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与企业理论:25年来我们学到了什么?_委托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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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947(2012)03-0058-13

本文原文为“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What Have We Learned over the Past 25 Years?”,选自《经济学展望期刊》(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11年,第25卷第2期。

一、导 论

1932年夏天,伦敦经济学院一个21岁的本科生罗纳德·科斯,提出了一个初看似乎幼稚其实却非常根本性的问题:如果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那么为什么还有许多交易发生在企业内部呢?科斯基于文字论述为企业的存在提出了一种观点,他特别强调分散化市场交易中的议价问题,并认为在企业内部的权威可以部分予以克服。换句话说,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使用价格机制存在成本:必须得知价格信息,进行讨价还价和订立契约。在他的名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引用了D.H.罗伯特森(Robertson,1928)的观点:企业是“无意识海洋之中的意识力量之岛,就像在酪乳中漂浮的一块块奶酪”。既然市场配置资源的效果如此之好,为什么还存在企业呢?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这些思想都没有被纳入企业的模型之中。直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主流的企业理论还是新古典理论:因为存在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所以生产活动达到一定有效率的水平(或达到有效率的经营范围)就集中到一个企业内部,而不是分散在多个不同厂商中。但是这一分析方法也引起了问题:为什么人们不能通过在同一个企业内部设立新厂的方式,来克服规模(或范围)不经济的问题呢?

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另一个流行的企业理论是代理理论。该方面著名的例子是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他们论文的主要观点是企业有助于解决代理问题。代理问题可能产生于道德风险(代理人的行动或绩效不能被委托人观察到),或者逆向选择(代理人的类型不能为委托人观察得知)。换句话说,作为一个委托人,成为企业所有者来监控作为雇员的代理人,而不是作为分包商的代理人要更为容易。这一分析方法一般都没有试图探索为什么这些代理问题在企业内部和之间存在不同。

在70年代直至80年代,奥利弗·威廉姆森(例如其在1971、1975、1979年的三部著作)使用其“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对企业理论进行了重要拓展。2009年,威廉姆森凭借“对经济治理,尤其是企业边界的分析”而分享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威廉姆森在一个核心文献中提出,当代理人试图进行关系专用型投资时,市场交易可能变得非常昂贵。比如,假设一个发电厂存在强烈的基于成本型的激励,去靠近煤矿建厂。建造一个新的发电厂需要大量的沉淀投资,然而,一旦该投资被沉淀,发电厂就会发现自己与煤矿处于相互垄断的地位。发电厂可以在投资建厂之前,与煤矿签署协议。但是,一旦电厂建成,就形成了沉淀成本。煤矿就有激励去寻求对合同的重新解释或者再谈判,以抬高其煤炭价格。如果电厂预期到这种“被套牢”(hold up)①的情境,可能就不会做出投资的决定了(例如 Williamson,1971;以及Klein,Crawford and Alchian,1978,P.31)。

也许有人会争辩,双方本来可以签署一份完全的条件性契约(a complete contingent contract),对双方都进行足够的保护。比如,也许电厂方面,一旦进行沉淀性的投资,就应被授权获得最低收益分享的权利。不过,威廉姆森也强调了谈判成本的存在,比如因为非对称信息或者道德风险,那也会产生无效率,即使没有最初的沉淀成本或者关系专用型投资。于是,电厂和煤矿之间的纵向一体化,被威廉姆森认为是在签订契约后消除机会主义空间的一种途径。但是,威廉姆森的理论也催生了另一个可能的问题:纵向一体化确实带来收益,而这些收益能够解释企业何以存在边界,以及并非所有交易都发生在一个企业内部的原因,但是纵向一体化难道不也存在成本吗?

格罗斯曼与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6)使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其关于纵向一体化的成本与收益问题上具有开创性意义的论文中回答了“什么是企业,以及什么决定其边界”的问题。也许核心的问题在于,经济行为体仅仅是有限理性,而不能预期所有可能的结果。也可能是自然或行动的既定状态出现之后,不能为第三方所核实,正如在未来售出的某一商品的一些质量特征,因而并不能写入一份可实施的契约。如果契约是不完全的,而且结果并不是一项资产的所有用法都能事先明确下来,那么事先谈判拟定的契约都会为资产使用留下一些自由空间。而企业是在缔约阶段获得剩余控制权归属的一方。格罗斯曼和哈特有力地争辩称,产权(或治理结构)的最优配置,应该是那种能够将效率损失最小化的情况。因此,如果在一种情况下A方的投资比B方的投资更为重要,更优的选择就是将资产的产权赋予A方,即使这阻碍B方的投资。更一般的说,不完全契约/产权研究路径产生一种所有权和纵向一体化理论。它也直接回答了何为企业的问题。格罗斯曼和哈特辩称,企业就是所有者拥有剩余控制权的资产的一个组合。

二、不完全契约与纵向一体化:一个例子

现在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与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主要观点有关的这些问题。这同时也类似于探索哈特和莫尔(Hart and Moore,1988)探讨的交易环境。

设想一个中间品的买方B和卖方S之间的关系,我们姑且称这种中间品为“小部件”(widget)。买方B能用这个小玩意儿生产最终物品并卖给消费者。消费者对最终品的量价为V。卖方S能够进行一项私人成本的投资,从而可以用更低的成本来生产这个部件。我们可以把此视为部件生产增强型的机器。如果卖方S做了这个投资,假设该投资需要花费5美元,那再需要10美元就能生产出这个部件;否则进行生产就需要花费16美元成本。买方B也可以进行一项私人成本投资,可以使最终产品对消费者产生更大价值,我们可以把此视为一个最终产品生产增强型的机器。这项投资同样需要5美元,如果买方 B做这个投资,最终物品价值V=40美元;否则V=32美元。这里注意,只有买方B能够进行收益增加型投资,而且只有卖方S能够进行成本减少型投资。这一假设也许可以合理的理解为,比如,也许买方B和卖方S拥有不同的人力资本特性。

买方B和卖方S可以订立一个契约,明确双方都应当进行各自的投资,因为这将会导致总盈余呈现出这样一种关系:40-10-5-5=20,也就是说,最终产品价值为40,它的生产成本为10,以及买方和卖方各自承担的投资成本分别为5。但是要考虑到双方可能无法就这个部件订立契约,也不事先就成本分配规则订约,同时他们也没能就投资订约。②

如果买方B和卖方S不能就这一部件订立契约,也没能在进行投资之前就分配规定订约,那在投资阶段之后,在这个部件交易付款时买方B对卖方S就不得不讨价还价。假设买方和卖方不是一体化的,那么在讨价还价阶段无论剩余是如何产生的,他们都会在分享盈余的50∶50比例③发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还会愿意投资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果买方投资,买方将要承担5单位的个人成本,但是只能得到增值盈余40-32=8的一半,或者说是4。类似地,如果卖方承担了5单位私人成本进行投资,但是在这笔买卖中得到的盈余只为(16-10)/2=3,因此卖方也不会愿意进行投资的。当买方和卖方都不愿意投资时,那么总剩余是这样计算的:32-16=16。

现在考虑一下B和S双方实现纵向一体化,如果卖方S拥有原来买方B提供的生产最终产品的机器,那将会发生什么。此时卖方将不再需要和买方讨价还价,因为卖方已经拥有了机器。因此,卖方S将获得因为减少投资成本而增加的价值(即16-10-5),从而会愿意进行投资。然而买方B不会投资,因为B不会因为使最终产品增值而获得任何收益,卖方S不能强迫买方B投资,同样也不能与其就投资达成契约。于是,总盈余就是32-10-5=17;这当然比双方没有一体化情况下多,所以说纵向一体化是值得的。

事实上,买方B的所有权(后向一体化),能够得到更好的效果。现在买方B来投资,但是卖方S不投资,产生的总剩余为40-16-5=19。然而这并没有双方可能缔约时来得好(那样的话总剩余为20),但是这比另一种可能的所有权结构要好。使得买方所有权优于卖方所有权的原因在于,买方B的投资比起卖方S的投资相对来说更为重要(在边际上)。双方的投资成本均为5,但是买方却能得到40-32=8的利润;然而卖方却只得16-10=6。

这个例子突出了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6)的两个关键洞见。第一,在不完全契约的世界里,财产所有权有助于减少生产活动中投资不足所产生的无效率。第二,边际投资的生产力更高的一方应该获得资产所有权④。因为资产所有权大概能被订立契约,我们期待买方B持有所有权能够自动出现作为均衡状态的所有权结构,因为这种结构能实现共同经济盈余的最大化。这为纵向(及横向)一体化的性质以及程度提供了一种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为我们考虑涉及关系专用型投资对经济效率有非常重要意义的一系列问题时提供了框架。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要看到,不完全契约理论还不仅是这些内容。

三、不完全契约方法的其他含义

(一)组织中的代表与权威

当我们观察企业内部决策权的配置时,首要的并不是多少(或仅仅是)财产所有权,更直接的是正式和真正的权威如何在科层中进行分配。真正的权威区别于正式权威之处,在于做出决定前需要获得信息,而这需要时间和努力。因此,举例来说,一个大型股份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只能对各个部门予以有限的关注,而这意味着更多实际的权威分布在各个部门的下游行为体。更一般地说,一个组织的设计,以及正式决策权的配置,将会决定实际权威如何在企业内部分配。实际权威与正式权威的问题,及其差别可能对组织的最优设计造成的影响问题,由阿洪和泰勒尔(Aghion and Tirole,1997)使用一种不完全契约的路径进行了处理。

他们的基本分析框架涉及两方:P(委托人)与A(代理人)。在这个模型中,“正式权威”能通过契约进行配置:例如,股东可将正式的权威分配给一组经理。反之,“实际权威”要么就会被享有正式权威的一方运用,如果他同样拥有相关的信息,要么就会被拥有这部分信息的另一方所运用。契约的不完全性又一次成为整个分析的关键:任何一个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正式契约(即任何已经签订的契约)都无法指定特定的项目选择,因为它们无法被第三方核实。⑤

在契约签订之后,委托人P和代理人A都能投资于获取信息:通过投资努力1/2,委托人以概率E获得据以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类似地,通过投资努力1/2,A以概率 e获得了据以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将成为正式(或实际)权威授予代理人的成本收益分析中一个重要参数,就是委托人P和代理人A的偏好之间的一致性。用α表示委托人偏好的项目也是代理人偏好的项目的概率(我们说在双方的偏好中存在一致性),并假设一方当事人将获得零效用,如果另一方选择其偏好的方案而双方偏好并不一致。最后,我们假设信息不足的一方绝不会随机选择一个项目,因为这样风险太大了。

行动的时机安排如下。首先,双方签订一份契约,将正式权威分配给一方,委托人P或代理人A。然后,双方决定在获取信息方面投资多少。决定不投资于信息也是一种可能。下一步,不拥有正式权威的一方向拥有正式权威的一方提议一个项目,如果有正式权威的一方获得了信息,那么这一方便能选出他自己更偏好的项目。反之,如果拥有正式权威的一方没有获得信息,他就接受没有拥有正式权威的一方所提议的项目。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实际权威区别于正式权威,因为拥有正式权威的一方未获得信息,所以只能做橡皮图章,不经审查就批准另一方所提议的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将正式权威授权给代理人,就会有一项成本和一项收益。成本就是代理人可能会选择一个委托人并不喜欢的项目。这就是“控制损失效应”(loss of control effect)。收益是将正式权威授代理人,能鼓励他在信息获取上投入更多的努力,这就是“首创效应”(initiative effect)。最后何种效应占优取决于一个关键参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偏好之间的一致程度。如果双方的偏好相当一致,则委托人更有可能正式授权。

模型中设置的如前所述的选择也许过于刻板:毕竟,大多的企业委托人不会完全让出正式权威。但是他们确实希望他们的代理人完成大部分信息收集工作。例如,对委托人P来说,将正式权威授予代理人A可能代价高昂,也许是因为存在实际(尽管很小的)可能性代理人会采取一些高成本的行动。在那种情况下,委托人会总是想保留正式权威,但可能又希望承诺自己不会在获取信息方面投入太多,以维护代理人收集信息的激励,即使代理人认识到被否决(overruled)的可能性。实现这种承诺的一种方法就是选择控制的范围。委托人可以故意限制其获取各具体活动信息的努力,例如,在其监督之下召集大量代理人并开展很多活动。这样反过来会激发代理人在各活动上的主动性,因为他们都期盼着委托人能尽量不忽视他们的提议。当然,委托人控制范围的最佳选择同样取决于一个类似前面的权衡替代,也就是在委托人控制损失与代理人的首创性之间的权衡替代关系。这种权衡替代关系,不仅存在于控制范围选择问题中,也存在于组织设计的其它特征中,例如,仲裁者的地位,在一些活动上拥有多个委托人的成本和收益,或者团队之间任务的最佳组合。

(二)对债务的一个经济解释

很多公司的融资都是资本和债务的结合,而财务结构的选择在实践中至关重要。然而,企业财务方面的一个标杆性的贡献是著名的“莫迪利安尼和米勒定理”,其中提出在一个没有交易费用也没有税收的世界中,债务和资产的组合——更一般地说是公司的财务结构,并不会影响公司的总价值。自从莫迪利安尼和米勒提出他们的无关性定理之后,经济学家已经找到了对财务结构最终何以与公司价值有关的解释。一个常见的解释是(违反了M-M的假设)债务有税收优势,因为利息支付属于典型的可扣除税收的项目,但是股息的支付却不可以。然而,这个答案似乎最多还是片面的,因为企业债务在企业所得税存在之前已经十分盛行了。阿洪和博尔顿(Aghion and Bolton,1992)运用不完全契约进路,为债务相对于资产融资的问题提供了另一种逻辑选择。简单地说,债务融资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条件性(contingent)且更加灵活的治理结构,而这种结构对于未来世界出现良好或者不良状态具有更好的反映性。

设想这样一个例子,一位企业家经营一家家族企业,他有想法但是缺乏资金,因此需要一个外界投资者的资金。这个企业家通过创建和扩大该家族企业而获得个人收益——可将这位企业家视为一个帝国的创建者。另一方面,投资者从对这个企业的投资中寻求(短期的)货币回报。然后我们就可以看到三种不同类型的治理结构,它们对应于三种财务契约。(1)完全由企业家控制,即外来投资者只享有无表决权的股份。(2)完全由投资者控制,即外来投资者在企业里拥有全部的资产表决权。(3)随机控制,如果企业收入很高(称其为自然的良好状态),由企业家控制;如果企业收入很低(称其为自然的糟糕状态),则由投资者控制。在Aghion and Bolton(1992)模型中,企业家和投资者关系的时点变化可描述如下:在订约状态,双方签订了一份财务契约以分配控制权。然后自然状态便会出现,假设好的或者坏的状态之一会发生,自然状态的发生能被第三者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做出一个选择,比如是继续扩大企业还是将其关闭。如果好的状态出现了,企业家就会想要扩大企业,然而投资者却想直接回收所投的资本。如果坏的状态出现了,公司亏损了,企业家想要继续经营,而投资者却可能希望停止亏损,也许通过破产清算。换句话说,企业家和投资者都想要赚钱,企业家总是为公司的持续赋予更高价值,而投资者相比却更倾向于在公司处于好状态时将投入公司的资金收回,而在公司处于坏状态时将其关闭。

在企业家完全控制的情况下,投资者在公司运营不佳或处于亏损状态时,面临着遭受巨大损失的风险。预期到这样的结果,投资者可能会通过无表决权的股份来直接拒绝对公司进行融资。在投资者完全控制的状态下,投资者可以免遭公司出现亏损状态发生巨大损失的风险(尤其是,投资者总是会在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时决定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但是投资者完全控制的不利之处在于,投资者会在自然良好状态时采取次优行动路线(即会阻止企业家在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扩大经营)。而受财富约束的企业家手头却没有钱来补偿投资者,以防止其采取那种行动。

因此,通过债务融资随机控制的治理结构,进行了一个很好的折中。因为其允许企业家在公司处于良好状态时仍然保持控制权,而在糟糕状态,控制权就会转移给投资者,他会确保在该状态下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以防止损失持续扩大。本来,投资者获得了资产在糟糕状态下免受巨大损失的保护,而企业家拥有了保证公司在其控制之下的安全,因此在良好状态下不会遭受次优行动路线的影响。

(三)公共所有权对私人所有权

关于政府为某一活动付费能否意味着政府在此活动中应该掌握所有权,一直存在争论。大部分人都同意,政府应该为一些事情买单(例如基础设施建设)。但是不怎么清楚的是,为什么政府需要拥有某些东西的所有权。例如,学校可以为企业所有,而政府可以发给学生优惠券以支付学费,监狱同样可以为私人企业所有。有些创意的是,国防和警察服务也能由私人企业提供。此外,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补助制度的服务也可由政府雇用的医生所形成的一个网络来提供。政府所有权普遍分布在某些经济部门,但是在其他部门几乎是空白。是什么因素决定政府“直接提供或是购买”(make-or-buy)呢?

哈特等(Hart,Shleifer and Vishny,1997)分析了一个不完全契约/所有权模型来解答这个问题⑥。他们用监狱的例子来阐明他们的逻辑。在他们的模型中,监狱中存在两种可能的投资方式:一是减少成本,另一个是提高质量。改善质量的投资也许包括囚犯的康复和教育,对他们的人性化对待,以及减少脱逃的机会。降低成本的投资伴随着一种权衡替代: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更低的质量。例如,也许成本的降低会使得逃跑机会增大或者更容易产生监狱暴力。在一个完美缔约的世界里,政府和监狱的私人提供者会签订这样一个契约,规定对成本减少与质量改善的投资量的一个合意水平。然而,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这一选择是不可能的。

考虑监狱被一位私人承包商所拥有的情况。在他们的模型中,私人承包商承担投资成本。然而,私人只能从降低成本中获得利润,而政府将要承担由于成本降低带来的质量恶化的后果。社会效率的投资水平将与这两种投资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状态相关。然而,一所私人监狱相对于社会最优水平将会过分强调成本的降低。

现在考虑政府拥有所有权的情况,其中承包商作为一种叫做“看守员”(warden)的雇员。在这个模型中,看守员同样需要承担供养一个高质量监狱的投资成本(在时间和努力上)。然而,在政府所有权中,政府和管理员一起分享由降低成本和质量创新带来的利润,同样一起承担由成本降低带来的有害后果。在这种情境下,由于看守员承担了投资成本但是只获得了部分利润,与社会最优的情况相比,成本降低和质量改善的努力都会过低,但是至少承包商在质量方面的投资不足,相比私人所有时的不足会更少。

在这个模型中,无论是私人承包还是政府所有权都是次优的,即使是用了不同的方式,在它们之间的选择将取决于社会是如何看待质量和成本的相对利益。

(四)国际贸易

安特拉斯(Antras,2003)注意到,所有国际贸易中的三分之一都是企业间贸易,其中大多数都是资本密集型产业。这一惊人事实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资本密集型商品更加倾向于在(跨国)企业边界以内进行交易,而劳动密集型商品更倾向于在企业之间交易?

在安特拉斯模型中,由一个最终产品厂商F来决定如何组织生产。最终物品y的生产需要两种专门投入:一种资本密集型投入h和一种劳动密集型投入m。最终产品厂商F供应资本密集型投入h并且生产最终产品y,而另一个由S代表的行为体供应劳动密集型投入m。两个行为体位于不同的国家:举一个例子,可设想F位处美国,而S位处中国。

正如我们在前一节的例子中,对h和m的投资是无法订约的。最初的合同确定了治理结构,后者在这种情况下要么是F拥有所有权要么是外包(这个模型没有考虑S拥有所有权的情况)。所有权反之确定了F和S在签订合同之后讨价还价时的外部选择。在外包的情况下,一次违约使两个行为体的回报均为0;在一体化的情况下,F能够获得投入 m,但是这一选择会产生成本而减低产出。

在更前面的例子中,(约束的)有效率的选择是将所有权分配给采取相对更重要投资的一方。根据这一结论,如果生产是劳动密集型的,外包就是最优治理结构;如果生产是资本密集型的,则纵向一体化更优。因此,该模型预测在资本密集型行业有更高的倾向将供应商一体化,反之这也解释了所观察到的资本强度与企业间进口占美国总进口比例之间存在的正向跨产业相关性。

安特拉斯(Antras,2005)使用类似的框架去解释为什么产品周期会导致“组织周期”(organizational cycles),即制造业开始都是在跨国企业内部进行交易,而随后都外包给独立的外国企业。其直觉是这样的:在一个产品周期的早期,总部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因而由中国南部的更低工资产生的潜在收益不足以让最终生产商使用来自中国的制造品投入m。因此,两种投入都由美国供应。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某一中间阶段,美国总部会使用来自中国的投入m,但是维持所有权结构,故仍在一个跨国企业内生产。最终,当产品变得完全标准化时,中国更低的工资使得m由中国来提供已经很合理,而外包比一体化更有效率。

四、奠基、拓展与未来的研究

产权理论的一个基本前提在于,存在一些信息只能由缔约各方观察到,却无法被法庭核实,所以契约必然是不完全的,而产权是重要的。这一前提遭到了马斯金和泰勒尔(Maskin and Tirole,1999a,1999b)的强烈质疑,他们认为可观察的信息可以通过使用明智设计的显示机制而变得可核实。⑦也就是说,缔约方可以事先同意进行一场博弈,其中他们有适当的激励在均衡中诚实地显示各自的私人信息,但是这些机制在实践中从未被发现,这也提出了问题:为什么不呢?

在本节中,我们首先讨论不完全契约/产权理论在使用复杂显示机制以引出真实偏好中的作用。然后我们在缔约方就他们认为什么是公正的拥有参照点的情境下分析不完全契约。最后,我们讨论试图将契约不完全性内生化的努力,那潜在取决于各缔约方的学习能力、议价能力,贴现率及其它诸多因素。这里各种方法都预示了未来研究的可能路径。

(一)显示机制

假设可代表商品对买者真实价值的质量为θ,θ对于双方都是可观察的共同知识。即使θ对于一个法庭来说并无法核实,而且因此双方的初始契约不能就θ制定可置信的条件,买方B对θ的真实价值显示仍可以通过以下机制获得:

1.B对θ值的宣称可能高也可能低。如果他宣称“高”,则B付给卖方S的价格为14,则博弈终止。

2.如果B宣称质量“低”,而S没有“挑战”B的说法,然后B支付一个等于10的价格,博弈终止。

3.如果S挑战B的说法,则:

a)B付费F给T(一个第三方),则

b)B得到的要价为6,

c)如果B接受这一商品,则S从T处获得F(以及从B获得6),然后博弈终止。

d)如果B在阶段3b提出拒绝,则S向T支付F,且

e)B和S对该商品进行纳什议价五五分成。

当商品的真正价值是B和S之间人所共知的知识时,这一机制会使托出实情成为唯一的子博弈完美均衡。为了看到这一点,设真正的估价为14,令F=9:如果B宣称质量“高”,那么B支付14,博弈停止。但是,如果B宣称质量“低”,然后S将提出挑战,因为在3a阶段,B向T支付9,而这笔费用是沉淀的,B将仍然在3b阶段按照6的价格接受商品(因为它的价值为14,而14-6=8要大于14/2=7,7是B如果拒绝要价6后所能得到的)。预计到这一点,S知道通过挑战B,S将获得9+6=15,这也比10更大,10是如果 S没有挑战时将获得的。回到阶段1,如果B说谎宣称θ=10,而真实状况是θ=14,B将得到14-9-6=-1,而如果B说实话则将会获得:14-14=0。

这些显示机制在实践中从未被观察到,为什么没有呢?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这些机制不足以接受哪怕是对共同知识很小的一点偏差。严格的共同知识是一个苛刻的要求,并不太可能在实践中真实存在。共同知识要求,A方知道,B方知道,A方知道B方知道,以致无穷,但在每一种情况下都有完美的确定性。在阿洪等(Aghion,Fudenberg,Holden, et al.,2010)一文中,我们想问上述类型的机制在一种接近共同知识的情况下是否仍然有效:那就是,A方知道这一点,B方知道,A方知道B方知道它,以致无穷,但每次情况只能有近乎完美的确定性。我们表明,任何一个在共同知识假设下实现均衡的可以实现真实显示的机制,在近似公共知识的情况下,必然存在一个不能真实显示的均衡。换句话说,上述类型的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是脆弱的,关键取决于更高阶信念(higher-order beliefs)的精致假设⑧,存在共同知识或近似共同知识能对谈判有重大的影响。因此,今后研究的一个有趣的方向就是探讨一个不完全契约/产权模型如何受共同知识、显示机制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议价等方面的影响。这似乎也合情合理,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投资非效率的其他解释,并且资产所有权形式的产权也可能有助于降低这些非效率。

(二)回到不对称信息?

刚才我们提出,动态显示机制在稍微偏离共同知识的假设时就失去效力,因此,尤其是在仅引入少量私人信息时,它们也失去了效力。现在,我们来考虑对商品的估值仅是买方私人信息的极端情况。

如前所述,B和S交易一个单位的不可分割的对象。时间是离散的,有投资期0和两个消费阶段1和2,双方都有一个共同的贴现因子δ。在每个时期,S向B提出一个要价,可以接受或拒绝,而资产所有权可为卖方S在随后的谈判中提供一个外部选择(比如能够消费使用,或出售给另一个买家)。最后,假设买方的估值θ,可能高为,也可能低为,这都是买方的私人信息。在没有一个外部选项的情况下,我们从现有的动态筛选模型(例如,参见Bolton and Dewatripont,2004)知道,如果卖方事先信念是买方的估值有较高的概率是偏高,然后卖方的最佳选择是以小于1的概率在1期要价P=,从而为在第二期可置信地继续将价格设为P=。但是,一旦引入外部选择,这种贸易限制就变为不必要的。更确切地说,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外部选择严格存在于之间,引入外部选择会导致以下唯一的均衡:卖方在时期1定价p=,并以100%的概率按这一价格销售给一个消费者,否则,卖方将在时期2采纳外部选择。

要看到这一点,首先要注意到,在阶段2,如果卖方不采纳外部选择,那么唯一可信的替代选择是设定销售价格p=,而这相对于S采取外部选择是次优策略。现在,回到时期1,预计到卖方在买方拒绝在时期1接受高价p=,就肯定将采纳外部选择,一个一类型的买方肯定会接受这个报价。总的来说,所有权保证卖方拥有了一个之间的外部选择,既减少了(时期1)交易无效率的范围,也增强了(时期0)卖方的投资激励。

多数不完全契约模型都跟随了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假设在谈判阶段存在对称的信息,使纳什谈判解决方案可以使用,从而简化了分析。然而,本小节提出,在讨价还价阶段允许信息不对称可能会提供一个对所有权的地位构成替代且容易处理的路径。⑨

(三)契约作为参照点

作为另一个回应“马斯金-泰勒尔批判”的尝试,哈特和莫尔(Hart and Moore,2008)开发了合同作为“参照点”(reference points)的模型。在他们的模型中,缔约方可以仅在某些方面的(行动)效果而不就其它方面达成一致。

例如,有可能达成了一份粉刷房屋的合同,但其中不一定包含房子是否及时完成粉刷的内容。用他们的术语来说,效果可能会“非常完美”(我给你的房子粉刷,而且很快)或“马马虎虎”(我给你粉刷,但我自己来把握时间)。在这个不完全的契约方式中,仅有马马虎虎的表现能由法院或第三方强制执行,而对完美的表现是无法缔约的。⑩

假设精湛的效果相比于马马虎虎的效果对于执行服务的一方而言成本只是略有提高,但对于接受服务的一方却更有价值的多。接着粉刷房屋的例子来说,因为房子正在粉刷,我不得不搬出我的房子,或蒙受重大的破坏,但你作为粉刷人员,却很少有其他的工作要做。再假设提供服务的一方获得了“很好”的款待,而且如果获得“良好”款待也会提供完美的服务。哈特和莫尔(Hart and Moore,2008)假设,接受良好款待相当于获得了其所感觉的授权(entitled)。这种权利的意识创建了一个参考点,这反过来又产生了一方或另一方感到“被剥夺”的可能性。

假设买方B对服务的估值为20,而卖方S提供服务的成本为10。B认为,存在很多类似S的卖家,他们是“不稀罕的”,因此B认为有权支付不超过10。同样,S也认为,存在很多潜在的买家,并认为有权获得他或她的服务对买家的价值。但两者都足够聪明可以意识到,一旦他们达成协议,他们都处于双边垄断的地位,或正如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9)所说的那样,关系发生了一种“根本性的转变。”B觉得有权支付价格10,而S觉得有权获得20的价格。尽管存在这些权利的感情,B和S都意识到在10和20之间的价格都存在和自贸易相比的收益。但是B和S都会因为价格偏离他们的权利点,而将变得更为马虎,因此更不完美。

哈特和莫尔(Hart and Moore,2008)接着表明,参照点引起的阴影如何能为简单的所有权合同提供解释。这里的要点有两个方面:首先,该理论可免受早期的批判,也许是正确设计的显示机制可以克服不完全契约的问题,因为这些机制不影响参照点。其次,这里所出现的非效率不是投资不足的形式(因为任何一方都会惧怕签约),而是表现为绩效不佳的形式,因为在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感觉受剥夺。

当然,一个基于参照点和感受被剥夺的可能性的不完全缔约及产权模型,也提出了大量的问题:参照点从何而来,又是怎样被固定下来的?由于市场条件发生变化,从缔约时点到发生绩效的时点参照点能发生变化吗?这一理论对复杂的各方,包含许多个企业的情况的适用性如何呢?同样,这些似乎也是未来研究中将产生丰硕成果的主题。

(四)认知与内生的不完全契约

不完全契约范式的另一个最新进展,是将契约不完备的程度内生化,尤其是通过分析契约不完备的均衡水平如何可能取决于各种因素,比如各方认知(或学习)的能力、贴现率、各方进行关系性缔约、议价和竞争的能力以及对这些情况的依赖性,或影响缔约方之间的套牢问题程度的其它变量。这些文献通常被称为不完全契约的第二代模型。

我们在这里概括泰勒尔(2009)的观点作为一个典型例子。(11)考虑双方,一个买方和一个卖方缔结一个货物运送的合同。商品的标准规格是合同双方的共同知识,用A来表示。但是,最后情况可能会是,在签订合同后A并不适合买方,买方需要的是某种替代的规格A′,而这在最初的合同中是无法事先确定下来的。在签订合同后,从A变为A′就需要产生一笔额外的费用,但这样做被假设为是有效率的,因为它能增加买方的估值,并且足以抵消这个成本。

卖方有套牢再谈判的可能性,除非他获取从再谈判中产生的一部分增益。为了避免产生套牢的成本,在签订合同之前,买方可以决定投资于认知方面的努力程度,以学习替代的A′是否适当。如果买方发现A′是适当的,就会在订约阶段将此信息披露给卖方(因为这可以避免产生后期的调整成本,也避免了需要支付给卖方的一个“套牢”溢价费用)。否则,如果买方没有发现A′的相关信息,而结果A′又是适当的,那么再谈判和调整的成本就不可避免了。

在此模型中,契约的不完备性是通过均衡,即买方学习A′的概率来衡量的。有趣的是,即使改变产品的实际调整成本是零,买方仍有激励投资于认知,也就是为了避免在再谈判阶段被卖方套牢。在这种模型中,合同的不完全性将随调整成本的增加而增加(调整成本越高,被卖方套牢的空间越大);随卖方的议价能力增加而增加(卖方议价能力越高,被卖方套牢的空间也越大);随着卖家的耐心(或卖方依赖于与买方关系性合同的程度)的增加而递减。

(五)总结性评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一直关注有关不完全契约/产权路径的理论争论,不过如果我们不提及这种理论也激发了一批关于企业边界和组织的经验文献,那就是失职了。例如,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6)预测,不具有所有权(因而剩余控制权)的缔约方将会投资不足。

阿西莫格鲁等(Acemoglu,Aghion,Griffith,and Zilibotti,2010)使用英国企业层面的面板数据以及有关英国企业的投入产出信息表明,有越来越多的垂直一体化企业(vertically integrated firms)——即在企业内以更高的比例生产其自身投入的企业,同时也呈现出终端生产商研发投资更多,供应行业研发投资更少的情况。

所有权可以解决不完全契约问题的另一个例子是在货运行业,所有制形式之一是司机自己直接拥有卡车,而另一种形式是货运公司拥有卡车而聘请司机作为雇员。贝克和哈伯德(Baker and Hubbard,2004)发现,司机所有权会提供照顾卡车的激励,但同时调度员将会在规划卡车应如何使用方面(尤其是在回程时优化运力)投资不足。这在制定一份可执行的合同时将是两个棘手的问题:对卡车进行精心的养护,或者尽可能高效地利用卡车的运输能力。因此,作者发现司机所有权在长途运输情况下更为普遍,因为此时卡车的维护更为重要,而且找到回程负载货物的可能性也更大。他们还发现,一个技术方面的冲击——引进可以帮助监测卡车养护情况的机载计算机会减少司机所有权。拉丰丹和斯雷德(Lafontaine and Slade,2007)对垂直一体化的经验研究文献提供了一个综述。

在对企业内权威的代理问题的分析一文中,阿西莫格鲁等人(Acemoglu,Aghion,Lelarge,Van Reenen,and Zilibotti,2007)使用英国和法国企业层面的面板数据分析显示,更多技术上先进的企业,更多技术密集型企业,更年轻的企业或者在同行业内不同于其它企业(例如在投入产出方面)的企业,往往比其他企业有更多的权力下放。权力下放的测量,或者是通过下游单位作为利润中心的程度,或通过中层管理人员被淘汰的程度。这正好与阿洪和梯若尔(Aghion and Tirole,1997)的想法相一致,下放权力使得总部可以激发下游的代理人进行更多的信息收集工作。

作为一个企业所有权结构如何演变的例子,开普兰和斯乔姆伯格(Kaplan and Stromberg,2003)研究了230宗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之间的交易,主要是高科技创业公司,以分析风险资本合同的特征。与阿洪和博尔顿(Aghion and Bolton,1992)的结论相一致,他们发现,随着企业发展成熟,风险资本家往往放弃企业控制权,而去积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富。福布斯和莱德蒙(Forbes and Lederman,2009)分析了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一家主要航空公司拥有所有权或再进行转包)对区域航空公司的业绩数据的影响。他们发现所有权对一些指标如准时起飞次数等产生了明显的积极影响。此外,他们使用了工具变量技术以获得因果推论。

我们文章的开头指出,科斯《企业的性质》一文提出了一个伟大的问题:如果市场是有效的,为什么还存在企业?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论文的开篇也是:“什么是企业?”对于科斯提出的问题,经济学家要找到一个完全令人满意的答案还需要时间。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更好地了解是什么决定企业的规模和边界、资本结构、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政府所有权的作用等等。我们还从近期关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所进行的辩论中学到很多。事实上,这些争论促生了新一代的不完全契约模型,它们产生了对契约不完备性的重要因素的预测。希望未来的25年也会一样硕果累累。

译者:谢来辉,中共中央编译局博士后,经济学博士。

注释:

①国内不少学者也将其译为“敲竹杠”。本文一律译为“套牢”。——译者注

②特别地,虽然B和S可以说投资是否已经进行,投资对于B和S来说是“可观察的”,第三方如法院或者仲裁者却不能确定是否已进行投资,因而该项投资是不可“核实”的。比如,法院或其他第三方没有所必需的技术知识以确定投资是否已发生。

③这种分裂的产生源于一种纳什议价谈判的情况,因为B如果没有来自S的部件就不能生产最终产品,而S如果不能将部件售给B,也没有价值。那么,B和S就都没有其它选择。

④一般规则是剩余控制权应该配置给边际投资更有生产性,因而能增加投资的一方,其中这种投资的激励源于威胁点支付的差异。在这一例子中,双方都有一个为0的威胁点。也就是说,他们只能选择不参与。如果一方或更多方能威胁采取其它行动并获得正效用,则这一选择就必须考虑在内。

⑤该模型的这一特征使其有些类似于经典的委托代理(道德风险)模型(Mirrlees,1999;Holmstrom,1979),其中代理人采取的努力无法被委托人识别。在道德风险模型中,代理人努力的选择事先确定,但是这里对行动选择的控制可以在订约阶段分配给一方或另一方。

⑥斯密特(Schmidt,1996)分析了一个模型,其中政府所有权减少了不对称信息产生的问题。

⑦“马斯金-泰勒尔批判”在那些代理人具有不可转让的效用,或某一方受到财富约束,或某方不对货币激励充分反应的模型中失去了效力,比如在前面提到的Aghion-Tirole模型或 Aghion-Bolton模型中。参看Bolton and Dewatripont(2004)。

⑧最近阿洪等(Aghion,Fehr,Holden,and Wilkening,2010)的实验室研究工作发现的证据表明,对共同知识的微小偏离会导致“说真话”的子博弈完美均衡实施出现破裂。

⑨在Aghion,Fudenberg,Holden,Kunimoto,and Tercieux(2010)一文中,我们开发了上述买方-卖方案例的类似变种,其中最优机制涉及外部选择的使用。其中的基本思想是:引入外部选择,特别是允许卖方有向第三方出售商品的选择,会放松买方的激励相容约束。

⑩参看Fehr,Hart,and Zehnder(forthcoming)一文有支持Hart and Moore(2008)的参照点模型的实验证据。

(11)第二个例子可见Bolton and Faure-Grimaud(2009a),他们最先考虑一种个人决策者能够产生拖延成本从而做出更好决策的情况。Bolton and Faure-Grimaud(2009b)将此纳入一个双方缔约的情景,其中决策权可进行缔约。他们显示,更缺乏耐心的一方会将控制权转让给更有耐心的一方,从而达成更好/更低风险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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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与企业理论:25年来我们学到了什么?_委托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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