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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步伐加快, 金融全球化的进一步加速和金融电子化的迅速发展,给央行的金融监管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挑战:
一、控制风险与提高效率之间的矛盾
中央银行撤掉省级分行,建以大经济区分行,将监管权力集中,各大商业银行亦开始强化总行的权力,建立垂直的控制体系,并将业务决策权上收,令基层行失去贷款等权力。这些改革,有助于强化风险控制,但也同时限制了基层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和灵活性,导致控制风险与提高效率之间的矛盾。加入WTO后,外资银行不断进入, 中国的银行业仍受集权的体制束缚,基层行活力不足,必将严重影响银行的竞争力。怎样在既不放松风险控制,又不影响基层行活力之间找到平衡点,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分业管理与混业经营的矛盾
自美国国会去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后,多数发达国家已在法律上允许金融的“混业”经营,中国目前实行分业管治,是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化仍处于初级阶段,分业管理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将来市场发展成熟,也可如美国等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但,入世后使这个问题复杂化,它导致现行分业管理与扩大开放的新矛盾,假如中国的银行受分业管理的限制,无疑更增加与外资银行竞争的难度。在一时难以改变分业管理格局下,建立一些跨业合作或联盟以增加竞争力,可算是一项权宜之计。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已在开始向这一方向发展。
三、收缩基层行与基层竞争主体减少导致业务空白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央行和各大商业银行,通过整顿金融机构和金融秩序,收缩经营网点和业务规模。金融机构的素质和规模有所增强,但另一方面由于收缩规模和精简分支机构而形成的某些地域的业务空白,则较易给新进入者可乘之机。好在农村和中小企业目前未必是外资银行的目标,但业务解禁一旦实行,国内金融机构经验不足,将难与外资银行竞争。
四、内外资统一管理与央行现存监控技术之间的矛盾
内外资统一监管,是WTO的原则,随着入世步伐加快,各方面的利益需要一些调整,要找到保护幼稚产业与加快开放的平衡点决非易事,即不能令竞争压力过大而难于应付,又要符合“入世”协议。这对央行的监控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资银行必将十分关注调节进入市场及统一内外监管等措施可能带来的影响,监管部门需与外资银行充分沟通,通过协商解决潜在的问题。
五、监管由“行为管理”转向“准则管理”
“行为管理”是过去我国金融监管中的流行作法,即总是命令准干什么,不准干什么,甚至于怎样去干。“准则管理”就是监管机构不干预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而是确立监管对象的行为准则和运行指标要求。在银行之间竞争逐步增大的基础上,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是加大信息的传播广度和深度,以便社会各界增加对银行的识别和挑选能力,从而使有问题银行及早被发现,从而使金融风险能够被早发现早制止,避免风险的掩盖和累积,由局部性危机演变为全局性危机。目前,国内各家银行纷纷公布了自己99年的经营业绩,尽管多数银行的利润看起来颇为可观,但在其利润的背后,还有许多未定的因素需要考虑。在国内银行统计利润的时候,常常将应收未收利息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这种预期的收入,如果的确能在确定的时间内完全实现,这种计算方法还能被人们认可。但考虑到银行的这些贷款对象,大都是经营比较困难的国有企业,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对于他们来讲就显得比较吃力。在这种背景下,银行的利润水平就不得不被大打折扣。 自从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来,IMF不断要求各国银行要增加透明度, 向公众公开自己的资产负债情况,以便得到公众的监督,降低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中国的大多数银行还不是上市公司,没有受到公开披露信息的强制性管制,目前还不可能将公开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作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但金融企业是一种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经营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命脉和公众利益,因而有义务向人们披露真实的信息,这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六、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银行监管提出新要求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根认证中心的作用尤其重要,它不需其他机构对其进行认证,应该具有很高的社会信用。中央银行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管理机关,在国内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承担或参与承担根认证中心建设、运作和管理的职责,应该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还应协调各商业银行对支付网关的建设作出统一安排,制定相关的规范与标准,避免重复投资。此外,还应该积极探讨电子商务环境中支付工具的创新,特别是对以下两种支付工具:一是电子现金,在网络环境中被称为网络现金,它对小额零售支付是很有必要的;二是电子支票,这对网上公对公的交易是十分必要的。电子商务有两个重要环节,交易环节和支付环节。而支付、结算是金融部门的事情,必然涉及与金融有关的立法问题,比如电子票据、数字签章的合法性等,所有这些都是与中央银行的职责密切相关的。当前,商业银行在金融信息化中采取了很多新的举措,例如参与电子商务开发、开通网上银行等。所有这些新型业务,给中央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
七、央行金融监管与国有股权行使的分离
目前四大银行已按商业银行法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管银行的金融状况、业绩及管理层的表现等,并定期向人民银行汇报。监事会汇集各方代表,以保证有较广泛的意见基础及足够的能力来行使职权,可算是行使国有产权的一种尝试,但实效如何尚待研究。特别是它的透明度不高,难于了解其运作及效果。今后还应研究分开金融监管(由央行执行)及国有股权的行使,以防两者产生矛盾,并保证各种不同所有制的银行能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