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税收知识的问答_知识问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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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收购的当天。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后的当天;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其纳税义务的时间为农业特产品出售的当天;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购产品的当天。

2、农业特产税的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凡不能如实申报应税产品实际收入的,由纳税人按当地征收机关核定的计税收入缴纳税款。具体缴纳时间,由各县征收机关根据各种农业特产品的收获时间具体规定。任何提前征税都是不符合税收政策的。

3、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农业特产税纳税地点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税款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纳税地点一般为农业特产品的生产地。二、税款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或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地点一般为农业特产品的收购地。三、涉及两地申报纳税的,纳税地点由两地征收机关根据有利于征管和合理划分收入的原则,参考历史情况自定。协商不下来的,报上一级征收机关裁定。四、异地查验发现在纳税地应税未税的产品的,可在查验地补征。

4、农业特产税可以采取哪些征收方式?

答:农业特产税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它方式征收税款。

5、为什么要明确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参照《征管法》执行?答:国务院规定,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参照《征管法》执行。由于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征管法》在参照执行范围中没有单独列举农业特产税。国务院将农业特产税作为一单独主体,明确其征收管理参照《征管法》执行,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有法可依,有利于强化农业特产税征管手段,以适应原产品税部分应税农产品改征农业特产税的需要,做好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

6、什么是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答: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完税证明,简称“外运证”,它是外运应税农业特产品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凭证。

7、为什么要实行全国统一使用应税农业特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制度?

答:全国统一实行“外运证”制度,是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客观要求。为了控制税源,促进源头征税,许多地方加强了流动查验。由于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外运证”制度很不规范,有的省全省统一实行,有的省部分地区实行,有的省尚未实行。“外运证”的内容、式样也不尽一致;地区之间查验的范围、内容、补罚税款的标准等不尽相同。农业特产税列为地方固定收入后,因利益驱动,各地在查验中重复征税等问题日益突出,在毗邻地区间引发了矛盾和纠纷,给征收工作和农业特产品流通带来了不便。为规范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方便农产品流通和控制税源,则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外运证”制度。

8、在陕西省适用“外运证”的农业特产税品目的有哪些?答:毛茶、银耳、黑木耳、淡水鱼、原木、原竹、生漆、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蚕茧。

联系电话:029-223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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