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封闭式贷款措施帮助外经贸企业走出困境_银行论文

利用封闭式贷款措施帮助外经贸企业走出困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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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经贸封闭贷款办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1999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等五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外经贸办法》),此办法主要针对国有外经贸企业。新公布的《外经贸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

1.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外经贸企业加强收汇考核的要求

《外经贸办法》充分体现了外经贸行业的特点,外经贸封闭贷款将实行“收汇挂钩”,以“安全收贷”为前提。

“收汇挂钩”是指将使用封闭贷款企业的收汇率与封闭贷款的利率高低挂钩,即收汇率愈高,贷款的利率愈低;反之,收汇率愈低则贷款的利率愈高。利率水平的高低严格掌握在中央银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收汇率的高低主要参照外管局和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安全收贷”是指贷款银行要根据商品出口或承包工程项目不同的结算方式,以安全收汇为前提,合理确定规避收汇风险的方法,保证及时、足额收汇,按期偿还贷款。

《外经贸办法》不仅没有只停留在对有效益的出口和项目上,而且还突出了外经贸行业的特点,即外经贸封闭贷款将实行收汇挂钩、与安全收贷相联系,这样做不仅可以在人民币保持基本稳定的条件下确保国家外汇储备的适当增长,同时也是企业自身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应收帐款及时收回的需要,更是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改革经营机制的要求,也是外贸体制改革深化的一种体现。

2.封闭贷款的商业贷款性质得到确认

关于封闭贷款的性质,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很多企业认为这是一种优惠的政策性贷款,因此,对商业银行在推动封闭贷款业务中的谨慎从事怀有不少意见;有的甚至还用计划经济条件下获取银行贷款的思维来对待商业性质的封闭贷款,从而在银企双方引起了不少误解和矛盾。

此次下达的《外经贸办法》中规定:外经贸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由此说明封闭贷款办法既不是政策性的贷款,也不是优惠性的贷款,而是一种有别于普通商业贷款的特殊性商业贷款。

3.“税、费、薪、贷”扣减问题重新明确,特别是在扣“费”问题上有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虽然《外经贸办法》坚持了封闭贷款的商业性性质,但是不可否认,封闭贷款毕竟不是普通的商业贷款,否则,也就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规定办法。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封闭贷款不能扣欠企业原先的“税、费、薪、贷”,此办法在扣“费”范围上还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为保证封闭贷款的正常进行,在封闭贷款运行期间,税务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取企业以前年度拖欠的税款;企业不能用其支付原先拖欠职工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此帐户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外经贸办法》中还强调对企业进行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作过评估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收取费用,与此相关的土地、房产登记费等行政收费一律免交。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封闭贷款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正常运转。介理在封闭贷款确已正常运转并已取得良好效益的情况下,在业务中产生的利润,首先必须缴纳封闭贷款使用当期发生的税赋;其次,应该及时偿还银行当期所借封闭贷款;再次,还需缴纳国家规定应该上缴的收费;最后,再发放当期员工的薪水。国家对封闭贷款“税、费、薪、贷”所作的规定,充分说明了封闭贷款虽然属于商业性贷款,但它的确又是一种有别于一般商业性贷款的特殊的商业贷款。

4.全面提升了贷款办法的法规层次,封闭贷款办法得以规范

《外经贸办法》下发前,银企双方在封闭贷款问题上已经作了大量探索,不少商业银行实际上已经操作了不少封闭贷款,而且效果也不错,如不少商业银行与企业实施的“打包贷款”,在利率多次降低的情况下,为了减少企业的利息负担,银行主动为企业提供的“新贷还旧贷”等,都是封闭贷款的雏形,也是当前制定封闭贷款办法的基础。特别是有的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还专门制定过封闭贷款的内部管理办法。但是总的来说,在《外经贸办法》下达前,大量封闭贷款的实践还主要停留在银企双方的“民间探索”上,没有提升到官方行政法规的层面。此次由中央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等五个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对封闭贷款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行政收费、税收扣减、贷款性质等多方面都作了规范性的规定,这一政策为银企双方大胆实施封闭贷款办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5.法律诉讼中冻结银行帐户问题有了突破性进展

在以往的封闭贷款业务中,亏损企业在遇到法律诉讼时,经常会发生法院冻结企业所有银行帐务的问题,一般来说,冻结帐户也包括封闭贷款项下的专户。因此,如果继续执行这一规定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干扰封闭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因为很多亏损企业都已拖欠了大量银行和企业的债务,通常其拖欠金额都远远超过封闭贷款的规模,而且,亏损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也不在少数,诉诸法律也时有发生,被法院冻结帐户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不把封闭贷款排除在冻结帐户以外,也就无法确保封闭贷款的正常封闭运行,从而也就很可能出现封闭贷款的资金由于被法院冻结而发挥不了作用,或者被法院判定直接用来偿还企业债务纠纷中的陈年老帐,从而使封闭贷款的资金有去无回,根本发挥不了推动商品再生产和流通的作用。《外经贸办法》中明确规定:司法部门不能以企业其它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帐户和扣收专户资金。上述规定将从法律上排除了封闭贷款办法执行中的最大障碍。

二、外经贸封闭贷款的运行现状

1.封闭贷款的积极作用

封闭贷款虽然规模不大,但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从贸易上来说,推动了出口的发展,仅中国银行一家就贷出了数十亿元的资金,这不仅可以为国家创汇4亿多美元, 而且更重要的是增加了企业开工和就业的机会,为稳定中西部边远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作出了贡献。从企业角度来说,贷款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封闭贷款不仅本身还本付息正常,而且盘活了企业部分老的贷款,不仅养活了本企业大量职工,而且对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作出了贡献。从银行角度分析,在适当的货币政策下,货币资金相对充足,及时将资金贷款发放出去,能够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用,同时还能收回正常的利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如果进展顺利还可偿还一部分企业原来的欠息。发放封闭贷款不仅密切了银企关系,增加了银企双方的了解,而且还促进了银企双方资金流转的良性循环,进而督促企业补办部分老贷款的抵押,防止逃废银行债务。从税务方面来看,虽然国家规定税务部门不能从封闭贷款中直接扣取企业原先的欠税,但是通过封闭贷款推动企业出口业务发展后,银行可以在当期收缴一定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从而增加了国家的税收。

2.当前封闭贷款运行的主要特点

(1)封闭贷款发展地区不平衡,边远落后地区发展较快。 从理论上讲,封闭贷款宜于在沿海发达地区开展,在边远落后地区进展困难。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据初步了解,封闭贷款开展情况较好的地区主要集中在西北、西南地区,如新疆、甘肃、陕西和四川。另外,中部地区的山西、河南的封闭贷款进展情况也很好,而沿海地区只有天津、广东有少量业务。中西部地区封闭贷款业务发展较快的客观原因在于这些地区外经贸企业的负债率普遍高于全国,亏损企业也比其它地区多一些。例如甘肃省的某些企业每美元出口成本高达9元甚至10元人民币, 该省亏损企业的数量也多于全国平均水平。

(2)封闭贷款中外贸企业的情况好于工业企业。 从银行管理角度来说,封闭贷款愿意支持负债率低的企业,而银行规定的贷款负债率必须低于70%。按此标准来说,我国工业企业的负债率更接近于这一目标,而我国外贸企业的自有资金比重很低。据不完全统计,自有资金比重只有15%左右。按常理,银行更愿意将封闭贷款支持工业企业的发展,但是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银行的封闭贷款中有50%以上为外经贸企业,这说明银行并不过多拘于表面的负债率,而更注重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回收,从这点出发,外经贸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要比工业周期短、效率高、回收快,同时,由于外经贸出口业务的应收帐款均为国际信誉,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操作,比国内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管理更具可靠性,这种封闭贷款资金的反复使用,最终还可能对企业偿还银行的旧贷款产生积极影响。

(3)封闭贷款回收情况良好,不良贷款比重较小。截止到1998 年底,银行共贷出封闭贷款十多亿元人民币,新产生的不良贷款余额仅占2.5%左右,明显低于正常贷款的不良比例。 封闭贷款回收情况良好的主要原因:一是银行在贷款前对企业和出口业务的严格筛选;二是贷款实行专户封闭运行,资金流动高效安全;三是企业自身慎重选择出口业务,加强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四是国家政策规定不能从专户中支取“税、费、薪、贷”,排除了各种干扰,提高了还贷资金比例。

三、封闭贷款业务何以步履艰难

1.贷款对象先天不足是封闭贷款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由于亏损企业负债率普遍太高,银行借款比重又的确很大,使银行再向企业进行封闭贷款心有余悸。据对山东省23家外贸企业的初步调查,其资产负债率高达90%左右,所有者权益只有9%,在负债总额中银行借款占到2 /3。在这种状况下,银行很难在旧债未还的情况下再向企业进行封闭贷款,因此,贷款对象的天生弱点严重阻碍了封闭贷款业务的开展。

2.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是封闭贷款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封闭贷款的主动权掌握在银行方面,银行也是推动封闭贷款业务开展的主要方面。从企业角度反映,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就封闭贷款问题已发出了很多文件,但是商业银行封闭贷款的步伐一直较慢,银行存在着明显的“惜贷”现象。但从银行了解,银行并不承认是“惜贷”现象。但从银行了解,银行并不承认是“惜贷”,而认为这是正常的“慎贷”。其根本原因是《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国家要求银行经营必须防范金融风险,所贷款项必须考虑其安全回收问题,必须在贷款经营中尽量避免出现新的呆坏帐和不良资产。因此,银行对封闭贷款的发放采取一种十分慎重的态度,况且这些封闭贷款的对象本身就是亏损企业,历史上已经拖欠银行大量的资金和利息,从这个角度出发,银行对封闭贷款采取“慎贷”也在情理之中。在国家已经实行适当的货币政策条件下,银行的资金还是相当充足的,银行也在寻找资金的出路,但是对亏损企业提供封闭贷款无疑风险太大,而对盈利企业进行贷款则风险较小,其结果不仅导致人们评价银行“嫌贫爱富”,而且也阻碍了封闭贷款业务的顺利进行,从而成为这项业务开展的主要障碍。

3.贷款回收风险过高也是封闭贷款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从企业申报的情况来分析,如果业务进展情况正常,企业申报的单笔业务的盈利可能性很大,且资金回收也无问题,特别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口把握更大一些。但是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企业贷款收回的风险加大了,如1997年金融危机发生前,韩国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只能兑付80%到90%的贷款(后来人们才发现这是金融危机的征兆),这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特别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很少出现;金融危机发生后,尤其是商业信用结算的贸易,外国进口商拖欠货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封闭贷款的回收一直是困扰银行的重要问题。

据中行业务统计,截止到1999年6月底, 该行封闭贷款的不良比例已经上升到8%左右,虽然仍比一般银行贷款的不良比例低不少, 但是与1998年年底相比,不良贷款比例已经有很大的提高。如天津市到1998年底,某银行共对其外贸企业发放封闭贷款4亿多元人民币,与1998 年初相比,有近2%的贷款已被确认为不良贷款,还贷还息根本无望, 直接威胁着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4.双签制度手续繁琐、程序复杂是另一个原因。根据封闭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封闭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但是由于每一笔业务开支均需银行方面签字,一方面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也给银行增加了不少工作量,结果影响了封闭贷款的使用效率。据调查,笔者发现外贸企业从提出封闭贷款的申请到银行明确答复企业需要好几个月,结果还不一定能够获得贷款。如1998年秋季,山东省某外贸企业向银行申请一批封闭贷款用来收购板栗,从企业角度分析这笔业务的盈利可能性较大,资金回收也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银行接到企业申请后,三四个月没有答复企业,而板栗收购的季节早已错过,甚至运往日本的板栗也已发货,银行也未最终给予明确答复,结果导致企业不得不撤回封闭贷款的申请。这个例子的情况比较复杂,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在操作封闭贷款业务中的内部审批程序比较复杂、手续较为繁琐,特别是对企业历史情况的了解、具体业务的调查花费时间过多。

四、如何利用封闭贷款推进国企改革

1.通过封闭贷款推进国企改革。企业要加强市场调查,对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的业务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做好可行性研究,要认真吸取出口业务中的经验、教训,对提交银行申请封闭贷款的业务要有十分的把握,减少银行在审查业务中不必要的时间浪费,提高封闭贷款业务的质量,尽量减少封闭贷款业务中出现新的呆帐、死帐。同时,还要通过封闭贷款,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尽可能地利用新贷款盘活企业固定资产,深化企业机制改革。企业要力争通过有限的封闭贷款资金,既要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充分发挥资金对扩大进出口贸易的积极作用,还要尽最大可能争取从此项业务中获取利润,并进一步扩大封闭贷款业务的规模,利用开展封闭贷款业务获取的利润,争取在当期为国家多缴税收,为企业就业提供更多机会,适当消化历史陈年老帐,该缴的欠税适当上缴,该还的旧贷款适当归还,该发的拖欠工资适当发还,以开展封闭贷款业务为契机,推动整个企业的机制改革。

2.银行双方要继续加强协作,相互谅解。商业银行走向市场化后,既想把贷款及时发放出去,以取得利息收入,同时也担心贷款回收的安全问题,因此,对封闭贷款往往心存疑虑、左右为难;而外贸企业在负债率已经很高的情况下,为了完成国家和企业的出口任务,利用出口带动国民经济发展,不得不在现有条件下继续寻求扩大出口,而没有银行贷款的支持可谓寸步难行。因此,银行和企业必须要相互换位思考,深化对封闭贷款问题的认识,以期做到彼此谅解。

3.银行要对国际贸易的惯例结算大胆提供封闭贷款。对外贸企业出口已经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银行在对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后,可积极通过封闭贷款业务进行扶持,也可将信用证作为银行提供封闭贷款的质押凭证,特别是在企业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资金回收把握很大,对这样的出口业务进行封闭贷款,银行的风险已经降到了最小程度,银行应该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

对商业信用结算的出口,只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也应提供封闭贷款。在国内外市场均已进入买方市场的条件下,扩大出口必须采取多种结算方式,特别有必要大量运用商业信用进行结算。据了解,英国出口中的85%是通过商业托收、托付结算的。而金融危机发生后,不少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这种做法固然有利于资金回收安全,但对扩大出口无疑是弊多利少,这也是为什么1998年出口疲软的原因之一。但是大量采取托收、托付(D/A、D/P和O/A)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又增加了资金回收的难度,银行很难下决心对这种风险较大的贸易提供封闭贷款。因此,对这部分贸易及时投保出口信用险无疑给银行提供封闭贷款吃了一颗定心丸。

4.完善双签制度,适当简化手续。在外贸企业加强对审报封闭贷款业务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银行也应尽可能简化审报手续,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按照公布的规定工作日期限进行审批,特别是对那些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应更多地考虑出口业务的需要,必要时也可打破常规进行现场办公,一条龙服务,严格封闭贷款的专户管理,与企业一起加强对出口业务的跟踪监督,随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贷款回收困难。双签制度应当坚持,但是,需要银行签字的范围应该有所界定,既要确保银行对封闭贷款资金使用的控制,又不能妨碍企业自主经营业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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