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斯代换的几点思考_公共选择理论论文

关于科斯代换的几点思考_公共选择理论论文

关于科斯替代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科斯信条”的自负

科斯信条的自负具体表现在:(1 )断然地排除科斯企业之外的企业形态。(2)从容地排除科斯企业内部化的非市场交易因素, 这些因素并非替代市场交易的产物。科斯信条虽然源于科斯,但并不为科斯所满意。半个世纪后的科斯特别强调总体制度结构影响企业组织费用的差别;在他看来,“企业的性质”只是说明了企业为什么会存在,但没有说明企业所担当的功能是如何分布于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这种不满无疑隐含了以下思想:企业出现的制度背景远不止市场交易形式,后者仅仅构成生产的制度结构中的一个因素。正因为此,科斯把阐述清楚“生产的制度结构”称为老年人的梦想,且以此命名领取诺贝尔奖讲演。基于此,我们认为科斯信条断言企业“一维”地“替代”市场,有违科斯后来的努力。

二、科斯替代的所指

科斯的替代。从词义上看,替代是指以甲换乙并起乙的作用。其中隐含着一个必要条件,即甲之所以能起乙的作用,是因为它们的功能具有互补性。在企业与市场的替代关系上,这种隐含的互补性受到为数不多的注意,例如,张维迎则指出企业与市场在微观层次上可以相互替代,而在宏观层次上则是互补关系。如果仅限于替代关系,就无法解释市场交易与企业内交易在历史上同步扩张的事实。其实,在写作“企业的性质”之前,科斯在1932年3月24日的个人通信中, 就已经把一体化即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看作是“将不同的功能置于同一控制之下”。既然同一控制含有不同功能,那么这个控制装置内部交易的不同功能必然是互补的。因此,替代一般既包括互斥更含有互补,这种功能上的互补性替代对于某一制度安排而言,就是被替代交易形式的内部化,例如企业对市场的替代即内部化市场契约交易,对政府的替代即内部化公共选择,对社区的替代则是人际交易的内部化。

然而,“企业的性质”中的“替代”似乎忽略了替代所隐含的互补,而且这一忽略为各派企业理论所共同遵奉(企业经济史学者,例如钱德勒似乎例外)。这一忽略主要表现在,科斯在指出企业可以作为市场交易替代物出现之后,接着就把注意力着重放在“为什么所有生产不由一个大企业去进行”这个问题上。这一思路无疑地把企业与市场置于相互排斥的位置上,而且,科斯为解释这一问题所提供的两个论点更加强了企业与市场互斥的逻辑性:一个论点是企业的扩张会导致效率降低即收益递减,从而企业将倾向于扩张到企业内部边际交易成本等于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另一个论点特别强调实际交易(注意:科斯把它理解为“市场交易”)多样化,从而作为市场交易替代物的企业存在着成本差异,由此即便撇开收益递减问题,也会得出企业替代市场不会导致市场的全部内部化。

“企业的性质”为什么过分专注于替代而宁愿失去其互补性?可以猜测的原因是科斯仅仅为了解释企业的存在;科斯多次回忆说,“仅此而已,别无他求”。既然以交易费用来解释企业的出现,势必涉及企业与市场的边沿关系、企业外交易形式的多样化以及企业内部构造的基本设定。在这样几个方面的深入说明中,科斯不自觉地赋予替代以排斥性含义:(1)在企业与市场的边际上,突出存在着均衡的替代关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引入“边际”与“均衡”使得“替代”只能获得排斥性含义。(2)为了维护企业是市场的替代物这一结论, 就需要把现实的企业组织成本千差万别归结为企业外交易形式的多样化。这一归源本来含有内部化的意思。然而,科斯在正确地放松了市场交易同质性假定的同时,却固执地坚持多样性交易的市场化假定。这种固执也许埋葬了科斯晚年经常怀念的思想火花。由于以市场交易的非同质性替换了企业外交易的多样性,企业替代市场所含有的内部化倾向便被淹没在排斥性功能之中。(3)为了集中说明企业出现的原因, 科斯干脆把企业内部构造假定为一个“袖珍政府”: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企业家指挥生产;或者说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直到在为《企业、市场与法律》一书中文版所作的序中,科斯再一次指出企业实质上是一个小的统制经济。可见,科斯是以企业内部化政府行政命令,或者说是以企业与政府的互补来实现对市场的排斥性替代。这表明,科斯的互斥性替代维度(即企业与市场),是以另一种潜含的互补维度(即企业与政府)为条件的。这一点可能是科斯及科斯信条未曾料到的。

三、企业替代的维度

由此看来,企业所实现的替代并非单一维度。实际上,如果我们排除了企业内部化行政命令,仅仅从企业与市场的这一维度看,科斯企业只不过是一个边际替代的均衡点。这种非实体性的企业虽是易于处理的,但却不是现实的。因此,需要从互补性的多维替代角度来重新思考企业安排。这里,笔者不去重复企业锥体安排假说,而只是主要从科斯那里找到反面证据来指出企业对市场、政府、社区三维替代的特性。

1、契约交易的内部化。

企业不仅是对市场的排斥性替代,而且还内部化了市场的契约交易。在科斯那里,先是假定市场交易在企业内部被取消,接着把重点转到了带来交易费用的契约方面。契约特别是长期契约成为市场与企业的联结点,换言之,是契约使企业内部化了市场,从而使企业成为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所以,科斯在其回忆中承认企业内部也可能存在市场。

这种通过契约内部化市场的表现主要有:(1 )授予企业家的权威。企业家的权威无疑来自契约形成的委托权。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在实际上不过是市场契约在企业内部的延伸。不论委托代理关系被如何模型化,也不论把这一理论怎样地运用于公有企业的分析中,其灵魂就在于它所潜含的契约关系背景。没有契约背景,委托代理理论就失去了生命力。(2)要素市场对产品市场的替代。 科斯的回忆进一步肯定了张五常等人的研究,即企业问题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安排的选择。从产品市场契约到要素市场契约,正好是契约交易内部化的表现。(3 )协作隐含的契约性。阿尔奇安与德姆塞茨不仅公开怀疑科斯企业的权威性,而且潜在地假定不可分的协作生产必然采取企业体制。然而,说是因测度困难而使协作生产不能采取市场体制也好,或者说协作生产的优势来自剩余索取权的明确归属也罢,协作生产不可分性本身恰恰是以独立协作之间隐含的契约为条件的。协作生产的技术不可分性,与其说决定了协作隐含的契约性,不如说是协作交易契约性的结果。

2、公共选择的内部化

如前所述,科斯在指出企业是市场的替代物的同时,实际上以企业内部化行政命令或者说以企业与政府的互补替代为前提的。由于政府安排是一个规则交易或立宪契约的公共选择过程,因而,企业对政府的互补性替代可以看作为公共选择或立宪契约的内部化。

人们之所以忽视企业内公共选择意义,可能有以下原因:(1 )把企业的权威仅仅归结为要素契约形成的委托权。张维迎正确地把企业的权威与批挥特征作了如下区分:后者与经营功能相关,前者则与委托权相关。但他没有进一步表述指挥权来自哪里,即经营指挥权在委托权之外的来源。笔者以为,这种委托权之外的指挥权力恰恰来自企业内部公共选择的同意。如果说,董事会的同意是企业家指挥权力的委托权来源,那么,企业内部各级雇员及其团体例如工会对于企业规则的同意,则是赋予企业家权力的内部化公共选择的来源。(2 )把企业内活动仅仅看作个人选择行为。笔者认为,不论企业内交易还是企业的对外交易,都具有个人选择与公共选择的二重性,换言之,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存在于市场之外的广阔空间。作为独立的法人、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无疑具有“个人”选择意义;如果从企业作为利益集团参与院外游说角度看,它已经是处在公共选择过程之中。企业内交易也是如此:在契约限定范围内,企业家的指挥权力代表着企业的个体选择;而当企业内部各方面就契约没有载明的具体细节进行讨价还价时,企业内部的交易就属于集体选择活动。因此,企业内部关于契约外的具体细节的谈判交易,正是公共选择内部化的典型形式,这种谈判在雇主与雇员(或雇员团体)、股东与经理之间进行。(3)默认了科斯企业映射的特殊制度背景, 即企业参与公共选择活动界线分明:企业外的游说属于公共选择活动,而企业内谈判纯属企业“个人”的私事。这只是一种直观。在我们看来,公共选择的外部化与内部化边界位于某项集体活动能否直接改变或影响社会性规则。外部化的公共选择可以改变或影响社会性规则即社会性立宪,而内部化则指这种活动仅仅直接影响和改变组织规则或者社会性规则的组织运用,即组织性立宪。它们不仅并非界线分明,而且还可以相互转化。立宪费用问题需要引起特别注意:作为努力之一,笔者曾把我国普遍存在的内耗现象归源于社会立宪费用的组织化,后者由特殊人际关系(即私人关系圈)的隔离功能所承载。这就涉及到了企业内的人际交易。

3、人际交易内部化

笔者认为,在讨论市场、政府、企业这些现代制度安排及其关系时,绝不能忽视古老而又现实的社会区安排。作为社区的基本交易形式,习俗交易以人际交易为表现形式:它的特征以萌芽形式几乎包含在全部现代交易中:习俗交易既包含了后来以政府、企业形式出现的等级特征,也具有市场交易的平等性、互惠性。这种等级性与平等性最初朝着政府与市场两极发展,然后才被企业所替代。甚至一个运行中的机构(即企业)也是一种习俗。只要存在着社会交易,企业内部化社区人际交易就是必然的,这就好象企业内部化市场一样。如果说,企业一体化契约交易形成了企业内部市场,那么,企业内部化人际交易则形成了企业社区或企业文化。企业内部化人际交易的意愿在于节约非人际交易的签约费用特别是履约费用。当然,这种意愿的实现也有可能降低激励动力。并且,内部交易的节约功能受阻部分地限制了企业的扩张。不论如何,内部人交易就是所谓“内部人控制”的自然基础。这一点也许并非转轨经济中的特有现象,发达市场经济中所以没有出现“内部人控制”,其原因可能在于那里的内部人交易没有能够获得实现控制的制度环境。也许,内部人交易给企业文化现象提供了经济方面的解释力。

关于企业内部化人际交易的表现,笔者已从交易位置的专用性、企业内部职能的专门化以及团队生产的不可分性等方面作了正面说明,这里从反面提出一个问题:尽管科斯企业提及了交易位置和关系系统,但科斯企业为什么把社区交易排除在替代的视野之外?原因不仅在于科斯研究的世界中社区性资源不甚突出,主要还是下面的潜在假定简单撇开了对社区的替代:社区完全内化于市场,社区不过是一个狭小的市场而已。这一假定虽然超越社区桎梏论或市场罪恶论,但其片面性在于把社区与市场仅仅看作交易范围上的差异,从而忽略了它们在交易机制上的不同。从交易机制来看,社区与市场分别是人际交易与非人际交易的两极,是两只不同的“无形之手”。所谓非人际交易是指存在第三方实施合约的交易形式,而人际交易的合约一般是自我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第三方实施合约的质量高低,决定着市场与社区交易的此长彼消以及社区性资源成长为市场性资源的程度。这个第三方天然是政府或法律。把社区内化于市场是如此悄然而至今没有引起注意,其原因可能有:(1)社区与市场同为“无形之手”。 尽管它们在交易机制上存在着差别,但它们交易的“无形”在结构上是相同的,最多只有范围的区别。所谓交易同构主要是指交易上的互惠与等价,社区中的互惠交往与市场上的等价交换是完全类似的,并且,等价交换恰是在互惠交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社区与市场交易都具有这种平等性特征,因而容易被人们视作内化关系。(2 )社区与市场在交易机制上的显性区别取决于政府或法律实施合约的质量。在法律实施合约质量较高的情形下,市场交易不仅较社区交易发展得更快,而且其化解社区性资源的程度也较高。因此,法律昌明在一定意义上标志着市场的发达以及社区被相应地消解。这一背景为人们把社区内化于市场提供了方便,更不用说特别注重于法律的科斯轻松地利用了这种方便。可是,对于法律实施合约质量较低的社会而言,此种方便就不复存在。

四、结语:企业形态的多样性

原来,企业形态的多样性,不仅来自它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多样形式,而且源于实际交易形式的多样化,是多种交易形式聚集边界的“公共域”。这一公共域中,至少包含了市场契约交易、公共选择与人际交易。如果我们把市场、政府与社区看作一个可以相互替代的基本三角制度结构,则企业所实现的替代就是以基本三角为底面的一个三维锥体。基本三角形中的任何一个“角”、“边”的变化都会引起另外两个“角”、或“边”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基本三角结构的差别,意味着不同国家或社会既存交易的制度资源及其可替代程度的不同,从而企业内部化交易的结果相异,由此呈现出各有特色的企业形态。

具体说来,企业形态可随其替代的基本三角形的不同而划分为契约型、社区型、命令型三类。契约型企业的锥体底面为市场对应长边的三角形。这类企业即标准的科斯企业。企业锥底三角形的长边对应于政府或社区,就是命令型企业或社区型企业。显然,科斯信条把社区型、命令型企业当作非企业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科斯企业同样也是对市场、政府、社区的三维替代,只不过它对市场的替代从而通过市场替代政府、社区的程度较高而已;而社区型或命令型企业则较少替代市场从而直接替代了较多的社区或政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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