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教师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_法律论文

网络环境下教师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_法律论文

教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和限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言论自由论文,法律保护论文,教师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384(2011)05-0024-03

网络言论是言论的一种新的传播形式,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明确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

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1]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进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2]

教师作为我国公民,其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既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也受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隐私权、名誉权等他人权利的限制。2010年9月19日,《现代快报》报道了一个由教师网络言论引发的事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江苏邳州有3名教师(李某、刘某、王某)因利用网络发帖、跟帖而被公安机关拘留。记者通过调查发现,3位被拘教师通过网帖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个人工作岗位、名优教师津贴、有关校领导腐败等内容。其中两名教师长时间辱骂自己不满的教育系统领导,另外一名教师因为不满津贴被拖欠而骂教育局。最后3人都被警方拘留。他们称,上网有风险,发帖需谨慎。“今后会更加慎重,不敢随便在网上发帖!”

上述事件所折射出的主要问题是教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问题,即如何协调教师的网络言论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机关信誉以及名誉权等私人权利的冲突,才能做到既保护教师的网络言论自由,使其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机关信誉以及名誉权等私人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解决教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问题,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国家的言论自由都是以维护其现存制度和社会稳定为前提的。如果一个人的言论威胁到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就会被限制。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5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的有关规定,有损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言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衡量教师的网络言论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要根据其在一定环境下的言论给现存制度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来确定。对具体的、极易引起社会动乱和威胁国家安全的煽动性言论,国家法律是加以限制的,应视具体情形处以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如某教师长时间在互联网上宣传“法轮功”邪教内容,表达对中央政府宣布“法轮功”组织为邪教的不满,并通过网络发送给学生等。这种网络言论明显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成为威胁国家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工具,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法律所禁止。

但是,要注意区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煽动性言论与一般批评性言论的界限。从主观上来说,一般批评性言论是指由于思想认识狭隘或者对现状不满而宣泄个人感情、发牢骚、抱怨,从而对现实社会、国家的某些政策持批评态度但不是彻底否定态度的言论。这些批评性言论虽然可能有失公允、不科学或者不准确,但是并不具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故意,仅是认识问题。从客观上来说,一般批评性言论只是在个别场合或者小范围内进行的,是一种消极的言论,并没有煽风点火,鼓励或者号召不明真相的人实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不可否认,网络中不乏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体现时代精神的信息,但是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隐蔽性、信息传播的匿名性以及监督机制的弱化等,使得言论自由的概念逐渐被泛化,成了一些教师道德失控和侵犯他人权利的借口。

教师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

如果只注重保护网络言论自由而忽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会使社会秩序陷入不可预知的危险状态,人人都将随时受到网络的威胁,网络言论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办法》第5条和《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所谓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本文前面提到的某中学女教师刘某,在网上发帖辱骂某校领导,就是一种侮辱行为。

如果网络言论的内容是基本真实的,没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人格的内容,那么只能被视为披露事实,不构成侵权。在特殊情况下,披露的事实尽管是真实的,但如果披露的事实属于别人的隐私,则属于非法披露,构成对别人隐私权的侵犯。因为隐私权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一旦公开就会发生侵权。

但是,要注意区分正当行使权利与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的界限。出于保护教师言论自由权利和舆论监督的需要,教师在互联网上发表的针对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中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干部的言论,只要内容涉及公共事务,没有主观恶意即诬告陷害,就不能认为侵犯了名誉权。也就是说,对这些领导干部名誉权的保护程度要比一般公民低。侵害领导干部名誉权的行为在主观上仅限于故意(主观恶意),过失不构成对领导干部名誉权的侵害;而侵害一般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主观上并不限于故意,过失也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作如此界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据此规定,公民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得被故意地错误使用或者违法使用,任何公民都不得假借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之名,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3]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时可能和事实有出入,但不一定是有意诬告。诬告一定是有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宪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突出了诬告陷害者的主观恶意。[4]

基于《宪法》第41条之规定和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作如下判断:教师在互联网上因公共事务对国家工作人员发表的言论,只要不是出于主观恶意(诬告陷害),就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范畴,而不能界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发表言论的教师即使有过失,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通过名誉权受侵犯的途径进行澄清,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澄清,比如: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及时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损害企业的名誉权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教师不得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如出于个人恩怨而在互联网上捏造并散布某企业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或某企业有欺诈行为,就构成诽谤,侵犯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在这里要注意区分对企业的正当舆论监督权与损害企业名誉的界限。如果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在互联网上对某企业产品的性能、质量等问题进行探讨、质疑,告诫消费者不要盲从,以免上当受骗,那么这是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对某企业的产品进行评论时,有时某些结论和用语不当,对产品的声誉可能造成一些不良影响,但只要主观上出于诚意,其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且未超过正当舆论监督的度,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不足以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所以,不能因为教师在互联网上发布了评价某企业产品不足乃至某些潜在缺陷问题的言论,以及评价用语比较激烈,就认为其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

三、不得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

《办法》第5条第(八)项规定,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信息。据此规定,教师在互联网上不得发表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这里必须注意区分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和一般批评性言论之间的界限。如果不管损害程度如何,只要言论有损国家机关信誉,就予以法律制裁,那么就会违背民主社会关于言论多元化的根本要求,导致一些政府部门借口维护国家机关信誉和社会稳定而随意禁止教师“乱说话”。如此一来,就与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其危害正如中国古语所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必溃。”

那么,网络言论对国家机关信誉的损害必须达到何种程度才属于法律禁止的对象?具体说,就是只有当网络言论所造成的损害已经严重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日常工作,或者虽然没有妨碍其工作,但是引发了社会动乱、影响了社会稳定,才属于法律禁止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否则只能认定为一般批评性言论,即“有害但并非禁止”的言论。只有根据损害的程度,对有损国家机关信誉言论的内容作“禁止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和“有害但并非禁止的”(一般批评性言论)的区分,才能既防止损害国家机关信誉言论的泛滥,又不破坏言论的多样性,为各级领导问政于民、问计于民,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渠道。

本文开头提到的某中学教师王某,因对教育局拖欠教师津贴不满,在一篇同样表达不满的帖子后跟帖,其中有骂“××教育局”的字句,最终教育局报案,王某被拘留。王某该不该被拘留,关键是看王某跟帖的内容是一般批评性言论还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具体来说,如果王某跟帖的内容严重失实,已经严重妨碍了教育局的日常工作,或者虽然没有妨碍其工作,但是引发了社会动乱、影响了社会稳定,那么其言论就属于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属于法律禁止的对象,就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王某施以法律处罚。相反,如果王某跟帖的内容既没有严重妨碍教育局的日常工作,也没有引发社会动乱、影响社会稳定,那么即使其跟帖的内容失实,甚至是侮辱性或诽谤性的,也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对象,不应当对王某施以行政拘留,或认为其损害了教育局的名誉而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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