自1988年以来,我省先后颁发了《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两个条例,省人民政府于1992年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决定》。各地通过广播、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宣传。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绥化、松花江、大庆、鹤岗、鸡西、七台河等9 个市(地)政府(行署)相继下发了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意见。各地的文件规定的突出特点是:一是把省里规定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如松花江、大庆市在少数民族干部配备方面,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市、县、乡应配备民族干部问题,执行时特别明确。二是超出省规定的内容,使少数民族得到了更多的实惠,如许多地市把省里对“六小”民族考生降分数段采取的规定,延伸到本地区所有少数民族,把原来限于大中专学校招生照顾,进一步扩展到本地区中专、技校、招干等考试采用中普通给予照顾。三是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强,三个条例、法规下达后的7年里,各地市、县党委、政府非常重视, 市县人大、政协也非常重视。各地几乎每年都进行调查、检查,党委的常委会、市县政府政务会以及人大、政协的例会,都分别听取了这方面的情况汇报,进一步推动了省及地市有关条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各地着力为少数民族办实事、办好事。

“八·五”期间,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关键时期,也是出台《决定》、《通知》,具体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全省民族工作登上新台阶的关键时期。这期间,全省上下各级政府、各部门为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各级财政部门增加了对民族乡村经济社会事业的投入,进一步改善了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自1991年以来,全省市、县两级财政拨出扶持资金累计达875万元,其中40%为无偿补助资金。 哈尔滨市财政为本市国营商业民贸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拨出专款250万元; 齐齐哈尔市财政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拨出温饱金、改善农业基础条件专款89万元;延寿县财政为民族村兴建小水库2座、提水站4处、打大口井11眼、机电井23眼,投资额达411万元,有效地解决了民族村水田渴水问题。

2.市、县两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为民族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出力,主动履行两个条例和省政府《决定》、《通知》的责任。5年来,据19 个市县统计,水利、畜牧、农业、邮电、教育部门和农业银行,向民族乡村注入扶持资金、贷款累计2767万元。如铁力市农行为本县1乡14 个村水稻生产提供贷款650万元,市财政匹配资金110万元,保证了民族乡村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鸡西市农行为所属三县民族乡村一次发放贷款350万元。萝北县教委一次拨款28万元,为东明朝鲜族乡中心校解决学校标准化建设资金。七台河市水利、交通部门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 为民族村修建了桥涵、河坝5处,打抗旱井50眼。绥化市水利部门为3个满族乡旱改水开发水田6.3万亩,投资357万元。

3.民族乡村乡企发展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一方面注入资金,另一方面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据海林、鸡东、萝北、铁力、呼玛等市县统计,近两年,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投入生产周转金累计2790 万元,减免所得税400万元。其中海林市注入资金最多,达1965万元。牡丹江市已有5个民族乡镇跨入市政府组织的“百千亿发展工程”, 成为乡企“亿元乡”。齐齐哈尔市财税部门1993年批准梅里斯区及所辖两个民族乡新建乡企免征所得税200万元。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扶持下, 全省68个民族乡镇到1995年,乡企总产值达到1 亿元以上的乡镇将由上年的7个增加到10个。

4.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地依据条例、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出一些规定。如自治县财政为蒙语授课的初、高中住宿学生每人每月补助伙食费25元,齐市各县在民族乡工作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享受5—7元的补贴。牡丹江市对贫困村采取特殊扶持措施,减免贫困户统筹款、农业税20.4万元,市民政局招收贫困村学员3000人免费参加农业函大学习。

(三)按照《条例》、《决定》的硬性要求,有些突破性进展。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扶持下,帮助民族乡镇辟建经济开发区8 处,他们分别是:省级梅里斯工业开发区,国家级牡丹江市兴隆镇江南村东西合作开发区,海林市海南乡企开发区,东宁县三岔口边贸口岸建设开发区,省级鸡林乡工业开发区,密山市和平工业开发区,市级兴凯区域经济开发区,黑河市新生鄂伦春族乡旅游资源开发区。这些开发区经过近两年的开发建设,大部分已初具规模。

2.在各级政府的资助下,民族乡(村)新建一批集贸市场或农贸市场,为民族聚居地区农产品、畜产品、土特产品等交易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促进了民族地区商品流通。据调查,目前我省民族乡建成的集贸市场共有12处,他们分布在哈市红旗满族乡、阿城市料甸满族乡、梅里斯区所在地、泰来县红桥蒙古族乡、宁安市城东朝鲜、满族乡和江南朝鲜、满族乡,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杜蒙自治县胡吉特莫镇、绥化市永安满族镇、双城市农丰满族乡和新兴满族乡、黑河市德都县繁荣蒙古族村。这些市场规模不等。

3.根据省政府决定要求,各市县科委对民族乡村适用农业、牧业生产技术的普及推广工作很重视,组织科技人员到民族乡村举办各种学习班,全省每年都有10万人次接受培训。一些市县还把星火、丰收项目安排在民族乡村。例如,牡丹江市科委会同农行,为海林市新合村引进机油过滤器生产项目,年产7万套,新增产值1050万元; 绥化市科委将防水胶新技术项目引进本市永安满族镇,实现产值1000万元, 创利税110万元,居绥化地区民族乡企工业之首;黑河市科委将爱辉区四家子满族乡生猪直线育肥项目列入星火项目,帮助创建了三嘉子实业有限公司,并征得世行贷款扶持,饲养规模将由现在的3000头增加到2万头。

4.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各市县教育、招生、人事、劳动部门,大部分地市都把省内高考照顾5分变为10分, 对六小民族照顾的20分得到认真落实,有的地市扩大到回族、锡伯族(绥化地区)。大兴安岭地区对鄂伦春族考生有时照顾50分。在适用范围上,由高考扩展到中专、高中、职高、技校、招干、转干等考试采用上。在民族中小学管理体制上,阿城、鸡东两市县已按决定要求,将阿城朝鲜族中学、阿城朝鲜族第一中学、鸡林朝鲜中学、和平联营朝鲜族中学等四所中学由乡办、联乡办学改为市县教委直接管理的中学。

5.省政府决定规定市县政府应安排一定数额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专款,按当地少数民族人均1元以上额度安排。据调查,截至1995 年底,全省有9个地市、32个县(市、区)已经落实了这笔专项经费, 其中有部分市县因财政紧张未能及时拨付。

6.省政府对自治县在民族经济政策方面作了单独规定,得到落实的有:①民贸县“三项照顾”,省财政按年度予以兑现落实, 每年补助137万元;②石油资源税返还,每年90万元,省财政按年度予以兑现落实;③省政府对西部六县两区采取的扶持政策,如减免农业税,每年能够按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现行的民族政策、法规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在这项调查中各地提出的主要问题是:

1.党的民族政策的优越性集中反映在对民族地区经济扶持上,各地反映,实行新税制和新的财政体制以后,民族聚居地区原来享受的减免税、超收留成方面的照顾没有了,受益的程度显然不如以前实惠了。据哈尔滨、牡丹江、绥化、伊春等四个地市的8个民族乡调查, 财税体制改革前三年累计超收分成385万元,1994年以来,不但没有留成, 而且收入完成计划。调查中,大家反映这两块是民族乡村受益的大钱,现在不存在了,和普通乡比较也就没有多大差别。

2.各地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按照现行民族政策法规应该到位的扶持资金,由于本级财政紧张,成为口头上的说法而不能兑现。如省政府《决定》要求地方财政应按人均一元的额度安排民族事业经费,但至今仍有半数左右的市县未执行,已决定执行的县(市)也有相当一部分并未及时拨付,原因很简单,财政入不抵出,无力支付,只好先记帐,何时财政缓解何时再安排。又如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和边境民族教育补助费大多数财政没有很好落实,强调统一使用解决问题。还有一些县财政甚至将省下拨的民族专项资金也拿去应急统一使用,致使当年民族专项资金不得不推迟到下一年一、二季度才能勉强到位。

3.在这次调查中,反映城市民族贸易、民贸县企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几乎荡然无存,问题也比较突出。涉及税收政策的,如前所述,税制改革后,减免照顾已不再实行。民贸县企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低息照顾,由于银行体制也处在改革之中,自身经营困难,承担贴息的内部机制已不存在,同时,过去享受照顾的民族企业,近几年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企业本身的经营范围、服务对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真正为少数民族直接服务的经营项目(产品、商品)已微乎其微了,有关银行据此不予贷款、不予贴息自然在情理之中。

4.按照条例、决定中一些条款的规定,对少数民族乡村的基础设施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扩建等,民族工作部门协调好一些的县得到落实,如牡丹江市所辖各县(市)。但由于决定中未做硬性规定,多用“优先”、“照顾”的词语表述的,致使某些协调工作未到位的县(市)没有具体落实。此外,某些条款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民族中小学上管一级”问题,由于缺乏实际运作方面的指导,搁置快10年了,至今除个别县(市)外,基本没进展。主要是由于这个问题涉及权、责和隶属关系的部分改变以及人、钱、物管理体制方面的某些改变,全面实施需有个具体方案,并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全面推开。

综上,综观我省民族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行资金扶持政策的情况看,大体上是这样一笔帐:按原规定,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应享受或最大限度能够享受到总额为3700多万元的资金照顾(包括财政补贴、补助;发展生产周转金;贷款贴息;减免税等),目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到位或终止执行的约有2480万元,占总额的66.7%。这部分资金不能到位或终止执行的是县(市)以下财政资金、减免税、贷款贴息。如下表:

黑龙江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资金一览表 单位: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资金,中央和省财政不仅占较高比例(56%),而且执行情况和到位情况也非常好。不能到位或终止执行的扶持资金主要是市县财政和减免税、贷款贴息部分。形成目前这种局面,原因有三个:

一是财政、税收、金融体制改革的牵动,使原来的规定发生了某些变化。二是受全省经济大环境特别是财政资金紧张的制约,使一些数额并不很大的关怀和照顾往往也难于体现。三是民族政策、法规落实程度与各地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协调能力总是成正比,客观条件相近,但落实程度却存在较大差异。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工作和完善、修改民族政策法规的建设性意见。

1.大力提倡务实精神,进一步提高政策到位率。

从这次调查中反映的情况看出,各地市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的工作有较大的不平衡性。比较好的地市,将规定中该落实的基本落实到位,甚至还多争取了一些照顾。但也有的地市,即或文件写得明明白白,仍然落实不了。其间,重要因素是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韧劲。对由于地方政府财务不支而拖延下来的一些规定,民族工作部门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艺术性,克服认识上的偏颇,争取应到位的资金到位。不能以财税体制改革的名义,笼而统之地把原来的民族政策规定“一风吹”,一切“从头来”,要具体政策具体对待。民族工作部门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一件一件地抓落实。

2.实行新的财税体制后,原来有关减免增值税、民族乡镇超收留成等规定已不能继续执行。对此,民族工作部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紧调查研究,确认需改变的政策内容,提出相关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各地在这次调查中也涉及了一些具体政策,但尚不具体、不全面、不系统。二是分层次进行沟通、协调,按照省、市、县权利划分,是哪级的事由哪级办。三是通过法律程序,在搞好调查的基础上提请省人大修改《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的部分条款(注:省人大民侨外委员会已讨论通过了修正案)。

3.为进一步加强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补充完善工作,提高各级各部门乃至全社会成员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水平,以不断提高研究制定政策、贯彻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法规意识。这样做的必要性在于使各级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民族工作部门的干部都能充分认识和理解: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贯彻落实既定的和充实完善的民族政策法规必须真正承认我省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个现实,承认历史、地理、社会等诸多因素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影响和制约;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族政策不到位,是民族工作的重大缺欠。

4.考虑到我省仅有一个自治县,大多数民族乡、村属于杂散居民族工作的范畴,因此,有些问题主要是自治县的财政经济发展问题,将寄希望于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确定与实施。另一些问题,则可比照国家做法,根据不同情况,充分照顾到区域因素、民族因素、人口素质因素、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因素,给予不同对待,当然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做大量工作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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