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闽西的蛊毒传统与阶级划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阶级论文,闽西论文,年代论文,传统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阶级划分无疑是最为核心的一个环节。因此,大至东亚史教材,小至研究土改问题的专著,都曾对这个问题进行或详或略的讨论。①以往学界对土改时期阶级划分的研究,多从政策或政府的层面着手,较为忽略社会文化因素在阶级划分的具体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如许慧文(Vivienne Shue)在考察中南地区的社会主义转型时,虽然注意到基层干部在执行阶级划分政策时所具有的灵活性,但是她依然认为,阶级划分政策并未给乡村既有的社会区分系统留下空间。出于社会改造的目的,干部有意忽视了性别、年龄、宗族、宗教以及入住先后等乡村既有的区分界线,只是采用一套相当简易的经济标准来划分乡民的阶级成分。② 不过,在20世纪80年代前期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孔飞力(Philip Kuhn)就已注意到,源自西方社会学的阶级分类系统是无法直接在中国推行的,它需要与既有的社会分层意识兼容。于是,他尝试在中国的语料库中找寻阶级区分的历史和社会源头。③近年来,黄宗智在研究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时,提出“表达性现实”(representative realities)和“客观性现实”(objective realities)的概念,并从两者的差异甚至背离,来解释阶级划分中成分划高、错划等现象。④张小军则借用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象征资本”(symbolic capital)的概念,试图从乡村的政治文化逻辑中,找寻阶级划分及新秩序建立的内在动力。⑤这种研究取向强调对阶级划分实践的分析,关注这些实践与政策的背离,对本文有很大的启发。 本文尝试将阶级划分档案放回到档案生产过程以及地方的社会文化脉络中进行细致的考察,并以乡民作为考察的主体,深入分析前辈学者较为忽视的宗教传统与地方政治实践之间的关系,试图通过揭示中共政治文化与乡村民间文化之间的错位和分歧,为深化对土改,尤其是土改当中阶级划分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一、蛊毒传统与人群划分机制 蛊毒作为文化事象,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土壤,并一直与政治文化保持着密切的关联。上至商周的甲骨卦爻中的记载,延及汉代的“巫蛊之祸”,无不证实了蛊毒文化的强大影响力。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蛊,腹中虫也。春秋传曰:皿虫为蛊,晦淫之所生也”。⑥畜蛊即以某种器皿制蛊养蛊,诱人食用,致人病害,手段阴损。这种说法至今在福建等地广为流传,即在端午节采集一百只毒虫,置于瓦罐中,让其自相残杀,最后存活下来的便是蛊。⑦据称,畜蛊之家通过施蛊,拘役中毒者之魂魄,供其驱使,从而骤然致富。⑧ 鉴于蛊毒的恶劣影响,官方屡发禁令,并将其正经八百地列入刑律。从汉《贼律》开始,他们对畜蛊者从未宽贷。⑨《唐律》专门列有“造畜蛊毒”一条,位于十恶之列,犯者须处以绞刑。此法历代沿用,未有大改。⑩在福建,蛊毒被当做严肃的社会问题来处理,起于北宋的蔡襄。(11)庆历至嘉佑年间,他曾两次出守福州及泉州,善政颇多,而厉禁蛊毒为其中重要一项。(12)官员的治蛊举措只能暂时安抚人心,无法根除民众的蛊毒观念。(13)只要观念尚在,官方禁令越严,民众的焦虑越重,不用多久,各种蛊毒传言又会沉渣泛起。(14) 蛊毒传闻一旦散布,在在引来集体恐慌。据称,施蛊手法幽暧隐秘,受害者死状恐怖,(15)乡民往往谈虎色变。乡民认为蛊毒害人并非常规的杀伤,而属“逆天害人”。(16)言其“逆天”是因其拘役魂魄的恶行,导致“神奸操生死之权,司命几为不灵”。(17)超自然世界秩序为之紊乱,民心因而极度不安。为迅速缓解乡民的焦虑,官方也会因俗而治:益虫必须立即用炭火烧死,(18)或者立即送至海洋。(19)至于畜蛊之家,如其不知悔改,(20)畜蛊人处斩,家属远流。(21)官方实行如此严苛的禁令,就是要将蛊及畜蛊人永远隔绝,消除任何可能的接触,进而安抚民心。 万历年间,巡按御史杨四知在全福建厉禁蛊毒,表面消除了社会不安,实为之后的社区紧张铺了新路。为求全面革除地方畜蛊恶俗,杨四知在福建推行保甲,鼓励揭发,惩罚隐瞒,严刑苛法无所不至。(22)他还专门刻印《惠民正方》一书,授民以蛊毒防治之法。他鼓动乡民“家防户卫”,辅助官方的禁蛊行动。两者相互依托,以期全面肃清蛊俗。(23)此时,乡民对畜蛊嫌疑人的集体暴力,又增加了官方的支持。蛊毒之祸屡起屡禁,历代地方官员为求迅速止息,多求诸苛法,甚至鼓动乡民积极参与防治。这种举措的意义在于,以官方名义授予民间防治蛊毒的暴力,或者说,官方由此认可了民间对畜蛊嫌疑人的暴力惩处。 蛊毒之说哄然而起,可将乡民迅速聚集,共同对付畜蛊嫌疑人,即使地位尊贵者也难免为乡民所弃。万历年间,大田县有田姓乡绅,初得一园林,宴请县令于园中。“其时盛夏,席未及半,令忽聩聩不能语,疑为沉醉,急扶回署已死矣。且邑素以蛊名于外,因哄传为绅所毒。”(24)祸事正好发生于蛊毒说辞泛滥之区,乡民因而“群然而哄”,民心动荡。该绅士虽声名卓著,依然被怀疑畜蛊害人,进而被扣押审讯,狼狈不堪。虽查无实据,但其嫌疑始终无法解除,致使该案迟迟未能了结。如果孤贫之人被怀疑畜蛊,乡民必定群起而攻之,暴力加身在所难免。民国初元,龙岩江山有一孤贫老媪,乞讨度日。不知何时,乡间忽传该妇蛊术甚精,“乡众大哗,欲置之于死地。老媪惧,诉于乡,不得直,反受呵斥,返家闭户,自焚而死”。(25)另外还有更加可怕的说法:老媪之死非因自焚,而为暴徒点天烛。(26)无人同情,无人听其申诉,畜蛊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在无形中被乡民合谋剥夺。 畜蛊成为乡民区分人群的一种标签。某人一旦被怀疑畜蛊,便无法在当地立足,甚至举家逃亡。永安有奸民以畜蛊为辞,诈害仇敌,结果人人自危,畜蛊嫌疑人不见容于乡里。事态蔓延失控,“根连株及,揭家而逃者五六十家”。(27)龙岩的樟树林厝,有婆媳二人被传畜蛊,因而备受乡民歧视,“避居曹溪圩寮僻处,隐忍度日”。(28)离开原先生活的社区,畜蛊嫌疑人沦为社会边缘人。“畜蛊”标签贴上之后,便很难去除,甚至世代无法消解。龙岩有村民被哄传畜蛊,结果三代惨遭乡邻唾弃,“虽家道小康,而娶不到媳妇”。(29)蛊毒之说起于虚妄,辩诬也无从着手,“致被其诬者,数世蒙羞,无昭雪余地。盖人任何受冤,覆盆终有待白之日。惟金蚕则以暧昧得之,不能以暧昧去之。惟有饮恨于心,呼天抢地耳!”(30)被诬者凭空背负畜蛊罪名,冤屈无处申诉。 被攻击的畜蛊嫌疑人原本是熟人社会中的一员,他们与社区中其他成员的关系本不疏远,他们可能是亲友,至少相互认识。但是,某人一旦被怀疑畜蛊,乡民头脑中共享的蛊毒观念,便可迅速触发他们的恐慌和愤怒。“群然而哄”、“大哗”成为他们集体的条件反射。为消除不安和焦虑,排挤、驱逐,甚至烧杀的群体暴力随之而生。蛊毒传统为乡村制造我群他群提供了一套分类系统。蛊毒事件一旦爆发,乡村的互惠纽带被撕裂,道德伦理和法律对暴力的约束也随之被冲破,嫌疑人因此被摈弃在乡村社会网络之外,熟人化作仇敌。 蛊毒传统絮绕闽西乡间,不时在熟人中制造仇敌。即使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土地革命时期,依然如此。“闻共产党据岩(龙岩县)时,以破除迷信为号召,而对于金蚕(蛊毒),其党羽亦深信不疑,曾于某村烧杀一妇”。(31)1955年,闽西的“土地保留地区”进行土改补课,蛊毒传统更介入并干扰了阶级划分的运动。 二、土改补课与控告书制造 1951年,福建的土改是在抗美援朝时期东南沿海军事形势紧张的背景下加速推行的。为配合前线部队的剿匪工作,中央指示,福建42个县须在1952年春季完成土改。闽西是革命老区,群众基础深厚,被选为土改试点地区。当地有70%的地区曾进行过土地革命,而且龙岩、永定和上杭三县内还有一个“土地保留地区”,境内近15万民众在土地革命后的二十多年间坚持斗争,始终维持着分田的格局。龙岩地委决定对这70%的老区进行“土地调整”,即大部分土地保持原耕不动、小部分实行抽多补少,区内不划阶级。(32)上杭县的蛟洋等地就在“土地保留地区”内。1953年这种土地调整的做法被认定“犯了原则性错误”。1954年3月福建省委责令龙岩地委对龙岩、上杭两县进行“土改补课”,即对“土改中的遗留问题,认真进行复查,充分发动群众,展开反封建阶级斗争,分清阶级界限,消灭残余封建势力”。(33)1955年重划阶级的政治运动在蛟洋展开。但是,根据当时的调查报告,土地保留地区内,分田格局未被打破,各户的土地占有相当平均。即使家境富裕者,他们“一般土地占有都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数”,(34)所以当地的土改补课很难完全按照《土地改革法》来执行。工作组主要是抓住“雇工、债利的剥削”和“政治表现”来划分阶级。 工作组首先通过召开小型积极分子会(或扩干会)培养积极分子,收集打击对象(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的具体材料。之后,他们再以积极分子为骨干,召开小型的“农会小组会”或“老实劳动人民会议”,进行阶级仇恨的启发。(35)这些频繁召开的会议,虽然形式多样,但是内容相近。其中共同的内容就是诉苦,这是土改时期工作组启发农民阶级意识的常用手段。与会的积极分子通过“讨论过去受苦,受剥削,受压迫的痛苦”,“进一步揭发地富分子、反革命分子的罪恶阴谋和统治剥削的恶果,然后用书面进行申诉控告,联名盖章,写明事实”。(36)1955年9月13日云田镇工作组便完成了阶级划分的关键一环:积极分子遴选斗争对象。“溪背村在会上就有苦主三十多名,在会上吐出被地主富农剥削的惨痛情况,会后其收到群众控告检举书十八份,共控告检举了地主反革命份子十七名的统治剥削罪行”。(37)遴选斗争对象最为关键。对象确定之后,控告书的书写便是一个制造证据的文字过程。 积极分子的口述内容以控告书、检举书或检举控告书的形式载入文字。比较档案中的控告书、检举书与检举控告书,三者名称虽然有异,但是它们的格式相同,文件夹中存放的位置一致,是性质相同的文件(下文除了引述部分按照原文,别处统称为“控告书”)。控告书生成之后,各乡土改工作组和乡主干(38)委派专人负责整理,并将相关信息转录《上杭县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地主、富农、工商业家分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逐级呈送区委和上杭县临时土改委员会审批。(39)积极分子和农会成员在小型会议上的口述内容,通过控告书的书写,纳入档案系统。 控告书为划分阶级提供了最原初的文献底本,为各户成分的确认提供了文本证据。1955年9月22日竹岭村张週菊户被划为地主。登记表给出的核心理由是:“剥削情况:1、出租土地24.8担(见附书详);2、雇短工120工(见检举书详);3、每年放债谷3450斤,可收利1625斤(见检举书详)”。(40)“见附书详”中的“附书”,就是附于登记表之后的控告书(引文写成“检举书”)。如表1所示,比对9月22日的登记表与20日的三份控告书,信息一致,表中所载的出租土地、雇短工、放债收益等信息皆采录于三份控告书。另外,张子君户和张文宝户分别被定为地主和富农,其登记表的信息均与附后的控告书吻合。(41) 控告书有固定格式,普通乡民无法迅速掌握,实际的书写大多仰仗识字的工作组和积极分子。工作组“通过反复交待检举的做法(即如何写控告书)。在全乡范围从各村可靠的积极份子中抽出会写字的同志,集中学习‘为人民写控告书的方法’”。(42)毕竟,控告书不是乡村既有的文类,书写培训耗时费力,而土改时间紧、任务重,不少控告书实由工作组代笔。针对张文宝的控告书末尾直接标出“口述人:张崇芬、张家森、张家庭;代笔人:丘启祥”。(43)丘启祥就是当地土改工作组的成员。有些控告书虽未签署代笔人的名字,但是通过文本修改的细节和书写笔迹,也可做出判断。控告书末尾都会署上控告人的名字,有些加按指印,或盖私章;控告书之后,一般还会附上工作组意见。针对张子君的控告书便是如此。 兹检举张子君在解放前三年,全家都不劳动,所有田地靠雇工耕种。在本村向他做田的张崇烈[十三]十五工,张周伦[六]八工,张家富十六工,每工工资只一角八。张崇芬廿工,张家庭十二工,张崇清[五]八工,廖清招卅工,张崇标十工,张家森廿工,张崇音[四]十工,张家柱[五]十工,张文养[五]十工,张文经[八]十五工,张文福四工,张崇兰[八]十五工,张家佑[五]廿工,张家清[四]八工,张崇希[四]十六工,张崇华[八]十五工,张崇林[四]十二工,张崇良[八]十六工,张崇科(死)[八]十四工。福地乡人来替他耕种的有廿工,第二区横岗人来替莳田的有六工,七区塘下人来替他坪田的有十工,龙岩小池人来替他割禾有20工,共360工。要求政府把他划成地主,三代无劳动。 控告检举人:张崇灯、张崇烈、张崇芬、廖清娇、张家森、张家庭 一九五五年九月十九日 在地点:岭下张家庭家中 工作组意见:该户经我们召开积极份子会议进行调查,完全证实张子君全家解放前三年均无从事于农业主要劳动,全靠剥削为生,以上雇工均系确实。 竹岭分会工作组杨锦彬 55年9月19日(44) 署名部分的信息须加说明:控告人张家庭的签名未加按指印,也无印章;张崇灯、张崇烈和张崇芬的签名都加按指印;廖清娇和张家森的签名均加盖印章。虽然控告人用印章,并不能就此证明他们识字;控告人按指印,也不能就此强断他们不识字。但是,“廖清娇”三字应由别人代笔。廖清娇的签名之上加盖印章,可显示的字样却是“廖清招”。当地方言中,“娇”与“招”音相近,按音书写容易相混。这种写别字的现象在代笔中常有出现。但是,代笔人为谁?控告书正文、张崇灯等六人的签名与“工作组意见”等内容列于同一张纸上,而且这些内容的笔迹又与“工作组意见”填写者——杨锦彬的签名笔迹相同。由此可知,代笔人就是工作组的杨锦彬。 控告书还有明显的改动痕迹。引文括注数字为原先录下的雇工数。按此数计算,张子君户在新中国成立前三年共雇263工。根据当时的调查,当地“雇长工少,雇短工多”,而且即使富裕的家庭“雇请短工,按该乡土地及劳力情况,很少达到120工”。(45)但是,按《土地法》的规定,“雇请短工120工,作长工计算”。每年雇佣一名长工便可划为地主。积极分子原先给出的雇工数不足以证实张子君划为地主。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增加雇工数(97工),总雇工数变为360工,即每年平均雇120工,使其正好符合地主每年雇120工的最低标准。这样就可证实积极分子在控告书中的指控:张子君户“在解放前三年,全家都不劳动,所有田地靠雇工耕种”。这种专业的修改想必是由代笔的杨锦彬做出的。 控告书的制作是由积极分子和工作组共同完成的。工作组通过代笔、修改等行为参与到控告书的制造,一方面使其更加符合阶级划分的语言和规则,另一方面也在过滤,甚至修改积极分子口述的信息。积极分子的口述内容,通过工作组遴选取舍,经阶级划分的政治语言的过滤和“翻译”,进入档案系统。斗争对象的遴选是划分阶级的关键一步,后续的工作大多在此基础上展开。但是在阶级划分工作的初期,工作组因对地方了解不足,遴选斗争对象主要依靠积极分子来完成。后来,积极分子所检举的地富剥削情况又为工作组划分阶级提供了最基础的信息。 信息丢失不可避免,但是乡民的意志也并未在档案生成的过程中被完全抹煞。深入群众,支持群众,是土改工作组的工作方针。“以冷静头脑,大力支持贫雇农斗志,深入倾听群众呼声,为他们及时撑腰”。(46)识字的工作组还需要“倾听群众呼声”。因为光有识字之人,而无一批被成功鼓动、愿意表达的积极分子专门负责回忆和陈述,控告书也是无法完成的。乡民的诸多意愿和选择,通过积极分子会上的诉苦,控告书等文献的制造等渠道,被工作组所吸纳。 但是,对工作组来说,乡民的“呼声”并非声声悦耳。1955年12月7日蛟洋乡工作组长汇报:“(群众)报债务的,有多报少,大报小”,比如,“丘坊邱文才参加扩干,检举地主材料,后被其母知道了,他就到乡主干(党员)说:‘我儿子不晓得什么。他们借了谷钱给我,救了我,现在不敢没良心。否则,以后怕借不到’”。(47)青年也许易受政治鼓动的影响,而老成乡民则仍秉持着牢固的道义逻辑。世事多变,“风险分摊”和“生存保障”始终是乡民的首选。得人恩惠须有“良心”,否则他日为人摒弃,借不来救命的“谷钱”。正是基于这种“道义经济学”,社会公正及互惠的观念也为乡民所秉持。(48)“傅荣秀,贫农,听到废除债务后反映:地主不向我收租就算了,过去事就算了。”(49)在乡村的互惠网络中,人情是长久相处的关键。乡民并未完全顺从工作组的指引,深挖地富的债务剥削,而是尽力为其隐瞒。道义逻辑影响了乡民在小型会议上的检举控告表现,终将影响控告书的书写。 为了巩固新政权在民众中的权威,工作组必须重视民意,特别是大多数人的意愿,所以工作组在阶级划分的具体运作中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甚至容忍民众“封建迷信”的说辞。乡民的生存危机,除了来自自然灾害和市场经济,还来自疾病瘟疫,尤其是以鬼神话语呈现的疾疫威胁。当有人不按乡村的道义逻辑行事,肆意侵犯,就会遭到乡民一致反对,甚至暴力相加,上述脉脉温情顷刻间化为凛冽冰霜。公正道义的逻辑可以使乡民为富户遮掩辩护,因为他们是“好富户”,曾慷慨地借“钱谷”给贫户救急;同样地,该逻辑也可以让乡民群然而哄,甚至不惜使用集体暴力,因为“嫌疑人”给乡民的生存构成极大的威胁。 1955年的土改补课中,蛟洋区的袁建增户和华三才户不幸被乡民选为“斗争对象”,但主要原因是他们被乡民怀疑畜蛊害人。据《上杭县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地主、富农、工商业家分户登记表》所载,两户的“政治表现”不好,袁建增户被怀疑养“家鬼”,害人性命,为乡民痛恨;华三才户被认定养“瓜鬼”,一直遭乡民排挤。(50)养家鬼、养瓜鬼是畜蛊在闽西的俗称。针对袁建增户和华三才户的控告书未能保存下来,但是这些发生在土改工作的幕后,理应被当成“封建迷信”消声的蛊毒说辞,通过乡民的控告,堂皇地载入登记表,情况实属少见。但是,正是这些难得的信息,为我们从细部了解阶级划分背后的具体动作提供了可能。 三、蛊毒说辞与阶级划分的合谋 工作组要在闽西进行土改补课,重划阶级,首先得让群众拥有阶级意识。为此,工作组可谓费尽心力。1955年的土改工作分三步进行,每步均须十至十五天。第一步、第二步的中心工作便是进行集体动员,向群众解释阶级及其政策。各种会议成为工作组进行阶级教育的讲堂,“党支部会、干部会、农协委员会、贫苦农会、农会会员大会”,不胜枚举。“由内到外,从上到下,在边宣传边教育的基础上,采取边诉苦边斗争,划外部成份”,工作组如此费心费力,就是为了让乡民对“阶级”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顺利划分阶级。(51)虽经轮番的阶级教育,群众仍未能培养出对“打击对象”的“阶级仇恨”。他们“在一块仍点头说笑话”,“如下塘有个老头在路上遇见仲南(恶霸地主)时,还关心地与他谈话”。(52) 从技术上说,人们的认知行为实为一种参照的行为(acts of reference),(53)即通过将一般抽象、陌生的概念挪用于既有的具体认知中,从而获取经验。“阶级”并非乡村固有的概念,若未能与乡民既有的人群区分系统建立关联,不管如何大力宣传,乡民对“阶级”的认识依然相当隔膜。但是,对待畜蛊嫌疑人,不用鼓动教育,乡民就已恨之入骨,全无怜悯温情。这种敌视态度正是工作组在乡间极力培养却迟迟未得的“阶级仇恨”。于此,乡民貌似瞬间顿悟,掌握了阶级敌对的全套行事方式:集体仇视、避开接触、恶语相向,甚至暴力相加。 袁建增户被划为富农,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的“政治表现”,“此户袁建增脚废,妻烂脚,群众说他有家鬼,民愤很大”。(54)这则资料包含两部分信息:其一,该户被群众控告畜养蛊毒,理由是户主袁建增脚废,且其妻烂脚;其二,该户畜养蛊毒,引发很大的“民愤”。袁建增户畜蛊是群众的指控;“民愤很大”是工作组的判断。针对畜蛊说辞,工作组并未做出文字上的批驳,而是抓住袁建增户为乡民所痛恨的事实,做出“民愤很大”的政治论断。 在乡民的畜蛊观念中存在着“反噬”的说法。人们相信,畜蛊者在取得蛊毒之后,“必于是日毒一人,故当日客至不暇恤,亲戚必施之。……或无外人至,则推本家一人承之”。(55)蛊一向被认为阴毒嗜杀,“久蓄不用,尤多反噬,故未便其人,虽亲故不恤。或事触其忌,虽地远害贻”。(56)蛊的反噬虽不致命,但肢体的损伤在所难免。于是,在蛊毒泛滥之区,烂手烂脚多被乡民当做蛊毒“反噬”的有力证据。这种说法至今仍在古田、蛟洋一带流传。“袁建增脚废,其妻烂脚”,残疾未得乡民同情,反被当成养“家鬼”的确证。畜蛊“劣行”一经证实,便会迅速招致乡民的集体恐慌和愤怒。畜蛊嫌疑人由此成为不可接触的异类,遭到社区的集体排挤。这就是说,在阶级划分之前,乡民就已在共享的蛊毒观念驱动下,合谋将袁建增户从社区中区分出来。而到了1955年,蛟洋区重划阶级,需要遴选打击对象,袁建增户这个已被乡民抛弃的家庭,便顺理成章成为目标。自上而下推行的阶级划分,正好为乡民驱除蛊毒威胁、宣泄对畜蛊者的仇恨,提供了合法的平台。 在阶级划分中,民意,或者说“民愤”是工作组需要首先关注的问题,因为该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团结群众、维护基层政权的权威。在处理土改遗留问题时,工作组需要“依靠贫农,团结广大劳动人民,组成强大的反封建的统一战线,分化瓦解敌人,才能彻底打击敌人和消灭残余的封建势力”,而对敌的策略便是“掌握情况,分别轻重,民愤大小,各个打击”。(57)“民愤”的大小,是工作组把握斗争尺度的重要依据。在这种阶级斗争话语中的“民愤”,一般是针对那些肆意欺压百姓、罪大恶极的敌对分子,多出于经济剥削、政治压迫。 袁建增户为乡民所痛恨,原因却不是这些压迫行为,而是因为“畜蛊”的嫌疑。但是,负责阶级划分的工作组并未就此批评乡民的“封建迷信”,而是把注意力放在多数群众的情绪上:乡民痛恨袁建增户。透过“阶级斗争”的有色眼镜,工作组将乡民源自蛊毒传统的恐惧和愤怒,认定为政治话语中的“民愤”。只要是大多数乡民痛恨的对象,便是“民愤很大”的敌对分子。民众对畜蛊者的仇恨,经过工作组“转译”,成了阶级仇恨。 在华三才户的案例中,工作组也未对乡民的蛊毒说辞加以批驳,而是努力通过“封建剥削”的话语,将乡民的蛊毒指控融入登记表。在论证该户阶级成分的关键一栏“一九二九年暴动后政治态度及经济剥削情况”中,有如下记载: 那时候[民国十八年]住在暗坑里,做饼到蛟洋圩卖,被群众反映他养瓜鬼后就返家,由此进行做饼。1937年责发死亡,死亡后丈夫三才较老实,[家]就由妻当,由于家庭劳动节约,开始封建剥削。(58) 这则资料包括两部分信息:一是1929年该户在蛟洋买饼,因畜蛊害人,遭到驱逐;二是1937年张彩金(华三才妻)当家之后,因“家庭劳动节约”,“开始封建剥削”。登记表可供填写的空白区不大,所载内容理应与证明该户的阶级成分密切相关,但是第一部分提供的蛊毒说辞显得突兀。它与第二部分“家庭劳动”和“封建剥削”的指控,有何逻辑关联?第二部分指控该户“封建剥削”,与主题相扣,但是在解释该户从落魄到能“封建剥削”转变时,给出原因是“家庭劳动节约”。这是一种不常见的表述。统观档案中关于“家庭劳动”的表述,如果作为宾语,会在前面加上“参加”或“不参加”;如果作为主语,则会在后面加上“勤劳”或“不勤劳”,少有在后面加上描述家庭生活的“节约”一词。档案为何要如此表述? 要解读好这份档案,须将其放回到闽西的社会文化脉络中。闽西乡民一直坚信,畜蛊之家施蛊害人,目的就是为了迅速致富,即通过拘役中毒者之魂魄,迫其从事劳作,从而聚敛财富。关于畜蛊致富的说法由来已久,早在东晋干宝的《搜神记》中就有记载,“荥阳郡有一家姓廖,累世为蛊,以此致富”。(59)之后,畜蛊致富的说法,历代文献均有记载,闽西南各地县志多承袭此说。(60)但是,畜蛊如何能够致富呢?据《夷坚志》所述,某人中蛊之后,“人魂为蛊祟所拘,不能托化,翻受驱役于家,如虎食伥鬼然”。(61)(康熙二十六年)《上杭县志》也有相关的记载:“中其毒者腹辄作痛,不数月死。死后,其人魂魄为之力作,因以致富。”(62)蛊具有拘役魂魄的法力,受害人死后,其魂魄无法超生,永世为蛊家所驱役。这些被拘的魂魄常被迫从事繁重的农业劳动。(乾隆四十七年)《长汀县志》记载:“其被害魂魄,或午后,或夜来。有冷风一阵,即见鬼形在旁,令其耕田、插稻,无往不可。”(63) 华三才户被乡民认定为畜蛊之家,他们只需下蛊摄魂,驱役鬼魂劳作,便可不劳而获,骤然致富。这种畜蛊致富的说辞,正好与政治话语中的“封建剥削”勾连起来:剥削者只需役使雇工辛勤劳作,自己便可坐享其成,生活富裕。蛊主与剥削者一样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被拘的魂魄与受剥削的雇工,也有相同的处境。华三才户之所以“家庭劳动节约”,是因为他们施蛊摄魂,驱魂劳作。有了魂魄的辛勤劳动,他们的家庭劳动自然就轻松、“节约”了。虽然之前遭到蛟洋乡民驱逐,但是张彩金当家之后,很快便可聚敛财富,“开始封建剥削”。由此,工作组便将乡民的蛊毒说辞与“封建剥削”的政治话语顺利地嫁接起来。 1955年蛟洋重划阶级,乡村既有的蛊毒分类系统与外来的阶级分类系统,在具体的运作中产生了交集。蛊毒分类系统源自乡民对疾疫、死亡的恐惧与超自然的理解,是蛟洋乡民区分人群的一种既有方式,它可以撕裂乡村的社会关系网络,将畜蛊嫌疑人划入另册,将熟人转化成仇敌。而阶级分类系统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地方强力推行的一套新的政治知识,它以一套经济政治的标准,瓦解乡村互惠的人情关系,将“地富反”归入另册,试图构建出群众与他们的敌对。蛊毒分类系统和阶级分类系统来源不同,标准有异,但在区分人群的结构上却有内在的一致性。通过将乡民对畜蛊者的仇恨转译为阶级斗争话语中的“民愤”,将畜蛊致富的说辞勾连到“封建剥削”,畜蛊嫌疑人被顺利地包装成为阶级仇敌,袁建增和华三才两户,由此被乡民和工作组合谋划为富农。 四、结论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是一场由中共中央发动的政治运动,也是一个社会改造、社会重组的运动,旨在藉由重新分配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等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改造旧中国的社会经济秩序,打造新中国的社会基础,塑造新公民。而阶级划分则是土改最为核心的环节,是影响中国大多数民众数十年命运的一项重要政策,其实质是对中国社会进行重新分类,亦即区分中国革命的群众和“他者”(阶级敌人),为新政权的存续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但是,土地改革的实施过程并不只是一项重要政策自上而下被实行的过程。参与土改和划分成分的干部和群众,出于各种原因,都可能或多或少地带着自身的社会关怀和文化传统进入这一政治过程。其结果是,与土改政策不甚和谐的社会文化因素不可避免地介入土改实践当中。具体来说,阶级划分的基本标准是当事人的政治经历和社会经济状况,但由于中国区域的多元性和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在阶级划分的具体实践中,宗族、宗教等社会文化因素不时“干扰”阶级划分的顺利进行,一些地方出现了大姓整小姓、大房整小房、本地人整外地人的情况。本文讨论的蛊毒问题,则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传统宗教观念、仪式及其中包含的分类意识对阶级划分实践的介入和干扰。尽管本文解读的只是两个案例,亦足以揭示乡村固有的社会文化介入和干扰阶级划分的主要逻辑和基本机制。 本文认为,宋代以来屡见于地方文献中的蛊毒,一直对闽西地区的地方政府和民众生活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这种宗教观念作为一种知识,深嵌于乡民的集体认知体系之中,为乡民认知新事物提供了知识参照。不少进入乡村的新事物,是因为与乡民既有的宗教观念建立了关联,才得以理解。本质上说,蛊毒是将人群区分为“我群”和“他者”的一套社会分类的观念和实践。在阶级划分的案例中,蛟洋乡民正是通过参照乡村既有益毒常识,在人群区分的意义上产生共鸣,由此对阶级概念获得自己的认知和体验。蛊毒分类系统成为乡民认识阶级分类系统的重要知识参照。 同时,蛊毒传统为乡民所共享,可用于集体动员,制造他者。在阶级划分之前,乡民为蛊毒观念所驱动,早已将畜蛊嫌疑人归入另册,后来运动的开展正好为他们惩治嫌疑提供了合法的平台;工作组为适应形势,变换策略,接纳蛊毒传统的集体动员能力,与乡民合谋将畜蛊嫌疑人划为富农。蛊毒说辞是乡民共享的资源,可以动员群体的力量,共同制造他者。在某些时候,这种资源也可为地方干部所借用。在此过程中,蛊毒的话语进入土改档案,客观上为历史学者重构历史现场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史料。 本文对闽西土改时期蛊毒问题的讨论说明,以往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土改和阶级划分的研究,过于强调自上而下的研究视角,而近一二十年的研究,又大都未能立足于地域社会自身的视野,从长程历史的角度对普通民众的社会关系、文化象征体系与土改时期阶级划分实践的内在关系,进行深度剖析。本文讨论的个案提醒我们,在考察这一时期的历史时,应更多从自下而上的视角,关注普通民众介入土改和阶级划分的方式,探讨他们应对政府政策的社会文化资源和基本策略,如此方可获取对这一当代史上重要历史事件更具社会深度、更贴近民间视角的理解。 注释: ①如John K.Fairbank,Edwin O.Reischauer,and Albert M.Craig,East Asia:Tradition and Transformation,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mpany,1973,pp.899-901; Vivienne Shue,Peasant China in Transition:The Dynamics of Development toward Socialism,1949-1956,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0。 ②Vivienne Shue,Peasant China in Transition:The Dynamics of Development toward Socialism,1949-1956,pp.44,339. ③Philip Kuhn,“Chinese Views of Social Stratification,”in James L.Watson(ed.),Class and Social Stratification in Post-Revolution Chin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pp.16-28. ④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载《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6-95页。 ⑤张小军:《阳村土改中的阶级划分与象征资本》,我《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6-132页。 ⑥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117页。 ⑦曾慥编:《类说》卷47,《遁斋闲览》,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影印本,第27页上;康熙《上杭县志》卷12,《杂志》,第13页上、下。 ⑧乾隆《长汀县志》卷26,《杂记》,第17页上、下。 ⑨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63、103页。 ⑩钱大群:《唐律译注》,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点校本,第2页;《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点校本,第85页。 (11)蔡襄(1012-1067),字君谟,福建仙游人,天圣九年(1031年)进士。他曾多次在原籍福建任官,善政颇多。 (12)万历《福州府志》卷15,《官政志七》,第4页上。 (13)王世懋:《闽部疏》,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5页。 (14)弘治《八闽通志》卷36,《秩官·名宦》,第22页上。 (15)康熙《沙县志》卷11,《杂述志》,第63页上;康熙《平和县志》卷12,《杂览》,第41页上;乾隆《长汀县志》卷26,第17页下。 (16)康熙《沙县志》卷11,《杂述志》,第62页下。 (17)祁彪佳:《莆阳谳牍》,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页。 (18)乾隆《上杭县志》卷12,《杂志》,第10页下、11页上。 (19)祁彪佳:《莆阳谳牍》,第454页。 (20)康熙《沙县志》卷11,《杂述志》,第62页下。 (21)祁彪佳:《莆阳谳牍》,第454页。 (22)康熙《沙县志》卷11,《杂述志》,第60页下、62页下。 (23)杨四知:《惠民正方·刻惠民正方序》,载曹洪欣(主编):《珍版海外回归中医古籍丛书》第4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154页。 (24)康熙《大田县志》卷7,《名宦》,第4页下。 (25)陈铁城:《科场轶事与人物传闻》,载《龙岩文史资料》第14辑,第113页。 (26)点天烛,即以棉絮裹身,浇以火油,绑于桩上,先烧头部,渐至下身,渐渐烧死的私刑。 (27)康熙《沙县志》卷11,《杂述志》,第61页上、下。 (28)陈铁城:《科场轶事与人物传闻》,第113页。 (29)陈铁城:《科场轶事与人物传闻》,第114页。 (30)民国《龙岩县志》卷6,《礼俗志下》,第3页上。 (31)民国《龙岩县志》卷6,《礼俗志下》,第3页上、下;金蚕,蛊毒的一种,“形如蚕色”,日常须用“金三四片及茶叶、枫香”进行畜养,见康熙《上杭县志》卷12,《杂志》,第13页上。 (32)《上杭县古田区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工作计划》(1955年9月6日),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98-1-20。 (33)伍洪祥:《伍洪祥回忆录》,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454页。 (34)《古田区委:土改遗留问题情况调查报告》(1954年4月),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98-1-27。 (35)《上杭县古田区云田镇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工作计划》(1955年9月6日),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98-1-20。 (36)《古田乡第一阶段工作检查总结报告》(1955年9月19日),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98-1-27。 (37)《上杭县古田区云田镇处理土改遗留问题第一阶段第二小步工作简报(第二号)》(1955年9月13日),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98-1-20。 (38)即乡村的主要干部。 (39)《上杭县第七区镇反工作总结(草稿)》(1955年12月25日),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86-1-20。 (40)《上杭县古田区云田镇竹岭村地主张週菊材料》(1955年9月22日),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98-1-20。 (41)《上杭县古田区云田镇竹岭村地主张子君材料》(1955年9月22日)、《上杭县第十三区云田镇竹岭村富农张文宝材料》(1955年9月22日),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98-1-20。 (42)《上杭县第七区镇反工作总结(草稿)》(1955年12月25日)。 (43)《上杭县古田区云田镇竹岭村地主张週菊材料》(1955年9月22日);《上杭县古田区云田镇竹岭村地主张子君材料》(1955年9月22日);《上杭县古田区云田镇金湖村富农马千佑材料》(1955年9月21日),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98-1-20。 (44)《上杭县古田区云田镇竹岭村地主张子君材料》(1955年9月22日)。原文有删改痕迹,引者以[]标注被删除的数字。 (45)《古田区委:土改遗留问题情况调查报告》(1954年4月)。 (46)《云田镇处理土改遗留问题第一阶段第二小步工作简报》(1955年9月13日)。 (47)《第一次工作组长碰头会》(1955年12月7日),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86-1-18。 (48)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49)《第一次工作组长碰头会》(1955年12月7日)。 (50)《上杭县苦竹乡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地主、富农、工商业家分户登记表·袁建增户》(1955年12月10日),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86-1-38;《上杭县华家乡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地主、富农、工商业家分户登记表·华三才户》(1955年12月13日),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86-1-35。 (51)《中共蛟洋区委关于处理土改遗留问题的初步意见》(1955年12月4日),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86-1-41。 (52)《土改遗留问题情况调查报告》(1955年12月),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98-1-27。 (53)Marshall Sahlins,Islands of Histor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5,pp.138-145. (54)《上杭县苦竹乡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地主、富农、工商业家分户登记表·袁建增户》(1955年12月10日)。 (55)康熙《沙县志》卷11,《杂述志》,第63页上。 (56)道光《龙岩州志》卷10,《政绩志》,第21页下。 (57)《上杭县古田区吴地乡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初步总结报告》(1955年12月23日),上杭县档案馆藏,土改档案98-1-19。 (58)《上杭县华家乡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地主、富农、工商业家分户登记表·华三才户》(1955年12月13日)。 (59)干宝:《搜神记》,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36页。 (60)康熙《上杭县志》卷12,《杂志》,第13页上、下;康熙《平和县志》卷12,《杂览》,第41页上;道光《龙岩州志》卷20,《杂记》,第17页上;乾隆《长汀县志》卷26,第16页下;光绪《长汀县志》卷33,《杂识》,第7页上、下;民国《长汀县志》卷35,《杂录》,第3页上。 (61)洪迈:《夷坚志·夷坚志补》卷23,《黄谷蛊毒》,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761页。 (62)康熙《上杭县志》卷12,《杂志》,第13页上。 (63)乾隆《长汀县志》卷26,《杂记》,第17页上、下。20世纪50年代闽西地区的煽动传统与阶级划分_工作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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