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文元[1]2003年在《英美证据法上的专家证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的目的:鉴于目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方兴未艾,其中证据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其中作为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另人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鉴定证据制度的产生衣钵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到现今为止,已经存在诸多弊端在妨碍和制约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的要求,同时也不适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所以如何完善我国的鉴定证据制度已经引起越来越多法律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关注,探讨和研究这个命题的相关的文章或专着也越来越多。本人有感于该命题重要性的同时,也试图通过对证据制度发展较早,并较为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加以研究和借鉴,来提出发展和完善中国鉴定证据制度的一些思路,以达到完善我国鉴定证据制度不足的目的。本论文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为了完成该命题,本文具体通过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归纳和分析了英美专家证人制度,对专家证人职能(法律)属性及其诉讼地位进行了界定,并对专家证人的资格、当事人聘请/选任专家证人的权利及限制、专家证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及专家证据质证和采信原则等内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同时本文也跟踪了英美专家证人的最新发展状况,阐述了新规则对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影响及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自身存在的尚未解决的矛盾。本文在对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论述和研究的基础上,采用了比较法的方法以及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类似的鉴定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与专家证人制度的对比,指出了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的不足并且根据对专家证人制度的研究,提出了解决我国鉴定制度的改革思路。本论文的成果和结论:在吸收和借鉴了前人学者关于英美专家证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比较全面地论述了英美专家证人制度,同时指出了该项制度对我国鉴定证据制度的启发和完善的意义,并且根据对比分析的结果,提出了解决我国鉴定制度的改革思路。如果本文提出的改革思路得以完成,对于填补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研究的空白有着积极的意义,对正在制定中的《证据法》中有关鉴定制度或专家证人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高素云[2]2016年在《论诉前鉴定制度》文中指出司法实践中,纠纷一方为了充分预测自己胜诉的可能性,会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在这种诉前的自行鉴定中,委托人极有可能在利己主义的驱使下伪造或者提供不完全的鉴定材料,或者与鉴定人勾结,得出不客观或是不科学的鉴定意见。即使是纠纷双方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不能排除双方虚假鉴定的可能。另一方面,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推行,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越来越大,甚至于有的法院已经采取“限号立案”,为了缓解这种审判压力,发展诉前鉴定制度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显得很有必要。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共计叁万余字,各部分主要内容分列如下:第一部分为诉前鉴定制度概述,介绍了诉前鉴定制度的概念、性质、意义以及适用的条件。诉前鉴定制度适用于以相对简单的鉴定事项为主要争点的纠纷,是指法院立案之前,经过法院专门部门协调和委托鉴定,由法院附设调解组织根据鉴定意见进行调解的纠纷解决制度。达成调解协议,则引导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即使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转而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先前的鉴定意见也因为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而能够被审判组织采信,实现了非诉讼与诉讼的衔接。第二部分为域外相关制度考察。本土的实践经验还有待丰富,域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有部分诉前鉴定相关理论和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中以德国和日本最具有借鉴性,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和日本“诉前证据收集处分制度”都从证据保全制度中发展出了诉前的鉴定,对于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或者是加快诉讼进程意义重大。我国台湾地区证据保全之“就确定事、物现状有必要者”以及法国“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对我国诉前鉴定制度的发展也有启发意义。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诉前议定书制度”和美国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与诉前鉴定制度在理论上也有很多相通之处。第叁部分为我国诉前鉴定制度的实践状况介绍。从2008年开始,我国多个法院先后试点了诉前鉴定制度,并且普遍制定了内部流程规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既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又使纠纷双方心服口服。第四部分为诉前鉴定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各地试点法院在具体操作上有些许的差异,自下而上进行摸索也必然导致很多缺陷和不足,尤其是推行立案登记制度之后,部分操作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对试点资料进行了分析总结,归纳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着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些许建议。
参考文献:
[1]. 英美证据法上的专家证人制度研究[D]. 付文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2]. 论诉前鉴定制度[D]. 高素云.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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