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论文_唐婷婷

试论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论文_唐婷婷

(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海南儋州571700)

【摘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与深入,法医临床鉴定在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作用逐渐体现出来,但是当前法医临床鉴定分析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针对鉴定过程的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法医临床鉴定,通俗的说法又称其为法医伤情鉴定,它是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从业资格的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从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依据临床医学相关法律对人体伤情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同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观点等主观评价的一种司法鉴定活动[1];目前,我国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期,司法体制改革在不断完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同时,受到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影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与日俱增,迅速地发展了起来,一方面提高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普及率,保证了司法鉴定的效率,为其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一些不规范、不恰当的操作等因素也使得临床鉴定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在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观点与措施,希望得到同行业人员的重视,共同为法医工作的未来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时机把握不准

鉴定时机把握不准是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出现频率最多的问题,若在临床鉴定中出现鉴定提前,则鉴定偏重导致轻伤鉴定为重伤,若鉴定延后,则鉴定偏轻导致重伤鉴定为轻伤[2];在实际临床鉴定过程中,鉴定时机把握不准的问题最终会导致缺乏对人体伤情的详细分析,对人体当时伤情及潜在后果不能给出准确的评定的后果。

(2)活体检查不规范,鉴定技术水平低下

活体检查是清晰地弄清人体伤情的必要步骤,也是法医临床鉴定的重要环节,为鉴定结论提供科学依据,但是在实际临床鉴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检查不准确、不全面的境况,并且对检查结果的表述不一致、不清楚,容易给人造成异解和歧义;此外,部分法医临床鉴定从业人员专业技能素质偏低,缺乏临床实践经验和丰富的医学专业知识也可能导致无法准确地判断检查结果;在一些地区,鉴定技术水平不够、设备老旧等现象也可能是制约活体检查的因素[3]。

(3)缺少全面地临床资料

临床资料是法医鉴定过程中下结论、给建议的参考资料和重要依据,包括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资料诊断、各种影像平片、用药记录、护理记录、输血记录等临床诊断和护理材料,它们是临床鉴定过程中的基本参考,若收集不全,或者缺少某些部分,则使临床鉴定结果缺乏根基,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便很难保证[4]。

(4)鉴定分析说明过程存在瑕疵

临床鉴定分析过程是将鉴定过程做出的科学性结论详细地、清楚地为鉴定人进行讲解说明过程,它可以帮助鉴定人很好地了解案情、掌握鉴定资料、清楚活体检查过程和问题,使得鉴定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鉴定结果[5],同时,也使得鉴定结果能够接受质疑,接受考验的过程,保证了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在实际的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往往会忽略活体检查和临床资料等客观表现人体伤情的数据资料,依据主观意识进行判断得出结论,将鉴定过程情绪化,使得鉴定分析过程缺乏依据,所以只有良好地鉴定分析说明才能够使得鉴定人更加理解和接受鉴定工作和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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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鉴定结论表述缺乏科学性

鉴定结论用语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要结合鉴定内容表现其工作的科学性,切勿追求过分精确,使得鉴定结果容易造成混乱和歧义[6];而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轻伤较重且不构成重伤的情况,法医的鉴定结论会出具轻伤偏重或者重伤偏轻的结论,导致了鉴定结论表述的不准确、不科学性,不仅损伤了被鉴定人,而且导致法医临床鉴定丧失了科学性和权威性。

(6)临床鉴定标准尚未完善

当前,现行的法医临床鉴定标准还不完善,需要不断的补充与更新,如“功能障碍、功能严重障碍”等医学词汇缺乏具体的解释,这些问题往往根据法医从业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这就导致了不同鉴定人或者不同鉴定结构的鉴定结果存在差异。

二、提高法医临床鉴定准确性的措施

综上问题所述,笔者根据自身经验,提出如下相应的解决措施。

(1)把握最佳的鉴定时机

通常,鉴定意见应当在案发后和诊疗前的最短时间内给出,若情况不允许,则要给出相应的暂定意见,比如,对于损伤后关节运动障碍程度的鉴定,就要在医疗结束后进行,否则,鉴定过早会导致鉴定结论偏重,给鉴定结论提供错误证据;所以,就把握最佳的鉴定时机,笔者认为需将鉴定过程分为两次,一次是在案发后和诊疗前在接到报案时立即进行鉴定,给出相应鉴定意见或者暂定意见,第二次是在医疗结束后或者恢复三个月时再进行鉴定,依据鉴定标准综合得出鉴定结论;

(2)规范检查方法,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和水平

法医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要认真负责,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于客观事实对人体进行详细地检查,分析研究病历和各项数据记录,得出客观科学地结论,避免受当事人主观情绪而使鉴定结果具有倾向性;此外,鉴定人员还应该具有良好地专业素质和高尚的职业操守,具有鉴定地科学信仰,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人情,避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同时,加强医学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准,努力地做到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

(3)鉴定结论语言要准确、客观

法医临床鉴定分析和鉴定结论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分析语言要具有科学性和逻辑性,分析说明要详细简介、准确细致,检查结果要准确客观,避免使人产生误解与歧义,同时,鉴定结果也要能够经得起质疑与检验。

三、小结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法医临床鉴定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日益凸显,从业人员科学准确地给出临床鉴定结论对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本文笔者针对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并根据相应问题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目的在于期盼法医临床从业人员能够共同探讨来解决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法医临床鉴定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权威,为未来临床鉴定的创新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亮,李永明. 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研究[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36):146.

[2]吴道坤. 探讨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J]. 法制博览,2015,(13):179.

[3]茆小弟,凌庄. 论法医临床鉴定检验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36):123.

[4]凌庄,茆小弟. 试论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35):149.

[5]孙海波. 浅谈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A].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2014:2.

[6]唐金浩.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问题的探讨[A].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2014:2.

论文作者:唐婷婷

论文发表刊物:《医师在线》2017年4月下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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