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开放战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走出去论文,战略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0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994(2008)01-0092-04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引进外资、扩大对外贸易、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我国综合国力的全面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开放型经济问题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如对外直接投资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与跨国企业的发展速度极不相称,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相适应。如何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我国的跨国企业,进一步发展开放型经济,追赶世界经济潮流,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面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机遇,要发展开放型经济,就必须抓紧研究并继续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走出去”,既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对外开放,又是面向新世纪新阶段、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一个新的部署,也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和前途的重大战略之举。
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障碍
“走出去”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出口贸易、对外投资、技术转让、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在这多种“走出去”的方式中,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是关键。目前,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大,且行业分布较多、区域分布较广,不少企业的投资最终还归于失败。那么,造成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散而小”,且成功率不高的原因是什么呢?影响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障碍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1、缺少跨国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的有关部门,都没有认识到对外直接投资是中国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走出去”是企业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抢占国际市场的战略性举措,更缺乏这是在未来世界经济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一席的长期战略准备的思想认识,自觉性和紧迫感严重不足。因此,对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缺乏基础性理论和跟踪性研究,对自身优势和竞争对手缺乏比较性研究。不仅没有形成跨国经营的理念,而且缺少按国际惯例对外投资经营的习惯。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计划经济模式和传统意识还相当浓厚,习惯于套用或沿用国内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和分配制度。投资规模小,分散度高,产业布局不合理,不仅使长期发展战略难以形成,一些企业受客观条件限制,对投资目标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国情了解不深,对当地市场活动适用的法律、制度及习惯办法知之不多,甚至连短期经营都难以维持下去。
2、资本实力不足。资本实力不足是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上海投资的海外企业中,中方平均投资额仅为57万美元,有的海外企业是注册资本仅为2万美元的“1人公司”或“夫妻店”。由于项目规模偏小,达不到一般意义上的竞争性规模经济,既无法消化和分摊经营性费用,也不可能积累发展资金,更不能应对国际市场的变化,严重制约了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拓展市场的能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不少海外企业国内投资主体——母公司,由于经济、技术、管理能力不足,难以形成对海外子公司的强大支持,海外企业在投资流入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突变或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很难依靠母公司有效地抗击市场风险和风波,从容地应对突发事件。
3、信息不对称,政策不到位。目前,绝大多数的企业无从获得到海外直接投资的种种信息,无法得到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信息不对称,而服务又缺位,这就使对外投资产生了严重的盲目性,进而也就增加了投资的风险性。此外,许多现行的政策与政府部门的管理成为对外直接投资难以通过的“瓶颈”。比如,目前现行的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就严重阻碍了海外投资,国家对企业自有资金的汇出、汇入均实行严格管制,加之对外汇风险审核周期过长,收汇核销规定过死,没有考虑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的因素,这就给企业对外投资设下了很难逾越的障碍。至于政府主管部门的一些管理,比如,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由于程序繁杂,有的项目地方无审批权,或审批额度小,使许多对外直接投资的项目无法实施。又比如,对海外生产型企业的资金、税收、外汇、关税和产品返销等方面,也缺乏符合国际管理的惯例,至今仍在沿用计划经济管理的办法,统得太死,负面制约太多。
4、企业制度滞后,经营机制不活。许多到海外发展的企业,制度滞后,经营机制不活,严重背离国际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和惯例。在管理制度上,习惯沿用国内国有企业模式;在经营权利上,自主权相当有限,事无巨细听命于国内企业,缺乏快速的市场反应机制;在分配制度上,奖励瓶颈现象十分严重,往往以外派公务员标准制定工资收入,且住房、汽车等不按国际惯例计入收入,与当地税法抵触,既不能实现企业本地化,也得不到当地法律保护。特别需要提及的是过于死板的海外人员的轮换制度,临时镀金的思想使员工队伍不稳定,而且刚熟悉工作的人员又要让新手替代,造成了人力等资源配置的浪费。
5、缺乏适应国际竞争的经营者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我国能够适应国际竞争的经营者人才比国内企业的经营者人才更为缺乏。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复合型人才。对外直接投资项目的经营者应是综合政治、语言、专业知识、谈判、商务、当地法律、财务税收、驾车等各方面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而现状是,进行涉外谈判,我们往往要用一套班子才能应对对方一个人,导致高成本、低效率运作。二是难以留住人才。国外跨国公司除正常待遇外,通常给予境外企业员工期股或者购买认购证的权力,特别是对管理人员在经营上充分信任,并制定向境外员工提供终身培训、职位晋升、授权参与管理等一整套计划。中国境外企业大多数外派人员待遇没有属地化,且又不实施国际通行做法,缺少动力机制,难以留住人才。三是外派人员标准还存在异化现象。有一部分企业外派人员具有明显的照顾性质,把一些即将退休的老同志派到海外企业,结果照顾了一些人,坏了一大批企业。
二、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为“走出去”开放战略“保驾护航”
“走出去”关系改革开放全局,是一项长远的开放战略,它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不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企业是“走出去”的“排头兵”,而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决策与管理者,理应为实施这一战略“保驾护航”,提供良好的服务。
1、把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纳入国民经济的战略规划。面对世界新的发展趋势和竞争格局,我国政府必须尽早对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作出总体战略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对外投资总规模、行业定位、区域选择、投资主体、投资结构、融资战略、最小进入规模和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等等。要确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产业、行业和企业,确定“走出去”的重点国别地区,确定“走出去”的部署、方法和措施。比如,在制造业项目方面,可先以巩固东南亚、南部非洲市场为重点,再进一步开拓发展俄罗斯、东欧市场;在资源型项目方面,可继续积极谨慎地进入澳大利亚和南美地区;在研发型项目方面,应加大拓展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市场的力度。此外,我国政府应当改革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一是加快政府职能的转换,与国有企业之间建立新的政企关系和新的管理机制。二是敦促国有企业内部加速改制,使之具备参与国际竞争必须的活力和效率。三是改革境外投资审批办法,放宽企业“走出去”的审批条件,加强服务、协调和整合。
2、尽快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可以优化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可以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调整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法规,以鼓励海外企业合法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外汇管理法》、《国有资产法》、《反垄断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重要法规,以形成开放、高效的海外经营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第二,尽快制定符合我国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产业政策,以指导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如果是以市场内部化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应当综合考虑国际市场壁垒度、产业成长度、产业国际竞争力、潜在产业国际竞争力和对外投资规模、出口规模等因素,适度转移国内生产能力过剩,但在国际上尚有生存空间和发展余地的产业,选择具有传统比较优势和潜在优势的产业;如果是以通过技术优势扩大规模效益为目的对外直接投资,应当选择拥有相对成熟的、比较先进的、且适应对外直接投资流入国发展需要的产业;如果是以吸取国外先进技术源、在发达国家组建研发机构为目的对外直接投资,应当选择对我国制造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产业。第三,加快调整外汇管理政策和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对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当放宽出口收汇的核销期限;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放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理审批权限;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放宽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对带料(带设备)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允许获取相应比例的流动资金购汇,以方便企业运作。在调整审批权限方面,要扩大地方的对外直接审批权限和审批项目金额。同时,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外派人员出境审批手续、外汇汇出审批手续等。对因大项目拟多次派出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手续。第四,进一步完善并加大资金、信贷和保险等政策支持的力度。在资金支持方面,鉴于目前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等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保密性,在境外投资企业实际申请使用上因其不甚透明,操作起来十分复杂,人为地增加了企业申请的难度。因此,还应当单独设立国家对外投资基金。
3、明确、培育和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主体。政府应积极鼓励、引导企业有序地“走出去”。企业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分类发展”的原则对自身进行梳理:第一,对已经“走出去”的企业,要着重做好巩固、发展和适度调整工作。已经“站住脚”并具有优势和比较优势的,要理顺体制,转换机制,重在发展;尚未完全“站住脚”但具有潜在优势的,应找准路子,重在站稳;处于劣势的,要区别情况,进行针对性调整,果断关闭和出售那些无市场、无效益、无信誉的企业。同时,加快国有投资海外企业的改革。第二,对即将“走出去”的企业,要着重做好导向性工作。在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上,以中等规模为主,但有条件的要保持一定的规模优势,使之具有生产递增收益和市场规模效应;在对外直接投资流向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但必须在重点发展行业倡导向发达国家的流动,使之更能较快地获得先进技术和发展市场;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股权安排上,以合资为主,但对确实拥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企业,应尽可能采用独资经营方式,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跨国公司也应采取独资或多控股的股权形式。
4、应选择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市场路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时,在市场选择(即区位选择)方面,除了考虑制度成本等因素外,还应重视、把握、选择好路径问题:第一,正确处理贸易和投资的关系。对目前产品在当地市场份额较小且需要提供维修服务的产品,应选择贸易——维修——投资分步发展的模式;对目前产品在当地市场已有相当份额且需要提供维修服务的产品,应选择组装——销售——维修同步进行的模式;对维修需求较低或基本上没有维修要求的产品,应选择“贸易先行、投资生根”的模式。第二,正确处理产品和市场的关系。对市场壁垒度较低且适应性集中的,应选择投资所在地市场为目标;对市场壁垒度较低且扩散性较强的,应选择投资所在国市场为目标;对产品配额有限制,而且第三国市场对特定产品输出国不设限制或限制很少的,应选择投资生产转向第三国为目标。在投资区域上,企业应形成定位正确、分布合理、重点突出的多元化市场布局。企业投资的区域选择是企业“往哪儿走”的问题。“走出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外市场和国外资源,因此,从理论上说,凡是有市场、有资源的国家和地区都可以作为投资区域。第三,正确处理投资和研发技术的关系。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直接投资,要根据投资的目的,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以获得先进技术和缩短高新技术产业化距离为目的的,应以设立研发中心为主体;对以选择发达国家不愿涉及或难以涉及的生产领域,市场规模相对较小、技术水平要求不太高的投资领域,最大限度避免同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直接较量的风险;对以开发有利可图市场为目的的,应以设立加工型企业为主体。
5、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必须从积极研究世界经济形势,适应流入国的政局、政策和加强内部管理等几个方面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能力。第一,国别和地区风险。国别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商务风险。在防范这些风险时,应当区别对外直接投资流入国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政局稳定、支付能力强且信誉好的,应集聚优势,精心组织,全力开拓;对政局相对稳定,但对外政策因外国势力影响有较大变数倾向的,应冷静分析,密切观察,作好应变准备;对政局不稳、内忧外患且投资风险较大的,应谨慎行为,果断决策,努力减少损失。第二,市场竞争风险。主要是市场准入和限制。中国企业进入对外直接投资流入国市场,广泛存在各种程度不同的壁垒。要防范这些风险,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要认真研究世界经济形势,关注经济全球化的周期性、阶段性和区域性变化,关注汇率、利率、税率、重要工业品价格、重要期货交易价格和股市行情变化,关注上述变化对对外直接投资流入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二是要认真研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重点研究对外直接投资流入国的法律体系、政府行为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相关程度,还要研究区域化经济集团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规则以及与第三国关系的相关程度,并据此采取合适的进入、退出策略;三是要对当地市场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对外直接投资流入国的市场化程度、市场交易办法、市场发展潜力、市场饱和情况和市场消费(购买)力等方面进行较为详尽的调研,以制定合理的市场策略。第三,内部风险。所谓内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目前国内在对外投资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潜在风险。要防范内部风险,就必须做到:一是企业要有能够确定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能力,企业要根据自身优势的变化情况,国际投资的变动情况以及国际市场的变化情况,确定短期、中期和长期投资战略,并选择适当时机进入与退出;二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畅通信息渠道,重点是在制度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市场管理和人员管理上加大力度;三是要做好投资前的可行性研究,选好投资领域和目标市场;四是要认真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6、建立与对外直接投资相适应的人才市场机制。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迫切需要的是人才,而我国目前紧缺的恰恰也是人才。因此,第一,加快对紧缺人才的培养。政府与企业要双管齐下,要着重培养懂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熟悉国际金融和国际商法,善于经营管理、精通法律和财会知识,熟练运用外语(包括当地国语言)、有创新精神和谈判能力以及业务专长的对外直接投资复合型人才。在国内可以通过委托大专院校定向培训、到人才市场招聘等各种途径,加快建立适应对外直接投资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通过招聘、契约等方法,网罗当地的高素质人才为我所用,并藉此建立企业当地化的标志。同时,还可根据“海外企业人员本土化”的要求,充分利用当地国的人才资源。第二,改革境外投资企业外派人员的分配制度。要使人才机制留得住人才,那就必须摈弃过去那种参照外派公务人员分配的做法,按国际惯例对海外投资企业实行属地化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经营者年薪制、经营者群体持股经营、风险抵押经营、期权期股激励等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的多种形式,鼓励和激励优秀人才搏击在境外企业国际竞争的第一线。同时,要按照国外习惯,将外派人员在投资当地所使用的住房、车辆折合成收入,并按照当地法律规定交纳税金,以避免由于不按国际惯例行事所造成的麻烦。境外企业员工的轮换,应根据需要而定,不应过分硬性规定。第三,切实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境外企业主要经营者的选拔使用。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远离祖国和母体公司,直接面对国际市场风险,选好用好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境外企业主要经营者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要在总的战略规划框架内,给予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主要经营者更多的事权,包括经营自主权、管理自主权和突发事件处置权等,并改变国内企业长期沿用的有限任期制做法,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任期,使之成为海外企业职业经营者。同时,可以允许其配偶随同出国,以稳定队伍。当然,也要通过审计、契约等经济手段建立管理、考核和制约机制。
7、按照国际惯例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对外投资服务体系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有政府背景的办事机构。即由半政府性质的协会、商会等非盈利性机构出面,在主要国家和地区设立办事机构。其主要功能是与所在国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收集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及相关社会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国内企业和对外投资企业,铺设企业与所在国政府机构沟通的桥梁。二是由对外投资企业与相关单位出资建立、共同持股的经营性机构。如对外投资服务中心主要为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提供资金、信息、咨询以及产前、销售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当前,要尽快构建对外投资的信息系统,政府要加大投入和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外投资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要向国内企业推荐合适的合作伙伴。三是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地同有关国家商谈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我国对外投资者,使其免受因为发生战争和汇款限制等非常风险而带来的损失,促进缔约国之间互利的投资合作。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我国投资者与投资对象国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对我国投资者采取国有化及没收措施,赔偿因发生战争、政变、暴动等突发事件而造成的损失,保护投资本息和利润自由汇出,规定有关发生投资争端的解决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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