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差距调控效应与机制的制度分析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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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增长的根源与增长的后果是现代增长理论的两大主题。对于前者已经有了很多的探讨,如索洛、道格拉斯·诺思等人的分析。而对于后者,较早的发展经济学家已经注意到增长不等于发展。西方经济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关于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20世纪50-60年代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为研究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的关系提供了工具,以卡尔多(1955)为代表的新剑桥学派发展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理论的模型。而库兹涅茨所发表的《经济增长和收入不平等》(1955)一文可以看作这类研究的经典之作,其中提出的倒U型曲线成为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焦点所在。探讨经济增长过程中收入分配机制是理解两者关系的重要途径,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存在着新古典主义与结构主义的观点分歧。新古典主义相信市场力量能够促使收入分配差距趋于缩小,而结构主义则强调结构刚性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不完善阻碍了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力。二是关于收入分配、经济增长与制度关系问题的研究。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增长理论与经济发展理论的新进展以及新数据的出现,学术界对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兴趣又开始增加,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状况的决定因素和动态变化上。一些学者尝试着从微观上揭示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他们在增长与分配不平等之间加入一些中间变量,如人力资本投资、职业选择、技术选择、企业创新、政治市场行为、制度安排等变量,以便在微观层面上解释分析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为什么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改善收入分配状况、增长成果为大众所分享。

目前国内外关于我国收入差距及问题研究的文献很多。这些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2007年中国GDP增长10.6%,但政府财政收入却从3.9万亿元增加到5.13万亿元,增幅达31.4%,近三倍于GDP的年增长速度。而且这5.13万亿元财政收入还仅仅是我们称之为“第一财政”的政府财政收入。如果把各地政府的收入即所谓“第二财政”以及预算外收入算进来,肯定远大于这个数字。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在《新京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估计,2007年中国各级政府全部财政收入实际高达9万亿元,占GDP总量的36%以上。另外,2007年财政部还发行了2万多亿元国债。因此,在2008年24.66万亿元的GDP总量中,有11万多亿元控制在政府手中,占GDP总量的44%-45%。这些数字实际说明,在近些年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政府控制社会的力量正在急剧增强,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过去计划经济时期还强大。譬如,在“文革”发生后的计划经济时代里,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大多都在1/3以下。从理论上讲,政府财政收入的提高可以通过再分配来缩小国民收入分配差距。但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从已有的数据来看,财政有钱后的问题:一是许多钱并没有投入到再分配上来,占的比重低;二是由于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再分配的失灵。本文第二部分重点分析我国再分配失灵的表现及对我国再分配效果的评价,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再分配失灵的制度性根源,第四部分提出了库兹涅茨曲线的制度基础,即民主与收入差距缩小的关系。

二、再分配失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不平等程度也大幅度提高(Quah,2002)。根据世界银行WIID数据的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从1978年的0.31提高到了2003年的0.45。这与国内的学者对收入差距的测量结果基本上是一致的(陈宗胜,1997;李实等,1998;赵人伟等,1999;陈宗胜、周云波,2001)。收入差距扩大究其原因有经济因素、收入再分配因素、公共产品因素和制度因素(樊纲、王小鲁,2004)。

我们在这里主要考察的是收入再分配因素。我国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财政支出来实现的。首先政府把各个部门上缴的税金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收入,然后通过预算支出形式用于经济建设、文教卫生、国防建设、福利设施、行政管理等各方面,通过影响人们的资源禀赋从而具有再分配的效应。

再分配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政府的福利计划、转移支付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我们这里界定的再分配失灵是指政府用于收入差距方面的公共支出的覆盖率、结构及受益面现状与预期目标的差距。

据统计,我国约占总人口15%的城市人口享用着2/3的卫生医疗保障服务,占总人口85%的农村人口享用着不到1/3的卫生医疗保障服务。我国城市人均卫生事业费用38.3元,而农村只有9.9元,农村医疗投入只占总投入的16%左右。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对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位居第188位,在191个成员国中排倒数第4位。

我国还没有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2006年享受此保障的城市居民为2124万人,农村只有1509人。全国共发放资金221亿元,城市平均每人80元,农村20元。这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没有建立最低保障制度。根据最权威的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数据,2003年64.5%的城乡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根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无任何医疗保障的城市居民比例随收入水平的降低而明显增加:1993年,最低收入组别中的城市居民约50%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到1998年,攀升为72%;而到2003年底,这一比例高达76%。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农村地区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县和乡镇级医院逐步建立,乡村也有很多赤脚医生。这一时期,农村地区医院床位总数已与城市地区持平。但随着后来农村合作医疗体制的瓦解,农村医疗保障的覆盖面迅速缩小:从1980年的80%降为1998年的6.6%。

以上我们看到的只是再分配的粗略统计,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的收入分配确实存在失灵,然而其还不具有充分说服力。本文试图从财政支出的利益归宿角度,从数据上更加清楚地认识我国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在国外早就有学者对支出的利益归宿进行了实证分析(Stigler,1970; Grand,1982),我国学者曹景林(2006)、刘穷志(2007)对此做了研究。其中,刘穷志(2007)利用省际面板数据对公共支出的利益归宿进行了估计,他发现“文教科卫和社会救济近些年更多地惠及了贫困人口,贫困人口较多地得到了见效快的经济服务,但着眼于长远利益的经济服务较少。补贴主要给了富人,专项服务和资源更多地给了贫困人口”。而曹景林(2006)首先对社会人口进行阶层划分,然后将公共支出的不同项目划分到各个阶层,最后得出我国的公共支出存在“领导人法则”的结论。二者的分析都是从公共支出的角度出发的,分析的支出范围要广一些,其中包括了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的支出,比如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工交商部门的事业费。这些大都是职工和干部的工资,本文在分析中不考虑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的支出。曹景林的分析还包括除财政支出之外的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预算外支出、出口退税,其超出了政府财政支出再分配的范围。为单独衡量财政支出的再分配效果,本文对以上三项也不予考虑。

公共支出的利益归宿是指公共支出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或者说是不同的阶层或者不同的收入水平的家庭的分布。本文采取的利益集团的划分是马克思的阶级或阶层划分,将利益集团划分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个体私营业主和其他。其中,工人指在企业或政府机关工作的一般职工;农民指乡村人口;知识分子是指在文教、科研、卫生部门工作的具有较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干部指政府高级官员、国家银行及其他国有大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大型企业或大型股份公司经理、大中型私有企业主,其数量大约占从业人员的1%。需要指出的是,在此干部定义的范围与《中国干部统计50年》中的定义范围有区别,本文既按从业人员1%的比例来计算历年干部人数。个体私营业主指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其中私营企业主为私营企业投资者;其他包括非农业户口而没有收入的需要政府救济或补贴的人员,如下岗职工、残疾人、老人、儿童等。

将公共支出在这些阶层之间的分配的标准有五种:家庭收入边际效用、收入比例、财产比例、按人口平均、按家庭平均。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纯公共产品如国防按人口平均分配到各个阶层,对有特定指向的支出直接归入特定利益阶层,如抚恤、救济,其他的见以下具体分析:

(1)支援农业生产支出按收入比重归入工人和干部。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教授指出:“所谓历年财政用于农业的开支或支农资金,实际上主要是部门开支,农业各部门如水、电、供销、粮食、农业技术等相关部门,其实是部门在财政的盘子里分配的所谓支农资金。”“实际上是党委和党委领导的各个部门在分配财政资金、在养人,而没有真正用于支农;有些投入(由于要求基层配套资金)可能转化为乡村债务和农民负担。”(2)科技三项费用归入知识分子,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不考虑,因为其事业费绝大部分为知识分子的工资。(3)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村救济费、救灾支出和社会福利费中农村的部分归入农民,农民是农业基本建设的劳务提供者和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的受益者。(4)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中扣除农民的部分归入其他所有。(5)国防费按人口比重归入各阶层。(6)行政管理费15%归入干部,余下的按人口比重归入各个阶层。我们参考的是陈宗胜等(2002)假设的行政管理费向个人收入转移的比例。(7)价格补贴支出按人口比重归入工人、知识分子、干部、个体私营业主及其他。(8)地质勘探费、挖潜改造资金、增拨企业流动资金和国内基本建设中扣除农业基本建设支出部分是由干部支配的,很复杂。它们是对国有企业和社会公共设施的投资,对收入的分配产生影响。一方面,投资产生的收益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外,余下的由剩余控制者和剩余索取者分享,即干部应得的奖金、提成等,这还应作为初次分配,我们在这里也不做考虑。另一方面,干部会利用自己的权利进行在职消费和通过资源转移获得好处(费方域,1996;张维迎,1998),由于制度的原因还会产生一些非法非正常收入(陈宗胜、周云波,2002)。我们同样参照陈宗胜等(2002)的假设,将干部在职消费和通过资源转移好处也取以上支出的15%,再加上一些非法收入如现金受贿等(虽然其不直接来源于支出,但是正如曹景林所说“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会使真正用于投资的资金减少),我们假设其占支出的5%。这样在这一部分支出中,干部阶层获得了20%。而个体私营企业主通过行贿等方式取得了工程招标投标的关照,我们在此假设个体私营企业主在这一部分支出中也获得了相当于5%的份额。

本文计算采用数据主要来自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其中1989-2005年国家财政主要支出与各阶层人口以及按行业分职工工资数据来源于1990-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而1978-1988年的数据则来自《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

表1显示各阶层在国家的再分配相关的财政支出中所获得份额,其中:农民阶层在1978年获得了超出一半的财政支出,为62.9%,列第一;以后逐年下降,到1990年略有提高;最后一直下降到2005年的37.3%,但仍列第一。工人阶层在1978年是6.5%,列第四;之后逐年上升,到1981年达到最高点19.2%,列第二;之后又逐年下降,直到2005年的5.3%,位列最后一位。知识分子在1978年为15.1%,列第二;之后在1984年达到最高点,为15.5%;在以后各年各有升降,到2005年为11.5%,列第五。干部在1978年为9.4%,列第三;之后到2005年为13.9%,依然是第三位。其他在1978年为5.6%,列第五位;之后逐年上升,到2005年为19.8%,列第二位。

我们所得结果之所以与曹景林(2006)有很大差别,主要是我们没有考虑初次分配的工资、奖金等收入。而在初次分配方面,干部、知识分子所占比重要大很多。还有我们也没有考虑不属于财政支出,但对再分配有影响的出口退税、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等,所以也会影响干部、私营企业主在支出中的份额。各阶层获得的财政支出的比重受阶层人数的影响,农民、其他在支出中所获比重较大,但是却是我国社会人口最大的两个群体,尤其是其他部分从1978年以来所获的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加,但是这一群体人口增加了更多,从1978年占总人口比重的7.35%到2005年达到了29.5%,所以单纯从总体所占份额来看还是容易产生误导,所以我们接下来计算了各阶层的人均受益额,也给出平均水平进行对比。

表1 各阶层在用于再分配的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

表2显示,农民阶层1978年人均受益额为29.13元,列第四位,为平均水平的0.76倍;2005年为595.02元,位居最后一位,为平均水平的0.65倍;期间最低达到了0.47倍,但一直低于平均水平,年均增长为12.26%,而平均水平年均增长为12.71%。

表2 各阶层人均受益额(单位:元)

工人阶层人均受益额1978年为30.25元,列第三位,为平均水平的0.79倍;2005年为741.92元,列第四位,为平均水平的0.81倍;年均增长为14.57%,人均收益额相对于平均水平是先上升,在1981年达到最高的2.08倍,随后逐年下降,也是一直低于平均水平。

知识分子阶层人均受益额1978年为357.31元,列第二位;而2005年为6112.19元,依然列第二位;但人均受益额与平均水平的比却逐年下降,1978年为9.41倍,2005年为6.72倍,人均受益额一直高于平均水平,年均增长为11.65%。个体私营阶层1978年人均受益额为28.24元,列最后一位;到了2005年为2365.63元,列第三位;其人均受益额与平均水平的比逐年上升,到1989年达到最高为3.85倍,之后逐年下降,到2005年为2.6倍,年均增长为20.5%。

干部阶层人均受益额1978年为861.42元,2005年为21893元,都列第一位,人均受益额与平均水平的比1978年为22.68倍,2005年为24倍,年均增长14.35%。其他基层人均受益额1978年29.04元,列第五位;2005年为610.01元,列第五位,年均增长12.52%,人均受益额与平均水平的比1978年为0.76倍,2005年为0.67倍,在1981年达到了最高的2.07倍,此后逐年下降。

从以上的数据分析中可以发现,在政府再分配相关的财政支出中,干部所获人均受益额一直处于第一位;知识分子也没有变化,一直处于第二位;个体私营大幅上升,由1978年的最后一位上升到2005年的第三位;工人阶层地位下降,由第三位变为第四位;农民地位下降,由第四位变为最后一位;其他阶层保持地位不变,依然是第五位。而且我们还有一个重要发现,1978年居第一位的干部阶层与最后一位的个体私营阶层的人均受益额的比为30.49倍,而2005年为36.79倍,可见人均受益额在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过程中被拉大了。这说明用于调整收入不平等的政府财政支出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它直接导致了再分配的失灵。

对于我国再分配失灵的一种判断,还可以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去分析,如在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尽管他们的公共支出水平只有GDP的20%左右,但他们的经济社会指标却表现出较高的水平①。这些年来我国的公共支出及财政收入规模超过了新兴工业化国家,但是我们的一些经济社会指标(如医疗、社会保障等)却不尽如人意。

三、再分配失灵的根源:基于利益集团理论的一种解释

在工业化国家,许多所谓的再分配政策并没有使那些真正需要的人受益,而是使那些在政治上有影响的重要社会群体受益,或者是对同一家庭进行征税而后又给予补贴(税收搅拌)。再分配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净影响通常是一个未知数,因而是不确定的。然而,经济为此付出的代价却是实实在在的②。

我国的再分配失灵与我国公共支出的决定机制有关。在我国,再分配给谁,如何再分配,一般是由行政权力决定的。而我国行政权力受到的制约比较少,这就使再分配规则的确定、再分配方式的选择容易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其分配往往是加剧而不是遏制了公民间的不平等。按照利益集团理论的重要原则,即组织起来的集团往往比没有组织的集团能向官员们施加更大的压力,而小集团组织起来的可能性又比大集团大的多。在公民权利未被充分实现的情况下,部分强势的既得利益集团能够使政策更多地向他们倾斜,这样便发生政策扭曲,加剧本来已经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不平等。所以,目前中国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不仅有经济的原因,还有政治的原因。

曼瑟·奥尔森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即没有一个国家内全社会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都能组成平等的集团。有了这个前提之后,奥尔森在通过集体行动的逻辑演绎提出一个重要结论:穷人和失业者没有任何刺激手段可以帮助他们自己组织起来;反之,少数大企业或富豪建立自己的组织却易如反掌。Bardhan和Udry(1999)认为,给定不同利益集团在资源动员及协作中的不同能力,制度安排往往是策略性分配冲突中占较高比例和较强能力集团去努力压制其他集团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社会中分散的努力对产权重组及履行承诺的结果。在一个再分配机制不健全的国家,再分配及其结果更容易受利益集团及强势群体的影响。再分配是最容易受利益集团影响的领域。利益如何转变为政策和制度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政治家的利益如何转变的问题;二是利益集团的利益如何通过政治家转变为政策和制度的问题。其实这两者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政治家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问题是政治家在不同政治体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和方式是有区别的。Olson(1965)和Becker(1983)指出,民主政治会导致政治家追求非社会目标的一个原因是利益集团和游说会对政治选择产生影响。游说活动之所以能影响政治决策,是因为政治家需要从他们的支持者手中获取选票和捐款。而利益集团便利用这一影响操纵再分配,从公众那里掠夺资源,有时还会以高额的社会成本为代价。例如,在英国工党执政时期,工会的游说导致了对劳动市场的限制和大规模的社会再分配计划,成为撒切尔改革之前英国经济长期停滞的一个重要原因。缪勒、诺思等就专门研究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认为制度的演进方向是由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决定的。用利益集团的逻辑来分析,如果没有一个竞争性政治市场和对利益集团的制约机制,那么一些利益集团就会成为制度选择的决定者,并且会影响制度的性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尽管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经济的繁荣,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与财富增长,随着国内民众利益越来越分化,不仅一个又一个的既得利益集团涌现,而且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正在利用中国转轨经济制度缺陷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利用国内民众知识与信息的不足,利用大多数人话语权弱势与利益受损时的情绪化反映,利用其既有的各种资源上的优势,逐渐地将其侵占或掠夺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制度化、合法化(易宪容,2006)。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2006)在北京也提醒“中国要把利益集团对经济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程度”。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我国政府增加的财力并没有一种机制保证让更多的人受益于再分配。在缺乏有效再分配机制的情况下,再分配不是均衡的向大多数人扩散,而是不均衡地向少数人集中,从而导致再分配的失灵。行政权力与利益集团的相互作用决定了我国再分配的机制及格局,同时也决定了我国再分配的结果。再分配的根本目标是缩小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在我国当前的体制下,再分配不仅没有缩小收入差距,反而在一些领域(如医疗、社会保障等)有加大差距的趋势。这背后的根源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

四、库兹涅茨曲线演变的制度基础:民主与收入分配差距的关系

库兹涅茨发现,工资差别与经济发展阶段之间存在一种规律性关系:在经济发展初期差量较大,在经济发达时期差量较小。库兹涅茨倒U型假说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首先得到了验证。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是一个包括思想、社会、政治等条件在内的各种条件成熟后的自然过程,而包括日本在内的东方后发展国家的工业化则始于对西方殖民势力东渐的回应,在制度、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仅仅依赖市场机制是难以最终完成的。市场机制及增长的结果并不必然会惠及到所有人。

民主是库兹涅茨倒U型假说可以得到验证的制度基础。库兹涅茨倒U型假说的成立既取决于工业化、城市化、要素市场的完善及产业结构的调整等,也取决于民主化及法治化进程中再分配机制的完善。民主之所以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民主有利于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如在民主体制下工会及集体谈判力量就比较强大。这就有利于各种生产要素在分配中均衡。第二,民主可以减少再分配失灵。政府有了钱以后,用于什么,如何分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需求及各个利益集团的相对力量。民主有利于再分配的均衡实施。更重要的是,民主有利于再分配的机制让更多的人受益。

穷人的社会政治参与度是影响制度安排的重要因素。穷人的社会政治参与度越高,那么有利于穷人增长的制度安排就越容易形成。许多制度,包括分配制度,都是在政治市场上形成的,分配制度实际上是利益集团之间在政治市场上博弈的结果。穷人的社会政治参与度的大小是民主的函数。有人认为,在发展中国家“过早”地提倡政治权利、公民权利以及民主这样的“奢侈品”是不现实的。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经济发展过程也是民众政治参与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不利于穷人政治参与度提高的社会环境甚至阻碍穷人政治参与度的提高是不少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的深层次原因。发展中国家并不是缺乏增长的动力和潜力,而是缺乏一种有效保护私人财产和有效执行契约的机制,缺乏一种有效的分配增长成果的公平机制。而这些正是由于公民参与度低及缺乏民主和法治的产物。在一个社会中,公众的参与度越高,民主越充分,那么制度就越公正;反之,如果公众参与度低,或者就是一些精英们在那里“关门”搞制度设计,那么这种制度就难做到公正。在森看来,有利于穷人的发展要求消除那些限制人们自由的主要因素,即贫困以及暴政、经济机会的缺乏以及系统化的社会剥夺、忽视公共设施以及压迫性政权的不宽容和过度干预等。对于法律制度,我们先要看它是否反映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这种法源又是如何形成的?还有,法律形成的程序合法性又何在?如果不能够保证法律形成程序上的合法性,那么制度规则的目标是否会成为为他人服务的工具?

从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居民的财富和社会收入分配情况来看,那些实行宪政民主政治的国家一般比一些独裁专制国家要平均得多。譬如,按照前两年的一些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的基尼系数大致在36%,法国32.7%,德国30%,澳大利亚35.2%,日本24.9%,意大利27.3%,韩国31.6%。印度这个发展中的低收入民主国家,基尼系数这些年一直维持在37%-38%之间,就连美国这些年的基尼系数也一直保持在41%以下。相比较而言,那些低收入的政治专制独裁国家,以及一些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收入分配状况就非常不均,且有继续恶化趋势。譬如,低收入国家中的赞比亚、尼日利亚、马里、冈比亚、中非共和国,以及下中等收入国家中的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巴拉圭、秘鲁等国,其贫困人口比率比其他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它们的下中等收入国家高得多。在上中等收入国家中,巴西、墨西哥、南非、巴拿马、智利、委内瑞拉等国的贫困人口比率也比其他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它们的上中等收入国家高得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转型国家在实行民主化改革后,社会收入分配的状况得到了改善,基尼系数有所下降。如捷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立陶宛等国的基尼系数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都出现了下降。这也说明了民主政治改革有减缓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2006年4月17日世行公布的关于俄罗斯经济状况的报告中指出,俄罗斯经济增长是符合穷人利益的增长,主要表现为1999年至2006年俄罗斯的人均实际收入增长超过了经济总量的增加,各级政府将1/3的财政支出用于教育、医疗、救济等社会领域,建立和维持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

从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来看,我国已经在许多领域加快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但是财政体制的改革民主进程比较缓慢。政府财政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是这些钱如何花的民主决策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宏观决策者可以依靠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用大量的钱去修高架、建机场、造码头、修建高速铁路,搞一些超大型项目等。也正是在这种政府财政体制下,近几年来各级和各地政府的豪华办公大楼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当然,这些年来,政府在支持“三农”、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节能减排和廉租住房建设等方面也增加了一些支出,并全部减免了农业税。但是,相对于31.4%的财政收入年增速和政府财政支出中花在其他方面的钱来说,政府花在上述这些方面的钱并没有增加多少,有的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比例甚至还在减少(韦森,2008)。民生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民主的问题。为什么我们的官员“有了钱”以后还是偏向于建设财政而不是公共财政、民生财政?其实在有了财政的民主决策机制以后就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再分配的失灵也与此有关。从财政体制的改革入手,可以大大地提高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建设的进程。

回溯英国公共财政早期阶段的历史。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议会控制了税收权;1717年控制了支出权;1861年实施监管公共账户的宪法权力;1866年《国库与审计部法》将账户现代化控制于议会。其政府预算成为公共财政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在近代逐步扩展到世界其他国家,被世界各国采用。我国从2000年开始,开始向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如部分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制度开始逐步试点。但增加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增加财政收支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增加财政收支的硬性约束等完善我国再分配机制的前提条件,还有待我们努力完备。

五、结论与思考

近些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是增长后的财政收入如何调控我国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从而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稳定作出贡献,这是当前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提出了我国再分配失灵的问题,并从这个角度对我国收入差距调控的效果和机制进行了制度分析。我国再分配失灵的根源在行政权力及利益集团的相互影响,在行政权力没有受到约束的情况下,行政权力与利益集团的互动使我国再分配的规则、制度及再分配的实施不利于再分配目标(如增长共享等)的实现。

当前,我国一方面要控制财政收入的过快增长。控制财政收入的过快增长既有利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优化(藏富于民),有利于社会总需求(特别是消费需要)的形成,同时也可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搅拌。帕尔达(1997)指出,加拿大公共支出占GDP的比例可能降低几个百分点,而不会使任何人的境况变坏。事实上,对于同一个家庭,如果政府支出的削减伴随着税收的相应减少,从而避免“财政搅拌”和相关浪费,许多家庭的日子会因此过得更好③。

另一方面,我国要完善再分配的机制,减少再分配的无效或低效甚至是反向调控(加大了收入差距)。克服再分配失灵的根本举措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要建立一种有利于全社会(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受益的再分配机制。这种再分配机制的建立需要与我国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财政及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联系起来。

注释:

①维托·坦齐等著《20世纪的公共支出:全球视野》,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33页。

②同上,第169页。

③维托·坦齐等著《20世纪的公共支出:全球视野》,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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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入差距调控效应与机制的制度分析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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