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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范围的扩大——赋于平衡原则以深刻的政治经济含义
国民经济核算平衡原则是基于长期存在两大核算体系,引起理论界的混淆,为了澄清误解,并适应国际经济对比需要而提出的。现在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已经取消MPS,统一为SNA核算体系,作为方法论的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就不能单纯的就方法论方法,而赋于它新的任务和内容,即包括深刻的政治经济含义。
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生产范围划在哪里,产值指标就算到哪里,中间消耗和最终使用也算到哪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原始收入和派生收入就在哪里分界”。生产范围过去限在物质生产领域,只对物质生产部门计算产值,现在扩大生产范围,包括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产业,对第三产业计算产值,并由此决定初次分配、原始收入、中间消耗和最终使用的范围。而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服务创造价值持否定和强烈的批评,加之SNA又从西方引入,国内外的经济、统计学论著,都讲它以资产阶级三要素理论为指导,并且说它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没有共同之处。这是理论上的大是大非问题,绝不能回避,但实际上它导源于严重的理论扭曲和误解。
物质生产靠劳动,第三产业以服务为主要内容,不是靠体力,就是靠脑力,也都是劳动。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以SNA为基础的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理所应当地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从方法论来说,SNA广泛运用的经济循环理论,与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完全可以兼容,适应社会大生产的各种条件。所以笔者自始至终认为:我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虽然导源于西方的SNA,但仍然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社会再生产理论作为它的理论和方法基础。
应该肯定,在实际生活中,经济同政治、法律、民族、宗教和道德伦理等密切相关联,也就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具有密切的联系,前者对后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过去的哲学原理,都把国家包括军队警察等列为一种历史范畴,讲国家是“特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现在扩大生产核算范围,把国家管理、军队警察都列为生产范围,归属于经济基础,从而使生产范围的扩大,引起原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内含的变化。这对比上面所讲生产范围的变动,无疑是一个更大的变动,必然会引起更多、更大的非议。按说,国家管理和军队警察为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提供大量的社会文化和安全保障服务,这在任何时候都是需要的,而且是人们本能的需要,不可能因社会形态变化而消亡,只是规模数量和形式改变而已。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国家包括军队警察的生产性质是完全可以的。但也顺此说明,以生产范围作为平衡依据的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在两大核算统一为SNA以后,已不再是单纯的一种核算对比方法了,而赋于它深刻的政治经济含义。
平衡原则的集中表现——社会再生产内含和变化的统一
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是指生产范围、初次分配范围和使用范围包括中间消耗和最终使用的范围必须相等统一,如有变动,必须是同步的变化。这在平衡原则中有着清楚的表述,或者说本来是具体明确的。但随着生产范围的扩大,出现了国家管理、国防治安、文化教育、科学研究以及众多的服务事业单位,向社会各界提供公共服务,对生产部门提供的服务收入称为营业收入,但很多不直接支付,而以税收形式缴纳,从而使得剩余价值m之中存在非剩余价值m[,c]。m[,c]属于中间消耗,使得生产范围扩大以后的分配内容,发生了变化。不仅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划分范围发生了变动,而且和生产费用交叉在一起,出现了分配再分配内容复杂化的情况。
作为财政收支来说,一般有三大主要组成部分,即:(1)政府和事业部门的经费,由财政拨款,构成政府和事业部门的收入来源,这就是我们所指m[,c]的内容,是生产部门对公共服务部门的报酬支出。(2)扩大再生产的拨款部分,限于列入财政支出的部分,扩大再生产拨款,在我国对比过去已经大幅度地下降。(3)社会保障和福利经费,也只限于经由财政收支的部分,这在一些高福利国家,推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这在财政收入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如果暂时撇开(2)和(3),第一项正好是财政对政府和事业部门的拨款,扣除转移收支以后,即为公共服务的总量。不外两个去向,其一是为居民服务,向居民提供社会安全和各种文化服务,这属于公共服务的最终使用。其二是为生产部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这属于中间消耗。也就是要从公共服务总量中,确定中间消耗和最终使用的比例,这是正确确定为生产公共服务总量m[,c]的前提条件。
公共服务的内容多种多样,除了国家管理和国防治安等行政性服务外,还有其他种种服务,如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城乡交通管理服务等等,它们作为中间消耗的比例是很不相同的,并且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在不同时期彼此会有所发展和变化。由于经济体制和管理模式的不同,好多部门的收支拨款形式,即公共服务部门的补偿形式也会有所变化。例如中国教育过去是实行免费的,全部由财政拨款来解决,现在,有的改由或部分依靠直接收费来解决。从而使中间消耗和实际为生产享用的公共服务总量,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加以调整和解决。
公共服务部门所支付的劳动报酬,由于生产范围的扩大,都属于初次分配,所得收入为原始收入,其他支出包括商品劳务支出,都属于公共服务部门的中间消耗,不列入GDP之中。至于上面暂时撇开的(2)和(3)——一个是国家财政拨款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另一个是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部分,则肯定属于国民收入或GDP的再分配,其具体数量和内容,则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因为如前所说,公共服务部门是以成本价格计算的,只有c+v,没有剩余价值m,显然不妥,需要加以考虑。但这里仅仅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使财政收支建立在按比例发展的基础上,使财政为社会再生产提供更好的软硬环境和条件。
下面准备对公共服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中间消耗和最终使用,就其数量比例作进一步研讨。
对公共服务产品的中间消耗和最终使用
公共服务部门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为数大量且品种多样的公共服务,过去又称为公共产品,其数量和品种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而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但也随着经济技术发展,有的改变收费形式而使之产业化,使一部分公共服务也变为直接的有偿服务。但有几点需要加以说明。
(一)公共服务不等于我国第三产业分类中的第四层次。第四层次定名为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国际治安等等。除了第四层次外,还包括原规定中的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和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业等,和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文化教育、广播电视、科学研究、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等。
凡是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但由政府提供经费,或补助的单位和部门,都属于公共服务部门,其拨款量就属于m[,c]的组成内容。当然可能还有其他收入,如直接收费等,需要计算其活动总量,但不得列入m[,c]之中。
(二)算作中间消耗就不能作最终使用。两者是分类的归属,存在互斥性,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只有作为中间消耗的公共服务,才有资格列作m[,c]。至于满足人们最终需要的各种公共服务,由居民直接缴纳或者由居民纳税解决,虽然构成公共服务部门的收入,并且构成公共服务部门的成果使用,但与中间消耗不同,不能列入m[,c]之中。但是,要严格区分二者的数量和比例是十分困难的,例如教育服务,大中小教育,以及更高层次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它们如何划分为社会生产的需要和人们文化生活的需要,这就是相当复杂的难题。而且也不是固定的,随着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和社会习惯风尚变化而变化。只有正确确定公共服务的中间消耗量,才能正确确定公共服务用于个人和社会的最终消费量,并进一步研究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确定扩大再生产和社会福利的数量比例和发展变化。
(三)只能是宏观考察、粗线条的。对公共服务按对象划分中间消耗和最终使用,需要有关部门的合作努力,但只能是宏观考察和粗线条的。因为企业缴纳税额和税率,本身就包括很大的再分配因素。如烟厂、酒厂的税率特别高,并不是他们享用的公共服务特别多,很大部分属于再分配因素。而从具体享用的单位和部门看,例如严重事故,如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都是局部发生的,国家大量的安全警卫投入,少数单位因发生事故直接享用了这种安全服务,但并不因此要多付费。盈利大小与价格高低有密切关系,而价值高低除了经营因素外,还有再分配的因素。农业一般低税率,并不等于农业享用的公共服务特别少。
(四)名义上为积累性支出,实际也转化为m[,c]。在公共服务供作最终使用的部分,分消费性和积累性两种不同的最终使用,其中积累性最终使用如学校教育的智力投资,对生产发展影响很大,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基础,称之为智力投资。一批批受过教育的劳动者,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他们是国家的财富,潜在的生产力,可以工作几十年之久,犹如机器设备可以长期使用一样。增加的机器设备属于积累,但不能和原材料一样,直接作为c,而只能提出折旧作为c'。智力投资由政府拨款,企业缴纳,不能直接作为m[,c],但实际上转化作为m[,c]。因为智力投资指当年的智力投入,向社会输送人才,但现有各部门和单位使用的人才,是逐年培养输送的,而当年培养输送的仅仅是实际使用人才的几十分之一。如果就一年考察,可以采用“折旧”的形式加以处理,那现有使用的人才是过去几十年培养积累形成的,都要用“折旧”来解决,从而使其“折旧”的总和,差不多等于一年的投入。统计部门对电视机等耐用品都以购买量作为当年使用量。例如,中国城乡居民一年新购1000万台,可用10年,而在用电视机,即历史购买积存下来的电视机可能是一亿台。一亿台提取1/10,差不多等于1000万台,等于当年的新购数。可见,作为积累性支出属于最终使用,不属于中间消耗,但可转化成中间消耗。因此对公共服务除了按性质划分为中间消耗和最终使用外,还应把是终使用中作为生产性积累的部分,追加到中间消耗中去。这样,对比从耐用品作为积累,每年再提取折旧,在方法上简化了。
由上可知,中间消耗和最终使用对于公共服务来说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公共服务用于中间消耗和对生产企业来说是一种服务报酬,是一种费用开支c,不能列入GDP,也就是被排除国内生产总值GDP之外,而公共服务用于居民最终使用的则为GDP的组成部分,两者截然相区别。然而由于公共服务的中间消耗与最终使用的难以区分,联合国SNA从来就规定作简化处理,把m[,c]部分也列入GDP,作政府消费支出处理。显然这样做会扩大国内生产总值的总量。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库茨涅佐的计算,60年代在一些国家达到GDP的8.1%,而且还有增大的趋势。
对国民经济核算平衡原则的拓展和补充
前已指出,国民经济核算平衡原则是基于长期存在两大核算制度而提出的。MPS坚持物质生产,而SNA包括服务在内,对此,经济理论界长期发生着混淆,一方面坚持物质生产,另方面又把积累性支出当作是积累基金,把消费性支出当作消费基金,把生产成本看成(c+v),等等。结果在生产方面采用东方MPS体系,而在使用方面又采用西方SNA体系。有同志说,是戴东方帽子,穿西方鞋子,而且几乎所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发生这样的误解。加之为适应国际经济对比的需要,特提出了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对生产的范围、初次分配范围以及中间消耗和最终使用的范围作了规范,必须保持一致和同步变化。但现实经济生活的矛盾现象有的就与这有密切关系。政治经济学教材的上述失误,也基于核算范围不同而产生。现在,国务院正式批准了我国以SNA为基础的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情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两大体系改成一种体系,过去存在的理论误会,理应随之解决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上述平衡原则似乎就失去它存在的基础和意义。为此,笔者对上述平衡原则作了进一步抽象化的处理,或者说作了方法性的拓展和补充,提法如下:
能量守恒、质量守恒、经济运动也必须守恒。但要做到守恒,在数量上保持平衡,就必须使形成经济运动的各方,包括收与支、产与销、产与分、产与用、买与卖、投入与产出等等,保持相同的口径范围和相同的计量单位。如果用价值计量,就必须采用相同的价格标准。
显然,通过国民核算的平衡原则的拓展,更加一般化、抽象化了,它适用于一切经济核算,包括宏观的国民经济核算和微观的企业经济核算,全部可以适用。而原有的国民经济核算平衡原则只是上述平衡原则的一种表现和应用。其中“产与分”指生产与分配——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产与用”指生产与使用——中间消耗与最终使用,应该保持相同的口径范围,也就是都要到特定的“哪里”。所有的经济平衡都可以包容在上述定义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