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市场理论综述_规模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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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Baumol等学者提出了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可竞争市场存在“打了就跑(hit-and-run)”的潜在进入威胁,潜在竞争压力可以产生社会合意的市场绩效。即使寡占和自然垄断市场,可竞争性也能保证没有超额利润、没有低效厂商、没有交叉补贴、边际成本定价(寡占市场)和拉姆塞(Ramsey)定价(自然垄断)。可竞争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的一般化,可以替代完全竞争衡量市场绩效。可竞争市场的政府规制完全没有必要,可竞争市场理论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放松规制的主要理论依据。

一、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关键概念

1.可行结构(feasible configuration)和可维持结构(sustainable configuration)

可维持结构具有三个特征:市场需求等于厂商产量之和;价格保证每个厂商的收益不少于生产成本;没有潜在进入厂商(视在位厂商价格不变)进入盈利的可能。

2.射线平均成本(ray average cost)

多产品的平均成本计算不同于单产品,因为多产品涉及的产品单位不一定相同。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固定产品比例,将多产品视作复合产品(composite commodity),这样就将多产品归结为单产品的情况,可以分析产出组合(output bundle)变化时的成本变化。射线平均成本是复合产品的平均成本,RAC=c(t)/t,其中是单位组合(选择完全取决于计算方便),t是产出组合y=t的数量。

3.增量成本(incremental cost)

射线平均成本和多产品规模经济可以用来分析复合产品总体变化的情况,但是复合产品的一种产品的产出变化而其他产品的数量不变时,厂商的生产成本也相应改变。这就需要引入增量成本——产品i的生产导致厂商总成本的增加量。产品i∈N在产出y的增量成本为:

贯穿射线凸性要求加权产品的组合平均生产成本不大于单独生产成本的加权平均值,生产的互补性超过规模经济。

二、可竞争性可以替代完全竞争基准

长期以来,完全竞争一直作为市场结构和绩效的衡量基准,是政府规制和反垄断的理论基础。但完全竞争并不适合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显著的少数厂商运营有效的情况,可竞争市场理论可以适用寡占和自然垄断市场,并且可竞争市场的寡占行为并不依赖厂商预期和推测变化(conjectural variation),而取决于更易于分析的潜在竞争压力。根据可竞争市场的性质,可竞争市场可以作为替代完全竞争的衡量基准[1]。

1.可竞争性比完全竞争的适用范围更广

众所周知,完全竞争市场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存在大量厂商,其产出对价格没有影响;第二,产品同质;第三,进入退出自由。

特征一把规模经济排除在完全竞争市场之外,因为规模经济意味着大量的小厂商生产没有效率,无法形成长期均衡。和完全竞争市场相比,可竞争市场不要求存在数量众多的厂商,寡占和垄断市场也可以适用,把完全竞争市场理论扩展到了少数厂商的情况。完全竞争市场一定是可竞争市场,反之则不然。

(1)可竞争市场是进入绝对自由,退出完全无成本的市场

进入自由是指进入厂商根据进入前的在位厂商价格估计进入能否盈利,并且和在位厂商相比,不存在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方面的劣势。尽管进入厂商意识到产量增加导致价格下降,但认为即使降价,仍可以销售相应价格的市场需求数量。退出完全无成本是指没有退出障碍,退出时可以收回进入成本。可竞争市场没有沉没成本,即使进入需要大量的流动资本,如果存在二手市场(second-hand market),或是租赁资本,厂商也能容易退出。沉没投资的比例越小,市场越具可竞争性。退出自由对进入自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退出困难增加了相应的进入风险。

(2)可竞争市场的经济利润为零

可竞争市场进入绝对自由,退出完全无成本决定了可竞争市场易受“打了就跑”进入的攻击。“打了就跑”进入是指如果存在获利机会,进入厂商能快速进入,赚取利润,在在位厂商反应之前无损失地退出市场。即使很短暂的获利机会,也不会被潜在进入厂商放过。“打了就跑”进入迫使可竞争市场的经济利润为零,不存在能使进入厂商削价并且获利的均衡价格。“打了就跑”进入的成功实施需要在位厂商的削价反应滞后于进入厂商的市场停留时间,这种滞后现实也是客观存在的,规制、长期合同或其他障碍使得在位厂商往往无法很快降价打击“打了就跑”进入。

(3)可竞争结构内生决定

和产业结构外生给定的传统理论不同,可竞争市场结构是内生同时决定的,厂商的数量、规模、产品品种等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决定。可竞争结构内生决定关键取决于可竞争市场不存在生产的无效率,尤其不存在组织的无效率。可竞争结构内生决定包括最有效结构的决定以及研究市场力量如何实现这样的均衡结构。

结构决定是纯粹的计算问题,给定厂商的成本函数和市场需求,决定多少厂商生产最有效率,只不过多产品情况需要引入射线平均成本(RAC)而已。结构决定属于规范分析,结构实现属于实证分析。产业的最优结构取决于需求(产出),需求取决于厂商定价,而厂商定价又取决于产业结构。因此,定价和产业结构是内生同时决定的。可竞争市场力量能产生和规范分析一致的结果,最小化产业成本的结构一定是和长期均衡相一致的唯一结构。

2.可竞争性可以替代完全竞争衡量市场绩效

完全竞争市场没有超额利润、没有低效率厂商、没有交叉补贴、边际成本定价,一直作为产业绩效的判断基准。“打了就跑”的进入使得可竞争市场也没有超额利润,没有超额利润,就无法补贴低于成本定价的产品,也就不存在交叉补贴现象。自由进入厂商也一定能取代无效率的在位厂商。完全竞争的三个绩效标准在可竞争市场完全可以实现。

如果存在规模经济,完全竞争不再适用,因为规模厂商的产量足以影响市场价格。如果规模经济没有导致自然垄断,可竞争性仍能确保边际成本定价,否则进入发生。即使规模经济形成了自然垄断,可竞争性也能使厂商在不亏损情况下最低定价。自然垄断意味着单一厂商生产的成本更低,边际成本定价将亏损。为了遏制进入,自然垄断厂商只能在不亏损的最低水平上定价——拉姆塞定价。即使存在规模经济,可竞争性也能确保没有超额利润、低效厂商和交叉补贴。因此可竞争性是现代技术背景下比完全竞争更合适的市场结构和绩效判断基准。

三、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应用

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可竞争市场即使仅有少数厂商运营,政府也不需要干预,可竞争性可以保证在位厂商的效率。规制机构不能误把可竞争市场没有进入视作在位厂商实施掠夺行为的信号。恰恰相反,没有进入反映了在位厂商行为的社会合意性,正是在位厂商的有效经营没有提供有利可图的进入机会。规制机构应该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可竞争市场的形成。如果是可竞争结构,不存在形成可竞争市场的结构性固有障碍,但市场行为并不符合可竞争性,最好的公共政策是辩明并消除形成可竞争性的人为障碍,如政府的进入规制,在位厂商的进入遏制,等等;如果不是可竞争结构,政府应该减少或者隔离“自然(natural)”进入壁垒[2]。

1.实践运用的分析内容

(1)根据需求函数、成本函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贯穿射线凸性等求解成本最小化的产业结构。

(2)分析市场的可竞争性程度,估计进入成本、退出成本和沉没成本的大小。

第一,分析投入品是否可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耐用投入品转售市场,转售损失越小,沉没成本就越小,退出成本也就越小;第二,分析进入成本、退出成本和沉没成本的构成因素,以便运用适当的政策予以消除。例如,如果法律禁止形成转售市场构成了沉没成本,就需从政策方面着手考虑;第三,分析潜在进入厂商规模对进入成本的影响,估计进入成本函数E(y),其中y是潜在进入厂商的产出。如果y较小,E(y)也较小,那么进入比较容易,潜在竞争能使在位厂商有效生产。

(3)分析现实行为是否符合可竞争行为,产业结构是否达到了成本最小化。

第一,如果产业需求相对于M轮廓线(M locus,存在规模收益的产出集合)的凸起部分(convex hull)较大,产业需求相对于厂商的最小效率规模较大,那么该产业一定存在许多厂商;第二,如果某产品的需求相对于该产品穿过M轮廓线的产出较大,一定有许多厂商生产该产品;第三,如果不少于两个厂商生产产品i,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第四,如果每种产品的生产厂商不少于两个,那么每个厂商的产出都在M轮廓线上,至少局部(locally)规模收益不变;第五,如果产业呈现递减射线平均成本和贯穿射线凸性,一定垄断生产;第六,如果产品i呈现递减的平均增量成本,一定只有一个厂商生产;第七,不存在明显的无效率,利用了所有可能的成本节约技术,尽可能实现范围经济;第八,差异产品的生产厂商一定是价格接受者,否则将被取代,除非受专利、版权的保护;第九,跨期定价一定满足折旧原则,不能收回过度生产能力相应时期的固定成本和沉没成本。

(4)分析是否存在可维持结构,定性定量描述并分析外部性、次优(second-best)等福利问题。

不完全(imperfection)经济的可维持结构,即使存在拉姆塞解(Ramsey solution),也不一定真正最优。如关于环境的外部性问题,进入厂商和在位厂商应交纳同样的皮古税(Pigouvian taxes)。再如交叉补贴问题,为使被规制厂商实施交叉补贴,需要进入规制。但在可竞争市场,交叉补贴和可维持价格是不能兼容的。因为补贴市场存在超额利润,将导致有利可图的进入。可竞争市场也可能需要补贴,但这种补贴应该来自市场外部,政府或私人慈善家。如果政府补贴,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对所有厂商进行征收,而不是作为附属目标进行补贴。

(5)根据跨期可维持(intertemporal sustainability),分析跨期定价和资源配置的制度障碍(institutional inhibition)。

跨期是否可维持源自耐用品生产的规模收益递增和建立过剩生产能力的机会成本。确定规模经济的存在范围和建立生产能力的合理时间间隔,然后实证分析生产能力的建立是否符合效率要求。也可以对折旧计划与其在税收、规制和会计实践框架下的具体运用进行比较,发现二者差异,分析福利损失和可维持问题。尽管可竞争市场的跨期定价和资源配置可能产生特殊的效率问题,但可竞争市场可以消除通常跨期效率分析的一些难题。例如“干中学(learning by doing)”,类似固定成本对劣加性(subadditivity)的影响,“干中学”可以产生自然垄断。正如可竞争性能避免单期自然垄断引起的福利损失一样,如果存在可维持的跨期定价,可竞争性仍然可以消除源自“干中学”的自然垄断产生的福利损失。

2.解决不可维持(unsustainability)问题

造成不存在可维持价格的原因是:(1)强加于在位厂商一定义务,但进入厂商并不承担,致使在位厂商处于竞争劣势;(2)自然寡占(natural oligopoly)厂商的U形平均成本曲线,需求不是最小射线平均成本的整数倍;(3)范围经济不够强,个别替代品的规模经济足够强,导致尽管存在多产品生产的成本优势,专业化厂商仍可利用有利的需求条件;(4)同时存在需求扩展和规模经济,例如跨期不可维持;(5)公共政策对在位厂商施加特殊约束。

对于原因(1),在位厂商有义务满足所有未满足的需求,可以对进入厂商也施加同样的要求。如果进入厂商削价,必须满足新价格下的所有需求。对于原因(2),实证表明,U形平均成本曲线并不只有一个最小值点,而有一个平底。平均成本随着产出增加而减少,首先到达最小值点,在一定产出区间保持不变,然后才上升。这样就避免了原因(2)导致的不可维持问题。

对于原因(3),美国的邮政服务(the U.S.Postal Service)是一个明显的例子,随着电子邮件的日趋便宜,这个问题将更加严重。二者的密切替代可以使从事电子邮件的专业厂商抢走邮政服务的大量客户,导致后者价格不可维持,即使一起提供这两类业务存在明显的范围经济。针对这种情况,邮政服务应该制定更精细更具适应性的价格,尽管可能涉嫌价格歧视(经济学家始终认为价格歧视不应该被视作不合意行为)。例如,可以对快件邮寄收取更高的费用,对预先分拣邮件提供折扣,对特殊业务收取超理性价格,等等。

对于原因(4),跨期不可维持问题源自于沉没成本——工厂(plant)投资。如果没有这种沉没成本,当进入厂商建立更大更便宜的工厂争夺在位厂商的市场时,在位厂商就可以无损失地转让现有工厂,然后和进入厂商同条件进行竞争。对于原因(5),只要对进入厂商也施加同样的约束,就可以解决这类不可维持问题。

3.促进形成可竞争市场

显而易见,形成可竞争市场需要消除进入退出障碍,尤其是政策障碍。人为障碍容易消除,“自然”壁垒(技术本身形成的壁垒,如技术要求进入厂商投入大量的沉没投资)的处理相对困难一些。便利进入的政策应和定价自由结伴而行。如果进入自由但不能自由定价,规制易使在位厂商不同产品服务的价格和需求条件、成本不一致,可能形成有利的进入机会,潜在厂商进入生产盈利产品——“撇奶油(cream skimming)”。如果不允许在位厂商降价,消除“撇奶油”机会,实际上保护了低效的进入厂商。

沉没成本是决定能否形成可竞争市场的一个关键因素,沉没成本的减少无疑可以促进可竞争市场的形成。为此,政府应实行以下政策:

(1)鼓励技术创新。替换需要大量沉没成本的技术,使设施更具流动性共享性;(2)制定沉没设施的接入政策。如果机场运营商拥有机场使用的长期合同,可自主决定租赁机场的时间、条件、租赁对象、租赁价格等,就产生了接入问题。接入政策应确保所有厂商能够同等接入沉没设施。如果沉没设施为私人所有,规制机构应保证所有希望接入沉没设施的厂商以同样的合理价格接入;如为公共机构所有,规制应保证所有的私人用户平等接入;(3)政府负担沉没成本,如美国的公路或机场,或者协会(consortium)支付沉没成本,如国际广播卫星,而不是由提供相应服务的厂商独立负担沉没成本;(4)隔离沉没成本。沉没成本往往只占相应产业的一部分,如航空运输的机场部分是沉没的,在范围经济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将沉没部分与其余部分隔离,对沉没部分进行规制或让公共机构运营,让替代性很强、竞争激烈或技术上不需要大量沉没成本的部分市场运行;(5)尽可能减少沉没成本。如税收鼓励快速折旧和旧工厂的再使用等。

四、对可竞争市场理论关键假设的评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的成立基于一些重要的假设条件,进入厂商进入前视在位厂商的价格不变,进入后在位厂商削价打击进入存在一定时滞,进入厂商可以在进入之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预防在位厂商报复,不存在沉没成本,不存在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也不存在产品差异,等等[3],这些假定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应用范围。

1.进入厂商的价格接受假定并不合理

根据可竞争市场理论,潜在进入厂商决策时认为市场价格给定。若进入前的价格能使进入厂商盈利,就会发生“打了就跑”的进入。如果进入厂商根据进入后的预期价格推断可以盈利才进入,“打了就跑”进入的可信性就大为减少。“打了就跑”进入不可信,就不存在能产生可竞争性静态结论的动态机制。Baumol et al.[2]比较了可竞争性和完全竞争的进入假定,尽管潜在进入厂商意识到产量扩张将导致价格降低,仍认为如果自己削价,还能卖出与此相应的市场需求产量。以拓展完全竞争的进入假定,使其适用于少量厂商的情况。

价格接受假定对于存在众多买者和卖者的情况是合理的,但对于少量厂商情况,尤其是一个或两个在位厂商与一个潜在进入厂商,并不合理。Baumol et al.也承认,Bertrand-Nash(价格接受)预期并不总是能实现的,甚至有些情况不可能实现。因为进入导致在位厂商损失,进入迫使在位厂商调整价格,不能太高。如果进入厂商的产量相对市场很小,在位厂商的价格调整相应就很小,进入厂商可以忽略这种调整,认为在位厂商的价格保持不变。

但这样可竞争市场理论就不适合技术要求厂商规模相对于市场较大的情况,只适合厂商规模较小,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情况——完全竞争市场。如果可竞争市场理论必需这种规模条件,就不能说其拓展了完全竞争理论、能适用规模经济的情况。因此Baumol and Willig[4]承认,关键问题是确定Bertrand-Nash(价格接受)假定在什么情况下成立,或者参与者至少认为其基本成立的情况。

2.报复需要的时间与实践相关减弱了潜在竞争的作用

Baumol et al.[5]认为可竞争理论并不要求进入厂商相信价格永远是不变的,只要相信自己在市场期间价格不会改变就可。可竞争性并不要求进入和退出迅速发生,只要在市场停留的时间内没有遭到在位厂商的报复即可。进入厂商在市场的停留时间长短并不仅仅取决于技术要求,也取决于相关市场的商业实践和机会(business practice and opportunities)。但在位厂商报复需要的时间和相关市场的商业实践和机会有关,这和可竞争市场的绩效与寡占厂商的相互作用无关的观点相矛盾。在位寡占厂商的相互作用使得报复前的利润小于垄断利润,减少了进入的吸引力;一定条件下在位厂商容纳进入比报复收益更大,又会增加进入的吸引力。可见市场绩效取决于寡占厂商的相互作用,而不仅仅是潜在竞争的压力。

3.长期合同可使潜在竞争确保最优绩效难以服人

Baumol et al.提出了另一种潜在竞争决定市场绩效的机制——进入厂商签订长期合同,合同的有效时间不短于在位厂商的反应时间。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即使成功的进入需要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投资,“打了就跑”也能起作用,因为长期合同能防范在位厂商的削价打击。

这种观点也不是很令人信服,尤其是要求相对于市场较大规模的进入情况——正所谓可竞争理论拓展了完全竞争理论之处。如果存在很强的规模经济效应,进入厂商不得不与众多的用户磋商合同,信息不完全使得磋商的交易成本很高。因为消费者没有使用进入厂商产品的经验,也不知是否应该相信进入厂商所做的承诺。这就需要进入厂商进行信息和声誉方面的投资,这些投资很大程度上是沉没成本。况且,既然进入厂商可以和消费者磋商签订这样的合同,在位厂商为什么就不可以呢?

4.不存在沉没成本的假定局限了可竞争市场理论的适用范围

以α≤β转售(salvage)以价格β购买的单位资产,沉没成本可以用从零(α=β)到完全沉没(α=0)的参数连续表示[5]。根据这个定义,资产的沉没程度取决于转卖特性,可竞争市场理论要求的没有沉没成本假定成立的可能性极其有限。

对于物质资产来说,许多行业需要高度专业化的资产,厂商如果出售这些资产,几乎无人问津。如果资产专用性不是很强,可以另做他用,但转卖又涉及到信息不完全和信息阻塞导致的柠檬问题(lemon problem)[6]。只有厂商使用非专用性的物质资产,并且这些资产的质量在转卖时容易被买方确定,才不会产生沉没成本。否则将沉没,可竞争市场理论也就失效了。再者,厂商进入时也涉及无形资产,如调研目标市场的情况,这些信息对进驻市场是有用的,但不可能转卖出去;员工培训费用也不太可能收回;技术进步很快的行业,进入厂商需要投入大量研发资金,根据研发的特性,这些费用是沉没的。正如Stiglitz [7]所言,“花费在科学家进行科研的资源是无法收回的,只要科学家花了时间,就花出去了。”可见沉没成本在现实世界是普遍存在的,基于不存在沉没成本假定的可竞争市场理论多数情况并不适用。

5.金融市场不存在交易成本的假定不切实际

如果进入厂商需要在金融市场融资,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使得进入厂商的融资成本比在位厂商更高[8],理由还是柠檬问题。不论是否存在柠檬,资本市场的柠檬问题压低了所有资本资产(capital assets)的价格。一些潜在进入厂商确实能够成功建立企业,偿还所借资金,另一些则不能——柠檬。潜在进入厂商明白自己的真实情况,但都宣称自己能成功,因为若借方能使贷方相信自己能成功,就能以较低的贷款利率得到资金。由于贷方不能区分借方的真实类型,最终导致潜在进入厂商总体上比在位厂商需要支付更高的贷款利率。

6.不存在产品差异的假定限制了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应用

垄断竞争的突出特征是产品差异,差异可能基于产品本身特性,如专利特征、商标、商品名称、包装特性、或者质量、设计、颜色和式样的独特性。也可能基于销售条件,如商店位置的便利性、商店的定位、效率、以及客户联系,等等。在垄断竞争市场,“打了就跑”的进入厂商无法准确模仿在位厂商的生产[9],只能生产与在位厂商类似的产品,但生产类似产品又无法得出可竞争性结论。正如Bailey and Baumol[1]所言,如果可竞争市场的厂商生产异质产品,那么就有问题了。但如果每种产品至少两个厂商生产,可竞争性能确保边际成本定价。这和产品差异的定义相矛盾,差异产品怎么可能由两个厂商生产?差异从何而来?

根据产品差异特性,能产生租的产品差异(product variety)源自不能准确模仿,或者高额的模仿成本[10]。当产品客观上一样、品牌不一样时,如Kellogg玉米饼和Martin玉米饼,“打了就跑”的进入是不可能发生的。正如Seabright[11]所言,如果实质上完全一样的产品分别由进入厂商和在位厂商生产,但消费者并不清楚进入厂商产品的质量,同等条件下,消费者不情愿购买进入厂商的产品。张伯仑[9]认为所有产品都具有产品差异的特性,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可竞争市场理论不适用存在产品差异的情形影响了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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