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完整的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体系_党建论文

论构建完整的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体系_党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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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反对和防止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所谓治本,指的就是要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从源头上治理和铲除腐败产生的条件和土壤,而这里所说的“制度”又是就广义而言的,除了“制度”的本意之外,它还包括了体制、机制和法制诸多含义,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纪规章和党规党法等。从党的建设的角度看,所有这些,其实质也都是要解决一个如何规范党员行为的问题。由此可见,进一步强化对党员行为的规范,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对当前和今后的反腐败斗争,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党员行为规范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和防止腐败的重要制度保证

所谓制度,是指那些规范人的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规则的总和,是人们所应遵循的各种规范化、定型化了的正式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的总称。它受到一定权力机构的强力保障,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具有管束、支配、引导和调节人们行为的作用。制度对社会秩序的构建具有全局性的影响,且这种影响不在于一时一事一地,而在于长期的、全面的、整体的规范作用。制度缺陷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秩序失范、腐败现象严重的深层次原因。以制度创新遏制腐败,就党内而言,就是要加大用法律法规、政纪规章和党规党法规范党员行为的力度。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铲除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和条件,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可以说,这是贯彻落实从严治党方针,使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真正取得成效的治本之策。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对自己党员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党纲及若干具体文件的形式对党员的行为作出规定。此后,又不断形成了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同所处环境和任务相适应的一系列的党员行为规范。除党章之外,比较有代表性的重要规范,例如,在建党初期有《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在抗日战争时期有《扩大的中央第六次全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在解放战争时期有《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健全党委制的指示》;在建国初期还有《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关于党的团结的决议》等。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后,我们党对全体党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邓小平、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就规范党员行为问题作了很多重要论述。根据党的建设的实际,我们党在这一时期开展了大规模的党内立法活动。按照党章所载明的授权规定及法定程序,党中央、中纪委及中央各部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又陆续公布了一系列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党员行为规范文件,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等。其数量之大、质量之高、体系之完备、内容之全面,在我党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这些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基本适应了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条件下党的内外关系变化的新情况,是当前和今后确立和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全体党员行为的重要依据,对搞好我们党的建设,实现新世纪党的建设的战略目标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在21世纪到来前夕,我党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且强调全党同志都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这必将使党员行为规范的制定、教育、遵守和保障,获得前所未有的动力,达到与时俱进的新境界,同时,也对进一步强化党员行为规范,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形势、新的要求迫切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党员行为的规范。首先,这是我们党经受住执政考验的需要。历史和现实都告诫我们,执政党的建设和管理,比没有执政的党要艰难得多。执政以后,我们常常是被鲜花和掌声包围着,很容易变得自我膨胀,忘乎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党员的行为不能受到严格的规范,又缺乏来自内外部的监督,那就很容易走向腐败。因此,我们必须始终牢记两个“务必”,严格规范每个党员的行为,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放松。其次,这是我们党经受住改革开放考验的需要。我们党的建设必须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和特点相适应,针对当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必须通过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来规范各级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使我们的党员能够在急剧变化的条件下时时处处保持自己的先进性,防止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对党员队伍的侵蚀。最后,这是逐步加大反腐治本工作力度的需要。毋庸讳言,当前我们党内的腐败现象仍很严重。这当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长期以来,党内没有制定一整套明确的、严格的行为规范,使党员的行为无所遵循,从而导致一些意志薄弱的党员放任自流,失去党内约束,甚至被有些居心不良的人钻了空子,也是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中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制定道德和行为规范,及时教育,防范于先,既能体现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怀爱护,也是贯彻落实从严治党方针,从源头防止和治理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

进一步构建完备的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体系

党的历史告诉我们,像我们这样一个有几千万党员和几百万个党的各级组织的大党,没有一个完备的党员行为规范体系,党内生活就不能正常开展,党员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党内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就很难防止,党的肌体和党的领导作用就会受到严重削弱,最终必然影响和危及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此,我们党早已有了清醒的认识。党的第二、第三代领导核心邓小平、江泽民同志都多次深刻论述到党内法规和制度要“逐步配套”、“完整配套”,要“建立起一整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机制”等等。显然,这里所说的“配套”和“一整套”,实际都是在讲构建完备的党员行为规范体系问题。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情况是:一方面,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对我们党的建设并进而对我们的党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原有的党员行为规范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的党员行为规范应当根据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根据党的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及时地制定出来、颁布施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和加强对党员行为规范问题的研究,并明确提出构建完备的党员行为规范体系的目标模式。

党员行为规范体系是否完备,应当有一个确切的、客观的标准。我们认为,概括地讲,这个体系应该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首先,它应当是全面的。所谓全面,就是说,其涵盖面要宽,要覆盖有关党内生活和党员行为的方方面面,能够回答党的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实践中遇到和提出的主要问题,从而使党员在各种不同情况下的行为都能够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号入座。其次,它应当是多样的。所谓多样,是指这个体系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各种具体行为规范组合而成。其中既有种类的多样,如党纪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又有层次的多样,以党内法规为例,有党章这一最高层次的党员行为规范,也有准则、条例、规定、细则、办法等第二层次的党员行为规范,此外诸如党内的各种决议、决定、指示、通知一类的文件似可看作是第三层次的党员行为规范;还有功能的不同,如实体方面的行为规范和程序方面的行为规范,其功能就各不相同。再次,它应当是有机的。党员行为规范体系的各个部分既相对独立、自成一体,同时又是整个体系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从属于党员行为规范体系的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以其内在的联系有序地排列组合于一个共同的大系统之中。如果相互之间没有这种内在的联系,那么这个系统就很难称之为完备,甚至可以说,不能构成体系。最后,它应当是稳定的。就一般情形而言,比之人们的社会实践,党员行为规范总是相对滞后。这就决定了,构建完备的党员行为规范体系不能指望一劳永逸,而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地去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讲,体系也是动态的,并非建立之后就一成不变。但是,作为一个完备的党员行为规范体系,却是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如果在其整体的框架结构、主要内容、主要分支等方面缺乏稳定性,那就很难说这个体系是完备的。

构建完备的党员行为规范体系,应当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党内法制。党内法规,是整个党员行为规范体系的核心和主体部分。因此,构建完备的党员行为规范体系,首先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党内立法工作。当前,除应继续适应新的情况及时制定一些具体法规之外,主要应该继续做好党内法规的系统化、配套化的工作。有必要在总结过去党内立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继续有计划地制定一些必要的基本法规。同时,也要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党内反对和防止腐败的现实需要,对那些已有的党内法规重新进行研究和评估,废除一些已不再适用的规范,修改一些不够完善的规范,重新制定一些新规范。此外,还有必要进行一些“法典编纂”工作,把党内某一方面或某一部门工作在历史上形成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清理出来,通过增补、删减、整理汇集,然后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和手续,形成党内的“法典”。

党内法制,是指党内法规和制度以及按照党内法规和制度建立起来的党内秩序。党内法制并不仅仅是指党内法规。事实上,有了党规党法,并不一定能保证有正常的党内生活和党内秩序。例如,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并非没有党规党法,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直到今天仍然还被认为是党的历史上一部较好的党章,但这些党规党法并没有能够阻止悲剧的发生。我们提出党内法制,更实质的问题在于一定要严格地依照这些党规党法办事并以此建立正常的党内生活秩序。无论是谁,如果违反了党规党法,就必定要受到相应的党纪制裁,这其中已经包含立法、守法和执法的内容了。我们认为,不断完善党内法制,必须建立以下五大体系:一是以党章为主体,以一系列党内准则、条例、规定、细则和办法等共同构成的党内法规体系;二是以健全的党代表大会制度、各种党内会议制度和程序性规定为基本要素的党内立法体系;三是以党性和党规党法教育为思想基础的党内守法体系;四是以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专设的纪检机构和完善的处罚、申诉制度为组织保证的党内执法和保障体系;五是以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及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为可靠依托的监督体系。确立了这样的党内法制,构建完备的党员行为规范体系也就具备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条件。

构建完备的党员行为规范体系,还应当明确地将法律和道德规范纳入党员行为规范体系。党员行为规范主要是指以党的名义制定和实施的党员行为标准,具体讲就是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各种党内的规范性文件对党员的要求。但党员行为规范的外延又绝不限于此,法律和道德等适用于全体公民的行为标准也都是一种重要的党员行为规范。我们可以理解为,前者是狭义上的党员行为规范,是党员行为规范体系的主体和核心部分,而后者则是广义上的党员行为规范,是党员行为规范体系的展开和延伸部分。法律、道德规范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遵守的。党员也是公民,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当然也不能例外。虽然一个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公民并不等于就是一个合格的党员,但毫无疑问,一个合格的党员首先应当是一个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公民。

切实将共产党员行为规范落到实处

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党员行为规范的落实问题。如果不抓落实,或者虽然抓了但抓得不力,那么,尽管规范制定得再多、再好、再全、再细,也是空的。

抓落实,首要的问题,就是要求每一个党员都要自觉遵守党员行为规范,这是使党员行为规范落到实处的重要基础。增强遵守党员行为规范的自觉性,要求每一个党员都要认真学习党员行为规范,通过经常的、系统的学习,真正做到知规、懂规、守规、护规。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很大程度上与党员行为规范意识淡薄有关。增强遵守党员行为规范的自觉性,还要大力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强化党员行为自我约束机制。每一个党员都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注意认真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从而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一个党员来说,一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出现偏差,其道德行为也往往会发生问题。事实证明,有些党员在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面前打了败仗,经不起各种诱惑,走到邪路上去了,甚至成为社会的蛀虫和罪犯,归根到底就是这些人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出了问题。

抓落实,还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更加严格地执行党员行为规范并对违规党员严肃处理,这是使党员行为规范落到实处的根本保证。我们的每一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没有超越党内法规的特权,都必须受到党内法规的约束,违反了党内法规,都要按照党规党法严肃处理。近年来党内法规制定的不算少了,但在实行当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上宽下严”、“时宽时严”、“法不责众”、“以罚代惩”、“以教代惩”、“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等等现象,在执纪过程中还常有发生。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党的纪律有时候在一定程度上从铁的纪律变成了豆腐纪律、弹簧纪律。这些现象必须引起我们充分注意,必须得到彻底纠正。除了正面教育之外,对违反党员行为规范的行为要给予及时的、适当的、严肃的纪律制裁。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追缴力度,并限制其从业资格,增大其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只有通过制裁这些违反党员行为规范的行为,才能极大地维护党员行为规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避免和制止更多、更严重、更大范围的违反党员行为规范的行为发生。

抓落实,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责任尤其重大,应当更严格、更自觉地以党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为党员群众做出好样子,这是使党员行为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领导干部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们在贯彻落实党员行为规范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相对于广大党员群众而言,他们是表率,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党员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领导干部在前面怎样做、做什么,党员群众通常也会跟着学、跟着干。因此,无论他们遵守还是违反党员行为规范,都常常会产生一种辐射或连动效应。如果一个地方、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腐败了,这个地方、单位或部门的问题往往会很多。反之,如果一个地方、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清正廉洁,往往能带好一个地方、单位或部门的风气。由此可见,全体党员的自觉守规与领导干部带头守规有着莫大的关系。此外,领导干部还是贯彻落实党员行为规范的执行者。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使自己管辖的地方、单位和部门的党员都严格遵守党员行为规范,对违规党员要大胆地进行批评、教育和查处。当前最重要的就是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己所负责、所分管的地方、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并认真抓出成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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