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空隙的形成及其治理逻辑&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范式_精英主义论文

村社空心化的形成及其治理逻辑——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范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逻辑论文,主义论文,结构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4-0108-06

      一、问题的提出:村治变迁中的“空心化”现象

      “村治”、“乡治”、抑或是“乡村建设”,一直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重心和焦点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村社空心化”问题逐渐成为影响农村经济、阻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并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广泛“关照”与“策应”。当前学者们所称的“38、61、99”现象或称“386199部队”,即是村社空心化的具体表征[1]。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维度:一是地理学角度的“空心村”探究。如:空心化聚落[2]、住宅空心化[3]、乡村聚落空废化[4],等。二是经济学角度的“人才流失”问题的讨论。如:人口空心化[5]、人才空心化[6]。然而,迄今为止,无论是何种角度的分析,其研究内容大多局限于“空心村”(或“人才空心”)的现状扫描、存在问题及不足、治理困境以及解决问题的政策导向研究等等,且分析范式也仅仅利用经济学上的“推—拉”理论来探寻“人才流失”的形成机理。可以说当下的研究均局限于对空心化技术层面的认知,缺乏深度的理论分析,且这种单调的研究范式和研究内容难以形成深度的学术认识。基于此,笔者拟从政治社会学的视角,并试图引入新的理论分析范式——结构功能主义,对“村社空心化”的形成逻辑作一理论分析,探究其形成机理和未来实践指向,以便更好地为“乡村人才精英的外流、蜕变或武化,基层社会的权威或治理真空”等问题寻求进一步有效的理论解释,为“村社空心化”困境寻求创新的治理之道。对此,本文将“村社空心化”特作如下界定:即“村社空心化”是指在工业化、城市化、非农化及社会转型的发展背景下,村社社会结构不能有机整合导致对应功能运转不畅或紊乱所引发的乡村社会整体运转失效的一种失序状态。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的表现形式:一是集体层面的“权威空心化”;二是精英层面的“人才空心化”;三是个人层面的“合作空心化”。

      二、“结构—功能”主义:一种社会变革的整体性分析范式

      “结构功能”理论是在以往有关结构功能思想资源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其思想渊源上看,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生物学中的功能主义基本原则,后来,奥古斯特·孔德、赫伯特·斯宾塞、迪尔凯姆、马林诺夫斯基等人将功能主义引入到了社会学领域,并进一步引申出“社会整体和部分的关系”[7],以及“功能需求的概念”[8]。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则建构起了一套系统、完整的结构功能理论,并成为这一学派的重要领袖人物。该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四功能范式”(或称AGIL图式)[9],并指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形式的系统;构成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相应的功能;社会整体以平衡的状态存在着,其组成部分虽然会发生变化,但经过自我调节整合,仍会趋于新的平衡[10]。

      总体来说,帕森斯发展的“系统—结构—功能—行动”理论不仅可用来解释社会现象、解释集体的秩序和规范,更为当下社会诸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论解释性框架。这一理论把社会看作为一个均衡的、有序的和整合的系统,系统中的每一部分都对系统整体的生存、均衡与整合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系统的结构改变,其功能也会随之改变。而“村社空心化”正是在村社结构和功能的转变下,所引发的乡村社会失序状态。由此,本文拟运用这一分析范式对村社的变迁及其空心化的形成作一全景释读并进行学理分析(具体的“结构—功能”链分析思路如图1所示),以期为村社空心化的困境提供创新的治理路径。

      

      图1 “结构—功能”链分析图解

      三、形成逻辑:村社的“结构功能”之变

      传统时期“士绅自治”和人民公社时期“大队建制”的村治结构形态可有效保证村社的自治性和内聚性,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均衡。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后税费时期,市场经济的卷入和村社结构的巨变,导致村社内聚性消失殆尽,集体权威悬浮、人才精英外流、个人认同感衰弱,共同导致了村社“空心化”现象的出现。

      (一)传统社会时期:“士绅自治”的自运转逻辑

      传统时期乡村社会的典型特点——“散”。“士绅自治”是这一时期村社运转的主要结构形态,士绅的精英领导、集体的生产组织、农民的高度认同是传统时期村社有效运行的保证。首先,士绅的精英领导,保证了村社集体的组织生产和实际需求。士绅作为链接国家和乡村的中间阶层,不仅可有力地将国家的意识形态灌输给村社个人,并且凭借其在权力、声望、土地等方面的优势,在村社集体的组织生产中也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从而在村社的农事安排、日常管理、风俗习惯和伦理纲常上,都有效契合了村社的生产和生活的现实需求。其次,农民对村社宗族的高度认同是村社秩序均衡的基础。传统社会,由儒家文化和伦理纲常确立起的宗族性规范和权威,使得村社有着一种强烈的自我认同感,将“我们”与“他们”、“村里”和“村外”区别的清清楚楚,这种认同感还因为家族和村社的多种纽带而得到加强,村庄整体关联度高,合作能力强。由此,这就有效地维护了村社的内向性和凝聚力,有力保证了这一“自治共同体”的组织生产和秩序均衡。

      (二)人民公社时期:“大队建制”的运行逻辑

      这一时期乡村社会的典型特点——“统”。“大队建制”是这一时期的新型结构形态,主要呈现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农民个人”的表现形式。这种村社结构在国家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下,对乡村社会的建设发展和有序运行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第一,生产队集体的高度权威保证了村社资源的有效配置。人民公社是一种集权的体制,在该体制下,生产大队有着较大的指挥生产、制定粮食和经济分配方案等权力,可以直接支配大队内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进行村社的生产建设。第二,“干部统制”的精英领导保证了村社的有序运行。这一时期,“干部统制”取代了“士绅治理”,生产队队伍委员会负责整个村社的集体领导和生产管理,这不仅有效组织了村社集体的生产建设,更是有力地灌输和渗透了国家的意识形态和计划指令,农业合作化的推行、村社公共品的调配等都得到有力贯彻。第三,农民个体对集体主义的强烈认同保证了村社的有机内聚性。这一时期农民对党和政权高度认同,对国家意识形态强烈信任且根深蒂固,这充分保证了村社的内部凝聚力,使得乡村的权威、秩序和整体性结构保持着相对的稳定和均衡。

      (三)改革开放时期:“乡政村治”的运行逻辑——村社“空心化”初步形成

      这一时期乡村社会的典型特点——“分”。“政社分开、分田单干、分户经营”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标志,同时“乡政村治”这一新型的基层政权结构得以形成和建立,村社也逐渐由“共同体”向“空心化”衍变。

      1.集体层面:“权威空心”逐渐显现。“乡政村治”的政治格局下,村社的集体生产和公共生活日渐衰落和凋零,“家户主义”的再次萌生对“集体主义”的权威形成了强烈冲击。相比以前,生产队集体高度的政治权威保证了人、财、物等资源的有效配置,如今“分田到户、分户经营”的格局大大减少了村集体可供再分配的资源,削弱了其权力的经济基础,并且在新的体制下乡镇政府也由原来“三级所有”体制时期农村行政结构中的最上级,衍变成了政府权力延伸到乡村社会的最末段,集体权威大为衰变。由此,也就造成了“权威和资源”的双重空心,村社集体的“组织生产角色”遭到弱化。

      2.精英层面:“人才空心”初步出现。1978年后,规模庞大的市场化改革导致城市大门渐次向农民打开(如:允许农民个人到乡镇集市经商),停滞了近30年的城乡人口流动开始松动,同时“城乡分治”的社会政策和“工业优先”的经济政策也有所缓解,这使得农村中最具活力的中青年及部分知识分子大量外出,并形成了中国20世纪后期颇具特色的“民工潮”。这不仅使得村社的结构遭到瓦解,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村社的“人才空心”(即“38、61、99”现象),从而导致了村建主体的严重缺失,影响了新世纪的农村发展。

      3.个人层面:“合作空心”日渐浮现。一方面,村社结构从“大队建制”到“村民自治”的转换,导致了农民的观念由“靠集体”向“靠个人”转变,也即造成了农民对村社认同感的日益衰退和合作生产的冷漠态度;另一方面,人民公社“组织网络”的解体,以及新时期“利益网络”的生成,“工具性差序格局”的价值观念又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合作的消解。由此,也就造成了村社有机内聚力的逐渐弥散,村社关联日渐衰弱,从而导致了农民个体间不能达成长期的合作预期,合作生产、合作建设逐渐减少。

      (四)后税费时期村社运转的逻辑及其面临困境——村社“空心化”全面形成

      这一时期乡村社会的典型特点——“空”。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的表现形式:一是集体层面的“权威空心化”;二是精英层面的“人才空心化”;三是个人层面的“合作空心化”。

      1.集体层面:“权威空心”严重凸显。税费改革后,一方面,“三提五统、集资收费、农业税”等税费被上级的“转移支付”所取代,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但乡村集体却越来越依靠“借、欠、跑、卖”等非正式的策略行政来弥补税改缺口,以保证基层组织的日常运转和公共事业建设(教育、卫生、道路、水利等),由此便造成了基层政权的日益“悬浮”,导致乡村集体的权威遭到空前“架空”和“弱化”,乡村集体陷入了无动力、无作为的困境。另一方面,国家为了避免陷入所谓的“黄宗羲定律”(亦称积累莫返之害),更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阻止乡村集体的恶性收费,这进一步加重了乡村集体财政的“空壳化”,弱化了集体的权威性和组织力,使其无权威、亦无资源去组织和完成公共性事业支出建设,进而导致村社在物质、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停滞以及村民福利的缺失。

      2.精英层面:“人才空心”全面显现。一方面,人民公社寿终正寝后,城乡封锁的局面被一举打破,乡村除了财力、物力资源流向城市外,人力资源又有了新一轮的流失,而其中流失最多的当属乡村中那些具备一技之长、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开拓精神的乡村精英阶层。另一方面,跨进新世纪的门槛后,曾对乡村干部起着一定制衡作用的农民精英因经商和务工外出者越来越多,这为乡村干部留下了更大的权力运转空间,其权力行使的效率也越来越高,在这种结构形态下又导致更多的精英出走,这便产生了一种新形式的“权力内卷化”循环[11]。农民精英外流所造成的“人才空心化”使得本身就缺乏组织资源的乡村社区结构更是呈现出进一步疏松的趋势,使乡村治理面临多重困境。如:阻碍新农村建设;影响粮食生产;浪费土地资源;造成公共事业建设的供需断裂;导致留守人员的教育和赡养缺失;影响乡村的秩序均衡等一系列问题。

      3.个人层面:“合作空心”全面浮现。如前所述,村社结构的转换造成了农民对村社认同感的衰退和合作观念的消解,而税费改革后,乡村集体“无作为”的悬浮特性,更亦无权威和资源组织农民参与合作建设。另外,由于传统农村文化的日益解体,宗族意识的逐渐弥散,农民认同感更是消失殆尽,村庄社会关联度日益低下,原子化程度越来越高。而这些所造成的后果即是进一步地加速了农民对乡村集体信任度和认同感的衰退以及农民间合作能力的弱化。与日益组织化的整个社会相比,农民间的自我组织能力无论在政治、经济,抑或是社会方面都很低下,而精英流失所造成的“人才空心”更是强化了农民间“合作空心化”的出现,造成了乡村结构的进一步疏松,使得分散的小农在资金、技术、信息等资源的获得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使农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陷入困境。

      综观之,从传统社会“双轨政治”(国家—士绅—农民)的三层社会结构,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新型结构形态,再到改革开放后“乡政村治”(村干部—农民)的两层社会结构,笔者认为:乡村社会的良性运行靠的是村社结构中集体组织的高度权威性和村社认同感所带来的村社内聚性。传统社会时期士绅阶层的高度权威和农民对宗族的高度认同,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集体的高度权威、“干部统制”的精英领导以及农民对国家意识形态的强烈认同,这些都保证了村社的有机内聚性,从而维持了村社的秩序均衡。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后税费时期,由于村社结构的转变,导致其对应的功能逐渐弱化和丧失,基层政权的日益悬浮、乡村精英的单向流失、农民认同感的严重衰退,共同导致了乡村社会的多维空心,即“权威空心”、“人才空心”、“合作空心”。究其原因,“乡村治权”的衰变是其本源。所谓“乡村治权”,即指乡村组织凝聚、配置治理资源从而进行乡村治理的权力,其中治理资源包括物质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12]。由此可知,“乡村治权”的衰变所带来的正是村社结构内部权威性和内聚性的衰弱,集体层面的权威空心使其失去了自主调配资源的能力,精英层面的人才空心使其失去了乡村治理所必需的人力资源,个人层面的合作空心使其失去了乡村治理所必需的组织资源,三者的严重“弱化”和“空化”,必然带来村社结构内聚力的消散和乡村治理的多重困境。

      四、治理逻辑:“村社共同体”的重塑和“城乡共同体”的构想

      滕尼斯曾提出“共同体”这一概念,他指出“共同体”是指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建立在有关人员本能的中意或者习惯制约的适应或者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之上,是一种自然形成、整体本位的、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识的完善的统一。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都是其基本表现形式[13]。据此分析,传统社会时期的乡村便是一种“血缘共同体”的结构形态,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则是一种融合血缘、地缘、精神的一种混合形态的共同体,正是这种共同体的属性,保证了村社运行所必备的内部凝聚力和有机内聚性。改革开放后,集体权威的衰败、乡村认同感的弱化,共同导致了村社“共同体”向“空心化”状态的衍变,并引发了“空心化”的多重困境。基于此,笔者认为:“共同体”是应对村社“空心化”困境的一种有效路径,可通过“村社共同体”的重塑和“城乡共同体”的建构,来消弭“村社空心化”的多重困境。

      (一)村社共同体:应对“村社空心化”困境的有效路径

      “村社共同体”的重塑,具体来说,包含三个层面的要求:

      1.集体层面:强化村社权力,增加集体权威。一方面,可以允许村社集体向村民个人收取公共事业建设费用,增强集体权威感,以克服村社居民的各种搭便车行为而导致的公共品供给短缺状态,同时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也应公开透明,以防止少数人巧立名目、恶性收费、挪用公款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可将国家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延伸到村社一级,以便弥补乡村集体财政的“空壳”,消除“资源空心”,以达到增强集体权威和公共事业建设的目的。村社作为既有表达偏好,又有自我供给能力的一级,富裕的村社建设资源必然会带来乡村社会的秩序均衡,以及村社强大的集体权威。

      2.精英层面:吸引人才回流,增强精英领导。乡村精英是村社秩序均衡的内生动力和领导力量,如传统社会时期的地主、士绅、宗族长老,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积极分子(主要指党员)等。一方面,要加大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等政策施行,促成优秀人才向农村回流,在待遇无法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可通过感情留人、事业留人等方式,努力为其提供比城市更广阔的施展才华的空间和发展机遇;另一方面,政府可加大力度鼓励农民回乡创业,如:建立规模性农场、种植业、高效农业等,为回乡创业的农民提供更多的资金贷款支持,以及公益的、免费的创业信息资源支持和正确的舆论引导。

      3.个人层面:强化村社认同,增强组织合作。村社认同和组织合作是重塑村社共同体的内在基础,可有力增强村社内部凝聚力。一方面,可以通过开展一系列能增强村社整体功能的象征性的活动和行动来提高村社认同,如:春节期间的舞龙舞狮会、元宵节灯会、端午节龙舟竞赛、村社建设成果发展汇报大会等;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村社内部建立一些民间组织,在实践中培育和锻炼农民个人间合作能力,来增强村社的整体认同,如一些农民合作组织或公益性组织(村民理事会),可以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中发挥集体与村民之间连接的作用。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公共场所、公共娱乐、公共空间等非物质性公共事务的建设,这是增强村社认同的核心保证,良好的公共空间不仅可以给农民带来愉悦的心情,更有利于创造人与人之间以及人对村社的认同,进而有助于村社内部整体合作能力的提升和内部凝聚力的增强。

      (二)城市包容乡村发展:消弭“村社空心化”困境的深层反思

      “村社空心化”的形成不仅与村社结构的变迁密切相关,而且与国家的政策制度也紧密相连,一直以来的“城市偏向”政策其实也是导致“村社空心化”的一种隐性因素。因此,我们在致力于重塑“村社共同体”的同时,还应该努力倡导“城市包容乡村发展”[14]的价值理念,并在此基础上致力于建构一个更大的社会共同体——“城乡共同体”,以此来以消弭乡村空心化的诸多问题。

      1.“城乡共同体”的构建应在“城市包容乡村发展”价值观的基础上,以“社会包容”为其整体氛围,从理论与价值上倡导“包容性的社会”,尤其以倡导“心理包容”为基础的社会包容,致力于将这一发展观从理论转变为一种实践行为[14]。“心理包容”的强化可以提升对城乡社会一体的整体性认同感,这种认同感必然会使原来乡村资源的“单向流失”向城乡间资源“双向流动”转变,资源的富裕和认同感的增强又必然会带来村社集体权威的提升和农民间合作能力的加强,最终可有效消弭“村社空心化”困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体化。

      2.在政策的设计与执行上,应改变“以大城市为中心”的政策导向,将政策重心转移到“城乡并重、乡村先行”的轨道上来。比如,可以努力引导农民就业,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以提升农民对社会的认同感;加强社会志愿资源培育,积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弥补村社资源不足;加强就业、医疗、养老等全方位改革,建立中低水平、全方位覆盖的全民社保网络;通过政策以及人才、财政、信息等其他各种各样资源的持续输入,加快乡村建设的进程等。总之,“城乡共同体”建设的实质是政策重心持续地、渐进地向农村倾斜,闯出一条“农村包围城市”、“城市包容农村”的全面现代化新路。

      3.在乡村的基本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上,主张城市政府通过“援助”或“援建”的方式为乡村做出“经济担当”,参与乡村的“软硬件”建设,实现城市对乡村的包容性发展,最终实现“城乡共同体”建设目标。比如,可大力推进“资源下乡”和“服务下乡”工程,这包括优质教育资源下乡、人才精英下乡、公共产品下乡、物力财力下乡,以及“七站八所”的公共服务下乡等等,通过资源供给与服务提供来有效增强集体权威和社会认同,以达成“共同体”形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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