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对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法治”和“德治”并重的治国方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治论文,方略论文,道德建设论文,法治论文,重要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同时也需要强调“德治”的重要性,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政治稳定、社会有序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则认识得非常不够,其结果是,尽管我们寄希望于“法治”的应有效果,但由于忽视了“德治”的作用,“法治”也没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的确,我国实施法治以来,立法已经日趋完善,执法也不断加强,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众所周知的治国方略,我国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也已经大大加强,这是值得我们庆贺的。但是,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依然有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况。正像我们大家所看到的,在我们的社会中,一些领域中的道德失范现象比较严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有所滋长,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腐化堕落仍然在一些地方蔓延,黄、毒、赌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的是非、善恶、美丑、荣辱等观念,在一些人中界限混淆、认识模糊,究竟如何更全面地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求在依法治国的同时,能收到更好的效果,这一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而仔细地反思的。
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召开的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最近召开的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先后提出“德治”和“以德治国”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并且明确阐述了在治理国家中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并重的重要性。应当说,这一思想,是有重要的针对性的,也就是说,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他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应当认真地领会这一思想的重要意义。
确实,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和稳定来说,法律的作用无疑是重要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没有法律、没有刑罚,没有政治管理和强制性的约束,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想要保持稳定,是绝对不可能的,对于那些危害国家、危害人民、违法犯罪的人,必须要给予法律的惩罚,否则就不足以维护国家的安定,不能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样,我们也决不能因此而忽视甚或否认道德的重要作用,因为,没有广大人民群众道德水平的提高,没有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没有社会主义的明确的是非、善恶、美丑、荣辱观念的清楚界限,不但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一些人之所以犯罪的思想根源。
因此,我们今天需要进一步提高对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道德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德治国,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重视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也就是说,我们要把道德建设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认识,要把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把“法治”和“德治”看做是治国方略的两个同等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我们所说的以德治国的“德治”,同中国历史上儒家的“德治”是什么关系?它们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这是我们应当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某些人看来,由于我国历史上儒家所倡导的“德治”实质上是一种“人治”,是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法治”相矛盾的,因此,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中,只能提倡“法治”,不宜提倡“德治”。这种片面认识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且危害性极大,需要加以澄清和消除。为此,认真地探讨一下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是什么内容,它和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的“德治”究竟有什么不同,为什么我们要强调“法治”和“德治”并重,我们今天强调“德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究竟在什么地方,这些都是我们应当深入加以研究的。
一、正确认识中国古代的“德治”
有人担心,我国过去儒家的“德治”,总是和“人治”联系在一起的,我们究竟应当怎样认识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呢?
为此,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以及我们今天应当用什么样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对待儒家的“德治”。
在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中,“德治”,也就是“以德治国”的思想,有着长期的历史,是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秦亡以后,汉代的思想家们,在总结秦亡的教训时,一些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认为秦亡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当时的统治者,片面地强调刑罚的作用而否认了道德和道德教育的重要。从汉代开始,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中占有“独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的政治统治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应当说,一些儒家的代表人物,看到了道德和道德教育的重要,这是正确的,但是,他们由此而否认“法治”的重要,则是不正确的,尽管儒家在治理国家时,也总是不肯也不能放弃刑罚的作用。
在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中,“德治”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德治”要求,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的遴选和任命,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的,所遴选和任命的这些管理者,都必须是一个道德高尚或至少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所谓有道德的人,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其代表人物就是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和孔子等圣人,对于一般人来说,主要是指能够孝顺父母、忠于国家、帮助他人、关心社会等。
中国儒家伦理思想认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应当注意“修身”,即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儒家强调,“自天子以至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推理出发,只有先把自己修养成一个有道德的人,才能把“家”治理好,只有把“家”治理好,才能把国家治理好。同样,只有把国家治理好,才能治理好天下。正是从这一原则出发,首先在家庭中,要能够孝敬父母;在孝敬父母的同时,还要“推己及人”,要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应当关心自己的父母,更重要的是应当忠于国家及其根本利益。
第二,“德治”特别要求,一个统治者,在自己的实际行动中,对道德应当身体力行,应当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的老百姓。这就是所谓的“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以及“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等先哲警言的应有之义。中国古代儒家认为,一个从政者的威信和力量,既不在于他的权力的大小,更不在于他的地位的高低,而在于他的道德人格,只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自身的道德模范行为,才能影响人民,才能在人民中享有威信,才是一个从政者的真正力量所在。
第三,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十分重视道德感、羞耻心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只有有了对一切不道德的事情的羞耻之心,才可能使一个人不去犯罪,否则,就是用严刑重罚,也不能从根本上消灭犯罪的根源。孔子曾经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一个国君,在统治老百姓的时候,如果只用“政令”来指导他们,用“刑罚”来约束他们,老百姓虽然不敢犯罪,但是他们却没有对做坏事的“羞耻之心”;如果能够用“德”来指导人们,用“礼”来约束他们,老百姓就能养成对犯罪的羞耻之心。这样,人们就能从内心中建筑起抵御一切犯罪的坚固的防线,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儒家在治理国家中,强调提高人们的道德品质,加强社会舆论和社会感化的力量,是有合理因素的。
第四,“德治”强调,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应当充分运用道德激励的方法,通过道德手段,在提升、降级、任免、遴选政府的官员时,特别注意他们的道德品质。考察、了解、审核一个政府官员的政绩时,一方面要考察这一官员的行政上的业绩和本人的道德素质、道德品质;另一方面,还要考察社会风气是否有明显的改善、人际关系是否协调、社会治安是否良好等方面。这就是儒家所说的“德政”和“仁政”。孔子以后的孟子,更加重视“仁政”的重要,把能否实施“仁政”作为判断一个官员和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重要根据之一。
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性的,它是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的,它所宣传的道德,都是封建阶级的三纲五常及其相应的准则,而且它过分地夸大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人治”的片面性。这种“人治”,又是同当时的专制制度相联系的。同时,我们也还应当看到,儒家在强调道德和道德教育的“德治”的同时,却有忽视法治的重要性的另一种片面性。中国古代的法家就曾经有针对性地指出过这一点。不过“法家”却又因此走向了另一种片面性,表现为不加分析地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完全否认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从汉代以来,“法治”和“德治”,就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儒家的“德治”思想,由于在官吏的任免中,没有严格的制度,再加上封建王权及其专制主义的影响,它所实施的“德治”的确往往同“人治”联系在一起。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把儒家的“德治”误解为是一种“人治”思想,甚至全盘否定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这种认识,是有片面性的。
对待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要继承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要批判地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也就是说,既要继承其精华,又要抛弃其糟粕。
二、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在讨论“法治”和“德治”关系的问题时,还必须指出,我们所说的新的“德治”思想的内容是什么呢?这种“德治”观及其内容,同我国历史上出现的“德治”也就是儒家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所强调和宣传的“德治”思想有着什么区别和联系?我们现在提倡“以德治国”是不是会形成“人治”的现象呢?
我们所说的“德治”,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根据批判与继承的原则,在抛弃其糟粕、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优良成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新的社会主义的“德治”。
第一,我们所说的“德治”中的道德,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新道德。这一新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的。
第二,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的“德治”,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重视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关心和爱护,并善于从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引导和提高到对社会、集体和国家的关心,从而在人民群众的内心中形成一种崇高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形成一种明确的善恶、是非、美丑、荣辱的正确标准。正是在这样的氛围中,我们的社会风气才能不断地得以提高和改善,我们社会的人际关系才能越来越和谐。
第三,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的“德治”,强调在选拔干部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领导者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垂范的作用。
第四,我们所说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做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这是我们的“德治”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的重要区别之一。
更重要的是,我们所说的“德治”,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这同中国古代儒家所谓的“德治”更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纲领中,“德治”究竟应当占据什么样的地位?我们在强调和加强“法治”的同时,还要不要同时强调和加强“德治”呢?为什么我们要把“德治”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呢?应当说,在我国的治国方略中,为了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正确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矛盾,为了保持我国的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强调“法治”的思想,是极其必要的,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我们就不能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决不能也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作用。
人们常说,一些人之所以违法犯罪,是由于他们不懂法,所以要对他们进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更多人的违法犯罪,并不是由于他们不懂得法律,而是由于他们没有道德。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对法律十分熟悉和精通,并善于钻法律的空子;有些人还是我们的政法干部,是执法队伍中的成员;有些人,一犯再犯,不知羞耻,直到坠入犯罪的深渊。如果没有道德教育和道德的感化,没有自觉的羞耻之心,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犯罪的问题,那是永远也不可能的。何况,一切法治行为,都是由人来进行的,一个没有道德的人,又怎么能公正无私地执行“法治”的要求呢?
我们强调要“以德治国”和“德治”,决不是、也决不能过分地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要给予道德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三、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作用
马克思主义强调,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从世界历史的发展来看,无论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运用“法治”的手段,来治理国家,维护自己的统治;在资产阶级建立了自己的统治以后,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更是强调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依法治国的思想,遂成为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促进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我们特别强调,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是一种“法治”经济,必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严厉的制裁措施,我们就不可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法律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所依靠的手段就必然是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一个人违反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所给予的相应的惩罚,国家靠法院、警察等强力工具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道德尽管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同样是维护和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但它和法律不同,它的实施,不是依靠某种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
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也就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
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从而使人们在内心中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归根到底,也就是要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有了这种“羞耻之心”,也就是有了一个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劝导力”,就是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说,如果一个人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他就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这种批评和谴责,可能会给他带来羞辱、带来痛苦,会使他在人群中难以容身,甚至会招致他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直至“身败名裂”的严重后果。
一般来说,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表面上似乎没有什么力量,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社会舆论的力量和影响,是决不可忽视的。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影响人的气质和社会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如果能够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更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德治”和“法治”的相互结合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正像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两个“坚持不懈地加强”,可以说是我国在治理国家、制度国策中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突出特点。社会主义的“法治”与“德治”的相互结合,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建设、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相结合的一种最完善、最有效的治国国策,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来说,必将取得前所未有的社会效果。
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
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良好的风气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一种“羞耻之心”,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甚至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
如何才能“把法律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呢?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从思想上深入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全面和充分地认识二者所具有的同样重要的意义,避免任何认识上的片面性。要把“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律建设”与“道德建设”之间的紧密结合看做是我国治国的一个基本纲领和基本手段,从思想、理论的高度来提高我们的认识。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我们可以说,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建设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只有提高人们的思想和道德素质,才能使法律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巩固社会的稳定。
第二,我们要在实际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中,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互联系起来:在立法中,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并且应当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到法律的规范中;同时,在道德建设中,特别是在道德教育中,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例如,我们可以考虑对那些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这三个方面出现的一些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如“见死不救”、“虐待父母”、“破坏家庭”等,在立法中加以适当的注意,这对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进一步推动法制建设,都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已经成为现实生活向我们提出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关系到我国能否保持社会的稳定、能否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以至能否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道德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问题,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怎样对待公平和效率、道德的广泛性和先进性的关系,如何坚持继承和发扬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和积极吸收外来的优秀道德文化思想,等等。我们应当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指导思想,动员各个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为早日形成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而努力。
五、公民道德建设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先进文化方向的内在要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公布和实行,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中共中央所颁发的第一个专门关于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公布和实施,必将对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起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以德治国”的重要方面。它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更加强调了道德建设在当前的突出地位。《纲要》指出:“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我们知道,“刑罚”和“德教”有着互不相同而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刑罚”重在对人们犯罪后的惩罚,以发挥它的警示作用;而道德重在教育和劝导,提高人们的道德自觉,以避免人们犯罪。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就是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的道德教育,一切共产党员、先进分子、普通老百姓,都属于公民的范畴之内。《纲要》的公布和实施,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它对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更好地实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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