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分离主义理论研究的现状与发展_政治文化论文

我国分裂主义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其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裂主义论文,理论研究论文,现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裂主义是当代国际政治中一种普遍而又特殊的现象,它不仅深刻地影响到事发国的领土完整与国家统一,而且可能对地区形势乃至国际关系产生重大冲击。这一现象兼具政治、民族、宗教乃至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内容,使得分裂主义的演进纷繁复杂。对分裂主义的研究一直是国际学界的一个重要领域。虽然我国备受分裂主义问题的困扰,但对分裂主义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明显落后于反分裂斗争的实践与理论需求。鉴于此,加强对分裂主义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理论与实践的需求下,近20年来,中国学者加紧了对分裂主义问题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从成果形式来说,以学术论文为主,系统的研究专著不多;①从成果内容来说,以一般性的现象描述和案例分析为主,系统的理论研究较为缺乏。所以,对已有研究进行梳理和分析,归纳已取得的成果并发掘尚待深入的领域,对于下一步的分裂主义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②

      一、分裂主义概念界定

      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面临着分裂主义的挑战,国际学术界对它的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但是目前对分裂主义的概念仍缺乏一个统一的界定。国外学术界在研究分裂主义时,一般涉及两个词语,一个是分裂(secession),另一个是分离主义(separatism),在学术领域使用率较高的是分裂(secession)。国内一些学者则常用分离主义一词,相关研究重点关注的是民族分离主义。因为以一个民族为主体而提出分离诉求是分裂主义最普通的形式,也就是一般所说的民族分裂主义。这是存在最普遍、影响最大的分裂主义。本文不打算严格区分分裂主义与分离主义两个概念的差别,除特指的情况外,即指民族分裂主义。③

      1.分裂主义的定义。根据200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共同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分裂主义是“旨在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包括把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分裂出去或分解国家而使用暴力,以及策划、准备、共谋和教唆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④这是迄今为止官方对分裂主义最具权威性的认定。当然,如果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这种界定方式仅侧重于实践性,并未科学地概括分裂主义的实质。

      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在界定中强调分裂主义的不同内涵。如强调其实质,美国杜克大学教授阿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认为,分裂主义是指国家的一部分人把国家的政治权威限制在自身群体及其控制区域之外的行为;⑤如强调其目的性,世界著名国际法学者、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席教授J,克劳福德(J,Crawford)将分裂主义定义为,在未征得前主权国允许的情况下以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方式创建一个新的国家;⑥如强调其主体,郝时远教授认为,民族分裂主义活动是指在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国家内部,由于民族问题在内外因的作用下激化,进而造成通常表现为非主体民族或少数民族中某些极端势力要求建立独立国家的政治诉求、暴力活动甚至军事对抗行动。⑦

      本文认为,分裂主义的主体是国家中的某一部分人口,目标是在某一部分领土上建立新国家,前提是当事国政府明确反对。⑧基于此,可将分裂主义定义为:现存国家的一部分人口在所属国家的反对下,力图将其居住的领土从现属国家脱离,建立一个新的独立国家或并入其他国家的系统思想和行为。⑨

      2.分裂主义的构成要素。有学者认为,分裂主义的构成要素应该包括特定群体、领土诉求、分裂主义的领导力量及分裂群体对国家的不满等四个方面。⑩有学者则从分裂主义的政治诉求上来解析其要素,即现存国家的某一领土区域内的某一群体发动以分离该领土区域为目标的政治运动,以期该领土的独立,并寻求对分裂实体的国际承认。(11)有研究侧重从运动开展的层面上分析分裂主义的构成要件,认为它包括意识形态、领导阶层和组织三个要素。(12)综合上述观点,分裂主义的构成要素分为三部分:领土诉求、极端化认同和分裂主义组织,三者联系密切。对分裂主义而言,一定区域内的领土既是其分裂国家的主要诉求,也是分裂实体建立的要素所在,更是维系分裂群体认同的基础。脱离了领土诉求这一要素,分裂主义就不可能成为分裂主义。分裂主义的认同则是将群体认同不顾历史条件地提升为国家认同。这种极端化的认同常常是建立在特定的领土空间上,并赋予其“祖国”或“故土”的排他性符号。分裂主义组织既是促成极端化认同构建的主要力量,也是形成对该领土系统的政治诉求的主要推动力,更是分裂主义运动得以形成并发展的关键。(13)

      3.分裂主义与其他概念的关联。(1)分裂主义与内战。现实表明,分裂主义并不否认现存国家的政治权威,而是希望将这一权威限制在本群体及其所占据的区域之外。也就是说,分裂主义的目标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而不是试图全盘否定现存的国家权力。(14)这实质上表明了分裂主义与内战、夺取政权等运动的区别。当然,这也是分裂势力的实力不足以颠覆和夺取现有政权的表现;(2)分裂主义与民族主义。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王联教授研究了民族主义与分裂主义的关系,他认为,民族主义与分裂主义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前者的核心是政治民族,后者的核心是文化民族。两者的关联主要表现在,民族主义的基础是政治民族,而政治民族又源于多种文化民族的支撑;分裂主义的基础来自于族群民族主义,它的推动力量是文化民族。所以,文化民族是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连接的桥梁。(15)(3)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郝时远认为,民族分裂主义采取的极端性方式和恐怖主义手段具有普遍性,其目的是造成社会恐慌、政治压力、舆论关注和国际干预,由此获得谈判身价,从而造成官方的让步和承认其合法地位等。(16)但是,分裂主义与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是不同的。在很多情况下,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仅是分裂主义的手段(当然,在有的情况下极端主义同为分裂主义的思想根源或手段)。以新疆分裂主义为例,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仅仅是其手段,实现新疆的分裂才是其最终的目标。(17)

      4.分裂主义的类型。分裂主义的类型主要依赖于划分的标准。一般来说,学界常常有如下分法:按照分裂主义的原因和性质,可以将其分为民族型分裂主义、宗教型分裂主义、文化型分裂主义和政治型分裂主义;(18)按照分裂势力主要行为方式的差别,可以分为非暴力的政治运动型、暴力恐怖型和武装对抗型;根据分裂主义所追求的目的不同,可分为单独独立型、合并型、统一独立型等三种类型。当然,这些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为了研究的方便和深入,而各种类型之间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而且同一个分裂主义案例可能具有几个不同类型的特征。

      二、分裂主义产生的原因分析

      关于分裂主义产生原因的探索,是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涉及这部分的成果很多,限于篇幅问题,对各个学者的观点无法一一罗列。(19)结合当前学界的研究,推动分裂主义产生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原因。历史上群体间的隔阂与冲突,近代以来殖民统治、强权政治造成的积怨和遗留问题等,是引发当代分裂主义的重要历史原因。民族群体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摩擦与融合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是近现代历史上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对民族隔阂与矛盾的煽动和恶意利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特别是西方殖民者为了自身殖民统治的需要,在殖民地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造成了殖民地中积怨甚深的民族矛盾和宗教及教派矛盾乃至冲突,这些纷争在冷战结束后被迅速引燃和激化。(20)在许多民族国家整合尚未完成的发展中国家,民族、宗教矛盾极易演变为分裂主义。

      有学者从民族自觉的历史过程来探讨民族分裂主义的产生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王希恩研究员认为,民族自觉是以“民族”的身份对自己利益的伸张,从文化、经济利益的要求分享直至政治上的参与、自治或独立,对以同质性为目标的民族建设自然形成一种掣肘和抵抗。由于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的自觉过程都是在民族国家的基体上展开的,故又成为一对相反相成的民族过程。如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西班牙的巴斯克问题等都属民族国家内部较早发生民族自觉的表现。(21)

      2.国际环境因素。这主要表现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特别是冷战后国际环境的变化对分裂主义的影响。

      其一,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得国家间、民族宗教群体间的交往和联系进一步加大。而在某些地区、某些宗教中盛行的泛民族主义、泛宗教主义,特别是冷战后迅速兴起的极端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思潮对许多国家内部的民族问题造成了消极影响。民族主义的政治化、极端化成为分裂主义产生的重要基础。(22)

      其二,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和前两次浪潮中所表现出来的被压迫民族反帝国主义、反殖民主义以求得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主流不同,冷战后期的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矛头直指民族国家和民族国家体系本身,因而极具破坏性。可以说,在苏东剧变基础上产生的连锁反应所表现出的一系列民族分裂活动具有破坏主权国家完整和社会稳定的消极性质。(23)这种连锁反应不仅表现在分裂主义的失范效应中,而且表现在民族、宗教冲突的扩散和溢出现象上。

      其三,冷战后两极格局对民族矛盾的制约机制瓦解,在新的制约机制尚未形成、国际上主要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力量(如联合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一些在冷战背景下被东西方对峙所掩盖的民族、宗教矛盾“重出水面”。与此同时,受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和宗教复兴的影响,此类矛盾被迅速激化,部分演变为群体间的暴力冲突乃至分裂主义。(24)

      3.外部干涉因素。外部势力特别是霸权主义国家插手和干预多民族国家的内政,是冷战后民族分裂主义运动愈演愈烈的另一重要原因。西方某些势力以民主、人权和宗教自由为旗号干涉别国内政,激化了当地的民族矛盾和宗教矛盾,诱发了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滋长。伦敦经济学院民族主义与族群研究荣誉退休教授安东尼·史密斯甚至认为:“只有在那些有一个地区性强国或超级大国支持分离主义事业的地方,族裔运动才能成功地对现存国家进行挑战,并在分离出来的族裔基础上建立新的民族同家。”(25)与此同时,一些分裂势力也寄希望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干涉行动以达到成功实现分裂的目的,并为此不惜以暴力手段及恐怖活动来扩大事态,以期引起国际社会的注意和外部势力的介入。

      在此问题上,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针对分裂主义的国际化进程进行了较多研究,请参阅相关论文,在此不再详述。(26)。

      4.民族关系因素。如果说以上因素均是分裂主义产生的历史和外部因素的话,那么民族关系因素则是民族分裂主义产生的现实和内部因素。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是学界着力最多,却也最缺乏系统性的部分。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学者往往是基于某一特定的案例分析其中的缘由,而案例间的差异必然导致原因归纳和侧重点的差异;另一方面,以往的研究往往从单向的角度——从政府(主体民族控制)政策失误的角度,或是从少数民族的不满(27)——来探讨民族分裂主义的产生。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民族关系的角度,宏观分析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层面的差异与竞争,系统研究分裂主义产生的内部因素。(28)

      (1)政治关系。在这方面主要是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权力之争。一方面,不平等的民族政治安排致使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受到压制和剥夺,使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日益边缘化;另一方面,某些民族精英势力,为了确保自身传统的政治地位,或者是实现自身的政治野心,对本民族的民族主义情绪进行煽动和利用,甚至企图分裂国家以满足自身的权力欲望。

      (2)文化关系。文化关系主要涉及文化政策与文化地位两个层面。第一种可能的诱因是政府在文化方面歧视与排斥某些民族、族裔的文化,甚至推行“同化”政策,招致少数民族的抵触和抗拒;第二种可能的因素是少数民族不断强调自己居住地区内文化与历史的独特性,认为有权保持自己的文化、语言与土地,或者对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共同体存续的前景忧虑重重,从而认为最好的方式就是分裂出去。

      (3)经济社会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各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各民族为了加快自身的发展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在缺乏公正合理的协调机制的情况下,经济问题与现代化发展的不平衡是民族分离主义浪潮兴起的深层因素之一。

      在这方面,学者们强调最多的是欠发达少数民族的相对剥夺感和怨恨成为分裂主义产生的社会根源。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郭艳博士分析了边缘地区被剥夺感对国家认同的销蚀和对民族分离的刺激:在印度尼西亚的个案中可以看到,在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价值的不合理分配孳生了被剥夺感和被殖民感,从而引发了基于原生情感的对国家的不满及与现代国家之间的冲突,这使印尼的民族分离运动成为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29)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梁敏和教授也认为,印尼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动因特征明显,主要表现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各民族在现代化过程中的失衡及民族间贫富差距的拉大等。(30)然而,这种“挫折-攻击”研究的范式常常忽视了问题的另一方面,即经济发达的地区或发展水平较高的民族或群体谋求分裂的可能性及现实,如巴斯克及魁北克分裂主义。

      (4)认同关系。分裂主义的产生,从根本上看应该是国家整合与国家认同的构建问题。有学者指出,民族分离主义的缘起主要是民族国家建构中民族结构上的非均衡性和文化上的非均质性。民族国家整合过程中的不平衡、不彻底,造成了不同民族文化集团在同一个政治共同体内的政治、社会、文化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国家内部一些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出现危机。(31)对于国家整合尚未完成的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内部的文化认同、政治认同与国家层面的文化认同、政治认同关系的失调,导致民族群体对国家整体认同的缺失,使得国家的统一只能依赖于强制性的约束。一旦国家的中央权威衰落而无力维持这种强制,必然造成国家分崩离析,民族各自为政。

      三、分裂主义的思想渊源

      从分裂主义的思想渊源来看,主要和国家民族主义(或曰公民民族主义)的嬗变及族群民族主义的滥觞、分裂势力对民族自决理论的扭曲利用,以及对“一族一国论”的偏狭认识有直接关系。研究表明,这些曲解和利用均不能成为分裂主义合法性的基础。

      1.民族主义的嬗变。至今,对民族主义的研究成果可谓是汗牛充栋,但在其缘起、界定及作用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教授凯·尼尔森(Kai Nielsen)认为,尽管民族主义有多重含义,但它主要围绕的是两个中心问题:一是民族群体成员对待民族集体认同的态度;二是民族成员在争取和维持政治主张时所采取的行动。(32)从本质上看,民族主义主张民族的特殊性、民族的独立性和民族利益的至上性。这三个特性构成了民族主义的三个基本命题。

      从民族主义嬗变的角度来看,20世纪后半叶,随着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泛滥,以国家为基础的民族主义开始向族群民族主义(ethno-nationalism)转型。在当今世界,族群民族主义已经成为身份认同和政治行为的一个显著的激发因素,成为日趋激烈的族群冲突的某种思想根源。

      从本质上看,族群民族主义认为人们效忠的是他们生于其中的或者被划入其中的一个族群,而不是涵盖了许多族群或者民族的更大政治实体。族群民族主义的要求超越了原来由国家建构起来的族群与国家之间的归属关系和公民认同,推动民族主义向以族群为中心,而不是以地域为中心发生变异。在族群民族主义的滥觞中,族群之间的历史仇恨被加上着重号,现实的利益冲突和社会不满被放大,族群精英热衷于族群动员的煽动,不仅以族群民族主义为意识形态工具整合外部资源,也包括利用人权和文化多样性保护这样的价值资源,从而使得族群民族主义运动在全球化背景下得以“轻松地”跨越国家主权的边界,成为一种国际化的社会运动,因而具有更为纷纭复杂的性质和结构。(33)

      对于族群民族主义存在两种解释的框架:原生主义者认为,族群身份是一个建立在客观标准之上的主观意识,强烈而独特的族群身份认同及族群成员对这种认同的内化,特别是对自身的社会经济处境的认知成为族群民族主义和族群分离主义情感发展过程中的关键;而构建主义者则否认族群身份是通过生物性路径被“自然赋予”的,它主张族群身份是一种“社会建构”的结果,特别是其中的族群竞争理论认为,追逐个体或小集团利益的族群精英们为争夺资源所进行的努力是族群冲突的内在驱动力。

      2.民族自决权的滥用。从历史上看,自决权原则从提出到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与非殖民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反对殖民主义,支持殖民地人民的解放和独立运动。(34)对于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新疆大学天山学者潘志平教授指出:“一、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是有鲜明针对性的,即主要针对沙俄那样的殖民主义。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在革命成功后也进行了调整和改变。二、列宁强调要把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决’要求与民族分立主义的‘民族分立’要求区分开来。前者的基本点是非殖民化,而不是民族主义。”(35)对于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王英津教授指出,自决权的主要内容是独立权而非分离权。(36)当然,这种独立权主要运用于殖民地人民的解放和独立运动,脱离了这一背景的分离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范畴的法律权利。加拿大里贾纳大学教授朱毓朝指出,在民族自决与分离主义相关问题上,《非殖民化决议》和《友好国际关系决议》这两个联合国的重要决议都强调,只有在殖民主义统治、外国占领和强加的政治统治以及种族主义政权三种情况下才可以支持民族自决。而这两个决议除特别包括了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保护条款外,还明确申明,支持民族自决并不表示鼓励现存主权国家内部少数民族分离独立的要求。(37)

      3.“一族一国论”的偏狭。潘志平指出:“分裂主义既受西方的‘民族原则’激励,又受到封闭、狭隘、排他的民族情绪的鼓舞,是对当代政治的反动。当前,首先应批判、摒除“国家、民族一体”的理论,以驱除民族理论上的种种迷雾。”(38)

      “一族一国”理论,主要来源于中世纪晚期欧洲思想家对国家领土与民族居住地域一致性的朴素的“民族国家”的理想追求。它部分表现于第一次民族主义浪潮中西方民族国家构建的历史进程。简单地说,就是谋求国家与民族边界的重合,以一个民族为单位建立一个现代主权国家。这一理论也常常被称为“单一民族国家”理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朱伦研究员将其概括为“一个人民,一个民族,一个国家”(one people,one nation,one state),认为这种观点属西方民族与国家的古典理论,并不符合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39)从事实上来看,民族国家在民族结构上分为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两大类,并随着历史的发展愈益出现民族国家在民族结构上由多元取代单一的发展趋势。(40)也就是说,在今天仍追求以单一民族建立国家的民族分裂主义是违背民族国家本身的发展趋势的。进一步说,这种违背历史趋势的极端诉求,“非但不能促进文明,反而会使社会停滞不前……因为那些无民族共存现象的国家是不完善的,那些丧失了民族共存之效用的国家是衰朽的。……同一国家之下若干民族的共存不仅是自由的最佳保障,而且是对自由的一个验证”。(41)

      四、分裂主义的治理研究

      目前,对于分裂主义的治理问题,尽管讨论不少,但公开发表的成果不多。学者们根据自身的理论立场提出了各自的解决方案。相对于分裂主义研究的其他方面而言,研究者在分裂主义的治理思路问题上存在着更大的争议。整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思路。

      1.民族权力的政治承认。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洁在分析亚齐的案例后指出,印尼内部不同民族和地区间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权力上的不平等是亚齐分裂主义产生的重要根源,所以解决民族冲突和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重要途径之一是给予各地区一定的自治权。(42)但对于自治到底是遏制分裂主义的有效手段,还是推动分裂主义发展的外因,则存在很大疑问。研究表明,自治制度虽然有利于协调国家主权与民族诉求之间的争议,但是从长远来看,并不能最终解决发展问题,自治制度并非处理民族问题的唯一安排,亦非最优安排。(43)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建娥认为,在多民族国家建立制度化的权利分享机制,在文化层面处理好民族文化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在国家的一切公共生活中体现制度化的平等和尊重,建立公平公正的资源分配体系,是治理民族分离主义的最佳手段。(44)显然,王建娥对分裂主义的治理显得较为乐观,她认为分离主义势力在遭遇国际国内双重力量阻碍的情况下,就能够接受多民族国家的现实,通过非分离的途径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多民族国家维护其领土完整的唯一正确思路,就是释放善意,让各个民族都自愿地选择留在既有国家之内。(45)而诸多现实证明,这一思路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胡润忠认为,多民族国家民族分离主义的治理战略可以考虑促进各民族经济的相互依存和均衡发展,参考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借鉴协和式民主模式,主权国家应该通过协商否定民族分离对国家主权进行挑战的正当性。(46)针对多元文化政策,有学者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实施不当则可能成为民族分裂主义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他指出,在实施过程中,文化多元主义可能出现原先的“手段”演变成“目的”的问题,客观上造成的结果是民族间的分野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和加强,为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提供了理由乃至于保障,最终导致民族种族认同上升到首位,国家整合退居次要地位。这实际上为民族分离主义的兴起准备了良好的思想基础。(47)

      2.民族去政治化与国家整合。潘志平认为,从理论上看,国家与民族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历史范畴。国家的本质是政权,而民族则是基于共同经济生活、文化和心理上的认同的共同体。两者混淆的结果,不是政治问题民族化,就是民族问题政治化,都会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冲击。(48)所以,必须防止文化现象政治化:(1)不应以民族和民族关系为纲处理非民族问题;(2)适度淡化民族意识,强化表现各民族共有的祖国意识;(3)以国家意识取代族群口号;(4)促进多民族杂居地区的社会融合即社会的文化整合。(49)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马戎认为,治理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在内的民族问题的一个根本性政策原则,应该是“文化化”的政策导向。(50)他认为,古代中国素来多以“文化化”的策略来处理民族关系和梳理民族问题。这种传统较好地维系了中央与地方、多数与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近现代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民族主义不断发展、民族问题和矛盾不断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简单地模仿了欧洲国家把民族问题“政治化”和制度化的做法。所以,中国应当以本国历史为基础,在民族关系政策上“去政治化”,强化公民意识与国家认同建设。(51)

      同样,中南民族大学思政学院副教授李学保也认为,民族/族群认同的回归与国家认同的“去中心化”所引发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矛盾和张力是考察民族冲突和民族分裂主义的重要视角。(52)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张友国则认为,民族分离主义实现分裂国家图谋的手段之一,就是运用文化疏离策略。它们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人为对立起来,一方面,将国家认同置于民族认同之下;另一方面,以民族认同的文化属性否认国家认同的政治属性,进而将民族认同的文化内涵逐渐演化成从所在国分离的政治目标。张友国特别针对民族分离主义的文化疏离问题提出了他的解决之道:第一,培养公民意识和国家意识,建设国家认同;第二,寻求重叠共识,构建同质文化内核。(53)当然,以上几种理论目前还都缺乏相互间的沟通,更没有实践方面的验证。

      五、研究述评与深化方向

      对于分裂主义及反分裂斗争的研究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学界的相关研究虽然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但是仍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我们认为,应该从动态的视角加强对分裂主义的系统化研究。

      1.动态诉求。民族分裂主义理论一般分为两种类型:规范性理论和实证性理论。前者是关于应然的理论,回答“应该不应该”的问题,它可能成为民族分离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实证性理论是关于实然的理论,回答“是什么”的问题。(54)应该看到,国内学界目前关于分裂主义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实证性理论研究。但是在国际学界,关于分裂主义的规范性理论也是研究的重要方面。虽然西方学者关于分裂主义的规范性研究更多的是支持分裂权利的论调,但我国作为深受分裂主义危害的国家,理论界长期未能在这一层面的研究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应该看到,这也是我们参与民族分离主义治理问题国际对话和交流的重点领域,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世界舞台上开展争取话语权的斗争。

      从分裂主义规范性研究的角度来看,最主要的命题涉及民族群体的权利诉求问题。可以从动态的角度对这种诉求进行评估与分析,以批判分裂权利的合法性。从民族权利诉求的原初内涵来看,它主要包括:(1)自然存在的权利;(2)文化存在的权利;(3)政治权利;(4)获取平等经济地位的权利。民族自决权仅是其中的政治权利诉求,它虽然在反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有过积极的意义,但是在非殖民化进程结束后,就失去了原来民族解放的性质,不能成为分裂主义的权利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自决权应从外部自决权向内部自治权转化,而不是依据文化或经济权利来获取政治独立诉求。当前许多对分裂权利的鼓吹恰恰是有意掩盖了自决权在当今世界的转型。

      2.动态演变。已有的成果绝大部分都是从静态的角度来研究分裂主义,虽然不少研究对不同案例的历史因素进行了分析,但都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分裂主义的动态演进过程。从过程性来看,分裂主义从萌芽、发展到成熟乃至于“成功”或消亡,都是动态演进的。例如,科索沃、亚齐、斯里兰卡泰米尔地区等案例均不是从一开始就提出了分裂的诉求。从动态发展的角度来看,分裂主义首先是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果。它产生于国家内部部分领土上的人口不顾国家反对而希冀独立或并入其他国家的系统思想或行动,(55)完成于国际社会对这一新主权国家的国际承认。(56)认识到分裂主义的动态演进性,就必须仔细地梳理其发展演进的脉络。以民族分裂主义为例,它实际上是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关系不断恶化的产物。也就是说,民族关系的演变应该是民族分裂主义产生与发展的主要脉络。

      换句话说,应该从民族关系演变的角度来研究民族分裂主义的动态性。据此,笔者提出了民族分裂主义演变的脉络:文化差异→文化隔离→民族对立→民族分裂。文化最主要的内容是语言和心理,它是民族差别中最受重视的因素。文化差异不一定会政治化,但如果处理不好,它很可能转变为文化隔离甚至进而发展为民族对抗。文化隔离指的是生活于某一地理区域内的不同文化群体对异己文化(语言、文字、生活方式等)持不接受或排斥态度,使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很少或停止的现象。民族对立是指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在思想上、行为上采取强烈的排斥或反对态度,甚至发生冲突的现象。民族对立反映出民族关系已处于危险状态。民族对立一旦形成就很难消除。民族关系若处于对立状态,双方之间的情感交流就基本不存在了。需要看到的是,分裂主义在文化上刻意渲染和夸大民族间的文化差异,渲染民族间历史上的摩擦和冲突,煽动文化隔离是一个普遍现象,并以此为基础,制造民族冲突,鼓动民族分裂。事实表明,在分裂主义严重的地方,文化隔离和民族对立的现象也必然严重存在。(57)

      这样看来,民族分裂主义的产生,固然有地理封闭、民族间的文化异质性等因素,但主要的驱动因素在于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关系的变迁,在两者关系不断恶化、民族冲突不断加剧的过程中,如果少数民族具备独立的地理、人口等前提条件,就有可能提出分裂的诉求。(58)

      3.动态产生。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不少学者列出了导致分裂主义产生的各种因素,如历史上的隔阂、殖民主义的遗产、政治上的排斥、经济上的竞争、文化上的疏离及外部势力的介入等,但缺少对中国分裂主义的深入剖析,更没有对中国分裂主义的特征和发展规律提出有深度的理论解释。如果从民族关系和民族分裂主义动态演进的角度来剖析其产生和演进的各种因素,无疑有助于研究的深化。

      第一,从民族分裂主义的萌芽、发展和成熟的不同阶段来看,有着不同的驱动因素。既可能是民族文化的异质性和居住地理的封闭性导致民族主义的兴起,也可能是中央权威的衰落造成分裂主义的发展与蔓延,还可能是国际环境的刺激及外部干涉所驱动的,需要针对不同的阶段进行不同的分析。

      第二,从文化差异→文化隔离→民族对立→民族分裂的角度来看,民族关系的演进也是由不同的因素所驱动的。既有历史上的原因,也有内部的原因和外部的因素。从民族文化关系(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演变的视角来看,民族分裂主义的产生最重要的内驱力在于民族间文化的隔阂与政治化,也即文化民族向政治民族的转化。它从根本上反映的是以民族文化为基础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矛盾。可以说,民族间文化交流与融合的不足,不仅导致了群体边界的清晰与固化,也放大了民族间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层面的矛盾,最终妨碍或削弱了国家认同的建立和巩固,导致了民族分裂主义的产生。

      第三,从民族关系特别是民族权力竞争的角度来看,从根本上来说,某一少数民族群体欲从当前的国家实体中分裂,寻求建立以本民族为主体的主权国家,其实质是一种极端的权力诉求。这种高度排他性和极端化的权力诉求,不仅排斥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及平等竞争,也难以在现属国家的制度安排下得到满足,必然最终导致民族冲突和民族分裂的产生。

      4.动态治理。关于民族分裂主义的治理是当前学界争议最多的问题。争论双方其实都在寻求对民族分裂主义的终极解决方式,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案例间的差异,以及在不同发展阶段上推动分裂主义演变的主要因素。更为重要的问题在于,某些终极解决方案常常是试图以静态的或最终的制度或政策安排来对分裂主义进行治理,而忽视了民族关系及分裂主义的动态演进。沿着上文的思路,可以尝试对分裂主义的动态治理做如下分析。

      (1)经济层面。首先需要协调好发展过程中地区性差别与民族性差别的关系,在实现发展的区域平衡中,更要关注民族间的平衡。如果说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民族群体发展差距的扩大成为民族关系恶化及民族分裂主义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那么如何在发展的视角下协调民族关系就成为治理民族分裂主义的一个重要方向。

      所以,必须在发展的视野下寻求一种民族关系的动态稳定。在社会经济层面,这种族际关系的动态稳定应体现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上。另一方面,加快经济落后的民族地区的发展必须是一种均衡性的发展,其根本点在于实现民族关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公正平等问题。但是这种均衡性的发展并不是民族之间发展结果的绝对性平等,而应该是个人平等和起点公平,重点是在起点公平的基础上提升不同民族成员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及竞争能力。

      (2)政治层面。当前学界在研究分裂主义的治理问题上,常常是突出了实现民族政治平等或实行民族政策“去政治化”等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对从民族国家到公民国家演变的过程性,以及从民族政治民主化到民族成员公民化转换的动态性关注不足。

      族际政治的民主化与多元文化主义是根据民族整合的不同阶段而采取的不同的民族政策。在民族间社会结构性差异明显、民族意识比较强烈的时期,应该考虑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元利益诉求,实现民族平等的原则,承认民族群体的多元利益;通过政治民主化增进多民族国家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发展;而在国内部分民族关系、国家与部分民族的关系仍未理顺的情况下,去奢谈建构更高层次的公民国家是不切实际的。在实现民族关系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就需要考虑从“民族之间利益分配的平等”(即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逐步向“个人之间竞争机会的平等”(即公民个体法律上的平等)过渡。通过少数民族成员个体社会、教育、经济等方面的真正的而非“照顾”的发展,最终完成公民国家的构建。

      从民族政治的民主化到民族政策的“去政治化”,再到民族成员的公民化,既是从多元主义到公民主义的过程,也是构建民主和谐的公民国家不可或缺的顺次的步骤。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既可以看到民族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体权利的并重,也可以看到民族这一群体被更高层次的国族共同体的超越与整合,更可以看到以公民个体公民权为基础的公民国家的构建并非以对民族的解构为基础,而是通过民族成员公民化——以公民身份为纽带,实现从民族国家到公民国家的转型及国家的民主与和谐。这种“深层的多样化”正是多民族国家保持统一的“唯一办法”。(59)

      (3)文化层面。当前在涉及民族分裂主义的文化治理策略上,经常存在的问题是将民族文化固化或将其政治化,而忽视了民族成员个体更高层次上公民文化的构建,然而这是关系到公民国家的基础问题。

      在公民国家中,尽管存在着民族文化方面的差异,但公民社会的一致性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种一致性可以通过人们对基本价值体系和社会政治游戏规则及程序的共识而得以继续,而法律体系对基本人权和政治权利的明确则是这种共识存续的保障。哈贝马斯认为,公民国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它在一个新的世俗化了的合法化形态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社会一体化形式。这种一体化形式集中表现为民主法治国家的民主参与和公民资格,后者为一国领土内民众提供了“一种通过政治和法律而表现出来的新型归属感”。这种“新型归属感”不是立足于共同体内人们族裔世袭的一致性,而是通过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理建构,营造公民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可。(60)

      在这个意义上,如何加强国家认同与政治认同建设,推动政治文化现代化及加大公民意识教育,就成为实现从民族国家到公民国家转型的重要任务。

      为了对目前研究现状的一些具体方面有一个量化的基本了解,我们对相关论文的情况做了检索分析。下表为作者利用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文献搜索作的一个简单统计。

      

      这一简单的统计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值得重视:(1)重政治批判,轻理论研究。在以分裂主义(包括民族分裂主义、民族分裂)为篇名字段的文章中,重点以反对新疆分裂主义为主,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较浓,缺乏对分裂主义纯理论的研究和批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论文研究的质量。在期刊论文中,相当部分的论文发表在一般期刊上,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不多,仅36篇。(2)重分离现象描述,轻分裂本质剖析。以分离主义(包括民族分离主义、民族分离)为篇名字段的文章,重点研究了两个命题,一是对冷战后世界民族分离主义浪潮的理论归纳,论文发表时间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000年前后;二是经验性研究,集中在对东南亚、印度等地区和国家的案例研究。这造成理论研究与我国当前反分裂斗争实践之间的脱节。(3)重制度、政策解读,轻理论反思和创新。大部分文章关注的重点在于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平等、地方自治等制度实践议题,但未能进一步结合我国的反分裂实践进行理论反思和创新,使得学术研究未能就当前反分裂斗争中的紧迫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导致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治学界的缺位。在已有分裂主义的研究中,政治学领域的研究并未成为应有的主题,相当多的研究未涉及对分裂主义核心议题的政治学分析;已有的研究队伍中,以民族学、宗教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研究人员为主,政治学领域的学者未成为研究的主力。鉴于当前我国反分裂斗争的严峻性,除了结合我国实际,加强对分裂主义产生、发展及演变规律的研究之外,对分裂主义的治理研究无疑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因此,应该从政治学领域对以下问题作进一步深入分析。

      1.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及政治认同的相互关系问题。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问题是政治学、人类学及民族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领域,相关学者针对两者的关系及其协调展开了全面的研究。虽然相关学者就两者的并存与冲突关系及加强国家认同与公民国家构建等路径存在一定共识,但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政治认同等关系的失谐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与政治民主化的浪潮中如何影响分裂主义的发展,如何构建和维系超越民族认同的国家认同,如何协调政治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进一步的解答。

      2.政治统一与文化多元的关系问题。政治统一与文化多元两者关系的失序,既是分裂主义的肇因之一,也是分裂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虽然保护民族文化的存续与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但文化多元的基础是什么,它的法律保障又是什么,它如何才能发挥维护政治统一及社会团结的积极作用,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近年来,欧洲部分国家在经历多次社会骚乱之后对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反思,值得关注。

      3.公民权利与群体权利的问题。现有研究往往过多地强调群体权利,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公民权利。两者的内涵应该如何界定,关系应该如何协调,进一步来说,应该如何保障宪法之下公民权利平等,确实维护民族区域自治,以及少数民族成员公民化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

      4.反分裂斗争中的法制建设问题。虽然在维护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方面,《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国内法的建设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反分裂斗争中的法制建设是一项迫切任务。虽然我国出台了《反分裂国家法》,但是它仅针对台湾分裂主义,而未涉及民族分裂主义问题。这使得我国的反民族分裂斗争缺乏法律支持和保障,并已影响到相关工作的开展。

      当然,对分裂主义及反分裂斗争的理论研究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研究领域是历史、地理、民族、宗教、文化、政治、外交等多学科的交叉与综合,希望有更多学者参与到这一领域的研究。

      感谢《国际政治研究》匿名审读专家评审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①相关的分裂主义研究专著如:杨恕:《世界分裂主义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8年版;李捷、杨恕:《分裂主义及其国际化研究》,北京:时事出版社2013年版;潘志平:《民族自觉还是民族分裂?》,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陈衍德主编:《多民族共存与民族分离运动:东南亚民族关系的两个侧面》,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厉声主编:《中国新疆:历史与现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马大正:《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张秀明:《新疆反分裂斗争和稳定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张友国:《后冷战时期民族分离主义研究》,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李琪:《“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在新疆分裂主义等具体问题上,内部研究报告较多,但由于不能公开,所以学术影响受到限制。

      ②关于分裂主义研究的综述仅有一篇文章,但是对已有研究的分析不够全面,而且研究对象也仅限于民族分离主义。详见张建军:《近二十年民族分裂主义研究述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40—45页。

      ③关于分裂和分离,纪大椿认为分离是对于苏联那样的联合体而言的;分裂是对于统一体而言的,“分裂主义”也不同于“分离主义”,而“反分裂”的提法也太笼统,既包括古代历史上的反对分裂割据、反对分裂叛乱,也包含近代历史上反对外国策动和支持的分裂主义叛乱。但是,纪大椿未就这些概念的差异做出更为详细的理论解释。详见纪大椿:《反对分裂主义斗争的再认识:乌鲁木齐“7·5”事件引发的思考》,《新疆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第117—124页。

      ④上海合作组织:《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06年6月15日),第1条第1款,转引自上海合作组织官方网站http://www.sectsco.org/CN11/show.asp?id=99,2014-03-26。

      ⑤Allen Buchanan,“Toward a Theory of Secession,” Ethics,Vol.101,No.2,Jan.1991,p.61.

      ⑥J.Crawford,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2nd Edition,Clarendon Press,2006,p.375.

      ⑦郝时远:《民族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民族研究》2002年第1期,第1—11页。

      ⑧分裂主义是当事国政府所反对的,其国内少数族群所提出的单方面分离诉求和行为。它不同于非殖民化过程中殖民地人民的独立行为,也不同于经和平协商与谈判达成一致的协议分离行为。

      ⑨杨恕:《分裂主义界定研究》,《国际政治研究》2010年第3期,第1—13页。

      ⑩Viva Ona Bartkus,The Dynamic of Secess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8.

      (11)Aleksandar Pavkovic & Peter Radan,Creating New States:Theory and Practice of Secession,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7,p.33.

      (12)John R.Wood,"Secession:A Comparative Analytical Framework," 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Revue Canadienne de Science Politique,Vol.14,No.1,1981,pp.107-134.

      (13)杨恕:《分裂主义界定研究》,第4—7页。

      (14)丁诗传、葛汉文:《对冷战后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几点思考》,《现代国际关系》2000年第11期,第23—27页。

      (15)王联:《论民族主义与分裂主义》,《国际政治研究》2010年第3期,第29—38页。

      (16)郝时远:《民族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第2—3页。

      (17)李捷:《论分裂主义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国际政治研究》2010年第3期,第25页。

      (18)杨恕:《世界分裂主义论》,第14—22页。

      (19)相关的论文成果如:施雪琴:《战后东南亚民族分离主义运动评述》,《世界历史》2002年第6期,第40—48页;余建华:《世纪之交世界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背景及其理论探析》,《世界民族》1999年第2期,第8—15页;杨曼苏、张家栋:《民族分离主义及其影响》,《国际观察》2002年第1期,第27—32页;李一平:《冷战后东南亚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以印度尼西亚为例》,《当代亚太》2002年第9期,第59—64页;郭艳:《民族分离运动与国家认同的构建:印度尼西亚个案研究》,《国际论坛》2004年第5期,第74—78页;梁敏和:《印度尼西亚现代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特点》,《世界民族》2002年第4期,第13—22页;方华平:《试论冷战后的民族分离主义》,《国际政治研究》1995年第3期,第14—19页;杨勉:《当代世界的民族分离主义》,《现代国际关系》2000年第8期,第19—23页;丁诗传、葛汉文:《对冷战后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几点思考》,第23—27页;张永红:《“民族分离主义”辨析》,《理论月刊》2011年第7期,第68—71页;郝时远:《民族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第1—13页;赵龙庚:《从世界民族分裂主义看车臣危机》,《东欧中亚研究》2002年第2期,第17—21页;朱毓朝:《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中的分离主义》,《国际政治科学》2005年第2期,第68—85页;等等。

      (20)杨恕:《世界分裂主义论》,第11—12页。

      (21)王希恩:《全球化中的民族过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6—87页。

      (22)郝时远:《民族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第1—13页。

      (23)杨恕、汪金国:《20世纪80—90年代全球民族主义浪潮及相关理论探讨》,《新疆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51—55页。

      (24)丁诗传、葛汉文:《对冷战后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几点思考》,第23—27页。

      (25)[英]安东尼·D.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龚维斌、良警宇译,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26)杨恕、李捷:《分裂主义国际化进程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12期,第6—16页;李捷、王婷婷:《“疆独”、“藏独”的国际化路径研究》,《广西民族研究》2010年第2期,第25—36页;李捷:《当代分裂主义与外部环境》,《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第112—118页;李捷、杨恕:《我国分裂主义的国际化及其引发的国际冲突研究》,《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第60—67页。

      (27)德国学者迪特尔·森加阿斯就认为这场民族主义运动“不是发生在变幻莫测的政治背景之下,而是起源于人们的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既不只是短期的,也不仅仅与当时的政治有关”。这种不满主要来源于下述三种不同背景:“基于保护财富的民族主义意图”“基于抵制外来侵入和种族歧视的民族主义”和“少数民族抵制来自主体民族同化压力的民族主义”。详见Dieter Senghass,“Ethnical Conflict or Nationalist Revival:A Nalysis,Forecast and Discussion,” in War and Peace:European Conflict's Prevention,the Report of the Institute of Security Studies,WEU,Paris,1993,No.10。

      (28)在从民族关系角度研究民族分裂主义方面,厦门大学的陈衍德等学者结合东南亚地区的案例作了有益的探索。他们认为,多民族共存与民族分离是东南亚民族关系的两个侧面。民族文化背景的差异与历史上的民族压迫,殖民统治的后遗症与战后的经济社会变迁,都是东南亚民族分离运动产生的背景。东南亚多民族共存共荣虽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归根到底是各民族相互容忍的结果。另外,东南亚民族分离运动的出现,虽然是多种原因促成的,但究其起始的原因,则是民族歧视。歧视导致排斥,受排斥一方愤而反抗,其极端形式就是民族分离运动。详见陈衍德主编:《多民族共存与民族分离运动:东南亚民族关系的两个侧面》。

      (29)郭艳:《民族分离运动与国家认同的构建:印度尼西亚个案研究》,第74—78页。

      (30)梁敏和:《印度尼西亚现代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特点》,第13—22页。

      (31)张永红:《“民族分离主义”辨析》,第69页。

      (32)K.Nielsen,“Cosmopolitanism,Universalism and Particularism in the Age of Nationalism and Multiculturalism,” Philosophical Exchange,1998-1999,pp.3-34.转引自严庆:《冲突与整合:民族政治关系模式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0页。

      (33)关凯:《族群政治》,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91页。

      (34)邢爱芬:《当代自决权问题新探》,《理论前沿》2003年第13期,第27—28页。

      (35)潘志平:《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第164—175页。

      (36)王英津:《自决权:并非分离主义的挡箭牌》,《福建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24—28页。

      (37)朱毓朝:《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中的分离主义》,第76页。

      (38)潘志平:《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第152—158页。

      (39)朱伦:《走出“民族—国家”古典理论的误区:“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读后记》,《西域研究》2000年第2期,第108页。

      (40)余建华:《世纪之交世界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背景及其理论探析》,第14页。

      (41)[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键、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27、134页。

      (42)张洁:《从亚齐分离运动看印尼的民族分离主义问题》,《当代亚太》2000年第7期,第45—52页。

      (43)李捷、杨恕:《中国周边国家自治制度评析》,《广西民族研究》2009年第3期,第8—10页。

      (44)王建娥:《民族分离主义的解读与治理:多民族国家化解民族矛盾解决分离困窘的一个思路》,《民族研究》2010年第2期,第13—23页。

      (45)同上,第20页。

      (46)胡润忠:《多民族国家民族分离主义治理战略研究》,《学术探索》2011年第1期,第9—14页。

      (47)方华平:《试论冷战后的民族分离主义》,第16页。

      (48)潘志平:《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第6—7页。

      (49)潘志平:《稳定新疆六点》,《中亚要论》1997年第2期。转引自潘志平:《学术随笔:突破民族问题高度政治化的困局》,《西北民族研究》2010年第1期,第3页。

      (50)即把族群主要视为文化群体,既承认其成员之间具有某些共性,但更愿意从分散个体的角度来处理族群关系,在强调少数族群的文化特点的同时淡化其政治利益,在人口自然流动的进程中淡化少数族群与其传统居住地之间的历史联系。

      (51)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122—133页。

      (52)李学保:《民族认同、族裔民族主义与后冷战时代的世界冲突》,《青海民族研究》2010年第4期,第20—21页。

      (53)张友国:《亚文化、民族认同与民族分离主义》,《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7期,第180—184页。

      (54)胡润忠:《多民族国家民族分离主义治理战略研究》,第10页。

      (55)J.Dahlitz,Secess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Conflict Avoidance-Regional Appraisals,TMC Asser Press,2003,p.6.

      (56)Aleksandar Pavkovic & Peter Radan,Creating New States:Theory and Practice of Secession,p.4.

      (57)杨恕:《分裂主义界定研究》,第10页。

      (58)在研究民族冲突的过程方面,有一些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教授严庆将民族冲突的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潜在阶段(边界清晰化,利益出现分歧,主、客体闭合内聚)、发生阶段(针对性的内部动员,资源和条件准备,导火索)、发展阶段(力量对比,发展走向,冲突结果),详见严庆:《冲突与整合:民族政治关系模式研究》,第105—138页。

      (59)Taylor Charles,“Shared and Divergent Values,” in Watts and D.G.Brown,ed.,Options for a New Canada,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1,p.75.

      (60)[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标签:;  ;  ;  ;  ;  ;  ;  ;  ;  ;  

我国分离主义理论研究的现状与发展_政治文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