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税制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_企业所得税论文

论现行税制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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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力度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虽然此次税改所形成的现行税制对于中西部地区增加财政收入,加快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此次税改照顾到转轨时期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仍然不够彻底,所以税制结构还不够完善,税负结构也不够合理,税收职能尚不健全,加上实行高度统一税法、集中税权和划分税种、分灶吃饭的新的“一刀切”的财税体制,现行税制对中西部经济发展事实上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出现了与东部地区相比新的税负不平等现象。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些分析,并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一、现行税制对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由于我国是一个大国,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在区情、基础、条件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统一的税制却具有不同的实际影响。概括起来,现行税制对中西部地区相对不利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分税收入减少,削弱了中西部财力。

(1)中西部的地方财税收入规模太小。新税制实施后,中央财政收入规模和比重均大幅上升,而地方财税收入规模相应减少,地方的相对收支状况明显不如税改以前。这对于财政状况本来就不好的中西部地区来讲,更是雪上加霜,财政资金供需矛盾尖税,甚至不得不拖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和工资。

(2)基数返还法拉大了收入差距。现行分税制在1994年以后税收增量分配上向中央政府作了较大的倾斜,有利于加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但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仍以1993年为基数.保留了旧财政体制下东部地区的既得利益。为抬高基数,各地纷纷增加1993年的税收收入,东部地区因其财政扩大基数能力较强而在这一轮“博弈”中占得相当大的超额利益。1994年后的财政返还,又按无地区差别的1:0.3的统一比例执行,所以中央拿走的越来越多,地方得到的越来越少,东部获利越来越多,中西部得利相对越来越少。

(3)中央与地方两税交叉过多。目前,地方税是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要税种,以增值税分成和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中央税是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收入为主。在增值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税种收入的划分上,中央与地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有的划归地方的税种,中央也参与分配,形成了实际上的分享税种。中央与地方存在交叉,不利于清晰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种收入。加上中央税和地方税分属两条垂直的组织机构即国税局、地税局征收管理。国税局持有尚方宝剑,地税局在犬牙交错的税收征缴中往往不及国税有力,使地方财政受到冲击。这种冲击对于财政状况欠佳的中西部地区而言影响更大。

2.税种设计欠妥,不利于中西部开发。

(1)现行增值税有碍企业发展。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专有技术等长期资本不予抵扣进项税金,因而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中西部地区而言,由于其工业结构中重工业占据优势,因此这部分企业在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方面承担的税负较高;而东部地区以轻工型经济为主,相对而言受现行增值税政策的影响要小。另外,中西部地区资源、能源占优势,但现行增值税对企业的劳务支出不予抵扣进项税金,致使在中西部较为突出的矿产采掘业、水力发电业承受较高的增值税税负,也不利于这些地区优势的发挥。同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运费分别准予按10%和7%的较低比例抵扣,使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和运费比重较大(中西部地区由于交通不便更为突出)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这影响了中西部地区农产品加工业和资源开发行业的发展。

(2)现行所得税难以缩小收入差距。在现行税制结构下,所得税对于东、中、西部地区个人收入差距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弱化。所得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弱化,对于缩小地区差距,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是不利的。从企业所得税看,所得税优惠政策倾斜外资企业,这对外资企业少的中西部是不公平的。此外,企业所得税实行低档优惠税率,在某种程度上,诱导大中型企业分散经营,划小生产规模,不利于企业形成规模经济,从长远看有碍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对以大中型企业为主的中西部是不利的。从个人所得税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采用20%的比例税率,从最高边际税率看显然前者重于后者。二是按次按月征收,不仅不便计算,而且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由于个人所得税存在分项、分次课征的问题,未能建立综合所得课征制度,从而对社会个人收入分配的悬殊差距未能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这对于中西部地区来说,由于收入水平总体上大大低于东部地区,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这种制度,也不利于缩小不同地区之间个人收入间的悬殊差距。

(3)现行资源税有悖优势转化。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新税制将资源税的增收范围,由过去的三种扩大到七种,但总的来看,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从而难以遏制中西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刺激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同时也有悖于中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向财政经济优势的转化。二是资源价格体系不合理,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由于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价格太低,资源的效益却在东部体现,对于资源的课税本应在西部进行,结果由于价格体系的不合理,对西部资源的税延迟在东部体现,实际上是东部在抽中西部的血。由于资源税税负不能随资源类产品的流通向下游环节转移,所以中西部地区虽然在资源上占有优势,却不能形成经济和财政优势。加上分税制的实施,税收任务与地方财政的可支配财力直接挂钩,结果是富裕地区不愿征足税而藏富于民,放水养鱼;贫田地区财源不足不得不竭泽而渔,导致富的愈富,穷的愈穷。

(4)现行消费税和证券印花税影响了东部对中央的财政贡献。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较窄,却只对高档消费品课征,不对奢侈性消费行为征税,所以不能对东部地区的部分群体的消费水平进行有利的调节。由于消费税是中央税,这样也不利于增加东部地区对中央财政的贡献度。在证券交易税方面,目前尚未出现证券交易税,只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征收印花税,对企业债券、投资基金、期权等交易行为没有相应的征税规定,税收调控也没有覆盖到一级市场。由于东部地区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比较发达,所以现行税收制度显然不利于中西部地区。同时,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在中央与上海、深圳两地财政间分成,这对于包括中部地区在内的其它地方是不公平的。

3.税式支出偏东,中西部受益不多。

(1)流转税优惠偏东。大部分中西部地区国有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都在50%以上,其中宁夏、西藏、新疆和青海尤甚,大大高于全国的平均数。而国有企业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负担明显高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非国有工商企业的总负担率(指流转税或增值税占含税销售收入比重),只占国有工商企业负担率的60%左右。因此,中西部地区流转税负担较东部要重。对经济特区,国家规定特区内“地产地销”的商品实行免征增值税,在进口环节上可以享受减免关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据测算,1994年深圳、海南特区工业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为50亿元,而实际缴纳为14亿元。另外国家为照顾一些内资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主要有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等。由于这些企业绝大多数为集体企业,所以对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中西部地区受益也是不多的。

(2)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偏东。1994年,外商投资所得税负担率为14.64%,而内资工商企业为25%。外资企业所得税负轻于内资企业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外资企业可按24%或15%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以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进行分析,在全部外商投资企业中,适用24%税率的应纳税所得税占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为26%,适用1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占45%。二是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比内资企业优惠得多的税前扣除政策。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他减免优惠政策多,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还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即退还再投资部分以纳税款的40%。由于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较少,而以上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中西部地区就很难受其惠了。

(3)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偏东。一是对规模较小的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适用18%和27%两档照顾税率。二是经批准的股份制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三是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这几类企业绝大多数为非国有经济的中小企业。由于中西部地区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东部地区以中小企业为主,所以上述税收优惠客观上更有利于东部地区。

二、深化税制改革,促进中西部经济大发展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大背景下,为促进中西部经济大发展,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消除歧视,确立以产业政策为基本导向并切实照顾中西部地区落后现实的税收制度;配合政府有关政策,提高征管效率,为中西部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特定的杠杆作用。具体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

1.合理划分税收,增强中西部财力。

(1)合理调整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三类税种,进一步理顺中央与中西部地区的收入分配关系。根据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情况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趋势看,地方税收占整个税收40%左右较为妥贴。为照顾中西部地区,其地方税规模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0%为宜。

(2)确立地方主体税种。建议把对中西部地区经济调控较广,调控力度较大,税源征收简便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作为主体税种。

(3)配置好其他税种。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二是合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独立的城乡建设教育税,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实行差别税率。三是开征新的地方税种,主要是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予税。

(4)重新确定分成比例。一是全额上交中央的消费税,可否全额留给西部地区,而50%留给中部地区。二是上交中央75%的增值税,不同地区实现不同的分成比例:可实行中央与西部5∶5分成,与中部4∶6分成。三是改现行的增量“基数法”返还为“因素法”返还,并且适当提高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税收返还的逐年递增率,“两税”递增返还系数可由现行的1∶0.3变为1∶0.6。四是对中西部地区的能源、矿产品、原材料等企业征收的增值税,在2010年以前,对西部实行先征后退,对中部实行先征退半的政策。同时,增加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市、县补贴数额,对历史欠账过多、累计赤字超过财政收入总额的地方采取一次补助填平的办法,使其放下包袱,全力发展。

2.科学设计税种,加速中西部开发。

(1)改进增值税。一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性增值税。二是将营业税中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税目改征增值税。三是将临时经营、修理修配、小规模纳税人列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并全部列入地方收入。四是提高农业产品、运费、废旧物的扣除率,使其与通用税率相一致,以降低中西部地区部分产业或产品的税负。

(2)完善个人所得税。建议适当调高扣除额,提高累进程度,改分项、分类课征为按年分项同综合征税结合的办法课征。并适时将利息、股息收入纳入所得额,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力度。

(3)扩大资源税。可适度授权地方政府在一定幅度内调高资源税税率,并结合“费改税”将地方政府对一些矿产品征收的基金等纳入资源税课征范围。尽快将土地、森林、草原、水源、海洋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同时改变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

(4)调整消费税。为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享乐型消费征收消费税。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税率应当从高。

3.调整税式支出,扶持中西部快速发展。

(1)加大对中西部的倾斜。入世后要保留现有对“老、少、边、穷”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西部边境贸易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优惠政策的落实。

(2)调整流转税优惠。在增值税方面,应扩大中西部地区分享比例。在营业税方面,中西部地区可实行幅度税率,规定幅度在3%-12%。具体执行什么税率,由省级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需要与企业负担能力确定。

(3)调整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应在全国统一税率征收的基础上扩大中西部地区的分享比例,使中西部地区的实际税负与东部地区基本拉平或轻于东部。为减少当地人才外流,吸引外地人才来中西部地区创业,个人所得税可减半征收或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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