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维护_著作权法论文

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维护_著作权法论文

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维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源共享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文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摘 本文阐述了文献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文献资源共享注重的是共享,即在文献信息网络内,所有的文献资源均可提供给有关人员分享和利用;而知识产权讲究的是专有性、排他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归权利人所有。因此,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充分地实现文献资源共享的问题在当前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关键词 文献资源 资源共享 知识产权 维护

分类号 G259.23

我们要搞文献资源共享,因为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作用是图书情报机构的一个重要任务;我们又要维护知识产权,因为我国自1991年6 月1日起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我国又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应该对著作权实施全面的保护。这就要求我们在尊重、维护知识产权和遵守著作权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实施文献资源共享计划。于是,探究我国文献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维护特别是文献资源共享中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和版权为同义语)问题就成了一件紧迫的工作。本文试图对此作出初步的努力。

1 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

所谓文献资源共享,就是指在一个国家、地区或一个文献信息网络内,有关的文献资源均可供特定的图书情报机构、特定的用户或网络成员分享、利用,它追求的是“共享”;而知识产权指的是法律规定人们对于自己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它讲究的是“专有性”、“排他性”,即知识产权归权利人所有,他人不得随意使用权利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者具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前四项可统称为人身权或精神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财产权)。通常,利用一件作品并不仅指这一件作品的充分流传,往往还指通过复制等手段将这一件作品变成多件拷贝来流通、传播,而这就有可能会侵犯著者的权利。但是,各国的著作权法均对著作权作了一定的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利用已发表的作品。要搞清楚它们的相斥性和相容性之间的关系,以便在维护好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建设好文献资源共享工作。

2 作品的传播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著作权立法的宗旨便是为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扬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而建立文献资源共享网络就是力图使优秀作品能充分地为读者所利用,两者没有矛盾。一部图书、一篇文章的问世固然是作者的智力活动成果得以体现的一个标志,但是,这种智力成果只有被人们知晓、理解并成为人们实际工作的指南,才能真正显示这种成果的真正价值。同时,越是多的读者了解、利用了这种智力成果,越能使原作者的劳动得到更广泛的社会认可,使作者创造性的劳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无疑,文献资源的共享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包含着人身权和财产权,所谓人身权乃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作品本身不可分割的非财产权,如署名权及其名誉等。从作者角度而言,不管是文学,还是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他们总希望自己已发表的作品能最充分地传播,让更多的人了解应用,从而使他们的名誉得到张扬。显然,现存的文献资源共享网络有助于实现作者创作或发表作品时的这种初衷。当然,倘若网络中收入有所谓盗版作品或收入了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增删的作品,虽并不一定是一种直接的侵权行为,但毕竟有损于作者的名誉。对这类问题,网络成员在采集作品时必须予以注意。

3 “发行权穷尽”与文献流通

建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文献的利用率,就已获准出版、发表的著作或作品而言,一般出借、出租这些作品不用经原作者同意或向他(她)支付报酬。因为,著作权人一旦行使了发行权,他的这一权利就一次用尽了,所谓“发行权穷尽”即为此说,这是许多国家版权法所接受的一个法则。因此,倘撇开非法复制等手段,图书情报机构在图书流通领域所作的一切为提高流通率而作的努力,都可看成是更好地传播作品,更好地宣传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的合法行为。当前,主要是通过馆际互借、“一卡多用”等来加强文献的流通和利用率,以使现有的文献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当然,外借图书在不少国家内也存在过一个公共借阅权的问题,即作者是否有权从图书馆出借图书中索取版税。这一权利经过30多年的争论,直至1979年才在有些国家被取消,而在美国等国家这一问题尚在继续讨论中。这无疑说明了在图书情报机构及文献资源共享网络的业务中,有不少需要我们注意和思考的知识产权的问题,应努力加以研究并拿出我们的答案。

4 国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对国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同时实行了国民待遇原则、地域限制原则和双边互惠原则。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法享有著作权,这种权利不仅指他们的作品在国境内创作并使用,也包括他们在国外发表而在国内使用的作品。至于港、澳、台胞与大陆同胞同是中国人,所以,他们的作品在大陆被使用的,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保护。

按照地域限制原则,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在外国发表或被使用的,则只能适用发表地、使用地国家的法律。而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则依法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且“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这里的外国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的是“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通过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发表后,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按照双边互惠原则,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但在中国被使用的作品,将根据我国同其所属国是否有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某一国际公约而决定其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有的话,则适用我国著作权法或协议或公约的保护;如果没有的话,则适用对等原则,即该国怎么保护(或不保护)中国人的作品,我国也怎么保护(或不保护)他们的作品。

以上原则对国外作品保护作了细节性的规定,界线分明。我们的问题是有些出版社及有关单位因历史原因(1991年6月1日前我国未对著作权实施保护)曾营业性地影印出版、发行了不少国外的作品,如正式以进口方式购得《化学文摘》(CHEMICAL ABSTRACTS)的不多,也没有引进其版权,但《化学文摘》收藏、使用的单位不少,引起了国外有关人士的不解,便是大量影印的结果。我们理应在实施著作权法后,根据上述原则,在获准出版、发行的前提下方可影印出版、发行。

5 著作权的限制中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应对社会、公众承担一定的义务,允许社会、公众合理地使用其作品。

其一,按照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合理使用范围。但需注意的是,首先这种使用是为个人之用,而非为营业性销售、出租或出借;其次只能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而不能无偿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既然仅为个人使用,因此,复制应限于极少量,象巴西、我国的台湾省等国和地区规定复制一份为合理使用范围,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不允许复制一份完整的作品,而只能复制完整作品中的一部分,在冰岛则规定为个人使用而复制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份。虽说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具体规定复制的数额,但我们也应以“为个人”这一限定语出发,将复制一份视为合理使用的数量标准。至今在图书馆系统文献资源共享网络建设中,尚未见为交流、共享而限制复制数量的规定。甚至在有些网络中,为搞采购协调,对一些外文书刊等集中限量进口,转而复制派发。事实上有的图书馆向读者分发的借阅卡并不是免费的,甚至明显带有赢利倾向的,这显然有悖于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定,同时也与我国加入有关著作权国际公约的要求格格不入,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

其二,按照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也属合理使用。不过,正确理解这一条款,必须先把握好“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含义和范围,学校课堂教学当指全日制学校的课堂教学,不能将图书馆简单地理解为“没有围墙的大学”或将阅览室比作课堂而随意复制有关作品。为科研需要,从期刊上复制一份技术资料供本人或本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使用或供翻译应属合理使用范畴,而如将该技术资料或翻译稿复制后在本系统内发行,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目前,在上海高校的一些图书馆中利用单位所有的现代化复制设备和手段如多功能磁带复录机,在没有验证是否属于教学需要的前提下,既没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又收费性地复录磁带、录像带,甚至不恰当地播放,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其三,图书馆等具有收藏优秀作品和历史文献的功能,因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如对于某些重要的档案资料或孤本,为了陈列或保存之需,可对其复制一分,将复制品视为“备份”予以展览或馆际交换。有时,在有些作品的原件不许出口时而为了文化交流的目的不能不出口时,将复制品用于出口是唯一可行的办法。但需注意的是,第一,图书馆等收藏作品的单位,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在作品的保护期内,倘要求出版发行这些作品,必须征得原作者或其权利继承人的许可。第二,复制一份副件的目的不是属于营业性的,但如果图书馆在复制了一份后将原件出租或销售,则将致使原来以替换原件而进行的合理复制变为不合理复制。显然,这种不合理复制在目前的文献资料共享网络中仍时有发生。第三,图书馆等单位所收藏的作品在其保护期届满后,可将有关作品有偿地交付他人使用或出版发行,但这种有偿所得的只是资料收藏费,而不是著作权使用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网络的大部分规定与做法并没有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少数做法应引起注意,极少数做法影响甚坏,应尽早改正。我们还发现,文献资源共享在流通领域的所作所为不仅有助于作品更广泛地交流,提高文献的使用率,而且有助于张扬作者的人身权,对作者名誉等有着不可小视的宣传作用;而在复制、出版和发行作品时的所作所为则必须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的规定,慎重地使用法律赋予的“合理使用”权,若使用不当,逾雷池一步,则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我们搞文献资源共享得操作得当,这样不仅能保护好著作权,而且还能使受著作权在网络中得到升华。至于对著作权法缺乏了解,法制意识淡薄,必会在具体工作中有意无意地侵犯他人的法定权益,从而铸成不可挽回的大错,对此,所有图书情报机构、文献资源共享网络等应该好好思索、研究。

注:(本文是上海市高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指定的一个研究课题,刊用时作了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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