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种人权观点之间划清界限_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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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同时,人权问题也是两种意识形态斗争的热点问题。当前尽管关于人权的观点多种多样,但基本上是两种:一种是资产阶级人权观,一种是无产阶级人权观,即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邓小平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邓小平这里就是指的两种根本对立的人权观。

资产阶级曾把人权作为一面旗帜,进行反封建斗争,推动了历史的进步。同时,人权口号又被他们用做欺骗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当代资产阶级又用它来向社会主义国家渗透,干涉别国内政,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在我国国内也有极少数人利用人权口号,反对党的领导,反对无产阶级专政,企图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这些都属于资产阶级人权观。与此相对立,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多次论及人权问题,特别是我国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系统地、理论结合实际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那么这两种根本对立的人权观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呢?如何划清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界限?这就是本文要论及的内容。

一、资产阶级人权观的产生及其基本观点

资产阶级人权思想,早在14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就提出来了。当时资产阶级人文主义者针对中世纪神学以神为中心、贬低人的地位、提倡禁欲主义等观点,提出以人为中心的思想,评价人的价值,赞美人的伟大,提倡尊重人的尊严,追求个性解放,追求自由意志和现世享乐。他们认为,人有自由意志和理性,可以决定自己的命运,号召把人的思想、感情和智慧从神的奴役下解放出来,提倡人性,反对神性,提倡人权,反对神权,提倡个性自由,反对人身依附。

明确的资产阶级人权口号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提出的,它是商品交换、自由贸易、自由竞争等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反映。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需要雇佣大批自由劳动力,但在封建制度下,人身依附关系和行会制度却使大批自由劳动力不能自由支配和出卖,同时,宗教神学是人们精神的统治者(教会公开宣扬怯懦和自卑,自甘屈辱和顺从驯服),要求蔑视自己,抛弃世俗生活,凡此种种,都与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相违背。资产阶级要求推翻封建专制,夺取政权,必然要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展开一场反封建、反神权的斗争,用自己新的政治法律观点,打破经院哲学代之以崭新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人权口号就是在这种条件下提出来的。

17、18世纪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系统地、明确地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认为人的权利是超越宪法、在国家产生之前就存在的自然权利,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人权平等的理论。洛克还把私有财产看做天赋权利中的主要权利。这些思想成了资产阶级反封建特权和宗教神权的基本理论,并反映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中。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一切人生而平等,上帝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个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它被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爆发了资产阶级大革命,同年8月,在革命中成立的制宪会议通过的《人权宣言》共有17条。“宣言”于1791年纳入法国宪法作为序言。这两个“宣言”被资产阶级法学家称之为“人权法案的原始文件”或叫“政治价值坐标的原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颁布的各个宪法大都以此为蓝本,规定了居民的各种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的大致内容是:第一,公民应受到公正审判的保障,享有不受非法逮捕和私刑等人身自由;第二,公民有思想和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精神自由;第三,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等社会自由;第四,公民有参政、请愿等政治的权利;第五,公民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经济上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

资产阶级“人权”口号和“自由平等”口号的提出及其思想的传播,是人类历史上一场巨大而又深刻的思想解放运动,它沉重地打击了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成为反封建制度的一面旗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也是人权对中世纪特权的胜利。

但是,由于资产阶级人权口号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具有较大的阶级局限性,只有对它加以批判、改造、扬弃,不断注入新的内容,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基本观点和实质如下:

第一,它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人权观的重要内容。因此,资产阶级人权中最根本的权利,亦即人权的核心,只有一个,就是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或者叫财产自由权。其他各项权利都是围绕私有财产权这个核心旋转,或者是私有财产权的形式,或者是它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或者是它的政治保障,所以恩格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页。)

第二,资产阶级人权观以抽象的普遍人权掩盖其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它把人的自由权利、民主政治权利、平等权利、社会权利说成是超阶级的、全民的,他们这样作的目的是掩盖资产阶级人权观的阶级实质和阶级私利。事实上,在资产阶级那里,人权本身就是特权,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4页。)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他们有剥削和奴役劳动人民的权利,同时也真正享受政治上的自由、平等、民主权利,而无产阶级不占有生产资料,他们的权利只能是“自由”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尽管资产阶级把人权内容作为公民权写进宪法并大肆宣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律向来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服务的,表面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上的不平等。恩格斯指出,在阶级社会里,根本不可能人人都有追求、享受幸福的平等权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农奴和领主之间,连口头上的平等都没有,更谈不上什么事实上的平等权利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人具有平等权利在法律上被承认了,但社会的物质、精神生活条件,都控制在资产阶级手里。无产阶级连维持生活都很困难,他们根本享受不到真正的平等权利。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就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特权,与封建特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资产阶级用金钱的特权取代了封建等级特权和世袭特权。

第三,资产阶级人权观宣扬人权是天赋的,是人人与生具有的权利。用抽象的、孤立的、超历史的人权掩盖商品经济发展一定历史阶段上资产阶级人权的社会性、历史性,目的是为了肯定资产阶级人权的永恒性。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产生及其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在揭露和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长期斗争中产生和发展的,是同资产阶级人权观根本对立的无产阶级人权观。

无产阶级人权观是伴随着资产阶级人权观产生而出现的。他的产生和发展有个具体的历史过程。起初,由于无产阶级还不成熟,平等的人权要求采取了宗教的形式,16世纪在德国农民革命战争中,闵采尔派提出了没有阶级差别、没有私有财产的人人平等的要求。后来,无产阶级就以资产阶级的平等论为依据,提出平等权利不仅在政治领域中实行,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法国无产阶级就把社会的、经济的平等要求等人权要求作为战斗的口号。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创立,才系统地、科学地论述了无产阶级人权观。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又在实践基础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苏联十月革命后不久,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的几部宪法都体现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观点如下:

1.人权是具体的、现实的,不是抽象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人人生而具有的。任何权利都是产生于具体的、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人权作为权利的一部分也只能是如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以民主、自由、平等为具体内容的人权,无论是以观念形态或法律规范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政治要求或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都只能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并且以服务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为自己的重要社会功能。马克思主义还认为,人权状况的发展,必然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巨大差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往往并不一致。对人权的实施也各不相同,人权状况的发展水平也不可能完全一样。人的实践不同,人的社会关系不同,对人权的认识、规定也就会有所不同。

2.人权是有阶级性的,不是超阶级的。人权的阶级性,一是表现在掌握国家政权的、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充分享受着该国人权,并决定着该国人权的实质;二是一定阶级享受的人权总是同其国家法律相联系,总是同一定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专政等相联系的;三是一定阶级享有的人权总是为该阶级的经济利益服务的,总是服务于该阶级的政治统治的。

3.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发展变化的。它要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既然人的社会实践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和自然的关系是变化发展的,人的社会关系、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发展变化的。因此,人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文化等权利必然也是发展变化的。人权无论就其内容还是就其形式来说,都是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随着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社会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情况的变化,人权的内容、形式和范围都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发展变化。

4.人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可能不受任何限制。首先,人权的内容、范围及其实现要受一个国家经济、政治和科学文化水平的制约和限制。其次,人权要受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制约,在现代社会中各国都是通过自己的国内法,特别是宪法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离开具体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没有保障,而伴随着法律对人权的保证和维护,必然是对人权的限制和约束,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每一个公民在享有国家的法律所保障的各项基本权利时,也必须同时承担自己在法律上的义务,确保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不妨碍他人行使其人权的要求和活动。

5.马克思主义强调集体人权,反对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资产阶级人权的核心是个人主义,把宣扬个性解放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马克思主义反对离开阶级、离开人民群众、离开社会追求个人权利,而主张把阶级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摆在第一位。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所以无产阶级始终把人类的解放作为无产阶级的最终奋斗目标,孤立的个人什么也不能实现,个人不能脱离集体、脱离社会而存在,如果没有集体事业的胜利与发展,也就谈不上每个劳动者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所以马克思主义在人权观上更强调集体人权,认为集体人权是一切个人人权的基础,是个人享有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先决条件。正是从这一点出发,马克思主义首先强调和保障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人权。

6.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根本要求是废除剥削、消灭阶级。马克思主义不把人权口号作为革命的最高纲领。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口号,也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标。当资产阶级通过革命摆脱了封建专制的束缚,获得人生自由,并能自由地剥削广大劳动人民的时候,他们追求的个人私利达到了,他们的革命任务也就完成了,所以资产阶级把人权作为革命胜利的主要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里,人权对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人民来说,永远是有名无实的。要使广大劳动人民获得真正的自由、平等,必须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消灭剥削,最后消灭阶级,消灭一切不平等、不自由的根源,使广大劳动人民获得真正自由、平等的权利。所以马克思主义不把人权作为自己革命的最高纲领,而是把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作为革命的最高纲领,实现这一最高纲领的目的在于解放全人类,这是全人类真正获得自由平等的人权的唯一出路。

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根本区别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资产阶级人权观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有以下根本区别:

第一,资产阶级人权观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

资产阶级人权观依据唯心史观、资产阶级人性论、人道主义,宣扬人是一种抽象的、超现实的、超社会的人,人的本质、人性也是抽象化的。因此,它把人权抽象化,看作是超阶级、超社会、超历史的东西。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是具体的、现实的,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制度中的人,人的本质、人性也是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因此,人权也是社会的产物,历史的产物,是现实的、具体的人的权利。

第二,两者的历史背景和追求的目标不同。

资产阶级人权观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产物,是要用资产阶级人权取代封建主义特权。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产生于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之中,是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一部分。它的追求目标是消灭一切特权,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真正全面、自由的发展。

第三,两者的核心和法律表现形式不同。

资产阶级人权观是以个人为本位和契约自由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权观念,在法律形式上强调个人权利、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法律保护每个人机会均等的原则,它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以集体主义为主导,注重个人与集体、国家的统一,在法律形式上强调集体人权和民族自决权以及社会发展权,既保护个性的发展,维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注重全体人民的共同发展和国家的主权。

第四,两者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不同。

资产阶级人权观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是以承认剥削为前提的,因而它是不可能彻底的,不可能完全真实的,具有狭隘性和虚伪性。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是以消灭剥削和消灭阶级为目标的,因而它能为多数人所完全享有,而在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则能为全民所完全享有,具有广泛性、真实性。

四、两种人权观的实践比较

(一)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实践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最初是针对封建特权和神权提出的,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包括工人、农民和资产阶级在内的所谓第三等级的共同的反抗封建压迫的要求,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成果巩固下来,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就是在当今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维护人权的一些实践活动也有积极的作用,也应该肯定。

同时更要看到,由于资产阶级人权观具有阶级局限性,使它在人权实践方面也表现出一些局限性。

第一,资产阶级人权实践的狭隘性、片面性。

资产阶级出于其统治利益的需要,把人权严格界定在资产阶级级根本利益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它的前提,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二是不允许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同时由于资产阶级少数人掌握生产资料和政权,决定充分享受人权的只能是少数人,是资产阶级。所以资产阶级人权只能是资产阶级特权。

第二,资产阶级人权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虚伪性、不公平性。

首先,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一种无法克服的社会矛盾。现实生活的不平等与法律上的人人平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其次,人们对生产资料和其他社会财产占有状况的巨大差距,导致人们在实现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人权的实践过程上的巨大差距。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实践过程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金钱效应”。掌握巨大社会财产的垄断资产阶级,通过经济、政治优势,真正享有各种人权,而一般劳动者则缺乏实现某些权利的物质基础,而仅仅在形式上享有这种权利。再次,在资本主义的宪法中,虽然对人权作了种种规定,但是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又加上许多限制,这样在实践中,实际上又剥夺了广大劳动生产者的权力。

第三,资产阶级常常在实践中践踏人权。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以美国宪法为例,深刻地揭露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美国在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宣布:“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权,但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又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允许贩卖黑人奴隶),这样“种族特权被神圣化”,充分暴露了资产阶级人权口号的虚伪性。

由于美国曾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对黑人的人权加以种种限制,所以,促成60年代中期全美爆发黑人抗暴斗争。美国总统受权国防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命令联邦空降5000人进驻黑人抗暴地区,二万军警参加镇压黑人运动,动用了各种武器,黑人死43人,伤2000人,被捕7200人。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发动灭绝人性的战争,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更是世人皆知的。

(二)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实践

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建立,使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由理论形态发展为具体的法律,产生了社会主义人权的实践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我国人民真正实现了在旧社会不可能享有的人权,这首先表现在我国通过立法赋予人民广泛的人权,我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用14项条文规定公民享有23项基本权利。1982年宪法用18项条文规定了公民享有27项基本权利。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关于人权的法律规范体系。更重要的是,我国对人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在实践中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人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的,人民经济上有了自由、平等的权力,政治上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能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享有文化、教育、劳动、休息等广泛的社会权利,以上这些都使社会主义人权实践超越了资本主义人权实践。

社会主义社会人权实践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广泛性。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公民。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所享受的人权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国家不仅十分注重保障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二是公平性。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各项公民权利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三是真实性。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宪法中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同人们现实生活中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国家的人权立法和政策,受到全国各民族、各阶层人民和各党派、各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

也应看到,社会主义国家人权实践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是曾有过因阶级斗争扩大化而造成的失误。这就是我国在文革期间,曾发生过人权受到严重侵害的悲剧,这给我们留下相当深刻的教训。二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侵犯人民权利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官僚主义现象还存在。然而以上这些失误和缺点不能代表社会主义人权实践的主流,更不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所决定的。

五、人权问题上的国际政治斗争以及我们的对策

人权作为口号可以为各个阶级所用,对人权的理解和解释、人权的内容和实现途径等等无不打上历史的阶级的烙印。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较量中,围绕人权总是存在激烈的斗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把人权作为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西化”和“分化”、颠覆和渗透的工具。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来说,维护人权则必须反对资本主义的剥削掠夺和帝国主义的强权政治。人权问题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一个重要问题。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对社会主义进攻常常所采取的策略和手段是:第一,在思想理论上,把资产阶级人权观以及与此联系的价值观、民主观,宣扬为超阶级的全人类共同的价值标准,以此迷惑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把自己装扮成代表人类利益的“人权卫士”,实际上则出于其阶级利益的需要,在评价不同社会制度国家所谓“人权状况”时带有强烈的阶级偏见。第二,在经济上,用他们带有阶级偏见的人权标准作为提供经济援助和进行国际贸易的政策准绳,以此诱迫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放弃党的领导,放弃社会主义制度,并运用经济制裁手段施加压力。第三,在政治上,利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过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和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抵毁社会主义制度,丑化共产党的领导。第四,打着“人权无国界”的旗号,直接插手社会主义国家的内部事务,扶植和支持反对派力量,以至支持、策划动乱,干涉别国内政。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应采取针锋相对的措施,粉碎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人权推行强权政治、干涉别国内政的图谋。首先,在理论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系统地、科学地批判和揭露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虚伪性、反科学性一面,揭露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人剥削人、人压迫人、违反人权的现实。其次,揭露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人权外交”的实质,特别是揭露其所谓“保护人权”、“人权无国界”背后的明确的政治动机和由这种动机决定的对人权问题使用标准的高度选择性。第三,在国际上,社会主义国家基于反对帝国主义强权政治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实现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斗争等基本立场,可以有原则地加入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组织,在人权的国际舞台上同资产阶级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发挥更大作用。第四,在国内,进一步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民主监督的形式和渠道,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使社会主义人权实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第五,高举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旗帜,坚持原则,顶住压力,同时又注意策略的灵活性。第六,充分利用各种矛盾,团结大多数,孤立少数国际反动势力。

总之,在对待人权问题上,我们一定要讲政治,要划清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界限,头脑要清醒,立场要坚定,策略要灵活。要扎扎实实地工作,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使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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