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历史的选择——访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郑成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吉林大学论文,法学院论文,法治论文,院长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优秀的思想家就提出“以法治国”的思想。“法令行则国兴,法令弛则国衰”,深刻揭示了法与国家盛衰兴亡的恒定规律,寄托了他们推行法治,实现国泰民安的理想。然而,自汉武以降,法治的主张和实践犹如昙花一现,很快被受皇权推崇的儒家学说所淹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出于礼则入于刑”。法,沦为一种保证礼实现的工具。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自此与中国无缘。
历史发展到今天,法治的春天终于来临。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海内外引起巨大反响,被舆论认为是中国改革开放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
日前,记者以“依法治国”方略为题,采访了我国法理学专家、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郑成良教授。
记者:你是如何理解依法治国方略的划时代意义?
郑成良:1996年2月, 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第一次从治国方略的角度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党的十五大报告肯定并重申了这一方针,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
第一,这是我们党和国家首次从战略高度提出的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治国之策。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也制定过各方面的法律,提出过要按党纪国法办事,但总体而言,是轻视忽略法治的。改革开放后,我们提出了立国之本——四项基本原则,强国之路——改革开放,现在又明确提出了治国之策——依法治国,表明了国家领导人的睿智和远见。
第二,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第一次提出把法治状态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理想状态和理想目标。多年来,我们讨论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属性,往往将法治置之题外,这是中国长期的人治传统和思想观念转变滞后于时代造成的。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选择和文明发展的结果。法治,理所应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之一。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是法治国家,排斥法治或不实行法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
记者: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对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建设以及公民精神文明建设有哪些影响?
郑成良:从政治层面理解,实行法治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国泰民安”、“国富民强”是政治家的追求,也是人民的最高利益。历史经验表明,惟有实行法治,才能实现这一愿望。法治虚无的国家,不可能有真正稳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连续性,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等活动依法进行,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有序化、合法化。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
从经济方面理解,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是交换和竞争。经济行为靠法律调整,主要是民商法。经济主体的权利靠法律加以维护,经济活动中的纠纷和矛盾靠法律解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精神道德建设方面理解,法治给我们提供了维系一个社会存在的最基本的道德价值标准。一个社会不仅是经济的共同体,也是观念的共同体,只有保持国民最基本的观念一致性,社会才能稳定,否则,社会就会解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公民只有在遵从法律准则,成为一个“守法公民”的前提下,才可能追求更高尚的道德理念。江泽民同志指出: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应当深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
记者:现在法理学界一些学者提出“法治国家的理念”这个概念,它与“法治国家的标准”是否一回事?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有没有标准?如果有,能否谈谈你的看法。
郑成良:理念,可以解释为观念、概念,是包含着理想的观念,法治国家的理念是指法治国家的理想观念。“法治国家的标准”提法过于苛求,世界上也未曾树立样板的法治国家。近现代以来,中西方学者热衷于法治国家理念的探讨,提出几条带有理想色彩的法理。
一是法律之下的政府。政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二是权力的非人格化。权力应当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以规范的程序更迭。三是形式合理性的弘扬。法治国家必须以满足形式合理性为前提去追求实质合理性。四是公共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平衡。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得损害个体权利,个体权利也不得滥用。五是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公民以法律准则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忠于法律,信仰法律。六是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公共权力的设立、行使、监督,依法进行。七是认真对待权利。“公民权利无小事”,政府不得任意侵犯,一旦侵犯了必须予以补偿。同时公民必须尊重和合理对待他人的权利。八是区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公法是强调国家干预的法律,私法是强调私人自治的法律,二者应当区分。
记者:在法学界,“法治”与“法制”两个词是通用的,但在国家的行文及权威的法学教材中,并不专论“法治”,而是以“法制”代之,请问二者有何区别?
郑成良:这两个词的涵义是有区别的。
按照法学界通行的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有三种理解:一是法律和制度的统称,二是依法办事的活动,三是完备的法律制度与依法办事的结合体。无论是哪一个意义上的法制,都与现代法治的涵义有实质的区别。现代世界各国政治中通行的“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法治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法治本身包涵着民主、平等的内容,法治建构在民主基础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江泽民同志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反映了时代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