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对基础设施等公共建设项目的巨大需求,为PPP模式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PPP模式可以有效解决政府对公共建设项目的资金不足和运营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推动。本文就对PPP模式中存在的风险展开简要的分析与论述,并对应当采取的处理对策加以探究。
关键词:PPP模式;存在风险;处理对策
一、PPP模式的概述及发展现状分析
PPP模式,是指政府与企业之间,以特许权协议的方式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形成的合作关系,用签订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合作双方获得比预期更大的收益。公私合营模式,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企业,政府与企业建立起“共同承担风险、互相享用利益、合营全程相互合作”的合作关系。PPP模式比较适用于公益性较强的废弃物处理等,例如焚烧处理生活垃圾和处理有害废弃物环节。当前PPP模式的发展现状主要表现如下:
1、政府为补充财政支出或解决地方存量债务盲目应用PPP模式。PPP模式让社会资本方参与公共产品或服务项目,可以提高项目运作效率,降低项目的整体风险。地方政府推广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原来平台发债带来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且可以直接化解债务,对于可以通过向使用者收费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的项目,可以优先采用TOT或BOT的运作方式,对于无法通过向使用者收费的方式收回全部投资成本的项目,可以选择TOT或BOT模式,除此之外,对于不需要转让给政府的项目可采用BOO的运作方式。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转让已有项目的方式,归还银行贷款,以化解市政建设所发生的地方政府债务。而对于新建项目,政府可以通过运用PPP模式来避免形成新的债务,这些方法同样可以应用于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等所带来的政府债务。但有的地方政府将PPP模式视为救命稻草,使PPP模式无形中成为不当融资的工具,导致有些PPP项目实际上是如假包换的,由此导致PPP模式合作项目范围过度泛化。
2、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或逃避责任和义务强行包装PPP项目。有的地方政府急于追求业绩,实现抱负,容易滋生急功近利的心理,盲目比拼PPP项目出笼数量和出笼速度。同时,地方政府可能通过PPP模式,将本来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名正言顺地推向社会资本方,逃避政府应有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还能按照上级政府要求完成业绩指标。以上两点促使地方政府将一些本不适用于PPP模式的项目被强行包装成PPP项目,出现了PPP模式合作项目范围的过度泛化问题。
3、PPP模式合作项目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使政企双方有机可乘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申报PPP项目应同时满足的条件,但对PPP模式合作项目范围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我国各地政府对PPP模式合作项目范围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对于一些特殊项目,PPP模式并非最优项目运作方式,其违背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初衷,使生产要素实现最优配置,以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数量的要求。由于目前缺乏明确规定,使PPP模式合作项目范围的泛化有机可乘。
二、分析PPP模式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1、风险管理意识不到位。在参与PPP项目过程中,合同签订前法律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不足,无有效的风险识别过程,导致项目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个参与方必然会产生分歧和责任纠纷,无法有效界定各方的权责利,对于风险发生,更多是采取风险自留或者不合理地转移风险。
2、风险管理手段不足。企业对于风险发生的因素识别不够全面。风险识别主要依靠以往的经验,对风险的认识不够全面,缺乏系统性。且PPP模式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各项目各自有不同特点,相关的成熟化案例较少,很多的风险判断都是人为的分析和主观的经验,缺乏量化的分析,总体风险评价经验不足。
3、风险管理效率比较低。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PPP项目不是一个简单的项目工程,是一个系统的项目,所有必须需要全方位的进行风险管理。主要不同的管理阶段组成了PPP管理风险的过程,项目风险管理人员的努力贯穿于风险管理的每个阶段。然而大多数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法,对过程管理不够重视,不利于风险管理效率的提高。
4、风险管理应对措施比较单一。风险应对的方法是很多的,这些方法包括风险转嫁、风险缓和和回避、自留等等。然而在企业风险管理中是比较简单的,风险专利和自留是企业经常采用的方法,但是仅仅采用这两种方法来应对风险是非常薄弱的,会给企业造成一些损失的可行性会增大的。
5、缺乏专业化机构和人才。PPP模式主要以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运作,进而进行结构融资,这其中涉及到专业的金融和法律知识。因此,一方面要使交易流程标准化,更要使交易流程规范化,项目的运营要以先进的技术和开明的政策加以支持,另一方面中介机构要提供更具体更专业化的服务,而目前正是缺少这种专业化机构和人才。
三、PPP模式风险的处理对策探究
1、明确立法。首先,应当明确真假PPP项目的界限,设置专家组对PPP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最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布于网络平台,依法设立监管部门,对于地方政府强行包装PPP项目的行为要求整改,予以处罚。其次,应当统一规定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的合同文本,设计完备严谨的合同条款,明确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责权利。再次,应当规范项目融资,削弱PPP模式作为地方政府“融资手段”的冲动,强化示范项目的积极引导作用,遏制PPP模式的过度泛化。最后,由于近日征求意见稿拟用正面清单来解决PPP泛化问题,应当在清单附录部分注明PPP模式合作项目范围的具体适用条件,以规范PPP模式合作项目范围。
2、尽早引入金融机构参与,有效规避资金风险.控制融资风险最好的办法是在PPP合同谈判期间,在实施过程中就将金融机构拉进来,让金融机构提早了解这个项目,同时也提早了解金融机构的要求,通过这样一种操作,使得项目融资风险降低,使得签约以后就能够拿到贷款。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应该签订明确的资金风险分担归责合同,以减少或规避在合作过程中因双方关系破裂或风险分担不明确导致的项目融资终止。
3、加强对风险的监控。企业要通过实时动态的观测,建立起风险监控系统,预测、监控、警示PPP项目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及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设计合理的预警指标,加强对风险的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4、PPP推广要遵循法治。当前,我国没有系统的PPP法律框架,建议政府部门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风险分担和共享利益等机制,减少推行PPP模式的制度的阻碍,规范项目运作,减少企业的参与风险。为更好地规范以下内容,建议设计较高级别的PPP专门法律:PPP范围的界定;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权利和义务;明确PPP项目的采购程序;建立合理的体制。同时,对国际经验,相关部门应积极借鉴,对PPP示范文本和标准合同,要积极引进,保证PPP项目评价体系的规范实施。改革PPP项目的土地使用制度。完善PPP项目融资机制。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较难推行以项目本身现金流归还贷款的项目融资方式。银行依旧比较信用贷款,这就无法发挥PPP项目风险隔离的优势,不利于吸引企业参与。
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PPP项目的风险控制,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要仔细研究项目的相关资料,在项目谈判阶段,通过相关合同、协议有效规避上述风险;在项目实施阶段,要高度重视潜在的风险,采取措施化解风险,最终使项目得以有效实施,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共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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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李元玖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10
标签:项目论文; 风险论文; 模式论文; 地方政府论文; 政府论文; 融资论文; 风险管理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