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
3山东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近些年,能源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国民发展的动力。现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迅速,天然气显得尤为重要。能源消费量迅速增长,天然气领域的投入和存储量也呈现迅速增长态势,并显示出巨大的增长潜力。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种基础设施的施工建设活动对管道造成交叉影响及占压问题的事件频发。这些施工建设活动给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难以想像。
关键词: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控制范围
引言
目前,随着经济的进步,天然气越来越致力于人们的生活。根据天然气管道存在环境,要控制天然气管道存在的风险必须建立全面、综合的应急管理措施。世界燃气行业燃气事故多年的统计结果和我国运行实践证实,第三方活动行为对燃气设施安全的危害占燃气事故原因的比例超过30%,是燃气事故的主要原因。在燃气设施周边建设道路桥梁、敷设管道、修建房屋和构筑物、挖掘、取土、钻探、深坑作业、打桩、顶进等已成为燃气设施损坏及事故的主要原因。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保护的环境,是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可见合理划定城市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1概述
划定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是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目前还有一些城市尚未明确保护范围。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截至目前,某些城市燃气管道的保护范围还没有明确界定,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运行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监管部门执法也缺乏有力的依据。
2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定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给出了燃气设施的定义:“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即燃气设施为从气源点(人工煤气生产厂、储配站和门站等)通过输配系统到用户使用的所有设施、设备和装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中给出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解释“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保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同时,进一步说明,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所要保护的客体是燃气设施,所要防范的是由任何单位和个人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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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划定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目前,很多城市都制订了燃气设施的保护管理办法,并划定了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上海市作为最早发布文件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城市,划定的范围参照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GB50028—19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102-2003《城镇高压、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并结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的实际,根据管网不同的压力级制,确定了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控制范围和禁止行为、限制行为。作为武汉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武汉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武汉市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该文件是在征求市土地规划、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市主要燃气经营企业意见基础上形成的。有些城市对划定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进行过修订,如深圳先后于2007年8月和2015年11月发布过文件;广州先后于2008年11月和2015年12月发布过文件;南京先后于2009年4月和2014年5月发布过文件。在公布形式方面,大多数城市是在当地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条文中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也有部分城市专门发布了关于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文件,如乳山、宁波、温州、武汉等城市。
4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依据
燃气设施保护的实施技术内容繁杂、安全要求高、涉及相关行业众多,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燃气管理部门必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技术监督、水利堤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方案,以取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过程中的协调一致。《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指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要综合以下因素:《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地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燃气发展规划和现行的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当地社会、环境、气候、地形、地貌、生产生活习惯等具体条件;可能危害燃气设施的第三方行为活动的种类和影响程度。城镇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与当地的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工程建设施工活动、地下管线设施和建(构)筑物的分布现状等有密切关系,不同城市的燃气管道压力级制、管网布置等燃气系统也有所不同。因此,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相关标准规范和研究成果为参考,以确保有效保护燃气设施的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同时也不影响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下面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部分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4.1相关标准规范
(1)架空燃气管道GB50028—2006第6.3.15条第3款提出了室外架空燃气管道外壁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要求,见GB50028—2006中的表6.3.15。其中第6.3.15条第2款规定“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2)燃气设施GB50028—2006第6.6.3条规定了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可为其他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划定提供参考。(3)燃气厂站燃气厂站的保护范围可参考现行标准中对防火间距的要求。GB50028—2006对门站、储配站、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各类厂站给出了防火间距要求,与GB50016—2014是一致的。
结语
总之,以上就是我个人见解。合理划定城镇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应充分考虑当地燃气及其他市政规划、建设和施工的实际情况,以相关标准规范和研究成果为参考,并经过各方面专家充分论证后才能得出最贴近城市实际特点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确保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方面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应建国,黄彦华.《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解读[J].上海煤气,2005(3):1-2.
[2]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武汉市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问题解答[EB/OL].[2017-07-22].
[3]朱汉生.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3:38.
论文作者:李峰1,曹丽2 李凯凯3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18
标签:燃气论文; 设施论文; 管道论文; 城镇论文; 城市论文; 武汉市论文; 天然气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1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