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中的主体原则与来源原则的统一--关于工程项目档案整理的思考_档案学论文

事由原则与来源原则在本质理念上的统一——工程项目档案整理引发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事由论文,则在论文,工程项目论文,本质论文,理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72.4

从世界档案学发展史来看,档案学的起源虽然可以追溯至16世纪的欧洲,但是档案学真正成为一门科学还是应以19世纪80年代档案学核心理论——来源原则的形成为标志。因为理论是科学的生命,无理论无以成科学,档案学同样也不例外,来源原则就是作为档案学的核心支柱理论一直发展至今天。但是众所周知,来源原则的发展过程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是在与事由原则的不断博弈中取得了今天的“至善原则”、“最高原则”地位,而事由原则也因为在法国国家档案馆中的实践检验失败至今为学界所否定。作为档案学的潜心学习者,笔者从入门开始就有幸汲取了档案学前辈的无数经验积淀,和所有的初学者一样,从接触档案学开始就深知“来源原则”在档案学基础理论中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但当笔者放开“成见”,开阔视野,逐步接受各家言论,重新回顾来源原则与事由原则博弈过程的时候,却发现来源原则也并非如此的“理直气壮”。特别是在笔者亲身参与了港口建设项目档案(工程档案)整理过程之后,一种为“事由原则”叫屈的冲动逐渐强烈,在此浅陈管窥之见。

一、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中档案整理理念

日前笔者有幸参与我省交通厅港口建设项目档案归档范围的制定和管理标准的撰写工作,真正感悟了专门档案的整理与文书档案整理原则的巨大差异,也由此引发了对现有档案学整理理论的一些思考。

笔者所参与的港口建设项目档案归档范围的制定,并不是停留在判别哪些文件应该归档,哪些文件不应该归档的初始阶段,而是定位于如何统一所辖的港口建设相关单位文件(档案)组卷归类的问题,或者应该称之为案卷的组卷及其分类整理阶段。那么港口建设项目中案卷的组卷及其分类方式的选择依据是什么成为关键。

众所周知,尊重和维护档案的本质特性,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是档案整理工作的根本性原则,而案卷就是一组具有“有机联系”若干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港口建设项目档案如何组卷涉及有机联系的判别问题。这里就存在一个难题,港口建设项目档案有多个方面的有机联系,不仅表现在来源上,而且表现在内容上,或许更深入挖掘,还有时间、形式上的联系。众多联系在实体形式的整理中却只能选其一。传统档案整理过程中,一般都采取了保持来源机关同一的处理方式,也就是来源联系。近代档案学发展以来,来源联系的普遍适用与广泛验证早已为其核心地位的确立打下坚实基础。

但是如今,港口建设项目档案并不同于传统的文书档案,而是一种典型的专门档案,按照来源联系进行组卷似乎割裂了港口建设项目档案与其建设过程之间天然联系。分析港口建设项目档案自然形成过程,虽然每一份档案与其形成单位都有联系,但如果把整个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全部档案看成整体,其形成似乎都是伴随着港口项目建设过程的推进而逐步演进的,与其原机构职能的行使并无多大联系。因此,很明显,第一层级(区分全宗)的分类只能选择符合其自然形成过程的、最便于保管和利用的有机联系——按项目成套。

当然,实践整理过程中如果港口建设项目档案完全能按照项目来组成一个案卷的话,这是最简便也是最理想的结果。可是是否所有同一项目的档案都可以组织在同一案卷内?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某一项目形成的科技文件超过案卷组合度的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既然这样,又如何将同一项目的档案材料整理成多个案卷,它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与港口建设项目档案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形成领域的广泛性和形成成果的阶段性是港口建设项目档案关系其整理方式选择的两个最紧密的特性:①形成领域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形成专业的广泛性和形成部门的广泛性两个方面。港口建设项目档案涉及的专业领域有规划、勘察、设计、土建、电气、给排水、供热、设备等,涉及的档案形成部门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②形成成果的阶段性,主要是指港口建设项目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基本建设过程,是分阶段实施和完成的,包括立项审批阶段、设计阶段、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监理阶段等,只有完成上一环节的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有些阶段虽然可以适当交叉,但绝不混淆。很显然,对于同一阶段形成的档案,其有机联系是比同一项目更深层级的联系。所以同一项目内,港口建设项目被按照阶段组成了不同案卷:如立项审批类、设计审批类、施工记录类、工程竣工类、监理文件类等(见表1)。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阶段来组织案卷并不是所有项目档案案卷组织的统一模式,真正指导组卷方式的还是最紧密的“有机联系”理念。或许对于设备型的专门档案来说,这个有机联系会是结构,抑或是其他。

同样,如果再次挖掘同一项目同一阶段的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就会发现还存在下一层更小范围内的联系。对于施工记录类档案,可能是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元组卷:单位、单项、分部、分项层次(如表2);对于立项审批类档案,可能是按问题组卷;工程管理类文件,可能是按作者组卷。不难想象,第三、第四……层级的案卷整理都是以最紧密的“有机联系”作为划分依据,而这个有机联系就是档案自然形成过程中形成的,与来源、内容、时间、形式这些联系方式本身优越性并无关系。

笔者认为即使推及整体,这一整理理念也是可以成立的。现以档案馆这一层级的档案整理为例(这里的档案馆并不包括内部机构的档案馆,而是指馆藏来源于不同来源机构的综合性或专门性档案馆),重点探讨第一层级(区分全宗)的档案整理原则。

二、档案馆层级的档案整理理念的转变

一直以来,无论全宗内部档案分类组卷的方式有多复杂,在档案馆这一层级的分类,学界早已承认了“来源原则”的统治性地位。即使是专门档案馆的出现,学界也巧妙地运用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灵活加以解释。也就是说在档案馆这一层级,“事由原则”注定屈居于来源原则之下。[1]但是笔者并不这么认为。

1.来源原则核心地位的确立及其原因

近代档案整理与分类史上的一大变革就是遵循的指导原则从“事由原则”转变为“来源原则”,并逐步确立了来源原则的统治地位。封建社会以来,事由原则一直是欧洲各国档案整理普遍遵循的指导原则,其特点就是依据档案的内容和主题进行馆藏的第一层整理。早期使用的归纳法、合理演绎法,近代杜威十进位分类法都是事由原则的表现形式。直到伴随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而爆发的档案工作改革,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档案馆成立,事由分类法暴露出了弊端。按照主题类别整理,不仅将来自同一机关的档案秩序彻底打乱,面对利用者的需求事由分类法也无法提供特别的便利。至此,法国国家档案馆逐渐认识到事由原则并不是最佳的整理和分类方法,于是开始在实践中寻找更科学的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尊重全宗原则”诞生了。之后“登记室原则”标志其形成,《荷兰手册》的问世将其推广至世界,更奠定了其“至善原则”的地位。[2]

黄霄羽曾经在其著作中深入分析了事由原则失败的原因,那就是逻辑主义本身的局限性:逻辑主义认识的事物永远是“近似反映”,无法反映全貌,分类结果是抽象概念不可能与客观事物完全等同;人们认识角度的复杂性,使得对同一客观对象的具体逻辑分类纷繁复杂。而来源原则主要是依据事物的现实存在对事物进行的划分,可以避免逻辑主义的局限。[3]笔者认可来源原则作为历史联系的一种与现实实践的强大契合能力,但是早期的来源原则能够绝对战胜事由原则,还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值得考虑。一方面,人们对事由原则的认识以偏概全:“事由原则”纯属主观逻辑主义的绝对化界定;另一个原因则是实践环境使然:当时的档案馆以综合性档案馆为主,档案的形成过程与机关职能的行使有着最密切的联系。而这种有机联系自然就成为当时档案整理原则的必然选择。

2.自由来源原则——来自“事由原则”的第一次威胁

20世纪30年代以后,档案专业实践发生了变化。社会活动的丰富不仅使档案的数量膨胀、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使档案的形成领域逐步扩大、门类增多,出现了一些科研、建筑、设备档案等专门档案。与行政档案不同,这些档案的形成往往不以同一形成者为核心,而是以同一项工程、同种产品、同一项科研课题为核心。[4]这一系列的变化促使布伦内克开始重新思考来源原则对专门档案的适用性。

很显然,这个时候的布伦内克已经开始重新审视事由联系,他试图将事由原则重新包括,因此提出了“自由来源”一说,旨在说明这个时候的“来源”不仅包括“机关来源”,还包括“事由来源”。后来的实践证明,布伦内克的这一大胆突破,对专门档案,特别是某一大型活动或项目形成的档案的整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但是在“来源原则”与“事由原则”的关系处理上,布伦内克还是采取了保守的方式,将“自由来源原则”解释为“来源共同性基础上的事由共同性”。这句话在之后的理论研究中一直都成为学者争论的焦点。有学者认为布伦内克所举的突破机构界限的事由共同性的例子主要以事由为界限,而并没有顾及机构来源的界限;[5]也有学者提出作为专门档案划分依据的“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实非“事由联系”,而是来源联系中的“职能联系”;[6]更有学者认为“自由来源原则”的实质就是事由原则。[7]

布伦内克当时的考虑我们显然已经无从求证,但是无论自由来源原则的实质是什么,“事由原则”确实已经重新登上了历史舞台,成为适用于专门档案馆的整理原则。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来源原则更重要,还是事由原则更重要,这似乎并不是重点,因为两者都有各自独立的适用范围,我们理应还给“事由原则”应有的地位。具体问题中到底适用哪种原则就要看哪个有机联系在整个档案集合中最为明显。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这个时候的“事由”已经与法国档案馆初期“卡缪——多努分类法”所指的“事由”有显著的区别。1988年冯惠玲、何家荪两位教授合作撰写的《全宗理论的实质——全宗理论新探之二》也曾经就这个问题提出独特见解。他们认为不仅“来源联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连“事由联系”我们都应该有全新的理解。[8]狭义的来源联系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同一形成机关联系;广义的来源则是指同一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档案之间的联系,这个“活动过程”既包括执行同一职能机关的全部活动,也包括非同一机关参与“事由背后的机关人格没有重大关系”的各种科学技术活动、文化活动等专业活动。对广义来源联系的理解我们似乎并不陌生,因为这就是之后电子文件时代“新来源观”的应有之义。至于事由联系,我们传统认识的逻辑主义的联系就是广义的理解,这种联系的含义比较广,没有客观的界限,是根据人们的认识加以类聚的,严格地说,这种广义的事由联系只不过是一种事由类同性而已;而狭义的事由联系则是指同一件事情、同一个具体活动过程中形成档案所具有的联系,这种事由联系已经随着人们经验的积累、认识的统一有着明确的限定,并非图书分类式的抽象思维。

因此,广义的来源联系从内涵上来说,不仅包容了狭义的来源联系,而且也与狭义的事由联系相吻合。这二者的统一,便是我们今天对来源原则的全面认识。[9]

3.新来源现——“事由原则”的再次论证

20世纪70年代,信息技术革命对档案工作的巨大影响使来源原则再次受到冲击。一方面现代机构的频繁和剧烈变动使得按照机构来源划分全宗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另一方面电子文件形成突破了一个实体机关与文件群体唯一对应的传统模式,档案数据往往来源于不同的结构组织体,单一来源概念发生了改变。[10]至此,中外学者从新的视角给来源概念赋予了新的含义,也就是“新来源观”。新来源观认为来源不仅包括文件的形成机关,而且包括形成目的、形成活动、过程、处理程序和职能范围等。从新来源观对来源含义的再一次扩充不难看出其千方百计保住来源原则核心地位的良苦用心。但是既然广义来源的意图就是实现狭义来源联系与狭义事由联系原则的统一,何不大方承认来源原则的局限而把事由原则纳入其中。毕竟任何真理都是有条件性的,不存在永恒的真理,来源原则也不可能永远占据统治地位,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律。

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宁愿扩张来源原则的概念也不愿意重新接纳事由原则,是因为人们并没有抓住档案整理的本质理念。档案整理的本质理念是为了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更好的保管与利用。而有机联系包括来源、内容、时间、形式多方面,并不只有来源联系才是有机联系,也并不是所有的档案都是以来源联系为最紧密的联系。只要能尊重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便于保管和利用,任何一种有机联系都有可能成为档案的首要分类原则。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并不存在纯粹的优越,他们从本质上来说是统一的,并且统一于“有机联系”。“主体全宗”、“客体全宗”的提出,就是对“来源联系”和“事由联系”的充分运用。更何况是后保管时代的今天,为了方便提供利用,多维联系早已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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