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讨_养老保险论文

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职人员论文,养老保险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7;F840.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06)02-0025-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了迅速的发展,在1997年正式建立起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但时至今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还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具体表现为:公职人员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1] 75。这种由国家财政全权负责的养老方式不但不利于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还会影响到人员之间的自由流动,并加剧国家财政困难。故建立相应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的迫切要求。本文通过对中外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对我国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一、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情况

(一)公职人员的界定

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公务员与我国的国家干部已不是同一口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传统国家干部称为事业单位人员,诸如各种教育、科研、卫生人员和军人都未包括在公务员范围内。政府公务员与其他干部在基本岗位、职务系列和各方面待遇上,均有法律规定的区别,这种情况使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立法与管理上有了自己的独特性又有交叉性。故在本文中,将公职人员的概念定义为实行几乎相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1.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现状

(1)现行的退休规定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规定为: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符合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③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提出要求,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规定为: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此外,对高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还有一些补充规定:一是对担任省长、部长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5周岁,二是对担任副省长、副部长和正副司局长及相当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0周岁;三是对少数高级专家,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副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超过70周岁。此外,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可以暂缓退休[2] 122。

(2)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享受的条件和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规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年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其中工作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现行制度的主要问题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1)经费完全来源于财政,每年根据支付退休费的实际需要直接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2)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并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3)退休干部由原单位管理。

这一制度的主要弊病:(1)没有基金积累。养老金由财政预算支出,与每年财政预算支出的分配比例有直接关联,若增加退休费用,势必减少国家对其他方面的投入。特别是在退休人员逐年增多、养老金费用剧增的情况下,没有积累,实报实销,其对财政支出的掣肘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也直接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2)待遇给付不尽合理。养老金以退休时的工资为基础,而这种“点”工资并不能合理体现实际贡献,而且容易出现突击提级、长工资等弊端。退休待遇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缺乏合适退休人员自身特点的科学正常的调节机制,没有解决退休金增长与社会经济水平相协调的问题。(3)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养老金由国家统包,助长了依靠国家养老的思想,只会造成“国家支付费用增多——人们的待遇要求愈高——财政负担愈重”的恶性循环。(4)影响机关行政效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本单位管理,每个单位都需配备专人专门从事退休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和设备无法发挥其最佳效益。有的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干部人数之比已达1∶1,管理繁杂的退休人员队伍,必然牵扯精力,也无益于退休人员的妥善管理[3] 97。(5)影响各类人员之间的合理流动。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分设,造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难以衔接。在中国,国有企业职工远比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多,同时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相互流动较多,更有必要建立覆盖城镇所有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只有人员的流进,而没有人员流出的问题。(6)各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大。由于各类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国家拨付的不同等级、数额的事业经费的基础上,自行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但多数事业机关的国家事业费基本不增长,有些还大幅削减,而离退休人员的数量却在不断增长。因此,多数事业单位只能将服务性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这种以单位为基础的养老保险方式,对事业单位经济压力很大,干部职工所承担的风险则更大。特别是在改革进程中,政府机构合并撤销,政府公务员的下岗分流将对这部分公职人员产生冲击。

二、外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一)几个典型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

1.瑞士:公职人员的养老金由退休金、退休补贴、遗属补助金三大部分构成。享受条件是以工龄、职级为依据:(1)一般公务员退休后每年可领取原工资40%~60%的退休金;(2)退休补贴依据公务员的工作时间长短领取不同标准的补贴额。补贴额从每年加发1/12年薪额至1/5年薪额不等;(3)一定数额的遗属补贴。

2.英国:公职人员的退休金结构由三部分组成:(1)退休年金包括准退休年金,以最后一年工资×1/80×工龄计算;(2)一次性退休金补助,相当于上述年金的三倍;(3)其他优惠福利。领取条件是工作年限及年龄。

3.日本:公职人员的退休待遇优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少于雇主缴费。本人缴纳的保险费为本人工资的5.15%,而所在单位为雇员缴纳公务员工资总额的7.1%,国家负担管理费的全部和15%的保险金补贴。二是为稳定公职人员队伍,日本公务员退休后,除退休年金外,国家还向退休者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达到25年工龄可领取长期性退休补贴,补贴数额每年最高可达退休前最后月薪的257.5%。为使公职人员及时退休,防止公务员队伍老化,服务年限超过30年的补贴比例又下降下来。

(二)公职人员养老金的筹集模式

在养老金具体筹集模式方面,有统筹基金部分积累制、个人帐户完全积累制或财政现收现付制多种形式。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上,有的是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有的则是由国家(单位)统包,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1)由政府全部负担。如德国公务员的养老金筹集依据德国《官员供养法》,其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列入财政预算。瑞典公务员除享受全民都统一享受的国民养老金计划的有关待遇外,还有专门的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凡达到65岁,工龄满30年都可在退休时领取全部退休金,退休金的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拨款。(2)由雇主、雇员、国家共同负担。如美国公务员退休制度是由1920年建立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和1983年新建立的《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构成。1920年的制度规定,费用来源是由用人单位和公务员本人各自筹集,各自缴纳资金的50%;1983年《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规定,经费来源是雇主和雇员分别按个人工资和工资总额的6%纳税。除上述两种制度外,美国政府在《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中还为公务员建立了个人帐户储蓄计划。公务员按最高不超过工资10%的比例储蓄,政府按一定比例为公务员个人储蓄账户提供补贴,最高补贴到5%。奥地利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为公务员缴纳和政府财政补贴两部分,公务员一般缴纳工资额的10.25%,其余部分则由政府财政负担。

(三)上述几国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就业模式的变化,上述几国传统的公职人员终身雇佣制近些年被灵活的雇佣方式代替,不同的雇佣方式要求在养老保险方面也要有所区别,从而传统的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面临着适应新情况的改革任务。

2.国外公职人员养老金筹集也同样面临财政危机。虽然上述几国属于富裕的发达国家,但由于近年来养老金支付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国内经济增长缓慢,不少国家面临财政困难。

3.国外基本养老金制度面临着制度模式、条件环境等重大变革,这些变革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产生了影响和冲击,引发公职人员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必要的改革[3] 83。

(四)中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情况比较

1.在养老金的筹集支付上,世界各国都是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个人承担小部分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故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养老金财政支付困难的问题,相继通过降低替代率和延迟退休年龄来降低财政的负担。

2.在养老金的替代率上,各国都采取与工作年限和退休年龄相关的政策,降低政府负担的替代率,通过个人的养老计划,来满足原来的生活需求。但我国公职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处于较高水平,在近几年达到100%还有增长的趋势。

3.在退休年龄问题上,世界各国都开始将退休年龄向后推移,而且男女同年龄退休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我国还在坚持建国之初设立的退休年龄,甚至有很多人还提前退休,有的40多一点就退休在家,增加了退休金的支付时间和财政对养老金的给付数量,造成财政困难的局面。

4.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中,公职人员的养老福利保险支出比例过高,不利于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从图1和图2可发现:公职人员的退休金占到了总支出的90%,其他保险支出只有10%,而美国在1995年就将此比例控制在45%以下。当今的中国仍需要通过不断的改革来达到1995年美国当时的比例水平。

三、改革并完善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方向与措施

总体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方案设计有两大选择方式:(1)两大群体各自单独设计自己独立的养老保险方案;(2)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分别解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自群体的单独补充办法[5] 183。针对我国现行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并完善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改革的方向

第一、框架设计必须与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相协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由于全国统一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的框架设计必须与全国统一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协调。

第二、在筹资方式上,除国家公务员外,建议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亦与企业相同,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在制度模式问题上,向企业和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也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第四、在管理问题上,应向简化管理机构与管理层次方向发展。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上,事业与企业的基本养老金应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发放,都应全部向社会化、社区服务化方向发展。

(二)对不同类型人员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

新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是在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基础上进行的。2000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大的改革,相当数量的公务员分流到事业单位和企业,而事业单位也进行大的改革,其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不可能对3200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相同的补贴政策,只能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性质和不同政策定位决定其养老保险的政策。如果我国的社会组织仍然采取两分法的基本结构,建议适当放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的范围,保证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保障。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在范围划分上,应当从实际职责上认真研究,避免简单按公务员条例的界定范围确定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范围。

从国外情况看,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在人员界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一些国家享受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范围大于公务员范围,这样也有利于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管理。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将两者一并划入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二是采用补贴性补助办法。德国采用了第二种办法[6] 211-212。在德国,对于那些在公共服务机构中工作,但本人又不是公务员、法官或军人的人员,基本上是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所以,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险属法定养老保险的范畴。他们养老金的最高额略低于公务员的养老金水平。但在不少情况下,就工作内容来说,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完成的是相同的工作,采取的是同样的行动,于是,产生了养老保险应不留差异、趋同一致的需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德国的各级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福利机构,设立了补充性养老保险和遗属福利制度。通过这种形式,起到了类似于企业养老金法中的企业补充保险的作用。

(三)计发方式与过渡衔接办法

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计发方式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方式差别较大。如果按照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主要问题有两个:

一是存在新旧制度计发标准的差额问题。如果以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标准,统一全社会的养老保险计发标准,那么新制度实施后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要低于以前离、退休制度的标准,这种差别不予考虑或处理不当,会引起执行中的困难,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现行基本工资收入标准是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则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养老金筹集以个人工资为基数计算,计发时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中央政府分驻各地的公务员如国税系统、海关系统及各省市的政府公务员在缴纳基本相同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会有较大差别。为了鼓励科技、医务、教学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国家曾经有各种鼓励政策,包括工资地区差别,在实行属地化的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贫困地区的教师、医务人员、技术人员按个人工资计算的缴费额可能高于(至少相当于)发达地区,而退休收入将低于发达地区,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影响将可能严重阻碍中西部的发展,这些都需要研究解决。

(四)资金筹集方式问题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从现收现付体制改革为基金预筹积累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而言,进行养老金筹集是没有问题的。目前已经离退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养老金积累;目前在职、但在实施新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在过去的工作年限中也没有养老金积累,而他们的养老问题必须予以保证。因为按照旧体制下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他们的养老金已经通过“预先扣除”转化为过去的政府收入凝固在国有资产中,政府则承担他们的养老保障义务,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新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转换过程中新基金的筹集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在如下问题上进行决策:(1)对老体制下的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养老金隐性负债的总值进行估算,并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建议此部分隐性养老金债务由国家财政单独筹集,不与改革新出台的制度混在一起。(2)改革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其筹资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筹集。(3)事业单位“中人”的过渡问题。实施改革后“老人”待遇不变,“新人”向企业或公务员制度并轨。而“中人”的平稳过渡办法可采用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方法单独补贴一块,以不降低事业单位的总体待遇水平。具体办法可在企业现行1.0~1.4基础上适当加大系数值,以解决事业单位90%与企业单位80%的待遇差距问题。

(五)养老金水平问题

首先要确定公职人员养老金替代率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的替代率在1999年是77.30%,2000年是71.20%,2001年是63.15%,2002年是63.43%,而同期公职人员的养老金从接近100%增加到2002年的106.43%,和企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国际惯例来看,根据专门的统计和测算,退休金总的替代率在70%已经足够了[7] 189-190,而基本养老金则在40%左右,剩余部分就通过附加养老金来解决。

附加养老保险采取待遇确定型还是缴费确定型,这是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采取待遇确定型的好处可能很多,比如,公务员退休后的职业年金是确定的,并能根据实施这项制度以后自己的工作年限和工资等因素,把未来的领取额大致算出来;各级财政不必为此安排更多的预算资金,因为在职业年金制度实施的初期,领取人数不会很多。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不是最优的,需要进一步研究。

公职人员无论在职的还是退休的都靠财政供养,但是附加养老保险采取哪种类型,从长期看国家的责任和负担是不一样的。实行待遇确定型,财政每年为此安排多少资金,取决于以下变量:实施职业年金制度后退休公务员人数,这些人退休前的工资水平,他们的平均余命。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变量都会逐年增大而不会缩小,国家的责任是无限的。但是,实行缴费确定型,财政每年为此安排多少资金是确定的,因为只需要按照固定的比例为在职公务员供款,这样不仅便于预算安排,而且国家的责任也是有限的[8] 256-257。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讨_养老保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