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我国试论公民助人为乐品德的培育论文_高媛

论当代我国试论公民助人为乐品德的培育论文_高媛

高媛 招远市罗峰学校 265400

【摘要】助人为乐是践行美好道德价值的行为,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在人际交往结构发生变迁的当代社会,这一美德却一再成为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焦点,进而导致了公民助人为乐精神的缺失。本文将从培育意义、培育目标及培育途径的层面对公民助人为乐精神的培育进行讨论。

【关键词】助人为乐 精神 培育

【Summary】Helping others is a good practice acts of moral values,i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oral education. However, in the interpersonal structure change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this virtue has repeatedly become the focus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which led to a lack of civic spirit of helping others. This paper will foster meaningful ways of cultivating and nurturing the target level for the cultivation of civic spirit of helping others to discuss.

【Keywords】Helping others Spirit Foster

中图分类号:G6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001-2982(2019)04-026-01

一、培育公民助人为乐精神的必要性

1、传统的道德教育,往往过分强调学校的重要性,认为学校是实施道德教育培育助人为乐等美德精神的主要阵地和渠道,从而低估了校外环境特别是大众传播对人助人为乐精神的道德教育的影响作用。现代社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多元文化的发展,使公民的价值选择表现面临严峻的考验。一些大众媒体往往为了“吸引眼球”或者将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为了提高公众的关注率而不注重职业道德,通常采用夸张的语言以吸引市民,误导舆论。网络的开放性、高效性、丰富性、交互性的特征使得多元化的思想大量涌现。这些多元化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并诱导公民在行为和意识方面发生质的变化,对公民原有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2、关于助人为乐等精神的道德教育过于“知识化”公民缺乏助人为乐的实质技能。过分注重对公民进行助人为乐等道德知识的灌输而导致道德教育与现实生活世界的剥离。这种“美德袋”式的教育使公民成为盛装各种美德的袋子和容器。然后当真正遇到需要他们做出助人为乐的举动的时候,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相关的技能,从而变得越来越虚伪、越来越脱离现实。

成员顺利地向共同的目标而共同努力。

二、公民助人为乐精神的培育途径

(一)政府需加大对助人为乐精神的鼓励

对于社会上发生的“助人为乐反被诬陷”的事件皆源于某些人的称心道德缺失。今后政府应逐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档案,对个人守法状况进行严格登记,使诚信者得到保护,诬陷别人的不诚信者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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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关部门要尝试建立奖励助人为乐的长效机制,加大政府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捐助和慈善机构积极参与,进一步扩大见义勇为基金规模,不断提高物质奖励标准;将见义勇为行为与升学、就业、优先享受社会保障等相挂钩;助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而误工、致残、致死或遭受其他重大损失时,政府部门和基金应加大对助人者及其直系亲属的资助力度;助人者因见义勇为遭遇法律纠纷时,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或帮助聘请律师。

(二)建立赏罚分明的司法体系让助人为乐者无后顾之忧

在全国范围内来说,助人为乐本是大多数百姓的本能,但助人为乐之所以那么难,关键是对期间可能蕴含一定的风险以及不可预知的后果。道德滑坡现象出现的原因较为复杂,简单地对某些个人或者某个群体进行道德谴责是没有意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需要各级政府积极引导,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更需要加强制度和机制保障。应借鉴美欧及新加坡等国的相关法律,制定《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加大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者的保护力度。

(三)学校需将助人为乐精神的培育纳入日常教育范畴

1、首先要通过必要的助人为乐精神及美德的社会公德教育,帮助人们树立助人为乐的精神,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促使人们良好品德行为的养成。

2、应将救助常识和重要技能纳入教育体系,作为中小学、职业学校、普通高校等各类学校的必修课程之一,通过课堂授课、救助演习、见习实训等形式提高救助能力;将普及救助常识和重要技能列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之一,加强面向大众的培训和宣传;将救助常识和重要技能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序列,倡导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

3、应加强对特定责任人员(如医生、警察、消防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救助义务和救助技能教育,并将其纳入考核体系;强化特定责任人员的救助义务,加大特定责任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见死不救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对普通公众和未成年人救助常识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强化施救时的自我生命安全保护意识。

(四)发挥家庭教育在助人为乐精神上的启蒙作用

家庭教育的影响具有普遍性和长久性、针对性、血缘伦理的亲和性以及权威性的特点。家庭教育中父母的品德行为对其他家庭成员良好品德行为的养成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独特作用,使得家庭教育在人们助人为乐精神的培育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所以说家庭中父母个人对助人为乐精神态度以及对助人为乐精神的践行对其子女助人为乐的良好品德的养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父母在教育自己子女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品行是否得当,尽力为子女树立良好的道德模范榜样。

结语

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德要求社会成员:互帮互助、宽容友善、尊老爱幼、扶危济困,处在公共社会中的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帮助,不仅是社会有序运行的保障,也是完善个人道德情操的方式。每个人应该设身处地地为别人着想,宽容、同情、理解,竭尽全力投入困境中去。在人际交往中,可能会由于彼此利益博弈、文化素质差异、性格喜好不同,而产生观点和行为上的冲突。甚至被对方伤害人格尊严或者身体伤害,但是对于处于困境和危难中的他人,我们应该具有一种体恤和关爱。这不仅是一个人做人博大胸怀的体现,也是公共美德中的优良品质的彰显。

社会需要正气,每次对需要帮助人的伸出援助之手的善举本身都是对社会正气的极力弘扬和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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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焦凤梅,孙军伟,韩肖兵.《济宁学院学报》第34卷第2期《影响不同年龄段青年助人为乐的原因及对策——基于对上海市青年“扶不扶摔倒老人”问题的调查分析》.

[3]陈惠雄,傅俊华.2011年第01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树立助人为乐的幸福观》.

[4]王媛萍.多元文化视域下学校公民道德教育模式的构建[A] G417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0-0141-04.

论文作者:高媛

论文发表刊物:《中小学教育》2019年2月0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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