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合同全过程信用管理中的法律问题_合同管理论文

论企业合同全过程信用管理中的法律问题_合同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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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全程信用管理是指企业对合同从立项、谈判、签约、担保、履行、结算等环节,从整体上全面动态地管理,以提高合同履约率及效益,规避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全程信用管理较之以往企业在发生大量三角债之后,建立“清欠办公室”,追缴那些几近呆帐、死帐的应收帐款而言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合同全程信用管理涉及管理、财务、法律等领域的问题,本文从管理和法律相结合的角度重点探讨全程信用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订立合同的法律准备

外部交易环境的恶化及市场竞争的激烈加剧了合同履行的风险,许多不诚信的商业主体借订立合同之名,行经济诈骗之实,企业如不能识别这些陷阱的骗局将导致合同纠纷,贷款拖欠,债务缠身,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致命的威胁。

据调查,自1993年以来的机械骗销案,所有用于诈骗的业务点全部都是以国外企业驻中国办事处的名义进行诈骗的,并且每个业务点都有完备的工商注册手续,因此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代表处只是业务联络,它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也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它对外不能签合同,不能履行经营的职责。

与交易伙伴缔结合同应严格审查对方真实情况,摸清对方底细。防范风险,减少诉争,是企业摆脱债务拖欠的必由之路,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交易伙伴进行严格的审查:

(一)审查缔约主体资格——代理人资格,权限大小,代理期限,对方企业经营范围及从事跨行业的综合能力,是否假法人,已经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正在注册过程中。与代表处、代办处、办事处、分支机构打交道更要谨慎。

(二)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经营执照、各种契证,信用证明,认证书,尽量查看原件,防复印件造假。防止假的供货计划书、假的上手合同、假供货单、仓单、栈单、提单等货物凭证,防止假票据、假的汇款回单等财务凭证。

(三)审查对方资信状况——对方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是否涉及重大诉讼。应防止某种假象,履行小额合同以示守信,然后以少量定金、预付款、一期货款骗取大量发货;或以少量优质货物骗取全部货款,再拖延发货,发次货、杂货。防止对方虚构货源指山卖磨。

二、完善合同条款,防范合同纠纷

合同履约率低,在履行中因产生争议而无法履行合同的原因在于合同在订立时就含义不清,自相矛盾,条款不明,漏洞百出,还有对方故意在合同中设置陷阱条款,使履行中风险丛生必遭诈骗。在订立后同时,使条款含义明确,澄清歧意,严谨周密,无懈可击,才能防患于未然,堵塞合同陷阱。

(一)标的条款——名称、规格、品种、型号、花色、等级这些表达标的性质的语言及律要素不可缺少,同一名称、同一类型的产品还有具体的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只有把这些内容写清楚,才能把同一类型,同一名称的产品区别开来,使双方对合同标的物清楚、明确,以便履行。标的名称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写简称,信称,以免产生误解,发生纠纷,或使供货商故意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去选择组货。

(二)数量条款——应写清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如长吨、短吨、公吨,千克、克、英制、美制、毛重、净重。有的还需要用复式单位,如电动机用台/千瓦,拖拉机用台/马力来表示。不能用一堆、一袋、一箱、一包、一车、一捆、一批、一套等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如用上述计量概念,必须明确具体数量或件数,以防模糊量词的出现留下合同争议的隐患。租赁合同中应写清租赁物件数,以防少还租赁物零部件。

(三)质量条款——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用样品和产品说明书作质量标准注意应留有松余地,样品是特殊工艺师打制,说明书溢美之辞过多,而批量供货产品与样品和说明书会有差距。应约定样品封存。写清表达质量标准的要素,如产品,产地,来源,工艺。防止模糊条款,如“最优最牢固,90年代最先进水平,国际最流行款式”,“按图纸标准供货”,合同中未将图纸作为合同附件。“按需方标准供货”,需方可随意解释标准。“上等葡萄酒品质优良”,何为“上等”?“机器表面以手摸光滑为准”,何谓“光滑”?这种弹性极大的词汇极易引起纠纷。此外应写清损耗标准,合理的正负尾差和磅差。租赁合同中写清租赁物出租时的初始状态及每年允许损耗的折旧标准是将来防止承租人掠夺性,消耗性使用租赁物的有效预防措施,也是追究承租人违约或侵权责任的法律根据。

(四)验收条款——验收期限,又称质量异议期,事关买方的质量异议权及索赔权,与买方的利益悠关,过期丧失异议权及索赔权,所以在约定验收期长短时应充分考虑其合理性,保证买方有充分的时间进行验收,特别是涉外合同要考虑货物从港口进入内地工厂的时间。其次买方要约束供方及时提供验收材料,如供方不及时提供验收材料,耽误验收,供方应承担迟延验货的责任。最后,双方还应约定验收的方法、设备,不同的方法和设备得出的验收结论是不一样的。在涉外合同中双方还要选择双方都信任的商检机构,以免不公正的商检机构偏袒本国当事人。

(五)履行期限——明确约定交货期。“供货日期另行通知”,“供货日期以我方确认为准”,“争取第三季度供货”等模糊条款,上述条款既不公平,时间长了会出现供方不供,需方仍需;需方不需,供方仍要强行供货的情况。模糊条款难以认定违约责任。分期履行要写清每次交付的时间,履行期限是一个“线”和“点”组合的概念。

(六)履行地点——由履行方式所决定,卖方送货在买方地;需方自提在卖方地;卖方代办托运在卖方地或第三方所在地。合同争议可以在合同的履约地提起诉讼,当然这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今后合同如遇争议,在合同履约地提起诉讼,所以双方要考虑今后在哪打官司对自己有利,宁愿价格让步,而选择己方所在地为履约地。

(七)结算条款——选择收款方式迅速的合同条款,适当作价格让步,确保货款回收速度快,减少风险。防止模糊条款,如“货到全付款”便有两种解释:货到,全付款,分期付款;货到全,付款,总付。合同价12万,买方付款8万,双方留下字据“还欠款8万”,两个月后,卖方催要货款,因“还”字是多义字,卖方主张买方仍欠8万, 如果当时还款计划书条款写清“尚欠余款4万”,此时不可能有此争议。

(八)不可行条款——这是近几年流行的合同诈骗手段。一方故意在合同中设置一些假设的前提条件。即陷阱性条款,如履行中另一方根本作不到,这些阱性条款是日后另一方必然违约的事实,使一方没收定金,保证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从而使诈骗者坐收渔人之利。如约定苛刻难以达到的质量标准,在图纸中设置障碍,技术陷阱,如加工承揽木箱合同图纸中,箱体的零块设计与图纸中的名义尺寸相矛盾,做出来的标的物不是次品就是废品。如加工制造铸铁井盖的合同中,有关样品质量标准第一条模糊而笼统地说“铸件表面应当洁”,但光滑到什么程度只字未提,第二条又把铸件的所有缺陷列在条款中,“铸件表面不应有砂眼、废孔、夹碴、气孔、缩孔……”,这种标准承揽方肯定做不到,定作方借口没收保证金,定作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真的要货,真的履行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一)职务代理与授权代理相结合。职务代理是代理人(企业经理)基于岗位和职务自然产生的代理权。企业对这种代理权的控制是事后和间接的,基于这种代理权所订立的合同,对其业绩及履行情况、效果的考核与控制常常是事后而间接的,秋后算帐已造成企业的损失,此时“补牢”也不可能防止“亡羊”。而目前企业对自己的经营人员常常是以职务代理代替授权代理。授权代理是企业对自己的经营人员在他们每一次出外签约时以一纸授权委托书给予他们具体明确的授权,企业对自己经营人员的这种控制是直接和事前的。这可以有效防止经营人员在外越权胡乱签订不负责任、轻率、显失公平、不合理、不严谨的合同。所以企业应将授权代理与职务代理结合使用,重在事前防范,有效约束经理人员签约。

(二)消除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表面上看起来,代理人有代理权但实际上代理人无代理权,代理行为后果一般情况下仍由被代理人承担。经营实践中常见的表见代理有企业出借公章合同章给别人用,企业当着客户的面口头授权于代理人,但事后并未真正给予该代理人代理权,或撤销了代理权,但未通知客户;胆知别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外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业务人员人手持企业公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在外与人签约;个人挂靠集体企业,集体企业挂靠国营企业;法人代表越权等等。上述很多情况下是由企业承担“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特殊情况下企业不承担表见代理后果的问题限于篇幅在此不赘述。这里就提出一个问题,企业如何消除表见代理,避免发生表见代理。企业对合同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应有严格管理。应建立以法人代表为核心,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制度,严格合同章的使用,文本使用登记制度,授权委托书、格式合同应写明签约人如不是法人代表,应主动出示由我企业统一印制并由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对离职、调动、辞退、开除、解聘、退休的企业有关人员应收缴他们手中的一切证明、印鉴、合同章、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书。

(三)行使质量异议权不可擅自处分货物。如认为货物有质量问题,买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向卖方明确提出质量异议,此时买方应将货物妥善保管不可对货物作出转售、使用、出租等处分,如处分货物则丧失质量异议权,丧失索赔权,很多企业在此问题上留下深刻教训,有的企业在异议期内未提异诉丧失异议权,有的虽提出但处分标的物,不仅无法举证,且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售,再给卖方弥补差价损失,有的企业得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经检验即投产,生产出的产品不合格,才想起检验标的物,虽货物质量不合格,此时不仅已过异议期,而且也处分了货物,意味着接受货物质量标准,丧失索赔权。

(四)及时履行抗辩权。抗辩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合法事由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一种在合同履行中简单实用的自我保护、自我救济手段。企业应注意在合同履行中随时运用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少履行中的风险。

1.不安抗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应该我先履行,如我先发货,我先付款,但我发现对方有令我感到不安的情况,如对方财务危机且恶化,支付不能,淑临破产,涉诉,拖欠严重等,我有确切的证据,此时我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但如果对方提供担保,且提出证据说明你的不安是猜测是捕风捉影没有事实根据,此时,不安抗辩应立即停止,恢复合同履行,不安履行抗辩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如无确凿的证据,擅自中止合同则是不合法的违约。所以说合法的抗辩与擅自中止合同所造成的违约后果只有一步之遥。

2.先履行抗辩——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应该对方先履行合同,我后履行合同,但对方未先履约或不合约,如对方不先供货,不先付款,或供货不合格,我可以拒绝履行我的义务,拒绝付款或拒绝供货。

3.同时履行抗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合约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即本方履行义务以对方履行义务为前提,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五)防止利用变更合同条款诈骗。实践中合同变更可作为诈骗手段。

1.利用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合同主体变更是常有的事。在这类诈骗中,诈骗者往往编造种种理由声称自己无法履约,向对方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而对受骗方来说,第三方提出的条件往往比原履约方要优惠,在这种优惠条件的吸引下,受骗方往往在没有对第三方进行资信调查的情况下,就轻易同意由第三方代原履约方履约,这就给诈骗者创造了条件。在这种诈骗中,不法外商为达到其诈骗目的,变更主体往往不止变更一次,而是两次三次,以迷惑对方。

2.利用变更合同运输条款诈骗。卖方与承运人合谋,伪造提单,对买方进行欺诈。为使其诈骗得逞,诈骗者往往先争取到由自己运输。但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由于班轮公司一般信誉良好,且其航线航程等都定期在报纸上公布,所以其行踪容易被掌握,不宜下手诈骗。这时诈骗者通常编造种种理由,要求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这是使诈骗成功的关键一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便于其与承运人勾结共谋,制作假提单,骗取货款。

3.利用变更支付条款诈骗。支付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中之重,商人之所以要做贸易,就是为了赚取利润,而支付条款直接关系到货款能否收回的问题。在这类诈骗中,诈骗者往往推迟开来一个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造成没有时间修改的假象,然后再要求改变支付方式。在此类案件中,正确的做法是坚持要求改证,并相应更改装运期,并可以向对方要求由于延迟开证、改证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另外,如果外商要求将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也要慎重。1989年,濒临倒闭的美国KM公司诈骗我国几家进出口公司的货款总额达200多万美元, 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和我国出口公司成交,并且按时支付第一笔货款,以获取出口商信任,然后再编造理由要求将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进行诈骗。

4.利用变更检验条款诈骗。检验条款关系到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问题。同一批货物,检验机构或检验标准不同,检验出的结果就会截然不同。普经有过这样一个追讨案件,如按美国东部标准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但是按美国西部标准检验,情况就不一样了,而且二者相差悬殊。由于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条款,这就给进口商蓄意诈骗提供了可趁之机。许多不法外商利用检验条款诈骗的方法经常是签定合同后,要求改用我国出口商不熟悉的检验机构或检验标准,为诈骗埋下陷阱。

5.变更交货期。供方要求供货, 买方谎称仓位不够, 请供方晚供10天,双方用电话口头变更了交货期,未留下任何今后发生争议可以作证的证据。过了10天买方不要货了,指责供方逾期供货违约要解除合同退货。可见变更合同应书面,保留证据。

(六)合同管理。总结诸多案例的教训、许多争议、纠纷的产生不仅是经营人员疏于法律常识,更重要的是管理混乱所致,加强合同管理是减少纠纷和诉争。减少履约风险,提高合同效益的有效措施。

1.建立合同台帐及档案制度,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台账内容:合同编号、合同分类、订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交货地点、方式、时间、质量标准、包装要求、配件、结算方式、期限。台账及档案制度以微机管理。

2.合同运行程序图:合同传递、计划、生产、销售、发运、结算等环节,多联分发,摘录多发。

3.合同档案备案制:应建立文本附件、洽谈纪要、变更记录、解除记录、执行记录、欠交数量、往来信函、合同报表的供阅、查询、立卷、归档、销毁制度,以便日后诉讼举证。

4.合同管理是一种过程化的管理。将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当作一个动态的过程来加以管理,这个过程大致包括谈判、签约、担保、审批、履行、结算,对这六大环节应制定规章制定,定期考核,随时抽查,有问题及早通报。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严格执行“会签”、“会审”制定,合同订立后应考核其合理性、合法性、履约率及合同台帐、合同档案的建立情况。合同履行中应随时抽查,避免秋后算帐,补救已晚,发现问题及早解决。目前困扰企业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合同履行中货款回收慢,应收帐款催收力度不够,久而久之,变成呆帐、死帐,增加了履约风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合同制度、台帐、档案不健全,业务部门签了多少合同,财务部门不知道,合同变更财务部门也不知道。所以应加强企业内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把每一时间段内的应收到期帐款分别列出,一俟到期立即追收,加强应收帐款的催收力度,如发生拖欠到期货款应立即制定规范的还款计划书,或开始有计划有分寸(不影响客户关系)的追收。规范的还款计划书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催款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日,时效中断使行使诉权的时间得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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