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比较经济学四大学派的形成与发展_经济学论文

新比较经济学四大学派的形成与发展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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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繁荣一时的比较经济学因其内在的缺陷以及苏东巨变而在一夜之间陷入困境。但詹科夫、施莱弗等(DLLS,2003)认为:“比较经济学不会消亡。从传统比较经济学的废墟上又浮现出了一个崭新的领域,我们称之为新比较经济学。”①

一、三大经济转变与新比较经济学② 三大核心研究领域的形成

从事新比较经济学研究的学者普遍认为,20世纪最后十几年里所发生的三件大事为新比较经济学提供了研究框架。

一是苏东国家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中国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表现出来的千差万别性及其各自的绩效表现。由此构成了新比较经济学的核心课题之一,即市场经济在制度方面的差异实际上与它们各自的经济绩效密切相关。

二是1997~1998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促使学者们认识到政治和经济制度与危机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Johnson等,2000)。由此引发的研究课题是,金融危机是否是许多亚洲国家实行政治自由化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亚洲的经济增长能否与民主制度相容?亚洲各国经济成就的差异以及在危机中的不同反应与各自的制度安排之间存在怎样的内在逻辑联系?这些课题,引起了学者们对市场经济制度安排差异性研究的兴趣,并且开始关注不同制度在应付严重经济冲击时的有效性。

三是欧洲经济一体化与欧盟的发展。欧洲经济一体化与欧盟的不断扩大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事件,西欧各国在地方性偏好、法律、习俗和利益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东中欧诸国的加入以及未来几个候选国的加盟已经并将进一步加剧这种差异性。在这种背景下,欧盟将采取何种较优的法律制度、公司治理模式、宏观干预政策、监管制度呢?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同制度安排和模式选择。正是对此类问题的研究极大地促进了新比较经济学的发展。

二、新比较经济学对传统比较经济学的继承与发展

(一)研究对象的继承与创新

新比较经济学摒弃了传统比较经济学的“主义比较”传统,继承了传统比较经济学的基本理念,即通过对不同的经济体制的比较以更好地理解各种经济制度是如何运转的。但新比较经济学新的着眼点在于对各国所实行的不同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的具体制度安排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的基本目标是比较分析各国制度的差异及其原因以及它们各自的有效性。施莱弗(Aadrei Shleifei,2002)强调:“新比较经济学集中分析制度的多样性。”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1999)认为,比较制度分析是“通过将经济体制看做各种制度的集合来分析市场经济体制的多样性和活力的。”

新比较经济学在研究对象上的变化,突出地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从原先宏观的体制视角转为微观化的制度视角,从“主义比较”转变为具体制度差别及其绩效比较。新比较经济学更加重视对劳动雇佣制度、企业制度、金融制度以及监管或调节经济活动的政治法律体制等具体制度的比较分析。蒙泰斯、本·内尔、纽伯格(J.M.Montias,Avner Ben-Ner,E.Neuberger,1994a)三位学者共同提出了新比较经济学的基本框架,强调对经济体制效果进行比较的重要性,探索将经济体制同环境、政策因素对经济绩效的效应分离出来进行测量的方法,并将学科对象重点放在各种体制下的组织比较分析,如经济组织、政府组织、准政府组织以及体制转轨等。蒙泰斯、本·内尔、纽伯格(J.M.Montias,Avner Ben-Ner,E.Neuberger,1994b)在其合著的《比较经济学》中将学科研究对象界定为:组织的内部结构、行为及目标;组织的不同类型及其控制和代理问题;企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超级组织,组织与宏观经济学,制度绩效及其比较;制度变迁的动因及其影响等。美国《比较经济学》杂志主编伯宁(John P.Bonin,1997)坚持该学科研究对象是比较视角下的由“体制(system)”和“亚体制(subsystem)”所引发的“制度(institution)”,“比较经济学家就是要学会识别和认识体制和亚体制下制度安排的复杂性与相互关联”,并且要“多关注制度的特色,而不仅只注意体制”。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等开创的“比较制度分析(CIA)”重点分析“体制内的多样性和体制间的多样性。”施莱弗(Aadrei Shleifei)指出:“新比较经济学集中分析制度的多样性。”他根据自己的研究,进一步将新比较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区分为法律和秩序与法律规则。

2.从原先偏重于体制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转向重视对制度差异的系统性和特殊性的分析。传统比较经济学偏重于对两大体制各自的一般性特征或普遍性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是一种即时的、静态的研究,强调两大体制各自的共同特征,而对两大体制内各个国家的体制差别研究较少,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制度差异的系统性与特殊性问题,更缺乏历史的视角、文化的视角以及民族的视角。

3.从原先的流于空谈转变为注重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在进行制度比较的过程中,一方面实现了制度研究的理论创新,另一方面加强了理论对现实制度安排差异的解释能力,为制度变迁的前景与可能性提供了令人信服的预见。这一重大转折直接归功于其研究对象的根本转变。

(二)研究方法创新

新比较经济学在方法上力图与新古典经济学接轨并融入主流经济学行列。蒙泰斯(J.M.Montias)等人继承了格列高里等(Gregory,1988)在《比较经济体制学》中以新古典传统的组织理论来研究经济体制的传统,以资源配置效率(广义上包括交易成本)作为评价经济体制的首要以至惟一标准,认为经济运作过程中经济主体的交换关系所涉及的信息和诱因问题,诸如机会主义行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等,是任何经济组织、制度以至整个体制所要解决的问题。新比较经济学在研究方法方面的最重大的创新集中表现在以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等人为代表的“比较制度分析(CIA)”学派身上。新比较经济学研究大量采用主流经济学新近所发展起来的众多新理论,如新古典经济学的组织理论、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以及均衡、博弈论、不完全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等。

由此,新比较经济学就站在了经济学发展的理论前沿,用最新的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展开对制度问题的深入分析,更有可能做出自己独特的理论贡献。

(三)新比较经济学的流派划分

比较经济学家立足于传统比较经济学的废墟,由于各自在具体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目标等方面的差异,新比较经济学目前尚不是一个研究对象统一明确、内容体系严谨、内在逻辑一致的比较成熟的经济学新学科,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仅仅是一个具有相同的学科路径依赖的、拥有大致类似的研究对象、包括许多具有不同学术背景的学者的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经济学研究领域,距离作为一门独立的相对成熟的经济学科的目标还有一段漫长、艰辛而不确定的道路。

在此背景下,众多的研究方向或学派构成了所谓的“新比较经济学”。具体来看,在此领域目前有影响的、受到普遍重视的学派大致可以划分成以下四种:一是以蒙泰斯(J.M.Montias)、本·内尔(Avner Ben-Ner)、纽伯格(E.Neuberger)、伯宁(John P.Bonin)等为代表的组织研究学派,由于这些学者最初以《比较经济学》杂志为平台、以论坛的形式逐步形成其基本研究框架,且有较多论文在该杂志上发表,所以也有学者称之为“杂志派”。③ 二是以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保罗·米尔格罗姆(Paul Mil grum)、钱颖一、约翰·利德巴库(John Litack)、奥野正宽(Okuno-Fujiwara)等为代表的“比较制度分析学派(CIA)”。1990年秋,斯坦福大学研究生院开设“比较制度分析”课程以取代之前的“比较经济学”,由于这些学者大多集中在斯坦福大学研究生院,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个学派,国内有些学者也将其称为“学院派”。④ 三是阿弗纳·格雷夫(Avner Greif)开创的“制度的历史分析学派(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格雷夫曾参与共同开创了“比较制度分析”学派,但其随后的研究中主要从经济史的角度并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而展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将历史经验的归纳分析方法与博弈论框架有机结合,实现了分析方法的重要创新,并取得了一系列有影响的学术成果,故取名“制度的历史分析”学派,以区别于比较制度分析与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四是以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为基本研究对象的转型经济学(the transition economics),国内学者也往往翻译为转轨经济学,国内学者称之为“过渡经济学”。这方面的代表性学者较多,其中包括世界一流大学中最有名望的宏观经济学家和微观经济学家,国外如萨克斯(Jeffrey D.Sachs,1992,1993)、斯蒂格利茨(J.Stiglitz,1994)、热诺尔·罗兰(Gerard Roland,2000)、科尔内(J.Kornai,1990,1993)等。此外,国外还有一大批以转型研究为目的的研究机构纷纷成立,如密执安大学的威廉·戴维森研究所、斯德哥尔摩经济学院的转型经济学研究所(SITE)、鲁汶天主教大学的LICOS、爱丁堡大学黑里约瓦大学的经济研究和转型中心(GERT)、莫斯科的俄罗斯—欧洲经济政策中心和新经济学院等。

以上四个学派,根据不同的经济学理论、采取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视角展开具体的制度比较与分析,构成了新比较经济学比较宽泛的研究领域,进行着众多的理论创新,得出了众多深刻的、对政策实践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结论,日益成为经济学研究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三、新比较经济学四大学派的主要研究进展

(一)组织研究学派的主要研究结论和成果

组织学派代表人物蒙泰斯是最早主张用现代分析方法取代传统“主义比较”方法的学者之一,主张从经济体制的构成要素方面进行分析。20世纪90年代后,以其为代表的组织学派强调经济体制是由不同类型的组织结合而成的,或者说组织是构成制度的基本要素,不同的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不同的结合方式与结合程度决定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差异。由此也就相应构成了比较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内容,即为了对不同的体制或体制下的特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比较经济学应该偏重于不同体制或制度下的组织比较分析,研究组织的内部结构、行为及其目标;组织的不同类型及其控制和代理问题;企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超级组织,组织的力量与工会,组织与宏观经济学,制度绩效及其比较;制度变迁的动因及其影响等。

以组织比较研究为核心的组织学派,近年来有代表性的成果包括:1994年美国哈伍德学术出版社出版的由蒙泰斯、本·内尔、纽伯格合著的《比较经济学》一书;《比较经济学》主编伯宁在该杂志1998年发表的“the Transition in Comparative Economics”以及这些学者在《比较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

(二)CIA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其研究结论

以青木昌彦为代表的比较制度分析,是在思考“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及随后的经济转型、硅谷现象及电子商务的出现、欧元统一和市场一体化、日本和东南亚金融危机、非洲持续的种族隔离和长期的经济停滞、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与不断出现的货币危机、对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的作用的重新审视,以及全球非政府组织影响的加深,等等”问题的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发展的。他们认为:“这些例子当中的一些就其表面而言可看做是纯粹的市场现象。但如果我们试图更深入地理解这些事件和现象的深层原因及后果,我们不得不将它们的制度方面纳入考察的范围。”比较制度分析赞同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是重要的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同意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的看法。但与后者不同之处在于,比较制度分析试图在一个统一的博弈论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样性的源泉和影响,而不只是简单停留在积累丰富的制度类型,然后对它们进行任意和随机的分类。比较制度分析强调博弈论分析作为系统研究制度的理论工具本身尚不完备,因为在该框架下研究制度的相互依存性必然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使面对相同的技术知识和被相同的市场相联结,制度安排也会因国家而异。“因此,为了理解特定的制度安排在某特定国家演化生成的原因,单单囿于博弈论框架本身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依赖比较和历史的知识。也就是说,制度分析在本质上是可分析性的,因而被称为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简称CIA)。”⑤

比较制度分析的基本研究设想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首先,将当代不同国家整体性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理解为某种多重均衡现象(共时性问题);其次,在与均衡制度观相一致的框架下理解制度变迁的机制,同时又允许新奇性出现的可能性(历史性问题)。比较制度分析构建了自己的制度分析的博弈论分析框架,展开对什么是制度、制度如何变迁、制度的多样性与互补性等问题的研究。

在这样一种研究框架下,比较制度分析的研究内容及其得出的研究结论主要包括:

1.制度观。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在对制度的分析过程中创立了许多新的概念。在严格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比较制度分析认为制度理解是参与人主观博弈模型中共同的因素,即关于博弈实际进行方式的共有信念。更严格地定义则是:“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持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可见,比较制度分析将制度安排视为主观博弈模型的均衡表现。这样,制度就具备五个方面的基本特性,即内生性、信息浓缩性、对于环境连续变化和微小震荡的刚性、与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相关的普遍性和多重性。

2.制度变迁观。比较制度分析学派相应地将制度变迁理解为由于主观博弈模型所导致的行动决策未能产生预期的结果,导致普遍的认知危机,从而博弈参与人协同修正其共有信念,产生出新的主观博弈模型均衡的过程。该学派致力于研究技术和环境变化、政治因素、法律条文、创新实验和文化遗产等方面在此过程中的具体作用。

3.基本制度类型的区分与比较。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对那些被认为是基本制度的一般形态一元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一元制度建构于简单的、带有思想试验性质的环境之中,以期反映产权规则、社区规范、自我实施合同、第三方合同实施、组织规范以及国家等基本制度的某些重要方面。

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强调有效的产权法律来自于实践与惯例,而不是相反。通过比较研究,比较制度分析强调,尽管存在利益纠纷,但稳定的产权安排中一定包含某种自我实施的因素,即它的有效运行而不需依靠外生的第三方界定和实施;习俗性产权是一种自我维系的内生性秩序,它产生于自利和理性有限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一旦确立,就将在纳什均衡的意义上自我实施,没有任何一方想单方面偏离这种状态。

社区规范在私有产权制度和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社会的治理机制,并且在现代环境中同样如此。

比较制度分析学派认为市场治理机制是交易博弈的稳定结果,包括个人信任、交易者社会规范、惠顾关系、俱乐部规范、自我实施(雇佣)合同、第三方的信息传播、第三方的强制实施、道德准则、法治系统以及数字化实施等,不同的市场治理机制对应着特殊的实施者的内生性博弈规则,在不同的“域”内发挥作用。通过对市场治理机制的细分与比较,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强调同一市场经济体制安排下的不同的市场治理机制的协调配套,并得出两个基本命题:

(1)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私有产权和合同也不仅仅由正式的法律系统来执行。包括私人的或公共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多种治理机制形成市场治理结构的整体性制度安排在同时发挥作用。

(2)市场治理结构的整体性制度安排呈现多样性的一个源泉在于各机制元素之间存在的相互支持的互补性关系,由此整体性制度安排的结构可以是内在一致和刚性的。在此,该学派借鉴诺思(North,1990)“历史在起作用”观点,解释了为什么某种特定的整体安排而不是其他安排出现在一国经济之中的疑问。

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在科斯(Coase,1937)企业性质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重视对企业间客观存在的结构性差异进行比较研究,并主要从信息结构角度建立起了一种对该学派意义重大的组织结构和准组织结构的分类体系。

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强调国家不仅仅是一种政府组织或它所制定的规则系统,而且还是约束政府本身的秩序,由此把国家概括为政治域中一般政治交换博弈的多重稳定均衡,其中政府和私人之间将达成某种秩序。该学派把国家归结为三类:民主型、剥夺型和勾结型。并进一步把民主型国家和勾结型国家区分为自由民主型、社会契约的社团主义、市场维护型的联邦主义、发展型国家、微观社团主义和官僚多元主义等多种具体形态。在对这些具体形态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制度分析强调需要利用更多的工具尤其是分析制度变迁机制和政府与私人部门各种制度安排的相互依存性的工具,进一步在新的国际环境下透视这些国家形态的内在困境及其变革的方向。

4.基本观点与结论。比较制度分析认为,整体性制度安排是由产生与众多“域”内的相互依存的制度要素构成,这些“域”包括组织场、公司治理、金融、劳动和产品交易、产权界定和合同实施、社会交换以及政治域。由于各“域”内的不同的制度安排以及其间不同方式与程度的内在结合,构成了形形色色的整体性制度安排模式。由于形成各种整体性的制度安排的内生博弈模型的具体要素以及环境的不同,不存在最优的整体性制度安排。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在某些方面虽然能够也正在促进全球制度均质化,但比较制度分析强调:“在全球范围演进的整体性制度安排远不会演化成一种跨国企业和全球金融市场主导,并凌驾于国家制度和地域性制度之上的单一和均质的状态。它更应体现为一种复杂的结构,其中起源并演化于不同域的制度,在亚国家、国家或跨国家层面上以竞争或互补方式相互作用。”“国家制度将逐步适应全球变动的技术环境,但这种适应将具有路径依赖的性质。”全球性制度安排变动的双重趋势表现为:“一方面是跨国家制度的重要性上升;另一方面是地域性、国家和地方制度多样性的持续演化。”而正是这种制度的多样性,才“使得世界经济更具抵御意外冲击的耐久能力和对变动环境作出创新性适应的能力”。⑥

(三)HIA研究内容与结论

阿弗纳·格雷夫(Avner Greif)意识到博弈论分析作为系统研究制度的理论工具有其不足之处,为了理解特定的制度安排在某特定国家演化生成的原因,仅囿于博弈论框架本身是不够的,必须依赖比较和历史的知识(Greif,1999)。格雷夫(Greif,1998)建议在运用均衡观点分析制度时,需要利用如下分析程序处理历史信息:根据历史和比较知识对技术与制度因素进行外生与内生性区分;根据外生因素定义博弈的外生规则,建立对应特定背景的博弈论模型并求出均衡解;考察有助于解释内生性制度的性质的那些均衡解;并由此研究哪些历史因素促成了对特定均衡的选择,最终确定历史对制度形成的作用。因此,格雷夫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利用子博弈均衡模型来认识制度的形成、作用及其演化。由此形成的制度观是:经济制度由文化信仰(个人对他人在各种可能性下行为的预期)和组织(即内生的人类设计,它们改变了非技术决定的博弈规则,且只要付诸实施,总要形成均衡)这两个相关要素组成。

制度的历史分析(HIA)的经典研究是格雷夫(Greif,1989,1994)对中世纪后期马格里布商人和热那亚商人的比较分析。格雷夫的分析着眼于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强调只有分析经济体系中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因素与技术、禀赋和偏好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对经济绩效有所了解。格雷夫认为,经济学界对于经济体系及其路径依赖不管是从历史还是从理论上都没有进行过严格的比较分析。与最终的经济绩效表现相联系,格雷夫通过对信奉集体主义的马格里布商人与信奉个人主义的热那亚商人在交易活动中的制度安排差异及其制度变迁的比较分析,得出以下一般性结论:(1)集体主义制度与个人主义制度各有利弊;(2)由三个因素决定了制度结构变迁的路径依赖性。

(四)转型经济学派的研究及其主要结论

对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学界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阶段,即最初集中于转型的政策性建议争论与现在的转型理论构建。

1.经济体制转型的政策建议争论。国际经济学界在转型的一些至关重要的领域缺乏既存的理论,在所谓“华盛顿共识”的指导下,杰弗里·萨克斯(Jeffrey D.Sachs)所鼓吹的在短时期内实现政治民主化,同时实施价格自由化、产权私有化、全面对外开放等一揽子改革政策的转型“大爆炸(big bang)”或“休克疗法(shock therapy)”引起举世关注,并在学术界引起激烈争论。争论的核心很快集中到转型的速度问题上,并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政策主张:一是主张或支持大爆炸方式,如阿斯琅德(1991)、伯格和萨克斯(1992)、鲍依科(1992)、拉巴津斯基(1994)等;二是主张或赞成渐进主义(gradualism)改革,如斯维纳(1989)、波兹(1990,1991)、麦金农(1991,1994,1997)、罗兰(1991)、德瓦特里庞、斯蒂格利茨(1994,1998)等,强调改革需要循序渐进;三是强调在某些领域需要大爆炸,在另一些领域需要渐进主义,如科尔内(1990)、布朗夏尔等(1991)以及费雪和盖尔布(1991)等。虽然学者们在转型的策略与速度问题上存在以上激烈分歧,但其依据的理论基础基本是新古典经济学或夹杂着新制度经济学的部分理论,缺乏真正的理论创新或与各相关国家的转型实际缺乏有机结合,主要着眼于对转型政策提供建议。

2.转型经济学的理论创新。随着各个转型国家转型实践的进展及其绩效表现的渐趋明朗,学者们意识到过分强调改革的速度毫无意义。各国经济转型绩效的巨大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创立的新制度的有效性(Murrell,1995)。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经济学界对体制转型研究开始向转型理论构建方向发展。关于转型经济的理论研究集中在:何种程度的国有制是适宜的,政府应实行多高程度的监管,专制或民主与经济改革的绩效,制度移植的可行性,转型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上。

(1)转型经济的经济自由化改革四大要素。转型经济学形成的理论共识是转型经济的经济自由化改革包括四大要素:宏观经济稳定;价格自由化;便利贸易与投资以及汇率合理化;产权体制改革等。

(2)初始条件决定着体制转型的路径、方式与速度及其转型绩效。转型经济学通过对东亚与苏东国家转型实践的比较研究,总结出四大经验教训(Wing Thye Woo,Stephen Parker,Jeffrey O.Sachs,1997):实施以上经济自由化改革以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路径、方式、速度的选择及其绩效表现,受制于转型的初始条件;经济自由化、价格自由化离不开宏观经济稳定和平衡性的宏观经济政策;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一个充满技术挑战与政治困难的漫长而艰巨的过程;外贸体制的自由化是出口增长的关键动因,其中需求和汇率政策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

(3)基于无序与专制均衡下的制度可能性模型对制度可能性、法律起源、制度转型与制度移植的理论解释。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2003)等人认为任何社会都面临的两个核心问题就是无序和专制,两者都会带来社会损失,而制度的功能就是控制无序和专制这两个方面的危险。特定社会在特定时期的制度安排总是位于无序与专制之间的制度可能性边界(IPF)上,至于IPF的形状和位置以及有效率的制度选择是由许多因素所决定的。他们把IPF的位置称为“文明资本(civic capital)”,如果社会的文明资本越多,IPF曲线就越接近于原点,人们就越有可能合作。由此,文化、种族异质性及种族冲突、要素禀赋和物质环境、人力资本水平等因素都决定了IPF的位置。最终,对控制无序和专制所形成的不同权衡,就带来了多样性的制度安排。

对无序和专制的控制目的都在于保护产权。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等人主张保护产权,认为这是决定制度多样性及其对经济绩效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法律制度的存在方式与所有经济制度、甚至与经济绩效都是有关的。施莱弗等(Shleifer等,2002)建立了可以进行综合性国际比较的、关于法律制度的衡量指标,这些指标对经济体系和经济绩效有着有意义的影响,并显示出法律制度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律制度源自哪个国家。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1997,1998)明确指出,在保护投资者(法律及其执行的实效性)方面,其法律体系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得最强,以法国成文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最弱,以德国、北欧各国法律体系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居中;此外,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其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最慢。LLSV强调法律制度不仅外生性地决定了国家的经济架构和经济绩效,其产生的影响还取决于该制度是从哪个国家移植过来的。该观点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鹤光太郎,2000,2003)。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2003)等人对各个主要转型经济国家的制度转型与经济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强调各国经济社会变迁要与其制度可能性相适应,而不能照搬富裕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某些所谓理想体制。任何国家的改革都应当依据其本身的制度可能性去加以评价,而不是依据那些基于完美政府和市场的理想化的尺度。同时,所谓好的制度必须因时因地而变。

总体上看,转型经济研究,已经跳出了当初比较狭隘的路径与速度之争,越来越表现出全球性制度转型分析的色彩,市场经济体制内部各种制度之间如何协调配合、共同运转等问题逐渐成为其分析重点。

注释:

①Djankov,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No.12,2003.

②此处所讨论的“新比较经济学”包括Aadrei Shleifei等人开创的" New Comparative Economics" 。

③④张仁德:《新比较经济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⑤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8、391~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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