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规范有效性的实践机制
吴汉锋
【摘 要】 价值规范的有效性,体现在它被人们认可和接受,并切实成为人们行动的价值指引。推动价值规范有效性的实践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文化传统是价值规范有效性的载体,作为人们共同生活的“基因”,承载着集体的历史记忆。第二,精神教化是价值规范有效性的基础途径。现代人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感受的异化,缺乏欣赏美、感受更高价值的情感体验。教育是一种有意识地培养优秀人格的活动,能够促进人们认同和接受共同生活的规范。第三,制度化是价值规范有效性的聚合与固化。制度本身是规范性范畴,内涵着国家所倡导的“应当”。
【关键词】 价值规范;有效性;文化传统;精神教化;制度化
一种价值规范的有效性,要体现在它的实效上,起到“改变世界”的作用。人们愿意依规范而行动,归根到底是因为人自身产生了按照它们去行动的意愿。即是说,主体的价值规范意识的形成是其行动的前提和关键。那么,社会所确立的合理的价值规范被主体所接受和认可的行为动机是如何被推动的呢?这是一个关系到现实生活中主体是否将其作为行为理由和依据,并转化为日常行为习惯的重要问题。基于社会管理与个体认同的互动层面,探索价值规范有效性的实践机制,能更好地促进个体价值观与社会共识价值规范的协调一致。
一、文化传统:价值规范有效性的载体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人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性的存在,必然生活于一定的社会文化传统中。马克思认为:
“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当人们好像刚好在忙于改造自己和周围的事物并创造前所未有的事物时,恰好在这种革命危机时代,他们战战兢兢请出亡灵来为自己效劳。”(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69页。
我们的认同活动都是“从后思索”的理解活动。基于人的交往活动产生的价值规范也是特定的传统和历史自我选择的产物。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往往经过了漫长的历史积淀,并仍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利用主体生存于其中的文化传统来推广社会所确立的价值规范,是最能激发主体价值观认同的进路之一。
在借助微课开展阅读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也需要结合传统的教学思维开展教学,针对文本素材中的文字展开分析,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一)文化传统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基因”
文化是超越个体的一种社会性力量,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成员所共有的生存背景,内含着指引人的现实生活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标准,是一个国家、民族价值认同的基础和重要载体。例如,属于一个文化共同体中的图腾、语言符号、价值观念等,它们作为文化传统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相互理解、相互认同的重要媒介和工具。正是基于相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主体间的对话、理解成为一种可能。文化传统为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提供了一个共同生活的精神空间。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人们拥有共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其持有的价值观念也大致趋同。
1.1 资料来源 采用多阶段PPS抽样和随机等距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样本抽选。如在抽中的样本县内,对所有乡(镇)按照人均纯收入排队,采用入样概率与上年该乡(镇)活产数成比例的PPS抽样方法,抽取5个样本乡(镇)。按同样方法每个乡(镇)抽取3~5个样本村。在抽中的样本村内,对该村所有6~24个月的婴幼儿按照出生日期进行排序(年龄由小到大),采用随机等距抽样方法抽取12~20个婴幼儿样本。共抽取7个贫困县(区)2 100名6~24个月婴幼儿。
作为人们共同生活的思想观念体系,文化传统不仅是价值规范的生成环境,也是价值规范借以发挥效力的重要载体。任何一种价值规范,其内容和形式都带有它所属的文化传统的“烙印”,其现实基础一定是它所属时代的社会实践,包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等。也正因如此,一种价值规范的有效,必须从其所属的文化传统中汲取营养。为什么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确立这种价值规范而不是那种价值规范,这深刻体现着其文化传统的差异,从而彰显着文化价值的主体性特征。如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存在着尊卑等级秩序,作为整体的家和国是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和后盾,因而形成了整体利益大于个体利益的价值规范与秩序。西汉名将霍去病的“匈奴未灭,何以家为”,以及我们所熟知的“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就是这种文化价值秩序的真实写照。
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与人的交往活动密切相关的价值规范是价值观结构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在过去的还是现在的文化传统中,那些合理的价值理念、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一直都是社会和个人生存发展的精神指引。任何一种价值规范的形成和有效性都离不开自己的文化传统,并深受其影响,因而,我们可以利用文化传统中的民族精神、风俗习惯、常识等作为重要的载体,将一种合理的价值规范具体化、生活化。
第一,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优秀文化的积淀与结晶,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共同体的自我意识的彰显,体现着该民族独特的精神气质。同时,民族精神还凝聚着推动该民族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它贯穿于该民族文化价值体系之中,全方位深层次地覆盖和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当中,既有高度凝练的民族精神的指引,如爱国、团结、自强等,也有具体化的民族精神的影响,如中华民族的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雷锋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等。民族文化的熏陶是人的价值观形成的隐含因素,它是人们不能脱离的生活空间。因此,民族精神影响着人的日常行为习惯和人格的生成。在推进人们按照合理的价值规范行动方面,我们应重视民族精神的传承与培育。
第二,风俗习惯作为文化传统中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最为接近的部分,内涵着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是一种扎根于人心中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价值标准。“他(韦伯)说得很明确,惯例是‘社会行动取向方面的一致性’,他非常坦率地承认,这种规则性不知不觉地就成了以合法秩序为取向的——在这里就是成了‘常规’(convention)”。(22) [美]塔尔克特·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夏遇南、彭刚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760-761页。 风俗习惯不仅蕴含着丰富的关于价值规范的内容,而且本质上已经是调节人们行为的重要力量。虽然风俗习惯并不是制度规范的“外显力量”,不具有法律规范、道德规范那样的约束力,但它带给人的广泛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因为风俗习惯渗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这种蕴含着人们约定俗成的规范形式,是价值规范有效性实践机制的参照系统。一种社会所共识的价值规范一旦转化为人人遵守的日常行为要求和习惯,就表明其发挥了最大程度的实效性。如果我们将一些合理的价值规范内容具体化、范例化,通过一些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融入或转化为人们的风俗习惯,在价值规范的情感认同上往往能取得打动人心的效果。
第三,文化传统中的常识是日常生活领域中大众所共识的朴素、朴实的意见、看法或见解。常识往往也内含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引和约束作用。比如尊重他人、按秩序排队等都是一种基本的常识,这些都蕴含着共识的价值规范。在此意义上,常识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对此,孙正聿指出:“常识是人所共知和普遍认同的,因而在人类的思想和行为中起着最广泛、最稳定和最重要的‘前提’作用:它规范着人们怎样想和不怎么想,怎么做和不怎么做,它既是人类思想和行为的一种根据,又是人类思想和行为的一种限度。”(23) 孙正聿:《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论辩证法的批判本性》,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69页。 当然,作为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常识并不是系统化、理论化的见解,有其贫乏、不合理、不确定的一面。正如恩格斯所说:
任何一种价值规范都有其背后的社会历史因素、文化因素,离开了文化传统背景和资源,它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必然会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善于利用一个国家、社会的民族文化传统,挖掘其中的优秀资源,对传统文化进行现代转化和创新。在此基础上,再现和重构民族文化记忆是价值规范有效性的一种重要的实践机制。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具有象征意义的仪式,把握和认识到我们共同的和共享的文化记忆,在过去和现在之间建立起相关性、连续性,让传统的优秀的重新鲜活起来,让现代的更有根基。
在发展建设校园新媒体问题上,和其他发达地区著名高校相比,难免存在意识、观念、方法等方面的差距。要克服这些局限,应该让新媒体师生走出去,到一些校园新媒体建设情况较好的高校考察交流,了解高校新媒体建设最新最前沿的情况,学习其他高校好的经验做法,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助力校园新媒体建设。
因此,有时常识也表现出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束缚作用。鉴于常识在人们日常生活当中的规范性及广泛应用性,在价值规范有效性的实践机制上,应把常识作为一种重要载体,注重将社会所共识的价值规范转化为健康、合理的常识或道理,这也是建构价值规范大众话语体系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助于推动大众接受和认可某种价值规范,并依规范而行动。
(二)文化传统承载着集体的文化记忆
综上所述,医院应认识到糖尿病患者健康教育的重要性,不断加强糖尿病患者健康教育管理力度,提高患者健康知识知晓率,改善患者治疗依从性,最终提高其治疗效果。
“如果要人完全达到价值认识(以及立足于其中的欲望和行为),就必须确定人的权威和教育,以便他能为了克服价值认识中的欺骗动机而行动和要求。”(26) [德]舍勒:《价值的颠覆》,罗悌伦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306页。
人格的精神教化是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教化”关注人的精神生活层面,是通过外在的力量推动内在的人格完善的过程。教化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主要源于儒家对道德教化的推广。其中,性恶论尤其主张道德教化,认为教育就是对人性之恶改造,也即是说,教育“化”人。传统意义上的教化强调的是“修道之为教”“以文化人”“化民为俗”等。现代教育除了具有人格教化的功能,更侧重知识培养的层面。因此,在推广社会所确立的价值规范时,我们要始终重视人、尊重人、关心人,研究人的心理接受机制以及如何完善自我。
这表明,通过文化传统的符号系统和象征意义作为载体和媒介,共同共享的集体的文化记忆得以表达。
一种价值规范的生命力,离不开它所属的文化传统的历史传承和培育。正是通过集体的文化记忆的形成、建构,文化传统得以实现这种功能。文化记忆是以一系列文化形式和符号呈现出的人们曾经共同或共享生活的记忆,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生活习惯、民族心理等。通过文化的代际传承,那些优秀的文化元素得以流传、创新与转化,蕴含着影响一代又一代人的行动规范。从动态发展来看,文化作为载体记录和彰显着这一历史传承过程;从静态结构来看,文化记忆是一定历史阶段的文化传承过程积淀的结果。文化记忆的影响力是较为深远的,因为它可以通过现代媒介和载体的形式保存和再现,摆脱时空的限制,从而增强代际之间的互动联系。通过不断强化集体的文化记忆,人们对文化传统中蕴含的合理的价值规范可以形成更加凝聚的共识,达至更大程度的情感认同。
对于当代社会确立的合理的价值规范,通过加强对文化传统中相关的优秀元素进行挖掘和现代转化,唤醒人们共同共享的集体文化记忆,有助于人们更好地遵循现代价值规范的要求而行动。实际上,文化记忆往往不是个人对某一事件的回忆,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展演方式再现历史情景,在公共生活中实现更多人参与的情感体验过程。这是一种不一定需要我们亲历也能获得的认知。我们可以通过再现和重构文化记忆的一些外在形式,如电视纪录片、纪念活动、民俗展演等来唤起对特定的思想、观念的认同。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进入一种共同的文化情景并对其中所隐含和传递的价值观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从而更易主动接受和认可这些价值观。
“常识在日常应用的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它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就会碰到极为惊人的变故。”(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91页。
二、精神教化:价值规范有效性的基础途径
无论是确立一种价值规范,还是推广一种价值规范,归根到底都是为人们的行动提供价值指引。人的精神与心灵的感受能力的发展,是通向生存智慧的通道,因而也构成我们认同和接受社会所确立的价值规范及其具体要求的重要维度。属于人的精神的感性、理性,尤其是道德本能的东西,是价值有效性以及主体行动动机的重要因素。只有使人不断受到精神教化、始终朝向全面、整体的生成,才能全面感受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合理的价值规范,并自愿、自觉地认同并遵循它而行动。也就是说,只有从人本身出发,我们才能真正推导出如何促进人按照合理的价值规范而行动的实践机制。在价值规范的有效性上,人格的精神教化是使人按照自然本性完善之道,而不是价值规范的强行灌输。精神教化不是命令性的,而是通过提升人的精神境界,来改变人、塑造人。从根本上说,人格教化更多的是一种“成人”的方式,通过教育实现个体价值观与社会教化内容的互动和相通。
价值规范本身也包含着人的塑造方向。在推动一种合理的价值规范的实效性方面,精神教化是一个重要的途径。人的塑造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作,依靠直接说教的方式很难直达人心。人格化的理想范本,包括榜样、劳模、公众人物等等,他们都是一些价值规范的具体化,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对社会大众来说具有示范作用。这种方式作为一种潜移默化的“传播”,是精神教化的一种重要途径。
(一)现代人精神感受的异化
自现代性发轫,人的生存危机就随之而来。现代性危机的一个很重要的体现就是人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主观化、功利化,这一事实至今仍然是我们现代社会的显性“病症”:人们盲目追求功利性的价值,时常遗忘了对生命意义的思考;计算性思维开始主导人们的生产生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被个人利益考量所影响;人们缺乏欣赏美、感受友爱的情感体验,心灵的秩序出现紊乱等等。总之,精神感受的异化,严重限制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文化传统是人们共同生活的“根”,在其中人们找到心灵的归属,从而与共同体之间保持一种亲切感。这是因为文化传统承载着人们共同和共享的文化记忆。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唤醒这些共同和共享的文化记忆,易在人群中产生相同的情感感受,形成具有共识性的价值观。玛格利特认为:
如果任由人的价值感受异化发展,追求手段价值、遗忘目的价值,对规范性的东西不屑一顾,将会出现生存的危机、生活意义的缺失,从而影响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实际上,价值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主体性,价值规范直接与公共生活中人的行动直接相关,如果人的丰富感受能力缺乏或者减弱,正价值将不会向人显现,合理的价值规范得不到认同,也更谈不上善的、正确的行为了。即是说,我们的感受出现了错乱:本该被感受为更高价值的,可能被我们感受为较低的价值;本该被感受为正价值的,可能被我们感受为负价值。当然也存在着反规范的情况,忽视和拒绝遵守外在给予“我”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如此,社会所确立的价值规范就会变成陈列在博物馆里的一系列“符号”,仅供人“观看”而已。
因此,如何增强人们对合理的价值规范的感受体验是价值规范有效性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只有注重培养人对秩序和规范的尊重之情感,重构人的心灵秩序,才能把流放在功利、虚无之地的精神重新拉回到如其所是的卓越境界。事实上,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并没有错,这是人的发展所必须的基本需求,但若伴随着过度追求、不择手段、见利忘义,就是一个严重的现代性问题了。针对这一问题,需要重视人的精神教化,塑造更加纯净的心灵,对他者、共同体有共同的情感相通,增强与他者交往的规范性。因此,加强人的教育,是使人获得正确的价值观认知,自觉、自愿地依合理的价值规范而行动的基础途径。如舍勒所说:
选取该院门诊产检的孕早期空腹血糖正常的孕妇,于妊娠24周进行OGTT筛查,选取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患者78例,另选取相同期间OGTT筛查正常妊娠孕妇78名,分别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最小年龄23岁,最大年龄40岁,平均年龄(26.54±3.84)岁,初产妇48例,经产妇30例,其中本科、高中、初中、小学学历分别为22例、20例、18例、18例;对照组最小年龄22岁,最大年龄39岁,平均年龄(26.60±3.94)岁,初产妇 50名,经产妇28名。其中本科、高中、初中、小学学历分别为23名、21名、19名、15名。两组一般资料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阔盘吸虫病。尸体消瘦,胰腺肿大,胰管因高度扩张呈黑色蚯蚓状突出于胰脏表面。胰管发炎增厚,管腔黏膜不平,呈乳头状小结节突起,并有点状出血,内含大量虫体。慢性感染则因结缔组织增生而导致整个胰脏硬化、萎缩。
我国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结构遭受挑战、“第三人”理应为其非理性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权利则无救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使得无过错配偶遭受侵权,无过错配偶诉请“第三人”以法律责任。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侵权行为,同样也应当存在被侵权的客体一配偶权。
(二)教育的人格教化功能
教育是一种有意识地培养全面、完善人格的活动,它促使人成为丰富、全面的存在。从本质上来说,教育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作为一个社会存在物,人在其社会化的过程中不断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从而朝向完美的人格生成。在此意义上,正如舍勒所说:“教育不是一个知识和体验的范畴,而是一个存在的范畴。”(27) [德]舍勒:《舍勒选集》下卷,刘小枫选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1369页。 正是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人的身心得到发展,具体表现在言谈举止、知识体系、价值观念等方面,这也是一个个体不断构成自我以及社会化的过程。
在教育过程中,人们不断受到引导、规训,这对人的价值观认知、认同包括接受公共生活所需的交往规范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的教育问题始终是价值规范有效性方面的中心问题。面对价值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要想构建共识性的价值规范,并使人们自愿、自觉地接受和认同,除了在社会治理上将其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之外,借助广泛的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从而塑造人、改变现代人的精神生活状况,也是价值规范有效性的基础途径。
“传统是共享记忆的一个形式,……我想到的共享记忆的范例是对事件的记忆,然而,共享的记忆可以借助于遗产的概念加以表达,抽象的遗产形式如观念和信念等,具体的遗产形式如建筑物和纪念品等。”(25) [以]阿维夏伊·玛格利特:《记忆的伦理》,贺海仁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5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榜样在社会教育层面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精神教化作用。榜样的形象一旦被树立起来,其内含的价值意义和精神就会主动呈现出来,成为个体或者群体所效仿的楷模。不同群体、不同行业都存在各种具体的榜样和典范,比如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他们就在我们的身边,更容易吸引人无意识地追随,从而改变、完善自身。当代中国社会形成了许多具体价值规范的人格化的精神榜样,比如友爱互助的雷锋精神,为人民服务的焦裕禄精神等。
三、制度化:价值规范有效性的聚合与固化
价值规范的有效性不仅需要文化传统载体、教育对人的精神教化,还需要制度的约束。帕森斯指出:“价值通过合法与社会系统结构联系的主要参照基点是制度化”(28) [美]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144页。 。制度是一个规范性范畴,包含着行为上的“必须应当”,确定了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并且包括相应的保护和惩戒措施。对行为主体来说,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约束力。制度化是价值规范的具体化、合法化。社会所确立的合理的价值规范能够最终成为人们的行动遵循,制度化是一项根本性的实践机制。
我们恰恰就是想通过这些摄影艺术作品的多元性和相通性,展现出不同国家、地区、文化和民族的摄影发展趋势,从而充分体现出多元与融合的摄影理念,以此增进国际间的了解,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对话与合作,用发展的眼光探讨人类对当下与未来的展望。
(一)价值规范与制度
制度是社会公共领域中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在一个制度体系中,不仅包含将社会成员的公共行为规范在社会所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人们正确的行为准则和指南,同时也体现了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人的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实现。某项具体的制度一旦形成,必然会影响人们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并最终成为其必须遵守的行动规范。在一个分化与整合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制度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最充分、最根本的一种规范形式。比如,法律就是一种制度规范,“我们的整个法律体系表现为一套规则的复杂组合,旨在将人们从盲目的随机行为中拯救出来,使他们安全地踏上从事有目的的创造性活动的道路”(29)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1页。 。
价值规范作为所有社会规范中具有普遍性的东西,内在地蕴含于制度之中。一个制度体系必须将社会所确立的一些基础性的、共识性的价值规范鲜明地体现出来,比如诚信价值。只有当制度设计与安排体现了社会所共识的价值规范时,人们才能自觉维护并遵守它。以公正价值为例,在罗尔斯看来:“当制度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会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30)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441页。 。可以说,一套理想的制度体系的有效性进程,也体现了它内含的那些价值规范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的过程。
4) 参考式(11)、式(12)、式(14)、式(15),对步骤3)得到的参数区间进行MDCFT处理,并利用最小波形熵法得到速度精确估计值vs,最后进行速度补偿后通过IDFT变换得到高分辨距离像。
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必然影响制度体系的变迁。每一套制度体系,都体现着它所处时代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征,都代表着它所处的社会共同体的利益诉求。每当一个社会的价值规范及其具体要求发生变化时,它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也会随之做出调整、修正。社会制度必须根据价值规范的具体要求来制定具体的经济社会政策,确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彰显人的存在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二)价值规范有效性的制度化机制
从制度体系本身来说,将一些基础性的规范性价值直接上升为一种制度的要求(31) 这里存在着特殊情况,比如道德规范中的一些倡导性规范就不能上升为制度化的要求。 ,或者说外化为制度的形式,使抽象的价值规定转化为具体化、可操作化的社会规范。当一个社会将某种价值规范制度化,就获得了它对人们的强制约束力,因而制度化是最直接推动价值规范有效性和实效性的一种机制。比如,传统文化中的“仁”的价值观,转化为“仁治”“仁政”并渗透在政治制度、科举制度、宗法制度等之中,深刻地影响着古代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将一些价值规范及其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是制度化机制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法律是一个社会当中最为根本、也是最为重要的具有硬性约束力的制度化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道德规范软性约束力的不足。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当道德对应受保障的利益无法维持,则就会诉求于法律形式,致使相关的道德理念和原则融入法律”(32)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5页。 。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这些价值规则是或多或少无意识地被树立起来的话,那么由于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们的出现,这些准则就日益获得了系统的发展和制定,并日益与文明社会中的各种生活假说发生关系”(33) [美]罗斯德·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62页。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是对“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页。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例,它的提出必然对中国法律的修订与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某些价值规范有必要上升为法律法规,比如为诚信立法,那些不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法规则需要调整、修改甚至废弃等。
从制度实践和建设来看,把社会所共识的合理的价值规范融入到国家和社会治理中。价值规范本质上是公共领域中人们的行动规范,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尤其是日常生活直接相关。因此,价值规范有效性的制度化机制,最重要的内容实际上是制度化建设,即把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规范具体化、细化到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当中。这主要表现在:(1)将一些合理的价值规范融入法治建设。这里包括修订具体的法规、设置奖惩机制,以及培养人们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等。特别要指出的是,法治精神的的培养是主体产生遵循法律规范的行为动机的基础和前提,“法制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5)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14页。 (2)将合理的价值规范融入到社会公共政策中。价值规范是人们公共生活中的行为理由和依据。因此,那些与人们的利益紧密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的出台、修改、完善等都应把具有共识的价值规范及具体化要求放在第一位,发挥公共政策作为人们具体行为准则的正确导向作用。(3)将合理的价值规范融入到与人们密切相关的礼仪制度、乡约民规,以及一些非正式的家风家训、教师手册、学生手册等之中,使其固化为人们的日常行为习惯。
综上所述,价值规范的有效性的实践机制,既有社会层面的外在进路,也有个体层面的认同机制,根本上还是从具体的人本身出发,围绕着人的公共生活而展开。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动物,使一种合理的价值规范真正达至人心,让人们乐意践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价值规范的有效性研究是一个开放的话题,有待我们紧紧围绕人的主体性特征,不断贴近人的现实生活,从而帮助解决人类遇到的各种规范困境、悖论与选择。
[45][52]Roger E. Kanet, “The Soviet Union and the Colonial Question, 1917—1953”, in Roger E. Kanet, ed., The Soviet Union and the Developing Nations, Baltimore and London: 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19-21, 26.
Practical Mechanism for the Validity of Value Norms
WU Hanfeng
(School of Philosophy,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 The validity of value norms is reflected in their recognition,acceptance and further guidance in practice. The practical mechanism to promote the validity of value norms mainly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spects: Firstly,cultural tradition is the carrier of the validity of value norms,as the "gene" of people living together,which bears the collective historical memory. Secondly,ideological education is the basic way to enhance the validity of value norm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to a certain extent,people have the alienation of spiritual feelings and the lack of emotional experience of higher value. While education consciously cultivates excellent personality by cultivating people’s identity and acceptance of the norms of living together,and makes people become more comprehensive. Finally,institutionalization is the aggregation and solidification of the validity of value norms. The regime itself is a normative category,which contains the meaning of "ought" advocated by the state.
Keywords :value norms,validity,cultural tradition,ideological education,institutionalization
【中图分类号】 B0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1723(2019)02-0020-08
【作者简介】 吴汉锋,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张永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