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初探_农民论文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初探_农民论文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农村合作论文,组织论文,我国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的农民合作或者农村合作的组织类型越来越多,合作领域越来越广泛,但是学术界对于农村区域范围内的合作组织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研究,使得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缺乏理论和政策的指导,其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本文就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特征以及发展的原则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

马克思认为:“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1](p.362)生产力范畴,没有阶级、国别之分,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合作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和合作内容,不过合作的核心就是要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行为的一致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由农民参与,直接为农业以及上下游产业服务的联合体,即参与主体基本为农民,为农户服务,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以获得最大收益的一种组织结构。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在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和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础上,农业生产各环节的当事人,在技术、信息、资金、购销、加工、贮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自治组织。它的参加者主要是个体农民,代表农民的利益,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实际业务服务,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是其主要目的。合作经济组织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可以在日常运行中,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等行为主体的活动,依法享受国家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从广义上来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和信用合作社。从狭义来说,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协会。

(二)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

我国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

1.组织的性质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而变化。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由于土地集体所有,所以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是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者联合。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企业和合作社的双重特征。对内是劳动者的自愿、平等的联合,对外则是生产要素的拥有者,追求合作组织的利益最大化,进而保障合作社内部成员的个人利益最大化。

2.是一种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双重结合组织。实际上合作经济应该是生产要素的合作,其社员股份虽然是社员个人所有的私人财产,但是一旦进入合作经济组织,其合作占有就取代了个人占有,通过合作占有实现社员个人所不能实现的规模收益。同时合作经济组织普遍采取自愿和民主管理的经营原则,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所有成员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组织经营决策,风险、损失、利益共担。虽然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强调“资本是合作社的仆人,而不是该组织的主人。”但是当前的合作社发展阶段普遍存在雇佣劳动和内部交易行为,所以,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对内向每个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进行内部交易联合,体现公平互利原则;另一方面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和外部交易,以最大限度追求利润为目标,体现组织运行效率原则。因此,合作社是一种提高市场效率的资本和劳动的双重合作。

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自愿和民主的专业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该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组织。合作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制订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章程和制度,将有关问题以文字形式确定下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合作经济组织完全出自劳动者的自身需求,即各参与主体的需求是一致的时候,参与主体才会实施联合,否则,如果双方出现分歧,就会导致社员主动退出,导致合作失败。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到,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劳动和资本自愿结合的组织形式,对内实施公平原则,对外实施效率原则,以保证目前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和长久的发展。

3.是以经济目标为先多重目标并存的组织形式。首先,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和资本的联合,是为了强化自身市场竞争力,所以其最为重要的目标,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与市场竞争、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尤其在我国这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合作经济组织就是通过劳动者优势资源的结合,创造规模效益,以此改善每个参与主体的社会福利水平。其次,由于我国基层社会组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不断被边缘化,所以作为了解农民真实需求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改善社区福利、安排剩余劳动力就业等与农村社区发展相关的措施,吸引参与主体的加盟,促进生产要素配置的优化。同时合作经济组织是政府基层政权机构的延伸和代理,它必须执行上级政府的指令,完成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任务。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态度和行动逐渐积极起来,促进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形成自身特点。

(一)具有较为明确的法律基础

2007年,我国制定颁布了《农业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促使我国的合作社回归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因为它摆脱了合作社即集体所有制的束缚,在合作社的法律属性界定上比以往任何法律更接近于正确的合作社原则。强调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肯定了社员的个人产权以及建立在个人产权之上的社员权。这种观念帮助我国彻底摆脱了农业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观念和看法。因此,通过立法使得我国合作社摆脱了所有制制约,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该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以及有限责任,使得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该法规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①这些原则是在充分吸收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农民发展经济合作组织的实践经验而形成的,符合合作社的组织运行规律。[2]

该法的正式实施,可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确保其经济利益和发展得到必要的法律保护,同时,为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为农业微观经济组织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规范和良好的法律环境,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获得适度的政府支持

尽管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关系,也不依赖政府,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通过立法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保障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经济尚不发达的前提和背景下,为应对国际合作组织的竞争和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迅速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政府推动因素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在宣传发动、物色和培养牵头人、指导建章立制、提供了政策扶持、协调解决问题等方面,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始终提供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从制度上有效保证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创立和健康运行。例如河南省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预算350万元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安排200万元用于农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建设。2008年经省政府研究又追加1500万元重点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财政、农业、农业开发、扶贫、金融等部门已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世行贷款等项目。2003-2008年中央和省财政共投入资金1.2亿元,扶持该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896个。其中,中央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03个,扶持资金3320万元;省级财政扶持农业合作组织793个,投入资金8339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②实际上,政府在我国经济欠发达、民间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对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必要的、适度的扶持已经成为农合组织发展的关键。

(三)合作组织成员中核心农民成员与异质性成员并存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农民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也可以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以,我国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存在农民和其他异质性成员。据河南省调查,目前除了农民直接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占总数的5.3%,社会能人领办的合作社占总数的2.6%。③实际上,这类合作经济组织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以及一些社会能人主动参与,提高了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增强了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较小、资金和技术缺乏、基础设施落后、生产和销售信息不畅通,对合作社来说,吸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参与,有利于发挥各自在资金、市场、技术和经验的优势,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水平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而言,这种参与也可以使它们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原料供应基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自身的标准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目前,我国很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都存在异质性成员,不过要求异质性成员必须以服务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能单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四)管理体制日趋规范,合作经营结构具有明显的双层性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由量的扩张向数量规模与质量效益并重规范化建设阶段转变。例如,2009年5月底,河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9926家,合作社成员9.31万人,其中农民成员9.06万人。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23.23亿元。多数合作社有比较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制定了比较科学的管理制度,设立了成员帐户,定期召开社员大会。④

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民主管理模式与原则,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业合作社,退出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同时,要设理事长,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需成员150人以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上,目前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典型的企业运营特征,主要表现为:1.合作社主旨由社员需求导向向市场需求导向转变。2.社员异质性日益增强,导致合作社及其社员越来越倾向于股份化持股、差别化投票以及按股分配,在传统合作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3.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合作社的非社员业务不断增长,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日渐疏远。

同时,我国目前的合作经营结构是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具有典型的双层经营特征。凡适宜于合作经营的生产、加工、储藏、营销和服务项目,都由合作组织统一经营,对某些生产要素的使用和某些生产环节的协调,也由合作组织统一安排。当然,合作组织并不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而是构筑在家庭经营之上,并为其提高效益服务,在非合作的项目上,家庭经营仍保持其独立性。

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

(一)自愿入退、依法成立

合作要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行为目标的一致性,就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具有人合和资合的性质的经济合作组织,是典型的交易联合,其中人合作为核心要素,就要求合作社必须遵循和反映参与主体的意愿,因此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在打破人民公社制度的前提下,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保证社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合作组织必须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资源的参与主体开放,不能存在社会类别和经济层次的歧视。

同时,我国的合作法规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行为主体,是担负民事行为的组织,所以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是依照有关法律成立,从而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履行社会和经济责任。

因此,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坚持自愿入退的原则依法成立,如果农合组织缺乏自愿性,使得退出威胁丧失,就会导致合作组织中出现“柠檬市场”⑤问题和“偷懒”问题,导致农合组织的运行效率不断下降,这也是人民公社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立时,必须严格遵守自愿原则,以保证合作组织能够准确反映农民意愿,提高组织运行效率。

(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能够反映农民意愿,实现农民自我管理,维护农户自身利益的基层民间组织。因此成立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第一,坚持民有原则。合作经济组织从本质上来说,必须是组织内部参与民众所有,能够反映参与主体——农民的个人价值观,尊重农民的个体价值与权力。而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实行合作占有,即投入合作组织的个人资产一旦成为合作组织的资产,就实现合作,也就是全体组织成员所有,这是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于股份公司的一个重要地方。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合作占有实现社员个人所不能实现的利益。同时在合作组织内部,所有成员具有平等身份,一人一票或者以一人一票为核心的决策程序,使得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以农民所有并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组织。

第二,坚持民管原则。所谓的民管,就是在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制度。随着我国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农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不断上升,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如果想保持较高的运作效率,就必须维护自愿原则,保持有效的退出权,并通过内部民主性的制度安排,促进农民积极参与新型农合组织的管理活动,使组织行为与个体行为保持协调,进而实现组织目标和个体目标。总之,新型农合组织允许参与主体以平等身份参与组织经营决策,风险、损失、利益共担。

第三,坚持民享原则。所谓的民享,就是合作组织的参与主体能够享受组织运作带来的成果,通过组织目标的完成实现自我个体目标。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的,土地承包制度的建立,更促使了农民可以独立自主经营自身事业,因此,新型农合组织必须首先能够满足农户利益,否则就会自生自灭,难以长久发展。因此,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重视农民自身价值和利益的体现。同时,作为一种具有民有、民管特点的组织,组织行为首先必须对所有者即参与主体负责,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能为参与主体所占有和享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风险、损失、利益共同担当的具有长久生命力的社会经济组织。

(三)合作、服务、教育原则

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如村委会有不断被边缘化的苗头,其作为上级政府的代表和代理人,常常与农户自身的利益产生冲突和矛盾。这种背景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可以担当起部分基层民间组织的作用,与农村基层组织进行合作和协调。当前多数地方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基层管理组织在很多方面存在交叉与重合。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目标具有多重性,包括经济效益的提高、提供公共产品、改善农村社区福利、安排剩余劳动力就业、改善环境等目标。即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具有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所以,当前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合作组织,首先必须坚持合作的原则,尽可能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内部交易联合,增强参与主体的外部市场竞争力,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其次,为实现组织目标,新型合作组织必须在合作的基础上,坚持组织的公共性,为新型组织的参与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实现组织成员之间、组织内外、成员与外界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从而保障合作组织实现利益最大化。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这种民有、民管、民享的合作组织,对我国农民进行终身教育,帮助其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改善社区环境,完成民主管理的基层民间组织的构建。所以合作组织必须担负一定的教育责任,帮助农户转变思想,成为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现代农业,实现我国农业生产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转变,增强我国农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进而实现我国新农村建设目标。

(四)市场主导与政府鼓励扶持相结合

当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合作占有的经济组织方式。它实现了生产要素的合作和个体私人资产的联合,实行风险、损失、利益共担。这种制度安排就要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创建之初,必须坚持市场为导向,坚持按照企业模式运作:通过内部交易联合,降低组织运营成本,实现规模经济;通过农业产业链条的构造,进行产业化经营,增强组织外部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最终实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高经济效益。因此,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为提高小农经营的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农民个体收益,就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实现合作组织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实现其他组织目标。

由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错,存在较为明显的本位主义,如地区保护主义、部门保护行为等。所以,如果单纯依靠市场引导和农民参与,是无法实现农合组织的组织目标的,也无法保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性特点。因此,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如果放任自流,可能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专业化、现代化的组织构建,组织行为盲目性突出,难以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从而降低其市场竞争力,进而缺乏对农户的吸引力,形成恶性循环,最后自生自灭。同时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所以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在市场引导和农民主动创建的基础上,配合政府的正确引导、扶持和保护,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实现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跨越式发展,帮助其成为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基层民间组织,使其能够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参与国内外竞争,以及具有较高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责任感,最终实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

(五)社员权利与义务对等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组织,它是按照自愿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制订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章程和制度,将有关问题以文字形式确定下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这种组织普遍采取自愿和民主管理的经营原则,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所有成员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组织经营决策,风险、损失、利益共担,即合作社成员具有权利和责任以及机会的平等。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组织的高效运作,保证农民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所有权,实现农民对合作社的合作占有,使得农民可以进行有效的内部交易联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可有效防止农合组织内部“柠檬市场”的产生,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有效激励与约束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为,使农合组织成为可以保障多重目标实现的高效载体。实际上,作为一种交易联合,权利义务对等才能约束人的行为,保证参与主体的个体目标与组织目标相协调,进而实现组织的良性循环。

注释:

①参见200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4、5条规定。

②数据由河南省农业厅2009年7月提供。

③资料来自2008年7月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合调研报告。

④数据由河南省农业厅2009年7月提供。

⑤柠檬市场(The Market for Lemons)也称次品市场,也称阿克洛夫模型。是指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即在市场中,产品的卖方对产品的质量拥有比买方更多的信息。在极端情况下,市场会止步萎缩和不存在,这就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

标签:;  ;  ;  ;  ;  ;  ;  ;  ;  ;  ;  ;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初探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