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犯罪学分析_受贿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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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使得中国经济取得了史无前例的成功,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在此期间腐败现象亦非常突出,引起党及国家高度关注,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贿赂犯罪作为职务犯罪中最主要的犯罪之一,其司法现状不容乐观。

一、贿赂犯罪的司法现状

(一)贿犯犯罪的总体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表一的数据来看,从2004年至2009年,全国人民检察院经过初查程序后,直接立案的贿赂犯罪案件数量从2004年的10572件、11266人到2009年的12897件、14253人,仅6年就增长了21.99%和26.5%,从上海的司法统计而言,2010年1月至9月间,全市法院审理受贿案件124件,同比上升30.5%,行贿(含单位行贿)案件32件,同比上升52.4%;由此可见,贿赂类犯罪在我国司法现状中,有逐步抬头的趋势,应该引起纪检部门的足够重视。

(表① 一: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和人数)

(二)受贿犯罪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

表二中白色长方柱代表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数量,黑色长方柱代表受贿犯罪案件数量,从该表可以看出贿赂犯罪案件在数量上从2004年至2009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04年的10572件到2009年的12897件,但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数量却在逐年下降,从2004年的30584件到2009年的25408件,贿赂犯罪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所占比例逐步提高,表明国家在严打贪污腐败问题上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贿赂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没能适应司法的现实需求。

(表二: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的贿赂犯罪与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数量)

(三)贿赂犯罪中大案、要案所占比例较高

近年来贿赂案件中大案、要案② 所占比例较高,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大案增长速度过快,从表三中可以看出,全国贿赂类犯罪案件从2004年的10572件增长至2009年为12897件,六年时间增了21.99%,而同期贿赂类犯罪案件中的大案数量从5690件增长至9875件,六年增长了73.55%,后者是前者增长率的3.34倍,大案增长势头过快。其二,大案所占比例过高,2004年大案案件数占同期贿赂犯罪案件数的53.8%,2009年所占比例占到76.57%。其三,要案案件数所占比例较高,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的贿赂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总数为11266人,其中被告人原系县处级以上干部的为1545人,占13.7%,2009年,其中被告人原系县处级以上干部的为1755人,所占同期比例为12.3%。

(表三: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的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和其中的大案数量

(四)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在数量上并非一对一

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属于对偶犯,通常情况下,行贿案件数量与受贿案件数量应系一对一的态势。但司法实践中,行贿案件数明显少于受贿案件数。目前,笔者对上海市2005年至2009年处理的贿赂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行贿与受贿案件在数量上并没有呈现一对一态势(见表四)。2005年行贿案件数(含单位行贿)14件,受贿案件数189件,行贿案件的数量只是受贿案件数量的7.41%,2009年行贿与受贿案件数之比达到最高值,行贿案件(含单位行贿)37件,受贿案件137件,行贿案件约占受贿案件的27%,可见,两者之间的案件数量明显失衡。

(表四③:上海地区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处理案件数量)

(五)立案案件数与受理案件数之比逐步上升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案”程序分解为“受理”、“初查”、“立案”三个环节。检察机关在接到举报材料或者犯罪线索后,需经过初查等工作后,对于确实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予以立案处理,随着初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全国检察机关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案数占受理案件数的比例逐年升高。从表五中可见,两者之间的比例自2004年至2009年基本呈逐步上升趋势,随着检察机关对初查工作的重视,初查工作的效果逐渐显著,近六年中,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整体数量在上升,立案比例也在上升,6年内从63.5%上升到74%和72.5%。

二、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贿赂犯罪的形式越发多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贿赂犯罪在各个行业或领域中呈现多样的形态,(1)房产行业中,目前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其一,低价购买住房,行为人往往是以家人、亲友、情妇等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进行。其二,长期使用,受贿人收受行贿人的房产,但并不过户了,一直长期使用。其三,直接收受房产公司的股权,坐收红利。(2)在组织、人事调动中,“买官卖官”被公认为“腐败源头”。从2008年至今,全国共查处违规违纪选人用人案件1.07多万起,对1665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④ 最为典型的反面案例就是某县原县委书记王某某卖官案。其在两个月时间内擅自调整干部432人,提拔干部278人,“批发”官帽近300顶,收受巨额贿赂。(3)在出售国有资产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顾问费”、“过节费”、“回扣”等名义接受或索取贿赂。(4)利用影响力受贿,受贿人利用自己如老同学、战友等特定关系,在招生、办证、执法、司法等环节中为行贿人“打招呼,拉关系”,事成之后接受贿赂。(5)利用职权参与赌球受贿。受贿人利用职权控制球类运动的比赛,收受赌球庄家的贿赂。在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变革的背景下,贿赂犯罪形式的多样性有进一步扩展的态势。

(二)手段越发隐蔽

受贿案件的犯罪主体通常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反侦查的能力,实施受贿犯罪时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有第三人在场的不收受贿赂;在行贿人大声明示行贿时不收贿赂以防行贿人录音;在行贿人指定的地方不收贿赂以防行贿人录像;受贿仅限现金形式,不留任何可查询资金链条的证据等等。行为人早已抛弃了赤裸裸的贿赂犯罪手段,这使得受贿犯罪查处难度越来越大,尤其表现在犯罪手段越发隐蔽、复杂。依多年贿赂犯罪司法裁判经验来看,目前受贿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1.事先约定,事后结算。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办理受托事项与实施受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具有一致性,就实际案例来看,两者的时间间隔越来越长,有时甚至在被告人退休后或者服刑完毕后,再给予被告人一定的好处。

2.以合法外衣包裹贿赂犯罪行为。该种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以买为名实施贿赂犯罪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低价购买。行为人为购买特定商品支付一定的价款,如房产、股权等等,但相应交易价格具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特点。以“优惠”之名行贿赂之实。其二,以借为名实施贿赂犯罪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受贿人长期借用行贿人的房产、汽车等财产,并无归还意图。目前最为新式的方式就是借款放贷,行为人从所辖的某一企业中借出款项,再将相应款项借贷给所辖企业中另外一家企业,从中获取利息差价。这种方式中,相关人等均心照不宣,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实施贿赂犯罪,给办案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其三,以投资为名实施贿赂犯罪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受贿人收受行贿人的干股坐收红利。

这些行贿、受贿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给司法部门带来了空前的挑战。

(三)受贿的原因越发复杂

行为人实施受贿犯罪的原因从总体上可以分为经济原因、思想原因及其他原因,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具体细化为:其一,为了家属而受贿。为了让自己家人日后衣食无忧,特别是现阶段,大批官员子女出国留学,为了让自己的子女在国外生活的更好而受贿。其二,为了不良嗜好而受贿。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为了供给例如包养情人、赌博等不良嗜好,受贿者为获取巨额回报,便毫不吝啬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大肆收受贿赂。其三,心理失衡而受贿,一些官员为了追求奢华的生活方式产生寻租念头,特别是一些掌管国家经济、能源命脉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十几年的薪水还不如私营企业负责人的一年薪水,心理失衡的直接后果就是出卖手中的权力换取利益。

(四)攻守同盟现象越发普遍

“攻守同盟”系指犯罪嫌疑人之间,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串通编造案件事实,实现双方或者多方对案件事实的表述一致,以对抗审讯、询问等侦查和调查工作。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者之间订立攻守同盟现象屡见不鲜。贿赂犯罪较其他犯罪有一个显著特点,即贿赂犯罪案件中,证据通常较少,如果行贿人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司法部门很难查实案情,在证据较为贫乏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在攻守同盟面前往往被犯罪嫌疑人的虚假口供所牵制。在笔者处理过的案件中,如炒房处长陶某某受贿案、上海市司法局原副局长史某某受贿案中,受贿人均与行贿人商讨攻守同盟等事宜,以应付司法审计,逃避法律制裁。

(五)学历越高,职位越重要的被告人受贿数额就越大

监督机制是防范权力被滥用的重要保障。当前,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相关监督机制如人大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无法。监督的问题。对相当多的领导干部来说,官职越来越高,各方面的约束却越来越小。司法实践中,往往学历越高的犯罪分子造成的危害越大。尤其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越是高学历的官员,一旦受贿,受贿金额就越高,职务越是重要的官员,一旦受贿,敛财的数目就越惊人。例如,拥有博士学位的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拥有研究生学位的福建省委原常委、省委原秘书长陈少勇受贿数额达到918万元;再如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短短3年期间受贿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平均每天受贿约10万元,其单笔受贿金额竟达8250万元。正是因为各被告人具有高学历、高职位,其掌握的国家权力就越大,其思想腐化后实施受贿犯罪的受贿金额往往令人瞠目结舌。

(六)社会对受贿犯罪案件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

随着民众对官员清廉品行的日益关注,加上网络媒体的日益发展,近期以来,少数官员以权谋私的受贿案件,聚集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触动了网民乃至社会公众敏感神经,尤其是高官受贿或者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更是群众街谈巷议的话题,司法裁判的最终结论,往往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例如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公安部原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受贿案,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受贿案,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等等,这些案件一经公开便跃升所有报纸杂志、各大网站等媒体的头版头条或首页,且主流媒体通常会对受贿案件中的大案、要案进行跟踪报道。受贿案件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同时,受贿案件也越来越关乎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败的信心。

三、贿赂犯罪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打击力度不够,贿赂犯罪主体有恃无恐

刑法威性的高低受多个因素影响,对犯罪行为实施及时打击是保障刑法威性的一个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对于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贿赂犯罪的增长。

1.对行贿人打击力度不够

前文已述,司法机关处理的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数量明显失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较多,主要包括:一、索贿案件中,如果行贿人从中未获得任何不法利益的,依法不构成犯罪;二、犯罪数额标准不同。受贿案立案数额标准为5千元,而行贿案则为1万元,故相当部分行贿人的行贿行为不在查处之列;三、部分情况下行为人给予回扣、手续费如实入账的,不能认定为行贿;四、司法部门对受贿者的查处力度大于对行贿人的查处力度,同时鉴于贿赂犯罪案件中,证据通常具有一对一的情况,没有行贿人的帮助很难查清受贿人的犯罪行为,相关机关通常对积极参与办案的行贿人不予立案或起诉。就笔者处理案件情况来看,第四种情形较为常见。

虽然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力度,但对行贿人打击力度不到位甚至不处理,会导致处理贿赂犯罪进入一种恶性循环。行贿人的行贿行为会有恃无恐,甚至会变本加厉,对于潜在的行贿人也是一种负面影响,进一步引诱潜在的受贿主体实施犯罪,目前贿赂类犯罪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正是对行贿人打击不力的直接后果。

2.对受贿人打击力度不够

从全国职务犯罪的分析统计来看,我国对职务犯罪普遍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将近七成,共占69.7%。职务犯罪“轻刑化”业已成为某种带有倾向性发展态势的严重司法现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⑤ 在贿赂类犯罪案件中对于受贿的犯罪行为同样也存在打击不力的现象。以上海某区法院的司法裁判来看,近五年来,在判处的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的47件案件中,判处缓刑的有34件,占72.3%。2007年该省法院贿赂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为57%,其中受贿案件的比率为56%;2008年的上述数字分别为69%和70%。⑥ 对于受贿犯罪行为轻刑化主要表现为自首的认定和适用比率高、减轻处罚情节适用频繁和缓刑适用广泛。分析原因主要有二:其一,部分法官认为,职务犯罪案件无需过于严厉的刑罚,只要给被告人定罪,被告人就不能再担任任何公职,也就可以剥夺其再犯此类罪行的能力,即达到了审判效果。其二,部分司法机关在自首、缓刑等法律适用问题上把握尺度较宽。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受贿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笔者认为对受贿犯罪行为的打击不力正是目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日趋严重的原因之一。贝卡利亚曾言,刑罚与相应的犯罪行为之间时间间隔越长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效果就越弱。同理,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趋弱,犯罪行为与相关的配刑失衡时,尤其是配刑明显趋轻时,刑法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能将被弱化甚至消失,潜在的犯罪主体必然铤而走险。

(二)法律意识淡薄,党性不纯

贿赂犯罪系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无法根除的顽疾,在各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式、严重程度均有所不同。从司法实践来看,造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腐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此人品德低下,如果周围同事都是腐败的,如果个人对家庭的忠诚超过了他对组织、国家的忠诚,如果他的月薪低或不足以应付日常之需,如果他所处的社会对腐败行为持宽容态度,那么,这个人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将非常强烈;反之则相反。⑦ 因此,治理受贿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课题。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来看,经济因素、环境因素等均是外部因素,真正导致行为走上贿赂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党性不纯,行为人思想腐化才是行为人实施贿赂犯罪的内因。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社会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但这部分人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面临外界各种诱惑的情况下,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由萌生到爆发,行为人忘记了入党时神圣的宣誓,忘记了自己作为公仆的真正职责,忘了犯罪之后的刑罚制裁,于是,出卖权力成为满足私欲的最佳选择。

(三)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未能奏效

“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需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⑧ 邓小平同志表述的领导体制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目前的现状,例如干部的选拔任用、大笔经费的开支、重大项目的决策等均需要一把手的决策。但对决策的过程却没有辅之相应监督机制,或者说相应的监督机制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⑨ 故一旦权力不受制约,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肆无忌惮。

目前部分行业中的监督机制确实未能制约权力行使的恣意性,尤其在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中较为突出。就房产行业而言,主要有四个职能部门,包括职能审批、动拆迁管理、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及公益设施配套管理四个部门,四个部门各司其职,由于房产开发所涉及的各环节操作直接影响着房产商的开发成本及利润,且涉及数额巨大,相关行贿人都肯花巨资来疏通关系,同时,土地、房产等相关政策滞后及政策的缺失性,或者政策的不确定性和不严密性,给了管理者行使权力的“灵活性”,一定程度上为腐败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以笔者处理的一起受贿案件来看,在巨额贿赂面前,行贿人在规定范围内任意提高涉案项目的住房容积率,但现有的监督体制却未能实现制约、监督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其他领导只是形式上签字认可,并不会提出质疑,更不可能进行监督。

四、预防与对策

要遏制贿赂犯罪,就要掌控贿赂犯罪利益交换的动机和交换结构,斩断行贿人与受贿人交换的利益链条,这就需要构建并实施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

(一)加强权力规范制度建设

制度是遏制贿赂犯罪的有效保障,当权力在制度框架下运行,多一分透明,则少一分贿赂犯罪的可能性。首先应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规范,其核心在于对行使权力中的自有裁量权进行约束,将政策变动的灵活性在公开、透明的规定下合理使用,减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权力资本。其次,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的说理制度,即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所做的决策或者对纠纷所作的裁决应该说明理由,阐释理由的义务能够遏制行使权力的恣意性,只有决策标准明确化,决策过程透明化,决定理由公开化,国家工作人员才能在标准范围内依照合理原则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鲜有人会选择没有对价的付出,当行贿行为对权力运行结果影响不大时,才能使行贿人丧失行贿动机,从而遏制行贿。

(二)完善司法机制

1.完善彻底追缴制度

贿赂类犯罪虽属职务犯罪,但本质上含有经济犯罪的特征,故应该严格遵守“任何人不能从犯罪中获益”的刑事原则,对利用受贿赃款产生的收益,均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彻底予以追缴,亦即,只要是利用违法所得财物经营或者投资所得之利益,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例如受贿人利用贿赂款购买股权,不管被告人有无退赃,股权所产生的一切红利均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从刑法特殊预防功能来看,只有彻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使行为人无法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方能让犯罪分子产生“得不偿失”的心理,并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从心理上打消犯罪的念头。从一般预防功能来看,如果对相应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予彻底追缴,则难以彻底切断行为人的犯罪诱因,相反还会产生强烈的负面示范效应,助长“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的不良思想。

2.加强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

从前文表五中可见,立案数量占受理案件数量的比例逐年上升,但就总体数量而言,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数量远多于立案的案件数量,近几年中2008年的相差数额最低,但即使最低也达到了相差4369件。虽然存在某些匿名举报不实等情况,但该种情况的比例不多,尤其是恶意举报的情况更少,原因在于举报人受制于“诬告陷害”的罪名。现实中,由于贿赂类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较为隐蔽,初查工作进展较为困难,确实存在部分贿赂犯罪行为人因初查工作不力致其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初查工作是受理案件能否被立案的关键,但初查工作系不具有强制力的侦查工作,⑩ 笔者认为,正因为初查工作无法深入调查相关线索及举报内容,存在漏网之鱼,故应提升初查工作水平,对于确有犯罪行为的情况应予以立案。

3.规范量刑等机制

从打击贿赂犯罪这个目标来看,司法机关处罚行贿人和受贿人应秉持同样的司法态度,在行贿犯罪中,应形成以打击行贿人为原则、不予立案或起诉为例外,同时对例外的适用制定严格的条件。此外,在贿赂犯罪司法裁判中,法官应谨慎对待自首、缓刑的法律适用,‘严格执行量刑规范,综合考虑犯罪数额、情节、手段等要素,确保犯罪行为与所配刑罚相适应,鉴于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弱于受贿犯罪,在量刑时应考虑刑罚在各罪行中的对比与参照,实现贿赂犯罪量刑的合理性、系统性与科学性。

(三)加强廉政教育

打防并举、预防为主,预防的最重要内容在于教育,在预防贿赂犯罪斗争中,应重视廉政方面的教育。

1.加强党组自身廉政建设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我国政治体制中,权力通常集中在各级党组,而党组的权力又集中在几个主要书记手中。故对“一把手”,尤其是对党内“一把手”的监督,是对权力监督的重中之重。党组的自身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的核心与关键。从实践来看,如果一个机关或者单位紧紧围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该单位往往具有一个坚强有力的党组。在反腐斗争中,更要充分重视各级党组本身廉政建设,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重点监督遵守政治纪律、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一个廉洁、公正的党组是反腐斗争的前提。

2.加强队伍廉政建设

“德教为先,修身为本。”正如前文所述,贿赂犯罪中,系受贿主体思想蜕化最终导致走上贿赂犯罪这条不归路。故在反腐斗争中,加强全党、全社会的廉政教育。“要下工夫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干部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工作就实行到哪里。(11) 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以廉政教育为主线,以廉政文化活动为载体,以各级党组为中心,落实责任,一层抓一层,确保权力与监督的相辅相成,有力地促进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不断提高,自觉做到拒腐蚀、抗诱惑。笔者认为,廉政教育工作还应注重负面典型的警示教育,尤其是与受教育者具有相同工作领域的贿赂犯罪案件,负面典型往往产生更为直接的、令人自省的教育意义,开展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倡导检察机关良好的清廉风气。

3.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纳入廉政工作范畴

“为清官甚难!必妻子奴仆皆肯为清官,而后清官可为,不然则改其守矣。”清官之所以难断家务事,系因清官赖以生存的小环境对其至为重要。廉政教育不应忽视这一重要环节。特别在中国这个讲究亲情伦理的国家,如果一个官员的父母、妻儿经常利用其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该官员定难利落回绝。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家属对官员廉洁守法方面的劝告比其他方式更为有效。就上述两点而言,应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廉政思想的灌输,并倡导家属对官员的廉政监督。

(四)发挥媒体监督、教育作用

因抽名贵香烟遭媒体曝光的南京某区房产区周久耕受贿案,是现代媒体反腐斗争的一个成功典型。在现代信息社会之下,媒体报道的迅捷性、受众的广泛性与透明性都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其他力量不可代替的特性。同时,新媒体逐步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成为党员干部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学习、工作、生活、娱乐的重要空间,是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新媒体己成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阵地。合理引导媒体,善用媒体。让媒体成为廉政教育的平台,让媒体成为反腐斗争的新武器。

注释:

① 本文中表一、二、三、五中数据均来源于2005年至2010年《中国法律年鉴》。

② 大案:指受贿案件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要案:指县、处级以上的干部受贿的犯罪案件。

③ 表四中的数据来源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分析。

④ 《中央重拳再治“买官卖官”用人不正之风“土壤”尚未根本铲除》,载《法制日报》,2010年11月5日。

⑤ 参见《职务犯罪轻刑化有违从严治吏》,载《法制日报》,2010年11月22日。

⑥ 参见慈健:《贿赌犯罪缓刑、免刑适用率高的原因与对策》,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⑦ 参见柳晞春:《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理论与实务导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⑧ 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329页。

⑨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⑩ 其中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11) 参见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推向21世纪》,载《人民日报》,19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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