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论文_ 张明东

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论文_ 张明东

张明东

天祝县环境保护局 甘肃武威 733000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愈加严重。开展相应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对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重点进行深入探究。本文就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展开探讨。

关键词:新常态;环境监察;执法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愈加突显突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会对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制约,因此,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新常态下,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开展环保工作,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让民众积极参与到相关工作中,确保各项工作具有实效性,同时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识,确保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能切实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为保护环境做出贡献。

1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以及延续“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导致我国诸多地区均发生了环境污染问题。但由于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逐步对环境污染的范围做出了有效的控制。如工业废气、废渣、以及废水的肆意排放,空气、土地、以及地下水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而通过环境监察执法,便可对企业及个人做出执法检查和群众信访调查,并由此采取强制的行政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从而避免了环境污染现象的逐步加剧,并由此促进了环境违法人员的环保意识提升。同时,通过环境监察执法,还能够对环保法律及法规等实施普及。尤其当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或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中,便可对大众普及环保法律及法规,促使民众的环保意识得以激发或提升。并且,在此基础上,通过环保检查执法工作,还能够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参与度,成为环境监察管理中的一员。

2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分析

2.1环境监察执法能力需有效提高

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环境监察方面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监察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并没有合理利用相关法律保护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执法力度不能得以显著提高。其次,执法人员缺乏专业化能力,对环境监察工作不加以重视,甚至很多政府部门过于关注经济增长水平,对环保工作往往抱有放任不管的态度。虽然我国明确规定环境和经济要实现均衡发展,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公平现象,导致监察执法存在选择性,工作人员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实际工作。

2.2政府与社会和企业之间合作形式的发展方向

对于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来说,单独依靠政府职能部门的作为难以取得更大的成绩,环境保护应当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多方合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也是未来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由之路。结合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方式可以看出,在开展环境监察执法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结合社会群体和各类企业进行有效的合作,拓展环境监察执法范围,以社会组织作为协调内容,需要通过公私并济的方式建立完善的监管优化配置义务。在当前形势下,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仍有待于探究完善,也是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3新常态下强化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

3.1树立正确的环境监察执法理念

众所周知,科学合理地开展环境监察工作主要是为了最大化制止环境破坏行为,因此相关部门在发现破坏环境苗头时要及时加以执法制止。环保部门要帮助环境监察人员树立正确的理念,不断优化自身综合素质的同时,让其能自主学习相关知识,从而确保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能科学合理地开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另外,基层执法人员也要不断优化自身的执法理念,显著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同时,让整个执法团队的综合能力也能得以提升。

3.2环境监察执法的制度创新

国家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主体地位予以确认,赋予其现场检查,独立执法的权力,使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权威性不断提升。为了更好提升生态环境建设,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察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进行创新丰富,对存在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按日计息处罚、停产整治等权利。这些措施的实行不仅提升了相关企业的环境破坏成本,更是对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职能和地位的重新确立,相关制度和处理办法也得到了完善,切实保障了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权利和责任。面对传统管理模式下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问题,国家在新法中规定,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当对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进行负责,使其不仅要发挥行政管理作用,更要对环境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优化措施。为更好地提升其执行能力,相关的问责机制也在不断建立完善,现阶段来说,新环境保护法中就明确了八项问责方式,使各地政府不得不高度重视地区环境保护问题。

3.3积极推进收费以及监管转化

新常态下,环保部门在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现场监管,它是整个工作的核心内容,相关部门只有综合考虑现场监管实际情况,才能让相应的排污费用得以科学合理的征收。因此,环保部门要多次对现场加以考察,全面检查企业三废、环保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有效防止瞒报现象以及漏报现象发生,不断强化排污申报以及审查工作,确保排污费得以全部征收,相关部门也要不断强化监管力度,确保环境信访投诉情况有效减少。

3.4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的提升

在传统环境监察执法模式下,通常采取“先污染,再治理”的错误思路与方式,这不仅增加的环境监察执法的难度,更难以有效提升全民环境保护的意识。基于此,作为环境监察执法主体的队伍或人员,应从自身能力与素质抓起,以个人综合素质及能力的提升,来带动整体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与能力的提升。对此,便应针对环境监察执法队伍,进行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与此同时,还应通过“教育+实践”的模式,促进环境监察执法队伍整体执法与服务意识的提升。而在所采用的培训教材上,也应与时俱进。不仅要对环境法律法规做到细致的了解与掌握,更要从实际执法工作入手,通过实际行动来对环境保障政策做出全方位的贯彻。除此之外,在培训与教育结束后,还应通过严格的岗位考核,来对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个人能力与综合素质的综合性评估。且在评估通过后方可开展监察执法工作,以便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3.5环境监测与监察实现有机结合

新常态下,人们对环境问题提出较多争议,科学合理地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对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关部门要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环境管理体系,让环境监察以及环境监测在一定程度上逐渐形成互相制约、互相依存以及互相依赖的关系,让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得以显著提高,同时不断强化环境保护管理力度。其次,相关部门在进行环境监察的过程中,要确保监测数据更加具有时效性,科学合理地评价环境监察工作,为相关环境监测内容的有效性提供可靠性保障,让环境监测以及环境监察能实现有机结合。同时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阻止并处罚,为环境监测数据提供可靠性依据。

结语

在新《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政策条例的指导下,各地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视,对于相关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寻求有效的优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号召,建立一支高素质高能力的现代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全面保障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王金南,於方,齐霁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监察执法的一把“钢尺”[J].环境保护,2015,43(14):12-15.

[2]范士纯,叶敏,李祎.适应新常态创新求作为沈阳市不断开创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新局面[J].中国环境监察,2016(4):106.

论文作者: 张明东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模拟》2018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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