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 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1)
摘要:当前民主政治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农村基层的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同时它在村民民主自治体系当中也处于一个非常核心的地位,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农村政治、精神和物质文明的发展,也是农村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个保证,是推进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加深和发展我国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危害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因素和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今后开展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问题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自治,起源于希腊,并被译为从该词的字面意思上我们可以理解为自己管理自己,在《汉语大辞典》中译为“自行管理或处理”,在《辞海》中被解释为“自己管理自己”,因此不难理解,自治自身的意义在于通过某种方式或方法,而勿用他人过问与管理的一种模式。
村民自治是在1982 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但当时并未给出一个详细的概念界定,后期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民政部等把它界定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过程。它指的是群众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自发组建村委会,通过这一委员会来自行处理基层事务,属于一项基层民主制度,同时这也赋予了群众依法行使自治的权力,并通过自我管理的模式,来解决基层群众生活的一种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村民自治最开始的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就在于民主选举,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不但是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更是广大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它不仅丰富了广大农民在民主选举实践中的经验,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激发了他们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逐步实现村民的利益诉求。
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两委”关系之间存在的问题
“两委”分别指的是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三条规定:“党组织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代表着农村最基层组织,工作中时刻按照党的章程约束自己,时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农村村民自行开展自治活动,保障农村农民生活正常有序的进行,从而达到直接行使民主的权力。”虽然在组织法中规定二者相互辅助,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两委”不协调问题比较突出。
主要存在着争权问题。支部书记认为自己理所应当是村里的“一把手”,所有的组织和工作都应该在党的领导之下,即使村民自治,也应当以党的领导为基础。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会出现支部书记凭借其在乡镇工作的经历以及在村民中的威信,在工作中经常搞“一言堂”,本该是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皆由党支部包办或者代替了,进而忽视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村委会主任认为村民委员会是由广大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了最大多数人的内心诉求; 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具有高度自治这一特点,因此不用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之间的矛盾在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时候会更加的激化,都想尽可能多的在村民委员会中安插亲己的成员。这种现象,直接导致村里矛盾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集体经济发展,阻碍了新时期新农村的建设。
2、宗族或家族势力影响
我国的宗族思想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底,对社会组织和个体活动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并植入人们家庭观念的深处,宗族之间会互相关照互相照顾。村民在推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与村民代表时,往往也会倾向同自身联系比较密切的宗族人员。一般在村里都有大姓和杂姓之分,有的村子大姓就往往会占据选民的绝对优势权。本族选民一般会受到宗族观念或宗族势力的影响,不选外姓人员。所以在一些地方的选举过程中,人口较多或有一定权威背景的大姓通过对能满足自己利益的候选人投票,甚至会影响到正常的选举。而宗族势力往往在选举中获得
行政权力后,只满足于本族人的利益而忽视其他姓氏的利益诉求,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在基层组织的贯彻实施。
宗族势力干扰选举往往通过以下的几种方式:非法成立宗族的助选机构,机构人员由本族内有威信、善于活动的人组成,对选举的候人员、村民代表以同宗同族为由进行游说,拉拢选票,见效果甚微就会动用一些违法手段,例如劝说本族选民选自己人,监督其投票行为,甚至对没有听话的选民恐吓干扰选举结果的产生。并借机向上级或在选民中间散布是非,损害竞争对手的正面形象。一旦发现之前的干预手段收效甚微,达不到干预选举结果的目的,就会冲上去撕毁选票,或者抢走选票箱影响正常选举程序,甚至威胁工作人员,使用各种手段阻止选举的正常进行,并以各种理由或借口到上级单位上访要求推迟选举或重新选举等手段达到破坏选举的目的。
3、不正当的竞选
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农村以及在社会公共道路建设中被占用土地的农村,由于具有资源和利益的相对优势,村民委员会作为依法自主处理内部事务的“法人行动者”,掌握着一定的资源和分配资源的权力。所以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就成了一些“乡绅”获取资源的途径。在竞选之际充分利用了村民只顾眼前利益的心理,通过贿选的方式拉票。在成为村民委员会之后会利用自己手里所掌控的资源和分配资源的权利为自己谋求私利,损害了集体利益。
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改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不正当竞选的手段也有了新的变化,过去拉选票是候选人挨家挨户上门,通过联络感情或承诺为村民办实事来换取选票,但是现在开始转为用日常用品等实物拉票,甚至直接用钱来换票。
三、总结:
针对以上三方面的分析,不难看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困扰着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落实。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分析它们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具体优化换届选举工作的路径,对于今后村委会选举程序的正常运行,对村民自治工作的落实,对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放远.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8.
[2]张永波.村民自治中的选举问题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1.
[3]李彦琦.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D].华中师范大学,2011.
论文作者:冯思洋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6年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18
标签:村民委员会论文; 换届选举论文; 宗族论文; 村民自治论文; 工作论文; 村民论文; 农村论文; 《科技中国》2016年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