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案件分类标准_介词论文

论中国案件分类标准_介词论文

论汉语格分类的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从音位分类的标准到格分类的标准

汉语中有多少个格?如何区分这些格?这两个问题密切相关。孟琮等(1987)把汉语的格分为13类(加上“杂类”共14类),鲁川(1995)也提出了一个包括32个格的格系统,他们更多地把介词作为形式标志。李临定(1988)提出了施事、受事、排控格3个非介词格和7个介词格,其中用了两项标准,即介词和名词词组是否表现了自主性。所有这些格系统,尽管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同时也存在种种缺陷。

下面摘自伯纳德、科姆里(1981)中的一段话可以说明格分类的困难所在:

产生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证明一套语义的角色的合理性,以及证明语义角色具体分配的合理性。前半个问题体现在随着文献中新出现的论著,开列的语义角色的单子渐趋增多。例如,如果我们区分施事和工具,如把施事定义为行动的有意识的发起者,把工具定义为施事实施那项行动所利用的手段,那么对the wind opened the door(风吹开了门)中的the wind(风)我们还需要第三个语义角色,如自然动力,因为风既不是有意识的发起者也不是某个有意识的发起者利用的工具。后半个问题可以举像John rolled down the hill(约翰滚下山)的句子为例:这里,如果只认为约翰是受事,就像他在句子Mary rolled John dowmthe hill(玛丽把约翰推滚下山)里那样,那会引起误解,因为前一句至少有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约翰有意识地使自己滚下山;另一方面,只是把约翰确定为施事同样会引起误解,因为他还经受翻滚的过程。

语音学家归纳音位的做法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我们认为二者有共同之处。如果说音位分析就是把不同的音素归纳为同一音位的过程,那么,格的分析也就是把不同的语义功能归纳为同一个格的过程。因此音位的分类标准可以借用来作为格分类的标准。

霍凯特(1958)提出了四个音位分类的标准:

(Ⅰ)对立互补原则:处在对立的两个音位变体不能归并为一个音位。例如英语(开首)的[t‘]和[‘d]不能归并为一个音位,因为ten 和 den或time和dime是对立的。当然这可以从音位的定义直接推出来。

如果两个音位变体不对立,就说它们处在互补分布之中,即彼此都不出现在对方出现的任何环境中。仅只互补本身还不足以确定把两个音位变体归为一个音位:英语开首[p‘]跟所有六个收尾塞音[p t k b[p] d[t]g[k]],乃至其他各种类型的音都处在互补之中。在六种归并的可能性中要确定一种(如果有的话),就得引入下一个原则。

(Ⅱ)语音相似原则:这条原则包含一个假设:假若一个音位出现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环境里,则它所涉及的各音位变体在语音上高度相似。我们无法真正确切地规定“语音相似的程度”,所以如何恰如其分地应用这条原则并不总是清楚的,但在许多情况下是清楚的。例如英语开首[p‘]跟收尾[p]就比跟任何出现在收尾的其他类型的音明显地有更多的相似之处。这种由互补伴同的相似,引导几乎所有的分析者得出如下的结论:这两个变体代表同一个音位/p/。

(Ⅲ)模式匀整原则:如果我们面临两种或两种以上归并音位变体的办法,它们同样符合其他的标准。我们将选择能最匀称地体现系统的那个方案。分析者遵循这个原则进行工作时,可能会按照自己的心愿而不是材料中的格局去“追求匀称”。这种危险是始终存在的。即使如此,只要别人知道他所依据的材料是什么,处理的结果也未必不受欢迎。

让我们再次考虑英语开首和收尾塞音。仅有原则(Ⅰ)指导,任何开首塞音都能跟任何收尾塞音归成音位,这样总共有720 种不同的归法(开首[p‘]跟6个收尾塞音中的任何一个;然后是开首[t‘]跟5个未分派塞音中的任何一个;如此继续进行下去)。语音相似的原则结束了这种大范围的选择,而模式匀整原则给这个趋向提供坚实的支持。通过归并开首和收尾[p‘]和[p],开首和收尾[t‘]和[t],如此等等,我们得出了/p t k b d g/六个音位, 它们在两个环境中彼此对立的语音基础恰好相同。不仅如此,它们的音位变体在两个环境中的差别也各各平行。例如开首/p-/跟开首/t-/的差别在于/p-/是双唇音,/t-/是舌尖齿龈音,这种差别也把收尾/-p/跟收尾/-t/区别开来,其他各对也一样。同样,开首/p-/跟收尾/-p/语音上的差别恰恰与开首/t-/和/k-/跟收尾/-t/和/-k/的差别一样;开首/b-/和收尾/-b /之间的语音差别,在开首/d-,g-/和相应的收尾/-d,-g/也同样出现。所谓“匀称”或“模式匀整”就是指这类平行或复现。

(Ⅳ)经济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所讨论的四条原则中用途最小最含糊的一个,凡是经济原则明确指出一种解释优于另一种解释的例子,往往是不加这条原则,凭其他三条最后也能做到的。如果情况都是这样,这第四条原则在逻辑上就成为多余的了。可是即使这样,在整理中作为实际的指导还是值得保留。检验各种初步分析的相对效能是一种良好的习惯,因为它能揭示在前三条原则的间架中,哪些地方需要更加仔细地考虑。

下面我们运用这四个标准给汉语的格分类。

二 对立互补原则

我们把汉语的格分为下面六组共20个:

(Ⅰ)A.施事、受事、受惠

B.时间、处所、工具、方向、目的、依据、共同

(Ⅱ)A.形容对象

B.比较

(Ⅲ)成员、类

(Ⅳ)领事、属事

(Ⅴ)存在物、位置

(Ⅵ)主使者、受使者这六组格相互之间有互补关系。其中(Ⅰ)组中的格跟事物的动作有关,它们出现在普通动词句(即通常所说的叙述句)中(注:方向格可以跟二价形容词连用,还可以出现在领属动词句中,条件是其中有一个名词是二价名词, 共同格可以和多指形容词连用, 参看谭景春袁毓林(1992)。时间格则能出现在所有句子中。)。(Ⅱ)组中的格跟事物的性质有关,它们出现在形容词句(即通常所说的描写句)中。(Ⅲ)组中的两个格表达两个生物之间的类属关系,它们构成同动词句(即通常所说的判断句)。(Ⅳ)组中的两个格表达两个事物之间的领属关系,它们构成领属动词句。(Ⅴ)组中的两个格表达两个事物之间的空间方位关系,它们构成方位动词句。(Ⅵ)组中的两个格表达两个事物之间的使役关系,它们构成使役动词句。

上面六组格中,每组格中的内部成员在语义功能上是对立的。下面是(Ⅰ)组格中各个格的定义,它们的定义表明它们在语义功能上的对立。

1.施事:表示动作的发出者。这里的“动作”应该作比较宽泛的理解,除了指实际的可观察到的动作外,它还包括变化及心理活动,如知觉、情感、思维等。

2.受事:表示动作的接受者。

3.受惠:接受某个事物的人。

4.时间:表示动作或事件发生的时间。

5.处所:表示动作或事件发生的处所。

6.工具:表示动作赖以实行的手段或材料。

7.方向:表示动作所指向的人或事物。

8.目的:表示动作进行的目的或动机。

9.依据:表示动作进行的原则和方法。

10.共同:表示与别的对象共同参与动作的人或事物。

下面是相应的例句:

1 我和父亲都吓了一跳/母亲笑一下/春天来临/这些该死的蜜蜂/一股类似酒精的气味迎面扑来/那你就去吧/那个女人突然站住/被他打(坏了)

2 提着马灯/修筑运河/挥动着锄头刨着封冻的泥土/(人们)追问这件事的细枝末节/把她的肚子弄(大了)/(宋癞子)带着他的一批年青人/看一看转锅上钟表的刻度

3 (只好把妹妹)给了人/给过我(钱)/送你们(两挺)/奖励他们(一些最好的短枪)/告诉阿宝(个话儿)/租别人(好地)/(萧队长)问他

4 (我)在晌午的时候曾经晕过去一次/(杜鹃)是在第二天深夜告别(人世的)/现在(雪)开始下起来了/什么时候走/很多年以后,(它才清晰地)显露出来

5 从花儿的蜂房买来的/到树林里去/去田头/离开了戏台/(有人)在水上唱歌/在河边转悠/在细雨绵绵中越烧越大

6 用一块手帕捂着(脸)/用缝针刺/不时用胳膊捅捅(我)/浇水/拿大话吓人/用拳头揍

7 朝它看了一眼/往蜂房里钻/往那儿走/向人们展示(他死了多年的女儿的一件破旧的衣服)/告别人世/又对她的同伴说

8 替读书人考虑/为他人打仗/为国家培养(人才)/为什么事争吵/给你缝缝吧

9 (蜜蜂)顺着桌沿慢慢蠕动/沿着一条倒霉的道路越走越远/按老习惯叫(它“咆哮角”)/按人口分配(土地)/依她的话各喝了(满满一杯)

10 从来不跟人们搭话/和这个聪明伶俐的男孩相比/(打死我也不)和他睡

格与格之间的对立在形式上的标志是它们可以出现在同一个句子中,(相对于同一个支配成分(动词、形容词或名词))例如:

用红颜料把布染成了红布。(工具+受事)

按仿宋体用毛笔写横幅上的字。(依据+工具+受事)

我沿着园中杂草丛生的小路朝前院走去。(施事+依据+方向)

刚才,我在小琴的叫喊声中获悉了小扣的死讯。(时间+施事+处所+受事)

早在几年之前,母亲就和我分开睡了。(时间+施事+共同)

我这几天为他的问题按这个方案在不少地方向不少人调查了不少新材料。(施事+时间+目的+依据+处所+方向+受事)

你送我一块手表吧。(施事+受惠+受事)对最后一个例子,我们还多说几句,其中存在着与者“你”(施事),与者所与事物“一块手表”(受事),另一个名词“我”是接受所与事物的人,即受惠。

另一种形式标志是介词。在(Ⅰ)组格中我们分出了A、B两个小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A组的格是非介词格,B组的格是介词格。我们说A 组的格是非介词格,并非说这些格不带介词,而是因为当它们带介词时构成的是特殊句式,这一点与介词格完全不同。它们带介词的形式都可以变换成不带介词的形式。施事与“被、由、让、给”等组合时构成被字句。例如:

众人都被他逗乐了→他逗乐了众人

那些饭又叫他们吃了→他们又吃了那些饭

敌人五个师被我们消灭了三个→我们消灭了敌人五个师中的三个

他被敌人炸伤了左脚→敌人炸伤了他的左脚受事与“把、将”等组合时构成把字句,跟“连”组合时构成带强调义的“连”字句。例如:

把房子拆了→拆了房子

我已经把这本书读完了→我已经读完了这本书

我把那小孩打了一顿→我打了那小孩一顿

妈妈把我培养成一名大学生→妈妈培养我成为一名大学生

他连老师都敢骂→他敢骂老师

他连这件小事也做不了,真不应该→他做不了这件小事,真不应该受事还可以跟“对、对于”等组合,其中动词是表心理活动的抽象动词。例如:

老头子对儿子的处境十分担心→老头子十分担心儿子的处境

这要看你对这问题怎样理解→这要看你怎样理解这问题

王书记对这篇文章已经很熟悉→王书记已经很熟悉这篇文章

B组中的介词格及其相关的常用介词的对应情况大致如下:

时间——从、自从、到、在、于、当

处所——人、自、在、到

方向——向、往(望)、朝、对、冲

工具——用、拿、以

目的——为、替、给

依据——按、照、按照、依、据、依据、靠、沿着、顺着、因

共同——和、跟、同、与

介词格通常要带介词,有时也可以不带介词(如充当主语、宾语时),不过这时候它们都可以变换成带介词的形式。例如:

吃食堂→在食堂吃(饭)来枣梨园→到枣梨园来

糊纸→用纸糊 离开这儿→从这儿离开

发愁女儿的婚事→为女儿的婚事发愁 生我的气→对我生气

那个同学我没跟他说过话→我没有跟那个同学说过话

那间屋我们堆东西→我们用那间屋子堆东西

我昨天下午去了一趟北大→我在昨天下午去了一趟北大

两点说明:

1.与同一个格组合的介词往往不只一个,它们是同义介词,在一定条件可以互相替换。例如:自/从/由/打北京来

2.有些介词如“关于、至于、对于、对”等实际上是话题(强调成分)的标志,它们适用于所有的格,因此不能作为格的标志。

形容句中的两个格也是对立的。

1.形容对象:表示形容词所形容或描述的对象,即具有某种性质或处于某种状态的人或事物。

2.比较:用来跟别的事物相比较的人或事物。

其中形容对象是非介词格,比较是介词格,和比较组合的介词是“比”。这两个格可以出现在同一个句子中。例如:

他比谁都聪明。 你比他更傻。

这个比哪个都好。你高我三公分。(你比我高三公分。)在第一个例子中,“他”是形容词“聪明”所描述的对象,“谁”是用来跟“他”比较的对象,二者处在同一个句子中,其中形容对象作主语,比较作状语。后面两个例子的情况跟第一个例子类似。最后一个例子跟第一个例子的不同之处是比较作宾语,不带介词,不过可以变换成带介词的形式。

同动词句中的成员和类两个格的对立表现在它们具有类属关系,其中一个事物作为类的身份出现,另一个事物是其中的成员,成员或者包含于类之中或者等同于类。例如:

这是钢笔。严复是北大第一任校长。

布朗医生是一位胸科病症专家。 这块石头像雄鸡。

在威尼斯,小艇等于大街上的汽车。 时间如流水。

领属动词句中的两个格领事和属事在语义功能上也是对立的。其中一个事物领有另一个事物,或者说一个事物属于另一个事物。领有者是领事,被领有者是属事。它们构成领属动词句:

他只有两本书。 胜利属于我们。

我有两个妈妈。池子里有鱼。

汉语没有形态。他的脸上毫无表情。

这个句子包含两层意思。

方位动词句中的两个格存在物和位置的对立表现在二者构成空间方位关系,二者在其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其中一个事物处于某个位置。它们构成方位动词句:

水手们都在甲板上。

火车往北京。

祖国在我们心中。 中国位于太平洋的东岸。

他不在家里。

使役动词句中的主使者和受使者的对立表现在二者存在着使役关系,二者在其中起着不同作用,其中前者是造成一个事物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后者受前者的驱使产生动作或变化。它们构成使役动词句:

我们叫雨来(上夜校吧)。 你这话让我(想不通)。

这雄伟的声音,使他们(一齐欢呼起来)。 这使人(想起战争)。

三 语义功能相似的原则

缪锦安根据动词的不同语义类来规定格(他称之为参与者)。他区分了动作、感知、思维、说话等动词的语义类(或述谓成分),与它们相应的格分别是:

1.动作:动作者——独立对象/成果/受动者/给予物等

2.感知:感受者——感知源

3.思维:思维者——思考对象

4.说话:说话者——说及对象

下面是相应的例句:

(1)他站着。 (3)陈校长在设计新校舍。

小王在吃饭。

我正在思考一个数学问题。

(2)他两个妹妹都喜欢土木工程。(4)他说了两句话。

我看见她了。

我跟他讨论课程改革问题。上面四组例句中,动词前的名词词组在句中的语义功能是有差异的。(1 )中的“他”“小王”发出的动作“站着”“吃”是我们的感官能实际感知的,(2 )中的“他两个妹妹”“我”是在心理活动表现出一定感知能力的人,(3)中的“陈校长”“我”是思维活动的主体, (4)中的“他”“我”是一种说话的人。同样,动词后的名词词组的语义功能也是有差异的。(1)中的“饭”受动作的显著影响,(2)中的“土木工程”“她”是独立的人或事物,并不因动作而发生变化,(3 )中的“新校舍”“一个数学问题”也并不因思维活动而改变,(4 )中的“两句话”“课程改革问题”是说话的内容。

尽管有上述差异,我们仍然把四组例句中的动词前的名词词组归为一个格,动词后的名词词组归为一个格,即动作者、感受者、思维者、说话者归为同一个施事格,同时把独立对象等、感源、思考对象、说及对象归为同一个受事格。理由如下:

1.它们是互补的。动作者和独立对象(以及成果、受动者、给予物等)只跟动作相关,它们出现在动作动词句中,感受者和感源只跟“感知”相关,它们出现在感知动词句中,“思维者”和“思考对象”只跟“思维”相关,它们出现在思维动词句中,说话者和说及对象只跟“说话”相关,它们出现在说话动词句中。

2.它们的语义功能是相似的。从语义上讲,无论是实际动作,还是感知、思维、说话等都可以看作是动作,因此(1 )中的“他”“小王”发出了听话人实际上可以感知到的动作,而(2)(3)中的名词词组则发出了一种听话人不可感知的心理动作。同样,(1)中的“饭”(2)中的“土木工程”“他”等都是动作的接受者,所不同的是“饭”接受了一种实际的感官可以感知到的动作,而“土木工程”等则接受了一种感官没有感知到的动作。

3.从形式上讲,动作者、感知者、思维者、说话者典型的句法功能是作主语,同样,独立对象等、感源、思考对象、说及对象的典型句法功能是作宾语,如上面所举的例子。

(5)他跑了。

小王打了小李。

(6)他醒了。

他的爸爸牺牲了。

他们家的房子塌了。

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发生了意外的事情。)

雨又下起来了。(又下起雨来了。)

(7)从屋子里跑出来一个人。

咱们组里去了三个人。按照李临定(1988)的观点,上面(5 )中的动作是受带点名词词组的主观意志控制的,因此其中带点名词词组都是可控格即施事,(6 )中的动作行为并不受带点名词词组的主观意志的控制,因此是非控格,(7)中的重点在于从说话人的角度表述客观出现或消失了某人或某物, 出现或消失是说话人的主观意志所无法控制的,因而在这些句子中的“一个人”“三个人”也是非控格。

我们不能同意李临定的观点。我们认为上面句子中带点的名词都是施事。理由如下:

1.它们都是动作的发出者,区别在于是否表现了自主性,即(5 )中的带点名词自主地发出了发某个动作,而(6)(7)中的带点名词非自主地发出了某个动作,但发出动作则是它们共同的。

2.可控格是相对于自主动词而言的,它们出现在自主动词句中,非可控格(这里仅指(6)中的带点名词)是相对于非自主动词而言的, 它们出现在非自主动词句中,因而所谓的可控格和非可控格是互补的。

3.例(7)中的动作行为实际上是受带点名词的主观意志控制的, 它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主动宾句中句首名词的那种意义是由存在句赋予的,因此可以看作是施事格的一种条件变体。这种存在句中的“一个人”“三个人”都是典型的施事。试比较:

(7')(有)一个人从屋子里跑出来。

咱们组里有三个人去了。(7')中的句子和例(7)中的句子具有同义关系,如果说(7 ')中的“一个人”“三个人”分别是各自句子中谓语动词的施事,那么也必须承认(7)中的“一个人”“三个人”是各自句子中动词的施事, 否则就没法解释它们在语义上的关联性。

另一个形式根据是无论是可控格还是非控格其典型句法功能都是充当主语,如上面例(5)(6)(7), 至于有些非控格以及部分可控格如例(7)可以作宾语, 我们可以把它们看作是一种特殊情况:它们构成的都是存在句。这决定于其中的谓语动词,对于非控格而言,其中动词是非自主动词,对于可控格而言,其中的动词是表姿态、位移的动词。

(8)买一件衣服/看书/看见他了/擦桌子

(9)打洞/盖房子/造一艘船/写一封信上面(8)(9)中的带点名词的语义功能有差别。(8 )中的带点名词词组在动作进行之前就已经存在,(9 )中的带点名词词组是动作的结果,“洞”在“打”之前,“房子”在“盖”之前,“一艘船”在“造”之前,“信”在“写”之前并不存在。据此有人把它们分别归为不同的格,(8)中带点名词是受事,(9)中带点名词是结果。

我们不同意这种处理办法,而把他们归为同一个格,即受事格。因为它们有共同的语义功能,都是动作的接受者,所不同的是前者在动作进行之前就已经存在,后者在动作结束后才存在。另一个根据是所谓的“结果”和受事有共同的句法功能,它们都能作主语,如上面的例子,它们也都能作主语。例如:

(10)衣服买来了/书已经看完了/他被我看见了/桌子擦干净了

(11)那个洞打成了/房子盖好了/船造好了/信写完了

下面四个句子中带点的名词词组在语义功能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且所带介词也不同。

(12)我们向前跑。 (14)他朝老人大喊了一声。

(13)火车往北京开。(15)香兰红着脸对柳明点了一下头。但它们的语义功能是相似的,这可以由它们联系的介词的互换看出来。

我们向/往/朝前跑。他朝/向/对/老人大喊了一声。

火车往/朝/向北京开。 香兰红着脸对/朝/向柳明点了一下头。因此我们把“前”“北京”“老人”“柳明”归为同一个格即方向格。其他介词格的归并情况可以作类似处理。

至于方向格具体使用哪个介词,取决于句中谓语动词和作为格的实现形式的名词词组的性质。大致说来,规则如下:

1.“往”用于表移动的动词,“朝”用于表身体动作、姿态的具体动词,“向”可用于抽象动词。例如:

大门朝南开。(*大门往南开。) 向人民负责。(*朝人民负责。)

向/往报社投稿。(*朝报社投稿。) 向群众学习。(*朝群众学习。)

2.“往”必须是处所名词,“对”必须是普通名词,“向”“朝”不限。例如:

朝/向我这儿看。(朝我看。*往我看。)

朝/向野猪身上打了一枪。(朝野猪打了一枪。* 往野猪打了一枪。)

香兰红着脸对柳明点了一下。(*对柳明那儿点了一下头。)

(16)她很漂亮。(17)花红了。

这本书的价钱挺便宜。村公所里静悄悄的。(16)(17)中带点名词词组存在着语义功能上的差异。(16)中带点名词词组表现为恒久的属性,(17)中的带点名词词组表现为属性的暂时变化。但有一点必须肯定,就是它们都是形容词对名词属性的描述,因此可以把它们归为同一个格,即形容对象。

实际上(17)中所表现出来的“变化”是由时态助词“了”以及形容词的重叠形式带来的,如果去掉这些因素,这些名词词组跟(16)中的名词词组的作用一样了。试比较:

(17')花(很)红。 村公所里(很)静。因此(17)中的“变化”属性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形容对象的一种条件变体。

名词之间的类属关系是多样的。先看下面的例子:

(18)他是外科大夫。 (21)他叫王长根。

曹雪芹是《红楼梦》的作者。我姓陈。

(19)年青人的心像春天的泥土。 李明当班长。

(20)在我们那里,我父亲算是一个有天才的人了。

(22)他成为大学生了。

(23)二加二的和等于四。上面六组句子动词前后的两个名词词组之间都有共同的类属关系,除此之外,它们又有各自的语义特征。大致情况如下图:

常用谓语动词

┌ 一致关系(18) 是

│ 类似关系(19) 像、如、同、如同、好像

│、仿佛、似乎

│ 认定关系(20) 算、算是

类属关系+│ 称谓或命名关系 (21) 叫、姓、当、为

│ 变化关系(22) 成、成为

└ 同一关系(23) 等于

它们的共同意义可以由下面的方式来证明,其中的谓语动词通常可以用“是”来替换。试比较:

(19')年青人的心就像是春天的泥土。(21')他是王长根。

(22')他是大学生了。我的姓氏是陈。

(23')二加二的和是四。 李明是班长。正因为如此,我们把“他”“曹雪芹”“年青人的心”“我父亲”“我”“李明”“二加二的和”等归为一类,叫作“成员”,“外科大夫”“《红楼梦》的作者”“春天的泥土”“一个有天才的人”“王长根”“陈”“班长”“大学生”“四”归为一类,叫做“类”。至于它们之间的差异,可以由不同的谓语动词来表现。其他特殊动词句中的格的归并情况可作类似处理。

四 模式匀整原则

模式匀整是我们在汉语格分类过程中始终考虑的一个因素。为了验证语义功能的对立、互补和相似,我们运用了多种形式手段,这种形式手段有根据谓语成分的词类性质而区分的句型、句法功能、格的共现、介词、句式变换、同义词替换等。在这里,根据句型和共现来确定格是我们新提出来的两个形式标准。与此同时,我们在运用这些形式手段时,注意到了先后次序问题。情况大致如下(>表示前一项标准先于后一项标准):

┌格的共现┐┌句式变换 ┐

句型>││>句法功能>│ │

└介词┘└同义词替换┘

我们这样做,力求使我们得到的汉语的格系统显得平行、对称。

首先,我们运用句型标准,共分了(Ⅰ)(Ⅱ)(Ⅲ)(Ⅳ)(Ⅴ)(Ⅵ)六组格,每组中的不同的格可以在同一个句子中出现(相对于同一个支配成分)。而后我们运用介词标准,将(Ⅰ)(Ⅱ)两组的格分别分为A、B两小组,其中A组是非介词格,B组是介词格。与此同时,非介词格的典型句法功能是作状语或补语。同时,其他四个句型中的格也是非介词格。在这之后,我们利用句法功能的标准,将每组句子中的非介词格区分开来,其中施事、形容对象、成员、领事、存在物、主使者的典型句法功能是充当主语,而它们相对应的格受事、受惠、类、属事、位置、受使者的典型句法功能是充当宾语。当然我们说施事、形容对象等充当主语,并不是说它们不充当其他句子成分,如状语、宾语,而是说就某个具体动词的施事来说,它能够充当主语,但不一定能够充当宾语和状语,相反当它们充当状语和宾语时,通常能变换成该施事充当主语的句式。受事、受惠等的情况与此类似。这一点如果我们区分了小句和句子,在小句范围内来讨论这个问题,会看得更清楚。可惜我们一般倾向于认为句子是由词组构成的,而不是小句构成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另文讨论。

上面所讨论的格系统的对称平行的情况通过下面两个表或许会看得更清楚。

表1

普通动词句 形容词句 同动词句 领属动问句 方位动词句

主语 施事 形容对象成员

领事

存在物

宾语 受事、受惠 ———— 类属事位置

使役动词句

主语主使者

宾语受使者

表2

普通动词句 形容词句

非介词格 施事、受事、受惠

形容对象

介词格处所、工具、方向、目的、依据、共同时间 比较

从上面两个表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充当主语的施事、形容对象、成员等是互补的,同样,充当宾语的受事(以及受惠)、类、属事等也是互补的,也许有人会建议把它们归为一类,尤其是把形容对象与施事合为一类,似乎更有理由,因为形容词句中没有和描写对象相对应的充当宾语的格。我们有充分根据把普通动词句中的格与同动词句、领属动词句、方位动词句、使役动词句中的格区分开来,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了。那么我们为什么不把形容对象和施事归为一类呢?我们有三点考虑:

1.如果归为一类,就破坏了名词、动词、形容词三分的原则。

2.形容词分为性质形容词和状态形容词两种,二者有区别。状态形容词既能作谓语又能作定语,它们的意义是描写性的,而性质形容词一般作定语,通常不作谓语,它们的意义是限制性的。这一点与动词不同。动词无论作定语还是作谓语都与它联系的名词词组的语义功能保持不变。因此,如果把形容对象和施事合为一类,就牵涉到区分两种不同情况的问题。例如在(1 )中“人”无论是作主语还是作动词词语的中心成分都是“读”的施事,而在(2a)中“白”“对”“布”是描写性的,而(2b)中的“白”对“布”是限制性的。

(1)a.那人读书。(2)a.那块布很白。

b.读书的人 b.白的布

3.关于比较格的处理办法。由于跟比较格相关的介词“比”不同于其他介词也不与其他介词同义,因此,即使比较与工具、目的、原因等是互补的,它也不能归并到任何一个格去。这样,同属于与形容词相关的格,描写对象和比较作两种不同办法处理,就没有道理了。

五 经济的原则

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汉语格系统,各个学者的格系统中的格的数量并不一样。下面是一个粗略的统计:

鲁川李临定孟琮等本文

普通动词句 26

1012

10

形容词句1

——2

同动词句2

— 12

领属动词句 3

——2

方位动词句 — ——2

使役动词句 — ——2

合计 32

1013

20

从表中可以看出,鲁川的系统格的数量最多,有32个,最少的是李临定的系统,只有10个。如果单纯看数字,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因为我们不能说数量少就一定好,数量多就一定不好,反之亦然。一个格系统的好坏取决于该系统是否符合我们上面提出的三项标准,以及是否穷尽了汉语的语言事实。只有从这个角度看问题,上面的数据才会显得有价值。

一方面,除了我们的系统外,鲁川的系统我们可以说它在上面三个系统中是最好的。因为这个系统除了注意到了动词句中的格外,还注意到与形容词相关的格以及与名词相关的格。孟琮也注意到了与名词相关的格,虽然这是不自觉的。而李临定只注意到了与动词相关的格。另一方面,如果把鲁川的系统与我们的的系统比较一下,我们就会发现,鲁川的动词格远远超出了我们的动词格,也远远超出了李临定的格。其中的原因之一是鲁川把许多语义功能相近的格单列,没有把它们归为一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格系统和李临定的格系统是最经济的。下面是我们的格与鲁川的相当的格的对应图(上面的格是我们的,下面的格是鲁川的):

施事 受事 属事

施事当事受事 对象 内容 成果属事分事

另一个原因是他把不是名词词组的东西也看作是格:

数量:塔高80米│弟弟长了两寸

程度:他十分高兴│我非常喜欢这本书

久暂:他死了两年了│汽车三天才能到厦门

频度:他去了两趟深圳│他坐过四次飞机

六 余论

我们的格系统不能解释下面的语言现象:

(1)为了你,我和他们一去拿东西。

(2)王二黑因为这事,好几个月见了人躲着走。

(3)除了老铁匠,谁也不了解这一带的情况。

不少学者认为其中的“为了”“因为”“除了”是介词,如果确实如此的话,就牵涉到这些介词后面的名词词组“你”“这事”“老铁匠”所属格类的问题,然而我们不能把上面三个名词词组归到我们的格系统中的任何一个格中去。

经考察,我们发现,上面带点的名词词组并不和上面三个语言片段中的主要动词“拿”“躲”“了解”发生直接的语义关系(注:参看李临定(1985)。)。相反,它们前面或后面隐含了一个动词:

(1')为了满足你/让你不受苦,我和他们一起去拿。

(2')王二黑因为发生了这事,好几个月见了人躲着走。

(3')除了老铁匠了解这一带情况,谁也不了解这一带的情况。因此,上面所谓的“介词词组”实际上是句子和句子之间的语义关系。这样一来,上面(1)(2)(3 )三个语言片段是复句或者说是复句的紧缩形式或变体,而不是简单句,相应地,“为了”“因为”“除了”最好看作是连词而不是介词。

此外还有下面的例子需要解释:

┌ a.他打了野兔一枪。 ┌a.他问了我一个问题。

(4)│

(5)│

└b.他朝野兔打了一枪。└b.他向我问了一个问题。

上面每组句子中的两个句子同义,但其中有一个名词词组既可用在动词后(这时不带介词),又可以用在动词前(这时带介词)。并且这些句子显然不同于下面句子:

经过北京~从北京经过抽烟斗~用烟斗抽

去老家~到老家去下楼梯~沿着/顺着楼梯下

对于上面的(4)(5),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把其中的“野兔”“我”看作是名词词组的兼格现象,即同一个名词词组和同一个动词在同一个句子中发生两种不同但相容的语义关系。从这个观点看来,(4 )中的“野兔”是“打(枪)”的“受事—方向”格,(5 )中的“我”是“问”的“受惠—方向”格。可能还有其他的兼格,限于篇幅,对此我们不再详细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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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案件分类标准_介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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