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研究

不当得利研究

李海敏[1]2018年在《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不当得利研究》文中认为网络着作权侵权形态非常多样,导致针对不同形式的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责任判断标准。而在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形下,法律政策较多地考虑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创新价值,却忽略了被肆意侵权的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导致现有的利益分配机制明显失衡——网络服务商借助新型的商业模式赚的盆满钵满,权利人却无法从中分享本应获得的作品收益。为了打破这种僵局,又不至于对现有体系造成严重冲击,可考虑引入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不当得利制度。本文在总结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结果的基础上,参考传统出版社在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需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做法,得出如下结论:网络内容提供商在履行了适当的事先审核义务后可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着作权人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因侵权获得的经济利益;提供存储、搜索等网络技术的服务提供商,若从用户的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收益,则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较高注意义务,若其没有履行该注意义务,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反之则应依不当得利返还所得利润。

鲍雪霞[2]2004年在《不当得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产生的根据之一,为许多国家立法所重视。它起源于罗马法,成长壮大于德国民法。而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概括,这就给具体适用造成了一定困难。1994年以前我国法学界曾对此问题做过热烈的探讨,但因为那一段时期的研究少有总结,以致在许多方面仍未有定论。本文通过对不当得利六个方面的研究,提出立法方面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将这一制度更加明确,使之能更充分地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功能。 第一部分:不当得利的意义、性质、理论基础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法律设定不当得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 2、不当得利能引起债的发生,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事实。 3、不当得利主要基于衡平观念产生,但其适用又不能固守衡平观念,应当注意识别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二部分:不当得利的立法例 不当得利起源于古罗马法,但在罗马法上尚无关于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规定,只存在具体情形下的诉权。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典也都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在中华民国时代被较完整地引进到我国。前苏联等国继承了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不当得利制度,对我国建国后的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和确立,或多或少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当得利制度,在观念和运用上,仍然属于继承源于罗马法的不当得利制度的范畴。 第叁部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学理界主张有叁要件、四要件说。本文主张四要件说: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受利益与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此说能更好地调整不当得利内部关系,并使不当得利获得严格限制,真正起到以制度代替衡平、防止泛化与滥用的作用。 第四部分:不当得利的类型以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划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基于受益人、受损人、第叁人、事件、添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及死亡宣告被撤销、拾得遗失物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等七种情况。 第五部分: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为受益人取得的利益;返还的范围则因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善意或恶意而有不同。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给付人不得向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1、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给付。2、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3、债务人放弃期间利益。4、因不法原因给付。 第六部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除非民法明文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若其他请求权的行使在性质上与不当得利请求权行使不发生冲突,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与其他请求权竞合。 1、不当得利与合同原则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发生依照合同负担债务的情形,但在下列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因为合同取得利益可以成立不当得利:合同终止后的义务违反、合同被撤销、解除合同、双务合同履行不能 2、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和误信管理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相互排斥,不能竞合;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法管理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可以竞Z、口0 3、不当得利与物的返还我国民法理论普遍认为,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得并立。我认为应允许二者竞合,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所有人的利益提供辅助帮助,更有助于所有人实现其请求返还标的物的利益。 4、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二者均基于公平理念而产生,但二者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不尽相同。立法应肯定两种请求权的竞合,基于私法自治的理念,赋予当事人以自由的选择权。 第七部分:完善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几点立法建议通过上述对不当得利的研究,我认为应对我国不当得利的立法增加如下规定: 1、定义: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应返还其利益。取得利益时有法律上的原因,其后该原因不存在的,受益人也应当返还所取得的利益 2、返还的标的为所得利益及利息,但依其利益之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的,应偿还其价额。 3、返还的范围: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知道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及孽息,如有损害应赔偿。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无法律上的原因的但其后知道的,应当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存在的利益及孽息,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4、第叁人的返还义务:受益人已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叁人的,第叁人应予返还。 5、错误清偿:误认自己的债务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可以请求返还其给付。 6、不得请求返还的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给付的;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的;债务人放弃期间利益而给付的;因不法原因给付的。 7、管理他人事务: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管理的,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长文昕娉[3]2016年在《我国叁人不当得利的法律构造》文中提出叁人不当得利在德国、日本、英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地区有众多的理论研究,不同的理论学说观点将叁人不当得利推向了法学理论研究的新热点。同时也因为在理论界无法给予叁人不当得利纠纷解决统一的标准,使得叁人不当得利的研究更加开放,不同的学说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切入叁人不当得利中进行研究。相比其他地区对于叁人不当得利研究的热情,我国稍显沉默。叁人不当得利的纠纷在经济发达地区较多发生,上述德国、日本、英国都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叁人不当得利纠纷相对较多,所以理论界才会重视对其的研究。我国经济相对这叁个国家刚起步不久,但发展速度很快,于是在实践中,叁人不当得利案件也开始逐渐增加。笔者通过研究其他地区的叁人不当得利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叁人不当得利在我国应具有怎样的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基于叁人不当得利应产生的权利,最终提出我国叁人不当得利的法律构造。文章共3.7万字,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我国叁人不当得利存在的问题。我国叁人不当得利存在叁个问题,即立法不够完善、理论研究不够充分以及实践中尚不能自如应用。理论研究不够充分是最关键的问题,因为理论研究不足导致立法不足,再导致实践中不能合理、确定地解决叁人不当得利纠纷。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叁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叁人不当得利的法律构造中最重要的是叁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具备五项要件就构成了叁人不当得利,分别是一方得利、一方受损、无法律上的原因、因果关系以及第叁人参与。其中在一方得利与一方受损中应当注意一方是两人以上的情形。对得利或受损的利益具有共同共有关系的一方,无论具体人数,都对该利益享有同等的权利或义务。在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我国采取的社会观念说,相比直接因果关系说保护的范围更广,且避免对给付的过度解读,但应当适当限制社会观念说的运用。设立因果关系的检索顺序,在分析叁人不当得利因果关系时,应当先适用直接因果关系,再适用社会观念,当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合理的解决叁人不当得利纠纷时,就不应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当适用直接因果关系明显不公平时,再适用社会观念。同样在确定得利人时应当遵循与不当得利发生密切程度的顺序。在文中根据因果关系对叁人不当得利进行类型化研究,在实践中运用因果关系的检索顺序这一原则。第叁部分分析我国叁人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根据叁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提出当事人基于叁人不当得利会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及抗辩权。叁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中着重研究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客体以及范围。扩充返还请求权的客体内容。并且创新解读剩余利益的含义,认为剩余利益中包含仅就该不当利益对其他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叁人不当得利抗辩权研究中分析研究叁人不当得利抗辩权事由——善意取得。研究受损人的受损基于善意取得时,应当如何主张损失。以及应当注意保护叁人不当得利中各个当事人相互之间所享有的抗辩权。第四部分是结语,针对前叁部分的研究进行汇总,提出了我国叁人不当得利法律构造过程中的完善建议。分别是细致法条规范、限制社会观念说的使用、加强叁人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研究、扩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内容以及丰富叁人不当得利中的抗辩权。本部分的最后,提出我国在叁人不当得利研究中具有相当的优势,应当把握住优势,贴合我国实际继续研究,不断充实我国叁人不当得利的法律构造。

陆丛珊[4]2015年在《合同无效后果中的不当得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发展经济仍然是当今各国的首要任务和目标,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的完成,而交易则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为前提。合同无效便不能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待实现的结果,当事人的状态又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交易不能完成,阻碍经济发展。合同无效认定的相关规定的宽泛也给法官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不同法官由于主观因素对于同一案件的判决可能不同;另一方面,合同无效也成为律师为自己当事人逃避违约责任的手段,引起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合同我国合同法仅仅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为返还财产,但返还财产的性质认定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存在“物权请求权说”,“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及“竞合说”。本文主张返还财产是竞合性的权利,不当得利请求权也是性质独立的请求权,文章也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论述。此外,财产应如何返还,返还的客体和范围,返还义务人的范围,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否存在抗辩事由等一系列实务问题,都因为立法的粗糙和简陋而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使法律规定的体系更和谐。在世界范围内,英美法系的国家,合同、侵权与不当得利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民法的叁大基石,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也得到了应有的重视,而我国对这些民法中的传统而重要的制度的研究却是相当欠缺的,论文等内容多为十年前做出的研究,而近十年几乎为空白,很少有所涉猎,专着数量也很有限。有限的资源主要集中研究一些“热门”或“前卫”的课题。本文则把合同无效以及不当得利制度结合,对比国内外的立法现状,在合同无效视角下阐述不当得利的相关问题,即合同无效时不当得利请求权如何行使进行论述,提出完善建议,从而通过该制度使合同无效得以很好的解决。

万明元[5]2010年在《非给付不当得利研究》文中指出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受益基于受损者的给付以外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对非给付不当得利之债进行调整,在理论上应采非统一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类型化,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采此种理论肯定了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意义,证明了其是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及发展过程的。其后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具体讨论非给付不当得利的各种类型、构成要件和效力,重点讨论了给付与非给付不当得利在生成上以及证成基础上的不同:构成要件上,给付与非给付不当得利利益、损害之范围界定是基本统一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原因的认定是依照类型化进行区分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给付型不当得利,采纳给付说;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采纳非统一说,不仅采用事实判断还辅以价值判断。无法律上原因的认定:给付型不当得利,为给付原因之欠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为财产归属之正当性的欠缺。在效力上,非给付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的确定、返还范围的确定直接受受利益与受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影响,其返还范围因受益人的主观状态是善意恶意也有很大的不同,对第叁人的返还义务也进行了探讨。因非给付不当得利在理论以及实务中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在立法上应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内容予以充实丰富,使非给付不当得利在立法上能更为完善,在适用上更为严谨。

本志红[6]2007年在《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研究》文中提出现代不当得利制度源起于罗马法上的衡平观念,规范的目的在于取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的利益,从而以一定形式实现民法的“正当得利”理念。不当得利制度在罗马法上仅以个别、不成体系的诉权存在,后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独立,成为与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并立的一项债发生的根据,并在各种学说的支持下逐渐成熟。然而,我国关于不当得利的立法仅有一个条文。相较世界各国,我国的不当得利立法过于原则,司法实践对不当得利规范的适用也局限于很小的范围;国内法学界对不当得利的研究虽呈现增多的趋势,但研究还很有限,且多集中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问题上。不当得利的类型化有助于我们从逻辑上把握不当得利的内涵和外延,为此,笔者选择了不当得利类型化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求在理论上加深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在实践中完善不当得利规范的适用。本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简述如下:第一章不当得利概说。本章概括介绍了研究不当得利的意义、不当得利的性质、世界各国有关不当得利的各种立法模式。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作为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返还”法律效果共同构成了不当得利制度。第二章不当得利的类型化。本章介绍了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分析不当得利类型化的各种学说后指出,研究不当得利类型化过程中,应将抽象和具体视角相结合,综合考虑各种要素,从法律事实、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叁方面入手,进行不同层次的类型化。第叁章几种重要的不当得利类型分析。依据不当得利事实能否产生返还法律效果可将不当得利分为一般不当得利(能产生返还法律效果)和特殊不当得利(不能产生返还法律效果)。在此基础上,本章重点介绍了传统民法依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对一般不当得利所作的分类: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同时结合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一步对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别予以类型化。笔者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对几种特殊的不当得利也作了介绍:给付道德义务所生之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完成后而为债务清偿所生之不当得利;清偿期未到而为清偿之不当得利;明知没有债务而为清偿之不当得利;不法原因给付所生之不当得利。第四章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类型化的法律构建和完善。本章分析了不当得利在我国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构造提出了立法构想,设计了几条不当得利制度的具体条文。

李浩[7]2015年在《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的交集——诉讼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文中指出不当得利诉讼与民间借贷纠纷的交集,是当下民事诉讼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文章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1日后发布的35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后提出: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既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未必是滥用诉权。对于原告提起的第二次诉讼,法院既不宜由于先前的借贷诉讼作出不利于原告的预断,也不宜由于借贷关系被否定而径行认定原告已完成"没有合法根据"举证责任。对被告提出的原告给付涉案款项系偿还借款的主张,需在仔细审酌后才能作出判断。为防止再诉造成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可在第一次诉讼中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正确适用程序规则,可以公正而富有效率地应对两诉交集。

肖永平, 霍政欣[8]2004年在《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文中认为由于世界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支配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与当事人的意愿相一致或有最密切的联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识别或定性不同而带来的难题,不当得利准据法应依序设计为: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时,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起因于其他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起因于不动产交易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则其准据法为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吴泽勇[9]2018年在《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案件的程序法问题》文中指出民间借贷案件败诉后再诉不当得利,不构成重复起诉。这类案件中出现的诉讼时效及管辖权争议,应按照不当得利的相关规范予以处理。鉴于支付型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由原告负担,法官应当在此基础上组织后诉的事实调查。实践中,由于证明责任制度适用的难度,一些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败诉、在不当得利之诉中也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原告可能会赢得诉讼。针对这个问题,建议法官在适用中坚持自由心证原则予以把握。

马金海[10]2006年在《不当得利的成因及返还利益范围分析》文中指出不当得利由罗马法创设,至今已发展为现代民法上的一项一般制度。与契约、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共同构成了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其规范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为法律所拟制。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基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形成这一事实,是否基于人的行为,在所不问。从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上看,依受益人是否知悉其受有利益有无法律上原因,有因受益人善意而成的不当得利;有因受益人恶意而成的不当得利。物权行为理论与不当得利的关系极为密切,我国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所以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产生不当得利的原因可归纳为叁类:法律的直接规定;给付目的不存在;传统民法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进而确立物权行为效力无因性。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历来备受学者们关注,不当得利成立中的“利益”与不当得利效果中的返还“利益”是不同的。不当得利成立中的利益,即债务人在成立不当得利之时所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效果中的“利益”,是不当得利债务人所应返还的利益,即所谓“现存利益”。成因不同的不当得利,其法律效果之返还利益范围是不同的,不当得利受益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对不当得利的成立无意义但对确定返还利益范围却至关重要。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恶意受益人则负加重返还责任。现存利益的界定应在差额说的基础上以人们通常的社会观念和受益人的主观方面为基准,其返还范围应受“矛盾行为禁止”原则的限制。受益人基于不当得利以法律行为又取得利益的情形,系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问题,应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予以区别。对该种受益人基于不当得利所受之利益以法律行为又取得的利益的分配,应以不当得利的成因而为判断。不当得利制度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常与民法其他制度发生密切的联系,欲研究不当得利制度,必须结合其与各相关制度的关系方能把握其本质及其适用。

参考文献:

[1]. 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不当得利研究[J]. 李海敏. 电子知识产权. 2018

[2]. 不当得利研究[D]. 鲍雪霞. 郑州大学. 2004

[3]. 我国叁人不当得利的法律构造[D]. 长文昕娉. 西北师范大学. 2016

[4]. 合同无效后果中的不当得利研究[D]. 陆丛珊.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5

[5]. 非给付不当得利研究[D]. 万明元. 吉林大学. 2010

[6]. 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研究[D]. 本志红.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7]. 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的交集——诉讼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J]. 李浩. 清华法学. 2015

[8].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J]. 肖永平, 霍政欣. 法学研究. 2004

[9]. 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案件的程序法问题[J]. 吴泽勇. 法律适用. 2018

[10]. 不当得利的成因及返还利益范围分析[D]. 马金海.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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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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