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中的政府职能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职能论文,新技术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复杂产品的内涵及其新技术研发特点
1.复杂产品的内涵
1998年,以Hobday教授为首的世界上第一个旨在对复杂产品进行专门、深入研究的复杂产品创新中心成立,该教授基于复杂产品与传统大规模生产模式下的产品差异,首次界定了复杂产品的内涵,认为复杂产品与低成本、基于大量标准件的大规模产品有着本质区别,它是指研发及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的投入、高度化的专业技术知识集成、密集的知识结构、基于客户需求的单件或小批量生产的大型设备或系统[1][2]。自Hobday之后,Hansen和Rush等也对复杂产品的内涵作出了界定,认为复杂产品是具有高昂的研发成本、高水平的技术含量,庞大的生产规模、定制化小批量生产为特征的大型产品或系统[3],而Prencipe认为复杂产品系统是根据特定客户的个性化要求所提供的高成本、高技术含量、内部联系复杂、定制化程度较高的生产产品或系统。[4]从上述对复杂产品内涵的界定不难看出,复杂产品的本质特征正在于其复杂性,具体表现为系统结构复杂、技术领域广泛、研制生产过程复杂,它是一类高附加值、高成本、高科技含量、客户定制化的产品和系统,如航空航天系统、航空母舰、武器系统、大型船舶、电力网络控制系统等大型产品和系统。复杂产品能够鲜明体现现代高科技工业的发展水准,是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主要标志,直接关涉到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
2.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特点
(1)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技术难度大、风险系数高。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融合了新技术、新知识在深度与宽度以及客户化要求为一体的系统工程,而且融合了自动化、航空航天、动力学、计算机、机械制造等多个不同学科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难度大。复杂产品的新技术研发需要各方面的人才、技术、环境、资金等要素的密切配合,研发过程复杂。由于小批量或单件定制化生产特点,复杂产品及其外购产品(包括系统、零部件、机体等)的研制过程往往没有丰富的历史生产经验可以参照,不确定性高。复杂产品一般是多系统耦合的结果,复杂的结构、数万乃至更多零部件数量,加上客户需求的独特性和多变性,这些造成复杂产品研制过程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导致复杂产品研发的风险远高于一般产品的研发风险。
(2)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龙头作用突出,外部效应明显。复杂产品的研制与生产技术难度大、产品质量要求高、知识密集程度强等特性,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最高水平的设计制造能力,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所具有的系统性、多面性的研发特点决定了其对技术进步与科技发展具有龙头作用,是体现一国综合国力的显著性标志之一。复杂产品的快速发展能够有力带动能源、信息、控制等领域的发展,推动电子、材料、制造、化工、冶金等多个行业的工艺创新和产业升级,形成巨大的拉动和辐射效应。上述因素决定了复杂产品的新技术研发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特征,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一般都大于技术创新所带来的私人收益,外部性效应愈加明显。
(3)复杂产品的新技术研发具有典型的市场失灵特征。复杂产品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它以信息、知识和技术资源等为主要投入要素,其不确定性贯穿于新技术的构想、研发到商品的生产市场化运作的全周期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这就需要市场必须具有灵敏的感知能力和灵活的调控能力。由于作为微观调整主体和宏观调控主导的政府部门的独特性质,使得它们对复杂产品研发中反映市场信号的参数,例如价格、利率等的变动感知敏感性差,易造成感知不灵意义上的市场失灵问题。复杂产品单件、小批量的生产制造特点,加上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国有企业保护等因素的存在,大大地削弱了市场竞争性,特别容易形成行业垄断,这些垄断者往往凭借自身优势,从而影响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经济的作用,造成不完全竞争和信号失真的市场失灵。在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中,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广泛存在,从而产生新技术的盲目选择和研制滞后的现象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的市场失灵;在不发达的市场体系中,由于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较多的政府调控,这就为政府的创租和企业的寻租活动创造了许多便利的条件,破坏了我国本来就比较脆弱的复杂产品技术研发的市场经济体系,造成了“企业寻租”的市场失灵。
二、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中的政府调控分析
政府调控是指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借助其所拥有的社会公共权利,运用税收、货币等特有的宏观调控手段,以达到预期的调控目标。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政府与市场协调机制互相替代的观点,为政府作用或政府调控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核心指导思想。政府调控和市场作用是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相互补充的管理调节机制。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体系的主体,在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资源配置中要担当一定的责任,由“科斯定理”可知,合理的配置政府和企业或个人的权利范围可有效促进新技术的研发速度,实现新技术研制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作为微观主体的企业或个人如果通过市场解决具有外部性的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那么其所承担的交易费用相当高昂[5],引起微观主体对复杂产品技术的外部性、不确定性等行为的解决缺乏动力,从而引起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此时,政府的适时调控将是一种理性、稳妥的方法,政府可以借助其特殊地位和优势,通过对市场调控体系的介入,使交易成本得以降低,从而实现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的有效融合,内化外部效应,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下面,我们将借助图1来对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中的政府调控进行分析。
图1 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协调曲线
如果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资源供给与需求均由市场机制来实现,那么社会配置资源所需的总成本假定为,此时社会总收益记为TR。当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制资源全部由政府调控机制来配置时,在实现相同效用的条件下所需要付出的总成本为MN。[6]由边际效用均等法则推算可得,在市场机制或是政府调控配置资源的情况下,当配置单位资源所需要的边际成本与配置单位资源所获得的边际收益相等时,即社会乐意支付的总成本约束线(见图1中MN)与其对应获得的总收益曲线(见图1中的TR曲线)相切[7],切点用E表示,则在E点上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配置的边际效用是相等的,即E点为政府与市场均衡的资源配置点。
图1中,横轴和纵轴分别表示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下的社会总成本。由图1可以看出,在OMEN区域内,政府配置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制资源的总成本要高于市场配置相关资源的总成本,因此鼓励选择市场来主导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由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理,在E点右侧区域,市场配置资源的社会成本较高,可能给社会带来福利损失,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或个人则会主动退出市场,放弃该产品,此时政府调控尤为必要。
当前,我国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还存在很多市场失灵。政府掌握着垄断性的强制权力,调控不好往往会引起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并不必然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我们要发挥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优缺互补相互调节的功能特点,建立市场与政府的共同调控机制。[8]一方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对市场调节失灵的地方要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采用政府手段引导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方向和趋势,在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中担当着新技术研发政策的制定者、新技术研发环境的建设者、新技术研发组织的组建者等角色。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决定了市场是优化资源配置的中心,政府调控是辅助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政府的市场调控作用要尽量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9],尤其是在E点的右侧区域,政府调控的社会交易成本相对较高,此时要有效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缩小政府调控负效应的影响范围。政府要发挥宏观主体的调控作用,突显主导作用,努力成为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优秀调控者、领跑者和服务者,引导好区域新技术研制资源的规划、提供信息服务、对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进行监管和协调。依托我国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特征与现状,建立以市场为中心,由市场和政府共同调控的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长效机制,以此优化新技术研制的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我国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加快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政府职能创新
复杂产品的研制生产耗资大、风险大,零部件标准化程度低,需求数量少等,增大了复杂产品的研制成本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的速度。为适应大型复杂产品生产的需求,降低各种因素带来的风险,协调好在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中“主制造商-供应商”新型供应链合作主体间的冲突[10],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职能转变和创新:
1.在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中,政府应积极担当领跑者
在我国,由于复杂产品的新技术还处在学习、消化的初级阶段,企业主动进行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难度较大,其成为主导力量还必须假以时日,研制生产的市场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理应主动作为,担当起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领跑者的重任,切实解决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中所遇到的难题。
首先,政府应积极制定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计划,把握技术创新的航向。创新要有路径,要有目的地,政府的技术创新战略与预期目标应成为系统主体创新的动力和方向,由此政府应根据市场和社会建设需求,适时调整和引导复杂产品新技术创新的路径与方向。当然,为避免在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出现诸如复杂产品新技术选择与市场需求、研究部门与生产部门脱节等问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现状,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广泛吸纳企业界、学术界力量参与的政产学研合作组织模式,积极开展复杂产品新技术的预测与开发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其次,政府应系统运筹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与规划。复杂产品的新技术研发属于典型的基础性研究,它处于各类技术的前沿,真切反映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在世界格局中的地位。然而,由于其直接的经济效益很难体现,风险大、效益慢,新技术的研发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因而政府需结合我国复杂产品的新技术需求特点,充分展示“有所为”的国家政策导向,制定好政府主导的基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研究等系列研究规划。同时,政府要加强财政扶持强度,为我国复杂产品的技术进步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从而强力推动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活动的开展。第三,政府应有效组建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组织。当前,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已由一般技术研发的企业行为逐步演变为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联动行为。在多主体的系统合作中。政府作为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主导者,不仅自身要加强对复杂产品的技术引领,还要积极引导相关的研究院所、研究型大学以及企业成立合作组织来对关键的复杂产品新技术进行研发,以加快复杂产品的开发速度。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积极发挥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机构的主动性,规划制定“863”、“973”等科学研究计划,组织和加强对复杂产品技术研发组织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力度,强化重大产业复杂产品新技术的联合攻关,不断提高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自主创新能力。
2.政府应成为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服务者
市场形势瞬息万变,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需要对市场做出快速、准确、有效的判断。在政府作为主导型的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活动中,政府应利用便利的地位和权力优势,拓展和完善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为提高我国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出台相关政策,做好相关优质服务。
首先,建立完善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信息保障体系。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各类信息作出判断、选择、运用的一种活动,这些信息对于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主体都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足够的信息量的支撑。交易成本理论指出,具有正外部性的经济活动,政府的适时介入是必要的,政府可借助特有的权力和地位,能够相对便利的、使用较低的边际成本获取所需要的相关信息资源。作为政府主导型的复杂产品的新技术研发,政府应采取各种方式对现有信息情报资源加以充分利用,为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所需要的信息资源提供有效服务,并通过提供国内外最新的相关技术成果、技术市场行情等信息,为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提供权威、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做好基础性的信息保障工作,努力把握和引导我国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前进方向,保持技术研发的先进性。其次,完善科技人才的引进培育政策,鼓励创新人才与技术的流入。人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大力发展和推进复杂产品的新技术研制,首先要做好人才引进、培育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为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创造先决条件。政府要落实好各类人才政策,建立健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平台,打造新技术研发的硬环境和软环境,为人才的创业创新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全面推动我国复杂产品的新技术研发进程。第三,政府应积极营造复杂产品新技术持续创新的环境。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重要手段,科学技术水平为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创造了条件,引领了复杂产品新技术的发展。科技竞争力的提高有赖于新技术的持续创新,我国复杂产品新技术的发展已从投资带动向创新带动的阶段转型,政府的具体职能应跟随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特点适时转变创新,通过创造有利于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环境和利益协调机制,不断调整政策导向,引导新技术研发的相关因素有序流动,全力消除新技术创生和有序流动的各种障碍。
3.政府应该是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制度监管者
首先,政府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一是对于高技术含量的复杂产品的新技术研发成果,政府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和技术要素的保护制度[6],完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和司法保护途径,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领域的智力成果。从而进一步保护研发者的利益,增强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激励研发者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作为风险投资行业,政府作为主导者,要充分发挥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市场的作用,适时出台制定保障风险资本进入和退出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风险资本市场的完善和维护。其次,政府应牵头设立复杂产品新技术合作研发专项基金,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用于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立复杂产品新技术创新中心,资助并促进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我国也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需求,适时制定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联合创新的相关法规,明确保护协同创新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的协同合作与知识共享,加快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速度。
4.政府应成为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的协调者
首先,在复杂产品的新技术研发中,由于协同主体都存在着技术创新的优势与劣势,他们之间优势互补与发挥的任务就落在了政府的协调上。为调动和激励各系统主体通过研发赶超国际领先的行业技术水平,政府有义务把分散的互相缺少联系的科研诚信主体,有机地联系起来,实行优势互补,整合更多的技术研发资源,发现更多的新技术创新的机会。在此,政府必须发挥倡导和引领的作用,建立引导协同主体优势互补联动运行的长效机制。其次,在复杂产品的协同研制生产网络中,主体间的交易是通过相互的利益来维持的,任何一个主体不可能进行永远没有利益的交易,在一种长期的稳定交易关系系统中,各协同合作主体间存在着一种稳定、均衡的利益博弈关系。复杂产品的技术研发是多部门和单位乃至地区、国家等共同进行的活动,而各个单位和部门地区都代表各自的利益取向,协同合作的过程存在搭便车的可能,容易产生蝴蝶效应,致使复杂协同网络出现断裂点,进而导致合作链断裂、合作失败等恶性连锁反应。因此,多主体间的协调与监督是顺利进行技术合作、实现技术创新的关键,作为研制生产的局外者,政府正是具备了这一功能,从中起着协调各合作主体间利益冲突的作用,通过协调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解决产生的利益冲突、突破合作研发创新中的各种瓶颈,保障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创新从构想到技术研发,直到商业化进入市场,实现自主创新。
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是一个国家高新技术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作为龙头型产业,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能够从根本上推动与之相联系的诸多领域的同步同向发展,全面带动多个关系国计民生行业的优化转型升级,其辐射作用与拉动效应极为明显。同时,作为高科技的新型技术,复杂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市场与政府的双重调控中,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调控的主导作用,切实担当起领跑者的角色,认真做好阶段目标规划,选定重点产业领域,精心培育主导产业。作为宏观调控主体,政府应逐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努力化解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以复杂产品新技术研发为突破口,发挥复杂产品新技术“火车头”的带动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改造升级,实现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