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实践和发展
王 炎,刘笑晨,裴兆斌
(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摘要: 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上就已提出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但其争议一直从未停止。近年来,面对国际社会变化的新形势,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出现了新的适用和发展情形。从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理论基础入手,总结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和发展经验,剖析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适用和发展困境的主要成因,介绍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上的努力和阻碍。以期在突破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缺乏事实上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开发制度操作性和可行性较低的发展困境的基础上,推动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适用和新发展。因此,厘清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内涵及性质,完善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和发展的法律制度,通过坚持成本与效益并重、明确管理工作重点与核心和加强保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等措施加快完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建设,推动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在国际领域的适用和创新发展。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国际海底管理局
伴随科技的日益发展和人类对地球探索的不断深入,蕴藏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公共领域的自然资源吸引着世界的目光,其中,国际海底区域最为引人关注[1-4]。一直以来,围绕资源所有权归属的争论从未停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因为利益的不同,至今都没有形成确定的结论,严重阻碍了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能源与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协调各国的利益,加快海底资源开发进程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5-8]。为此,国际上有人提出了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用以解决争论。然而,该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基本概念不清、开发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因而,研究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和新发展是当前国际法学界的一项重要任务。面对南北国家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等技术上的差异,以及综合国力上的悬殊,进一步实践、发展和完善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意义深远,对维护世界秩序有积极作用。
一、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实践
既然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原则的适用和发展,那么在厘清基础理论的同时,更要关注原则的具体实践。由于受到资金和技术水平的制约,在原则内容充满争议的情形下,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是稀少的,但随着近年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国际认同度不断提升,国际能源危机加重,蕴含丰富资源的国际海底区域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点[9-13]。为更好地开发人类共同财产,剖析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适用和发展的现状,找出其中的困境,成为当下的研究重点。
(一)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和发展的现状
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和发展,体现在制度层面上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和《执行协定》[14]。该公约规定充满时代特征,在冷战格局的影响下,华沙和北约两大阵营意识形态差异造成了主权开发与自由开发两种模式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主张市场经济下的自由开发,发展中国家多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主张由国际组织统一开发,在双方的反复较量下,最终确立了平行开发制,即:由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或者由缔约国及其企业进行开发[15]。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反映的是政治上的妥协而不是原则本身的实现,研究表明,这种平行开发制不仅不节省成本,而且在国际海底管理局财政支撑和开发技术转让上问题重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明确规定了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但是由于不符合发达国家的主张,仍然遭受了许多国家的抵制,许多拥有开发资金和技术的发达国家未签署或者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认可度有待提高,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和发展遭受阻碍,在实际运用上几无进展。为了消除障碍,扩大其影响力和适用范围,历经多年的协商,1994年签署、1996年正式生效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在48 届联大会议上正式通过,大大提高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影响力[16]。但是,其《协定》除重申“区域”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以外,对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的管理职权作了较大的修改,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意志。发展中国家则担忧不能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中获得公正的利益,这意味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也将无法得到公正的体现。因此,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和发展仍需进一步探讨。
(二)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和发展的困境
1.如何公平开发人类共同财产的问题 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就是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实现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如何开发的问题。作为整个国际海底制度的中心问题,在如何建立开发制度上,也就是能否在实践中坚持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问题上,各国存有分歧。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国际海底管理局统一开发的制度,使得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统一管理下开发,确保开发利用用于和平目的,保证利益由全人类共享、利益分配公平,因而,更加符合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本质内涵。但发达国家认为应当实行国家和企业通过许可自由开发的制度,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工作效率低、成本高和技术不足,难以担当国际海底资源开发的重任。而这种自由开发制度违反了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无法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认可。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财政支撑问题。海底资源开发首先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负责资源开发工作的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开发者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企业部自己的贷款。如果允许私营企业独立开发,那么这些费用都需要企业来承担,而大多数企业无法承担或者不愿意承担这一出资义务。二是技术转让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规定各国都必须为企业部的海底资源开发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没有保证企业部一定会获得海底资源开发利用所需要的全部技术。当然,要求发达国家无条件转让全部开发技术不切实际。原因在于开发技术是一系列先进技术,转让方占据着市场支配地位,不会轻易放弃手中的既得利益。
作为一个多民族文化之乡,每个民族都拥有其自身特有的文化,在幼儿园音乐教育过程中充分利用本土民族音乐文化对于课程安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少数民族民间音乐的收集整理,最后形成资源库帮助教师教学也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所以需要全体教师共同努力,充分开发与利用本土音乐课程资源,让资源真正为幼儿音乐教学服务、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服务。
2.如何设置国际海底管理局机构的问题 国际海底管理局机构设置是否科学,是其发挥海底管理开发作用的重要基础。只有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合理,才能更有效地将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贯彻到国际海底区域中。要想使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真正适用到实践中,就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缺乏实质性权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管理局有权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区域内活动进行必要的控制;管理局应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施其宗旨所必需的行为能力[17];管理局有执行职务和权力所应有的必要的各项附带权。笼统地规定了国际海底管理局所享有的原则性权力,没有实际拘束力,缺乏实质性权力。二是联合国大会尚不具有最高权力。1983年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最终决议后,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8]。在联合国大会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关系上,发达国家主张理事会具有最高权力,企图让大国决定一切。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大会能体现各国公平参与管理和决策,因此大会具有最高权力。最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立场,根据第160 条,大会是管理局的最高机构,理事会为管理局的执行机关,大会具有决策权。然而,由于发达国家的排斥,尽管大会是最高机构但大会对国际海底管理局尚不具有最高权力。三是理事会的组成不合理。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组成没有实现所有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也没有考虑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是做了有利于发达国家的规定,这使得大会最高权力即发展中国家在大会中的决定权在理事会受到削弱。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创新提出三级表决制,这是发达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结果,面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事务参与的逐步加深,原本由一小部分大国操控国际组织的现象已经逐渐好转。同时,因为理事会的组织还尚未做到公正合理,因此,这种不违反民主但又倾利于极少数特殊利益国家的组织形式仍需进一步调整。
张译还称,他申报了25批狂犬疫苗批签发,5年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只能看着价值约3000多万元的疫苗过期销毁。而2012年到2013年申报的117批合格疫苗,也由于批签发问题,造成了将近4亿元的损失。
二、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中国的实践
中国是国际事务极其重要的参与者和决策者。在和平开发利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事务上,中国一直扮演着积极推动者的角色,不仅获得了先驱投资者资格,还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但是,中国在适用原则过程中遭遇了很多的阻碍和困境,有些是来自发达国家的因素,有些是来自原则本身的因素,为了更好让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得以适用和发展,保障中国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上的权益,必须深入探究中国适用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实践。
(一)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现状
中国在国际海区域适用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经历了准备、收获和提升三个阶段。1978年“向阳红5 号”考察船在特定国际海域勘察,首次从4784m 水深的地质取样中获得了多金属结核,标志着我国开启了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探索。1981年,中国政府声明已具备国际海底先驱投资者的资格,1990年,旨在维护我国开发国际海底资源的权益,并为人类开发利用国际海底资源作出贡献的中国大洋矿产资源开发协会(简称大洋协会)成立[19],专职处理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研究开发活动。1991年,中国继印度之后,成为世界第五位区域先驱投资者[20]。同时,大洋协会组织国内资源勘探开发的中坚力量,在太平洋圈定海底区域中国登记的开辟区内进行多次勘查,并获得了开辟区内重要的基础资料数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中国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将分配区域中的一半面积海底区域的资源交还联合国,作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并且,中国依法履行先驱投资者的国际义务,大洋协会所有的勘探工作计划都事先经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核准,并按时履行开辟区放弃义务,认真遵守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自2000年以来,中国提升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查、开采和运载技术能力,同时,提出一套国际海底区域环境调查计划,防止资源开发活动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21]。由于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不仅包含矿产,还包括海底生物等自然资源,措施的目的旨在和平共享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另外,中国科学家的措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制定有关规章过程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积极认同,体现了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特征,也为保护国际海洋环境、维护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作出了贡献。
(二)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桎梏
我的异乎寻常的多样性要归功于一种制度:彩票,那是别的共和国所不知道的,或者不够完善、不公开的。我没有调查过彩票的历史;我知道巫师们在这件事上未能取得一致;我从彩票强有力的意向中得知一个不懂占星学的人观察月亮时领悟的东西。我的国家纷坛复杂,令人眼花缭乱,彩票是那里的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到今天,我很少考虑彩票的问题,正如很少考虑神道莫测高深的行为和我自己变幻不定的心思一样。如今,我远离巴比伦和它亲爱的风俗,颇为惊异地想到了彩票和熬夜的人亵渎神明的喃喃猜测。
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适用的困境虽然已经有所发现,但是由于国际社会的观点分歧和原则本身的不足,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适用困境依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为了保障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和发展,在剖析困境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构想。
三、解决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适用困境的构想
2.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下的开发制度造作性和可行性较低 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开发制度上。在商讨开发制度时,77 国集团认为应当实行单一开发制,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统一行使各项权利,但是发达国家认为应当实行许可准入制,让有能力的国家和企业经过许可自由开发。经过一番协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采纳了平行开发制度,对于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既可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代表全人类开发,也可由缔约国公私营企业开发[23]。然而,平行开发制度中关于成员的财政义务、生产政策、技术转让和合同的财政条款等仍有一些不完善之处,甚至个别条款存在严重缺陷。首先,中国作为缔约国需要支付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一定的行政费用,其次还需要向企业部提供无息贷款,等申报开发时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并且,从开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年支付100 万美元的年费,这使得我国及其所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开发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时成本过高,缺乏经济上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公约规定的强制性技术转让条款存在违背中国的国内法和市场经济原则,又增加了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实际操作的难度。
(一)厘清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内涵及性质
1.开发制度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 作为第一部将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明确化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制定时过度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广大发展中国家因为资金和技术欠缺的问题往往很难开发海底的资源,因此为防止发达国家的侵占,发展中国家更强调公平,至于开发效率是不是高他们并不是很关心。而发达国家具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面对海底资源开发带来的巨大利益,他们更关注的是效率而不是公平,最终在这场南北拉锯的争论中,发展中国家以微弱优势将资源开发的决策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因此,公平原则成为主旋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达国家的开发积极性。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今天,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将难以兴起。
1.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缺乏事实上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条文中已经确认了原则的概念,并构建了相关的开发制度,并且世界上有159 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公约,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对公约内容强烈不满,拒绝签署或批准。为抵制公约的适用,美国国会颁布《深海海底固体矿物资源法》,日本也出台《深海海底采矿暂时措施法》,这些发达国家都企图以本国立法的方式排除国际法的适用,试图通过国家颁发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许可证来否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内容[22],完全置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于不顾,独自进行国际海底资源的无序开发活动。但是,由于这些海洋强国的综合实力雄厚,联合国基本迫于无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使生效也难以有效实施。中国在东海与日本的争端,以及东南亚诸国在南海的争端,都说明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法律的强制力,大大降低了其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和发展的法律制度
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一直存在争论,除在内容上各国认可不一外,在内涵和性质上,各国还存在认识不明确的问题。因此,解决好其适用问题首先就要明晰原则的内涵和性质。为了阻止发达国家鼓吹公海自由论,强调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是无主物,采用共有或者先占的理论,声称任何人都可以开发利用这些资源的行为,我国必须要强调权利的来源。资源来源于先辈,它是先辈遗留财富,作为祖先的后代,所有人都有权公平的继承。它不属于某一个人,而是由全人类共同享有,共同收益,并且作为继承者必须以和平的目的来使用。只有认同这一点,才能明晰原则的内涵,才能为原则的适用扫清阻碍。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条款中已经明确了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这意味着在国际法层面上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规则。值得注意的是,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已经明确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这将为原则在外层空间、南极洲等其他区域的适用提供蓝本,这些都是法律原则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24]。因此,将原则学说化或口号化的意见都缺乏对原则内涵的深入思考,应当摒弃。
(3) 若Uα,取V=[α],则对任意的(x,z)V∘V,存在L,使得(x,y)V, (y,z)V。由[α]的定义知(x→y)⊗(y→z)≥α,同时(y→z)⊗(z→y)≥α。
2.开发制度国际上应协商保持一致 1994年《协定》未发表之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未签署和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大国和强国的缺席使公约的普遍性荡然无存。1994年修改后,经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协商,南北之间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吸引了诸多发达国家的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此成为国际海洋法的根本大法。因此,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制度应当考虑海洋大国和强国的利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制定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法律制度。否则,一味地追求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那么海洋大国和强国就有可能会抛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行开发资源,从而导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名存实亡,破坏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秩序,降低国际法的公信力。
(三)加快完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建设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设立是由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决议而产生,是目前国际上负责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管理的唯一机构,对于实现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作为国际机构难免会处于不同国家的争议中,同时,作为冷战时期成立的国际机构,其本身也兼具很多妥协的色彩,因此,注定不够完善,对当下的国际环境还有一定的不协调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坚持成本与效益并重 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日常开展工作和制度设立上应坚持成本与效益并重的原则,优化管理体系,提升工作能力,稳步推进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进程。由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主体条件较高,而世界经济也处于低落期,区域资源开发的进展一直较为缓慢,国际海底管理局应尽量提高工作效率,节省运行成本,促进高质量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与发展。
2.明确管理工作重点与核心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主要工作分工十分专业化,专门针对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活动进行管理,涉及资源开发登记与核准、活动审查与监测、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底资源开发的海洋科学研究等。因此,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工作十分繁杂,必须明确工作的重点。结合当前国际海底区域的发展现状,资源开发虽然前景广阔、利益巨大,但由于全球一些金属供需关系相对均衡,对金属的需求量不是很大,并且要求开发主体的资金和技术条件较为苛刻,大规模的开发还不现实。所以,应将国际海底区域的海洋科学研究、资源勘探和海洋环境保护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今后的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做好数据的收集与整理。
3.加强保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唯一管理机构,应当切实保护好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坚决杜绝主权国家和地区的侵占,避免人类共同利益私有化。国际海底资源被发现以来,世界上很多海洋国家都争相采取措施,企图将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纳入自己的囊中。如通过人工造岛、向联合国提出大陆架的划界请求,以此来侵占国际海底区域的自然资源。尽管这种大陆架划界问题是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来负责处理,但由于划界涉及国际海底区域可能被侵占的问题,国际海底管理局应当积极表达关切,全程掌握世界一些划界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否存在恶意伪造企图将国际海底区域私有的情形,加强对此类危害区域行为的防范和监控,积极保护好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由于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目前还尚不完善,各国对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还没有完全达成共识,因此,关于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探讨还将继续深入。但随着全球财富的积累和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各国面对国际海底区域巨大的资源储备,将展开新一轮的争论、磋商和妥协,过去在讨论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所搁置的一些主要内容及其在适用中所未解决的问题,在多极化的当代世界各国海洋维权与执法过程中,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必将重新确认、争论和探究,其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将迎来新的发展。
后来,朝廷下令,把抚顺关马市关闭了,这一关就是几个月。马市不开,女真人没盐,没铁器,没马匹,生活不了,他们就上书朝廷,要求开关,恢复交易。朝廷又重新开市,开市以后,地方上的守关明军照样勒索。王杲呢,再带女真人去打。这样,把朝廷又惹翻儿了,一面安抚,一面带兵去围剿女真人。李成梁受命带领几万明军,把古埒城团团围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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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Inheritance of Human Common Property in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
WANG Yan, LIU Xiao-chen, PEI Zhao-bin
(School of Marine Law and Humanities, Dalian Ocean University, Dalian 116023, Liaoning Province, China)
Abstract: Since the 1960s the principle of inheritance of human common property has been put forward internationally, but the controversy over it has never stopped.In recent years, in the new situation that changes have happen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new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inheritance of human common property in the leg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 has appeared.Starting from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inheritance of human common property, the experience in the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is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 is summarized, the main causes of the predicament of the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inheritance of human common property analyzed, and the efforts and obstacles developing countries represented by China made and encountered during their applying and developing the principle of inheritance of human common property introduced, so as to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and new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inheritance of human common property in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 on a basis of breaking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dilemma that the principle of inheritance of human common property lacks of actual authority and effectiveness and both the operabi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development system are low.The connotation and nature of the principle of inheritance of common human property should be clarifie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is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 completed;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accelerated and perfected by stressing both cost and efficiency,clearing up management focus and core and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human common property, so as to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inheritance of common human property in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 human common property; principle of inheritanc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中图分类号: D9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9713(2019)03-0289-06
DOI: 10.3969/j.issn.1008-9713.2019.03.006
王 炎.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实践和发展[J].2019-05,21(3):289-294.
收稿日期: 2019-03-18
基金项目: 教育部备案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项目(GQ17091);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三五”立项规划课题(JG18DB0066);辽宁省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辽教函【2018】471)号;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农林学科工作委员会立项课题(2019-NLZX-YB52)
第一作者: 王 炎(1995-),男,大连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法、海洋法研究。
通讯作者: 裴兆斌(1968-),男,大连海洋大学教授,博士,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海洋法与渔业法研究。
[责任编辑 于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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