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绅权力衰落的历史轨迹--20世纪初的制度变迁、革命话语与乡绅权力_社会结构论文

乡绅权力衰落的历史轨迹--20世纪初的制度变迁、革命话语与乡绅权力_社会结构论文

乡绅权势消退的历史轨迹——20世纪前期的制度变迁、革命话语与乡绅权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绅论文,权势论文,轨迹论文,话语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专题特邀主持人:王先明教授·

1901年以后,随着清末“新政”的展开,地方自治、官制改革、预备立宪、科举制度的废除,乃至共和政体的出现,使得中国进入了一个新旧制度竞相更易的时代。基于制度层面的各种改制和变革运动,或层层递进,或根本颠覆;甚或有其兴亦遽,其亡亦速者。然而,制度的存废对于乡绅阶层而言,在历史的进程中却并非呈现为同步的演变轨迹,即使在废除科举后以至于清朝专制政体灭亡后的三四十年内,借助于新的制度建构和地方社会资源,乡绅们仍然不断变换身手,影响和制约着地方权力的建构和功能。因此,深入考察特定的社会结构、传统习惯和地方惯例下的乡绅阶层的活动面相,而非仅仅局囿于“制度变迁”的视角,并从不同场域的地方性的生活情景中,抽演和凝练出超越地方性的具有共趋性的历史特征和认知价值,当是本文的努力所在。

一、制度变迁中的乡绅阶层

乡绅阶层的蜕变构成晚清以来地方社会不靖、民变蜂起的基本原因之一,致使一向居于“民望之首”的乡绅蜕变为“平民之公敌”①。“劣绅”的称谓成为当时人们对于基层权力恶化情状的一个基本评判,其间更多包含着的是一个“道德”指向的评判,而缺少了对于社会结构和制度演变的深度分析。因为“劣绅”的形成,尤其是当其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时,就显然不是(或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而有着“制度”性的原因。

1901年后的制度变迁呈现出一种连锁性变革②。与乡绅阶层直接相关的制度变迁(影响其社会地位和历史命运的变革),一是清末新政,二是废除科举。“新政”的推行,未能从根本上消弭清王朝深以为忧的统治危机,反而使地方官绅“借机谋利,把持一切,安置僚属,局所林立”②,终将制度变迁推演为“以新政而害民生”的大势。“新政”使士绅合法地占有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并使之在利益上与乡民直接对立,从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时代“官民”对立的基本格局。以“新政”为导向的制度变迁实际上构成了绅权走向“体制化”扩展的制度性基础。

1905年废科举设学堂的制度改革,从根本上决定了士绅阶层的历史命运。“此事乃吾国数千年中莫大之举动,言其重要,直无异古者废封建开阡陌”④。它从制度上切断了传统乡绅与国家权力直接联系的管道,改变着乡绅阶层固有的角色和功能,从而引动了乡村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的重构。一方面,新学教育为士绅社会地位的重新选择提供了最基本的途径,而且对由身份社会转向职业社会过程的近代开放性流动机制的形成起着一定的催化作用,从而使大量壅滞在乡间的乡绅进一步得以疏导。新学教育从社会结构层面导致乡村权力主体发生明显变化,即占据乡村权力中心地位的传统士绅让位于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绅商或绅学阶层,传统时代作为社区权威的士绅们借助于新学途径开始直接介入公共权力,成为与行政权力体系密切相关的绅董、局绅、团绅等。传统中国乡村的社会权力结构发生了历史性变动。另一方面,随着那些借助于新学资格能适应社会变化的士绅向城市的流动和新式知识分子在城市的滞留,使得占据乡村权力中心的士绅阶层失去了制度性补充,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中断了士绅阶层的继替常规,所谓“绅出为官,官退为绅”④的制度连接被迫中断。士绅的社会文化威望开始疏离于乡村权力,致使乡间土豪劣绅一跃而起,填补了权力真空。由此,乡村政权的私利性变得更加赤裸裸,无复有道德之掩饰,“中国农村的黑暗,算是达于极点”⑥。

乡绅阶层的蜕变当然不仅仅是新制变迁的直接结果,它也是清王朝体制下的地方权力演化的必然走势。需要强调的是,伴随制度变迁而形成的乡绅阶层的历史性蜕变,显然不是地方性权力结构所致,也不是一时一地的某种特例,而是具有制度化的普遍现象,虽然各地的具体进程和表现形式或略有不同⑦。

晚清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很快终结于辛亥革命的爆发。然而,革命只是导致了清朝专制制度的崩溃和共和制度形式上的建立,而远远未能触及到社会生活的深层变革——乡村生活依旧,绅权依旧。不仅如此,辛亥革命的政制变动还为乡绅地方权力扩充创造了更多的机遇:“最滑稽的是,我们这穷乡僻壤里也闹什么民主党、共和党。许多秀才、举人、绅士老爷、乡下的读书人又找到新的出路了,有的参加民主党,有的参加共和党,还有的来了个双保险,民主党、共和党都参加了。在他们看来,革命了,反正了,参加一个什么党,才能升官发财,这个机会不能错过。”⑧革命党人为了安定局势的需要,也承认“凡我绅士皆地方领袖,当尽保卫地方之义务”⑨。乡绅们的统治仍旧得以保持,并相当程度上获得革命政权的认可。尤其是县域政治则几乎完全落入乡绅股掌之中,所谓县议会“名为代议机关,实则纯系藏污纳垢之薮,把持操纵,植党营私,徒尸代表民意之名,适为自治行政之累,群情厌恶,万口讥评”⑩。人们讽刺议员们:“议酒,议菜,议薪水;会官,会客,会姑娘。”(11)

从旧制走向新制的乡绅们,获得了更为广阔的权力空间,由此生成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也在不断地蓄积。因而,超越制度变迁本身的社会运动——革命,迟早会寻找到一个历史的机遇。

二、绅权的无序扩展与社会冲突的激化

晚清以来,民变风潮中的绅民冲突呈现离散型特征,各地爆发的原因基于不同的地方利益和矛盾,或因警捐抽收,或因学捐派摊,或因路捐不公,或因绅富抬高米价等等,很难一概而论。但任何地域社会都并不能孤立存在,地域样本的意义就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整体的特性和价值。地域特色上的差异,并不能遮蔽整体历史进程的同质性和共趋性。通过对不同样本的地域内乡绅权力建构及其活动情况的描述,我们能够抽取出其共性的历史特征。

首先,基于功名和学历的文化资源,依然是地方权力结构中的重要因素。1910年在顺直咨议局的推动下,各州县先后设立议事会和参事会,首届定州议事会的选举共有23人当选为议员。关于这些议员(包括参事员)的身份,据可考证的部分可分为三类:一部分属于定州士绅或士绅家族成员;一部分是商人或者绅商;还有新学之士等(12)。地方“新政”成为乡绅们施展权威建构权力中心的平台。1904年,米鉴三被定州牧吴国栋聘为劝学所学董,他利用此机会,“即与本村绅民规划村治,订定村规;越二年,复举办小学,定贫寒学生贷费章程,遂奠定翟城村的教育基础”(13)。民国建立后,李景汉1928年曾对河北定县515家内受教育者及其家庭与家中自有田亩数之关系作过统计分析,表明家庭的富有和地位与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家庭经济能力与他们的教育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14)。按周荣德的调查研究,民国时期的士绅阶层较之传统的士绅阶层(晚清),其变化主要在于其构成的成分,传统士绅阶层多为传统学绅和官绅。而民国时期的士绅则更多地包括了商绅、军绅、新式学绅以及部分以非法方式(土匪、寇首)进入这一阶层的人物。不可否认民国士绅的来源更为广阔,因为科举制度的废除弱化了对绅士功名的要求。但是,与晚清绅士阶层不变的是,广大民众对获取士绅地位的要求与渴望一如既往。而且中国人有这样的行为习惯,无论是为官还是其他,总会老归乡里,买田置产,成为士绅。

在时人眼中,“绅士阶级的出身,大概是贵人公子;或读了书,得到了前清功名——举人秀才;或现在的得到甚么毕业学位,因而列入士林,得到绅士的地位……其状态,如老者,则蓄起八字须,手拿像杖一般大的烟袋,步行的是八字脚……少年绅士呢?则鼻上架了金丝或玳瑁眼镜,手拿一根士突克,行起来,必竖起两肩,摇着身子,一步一步,睬人不起的样子缓缓踱着。人家叫他“‘先生’一声,他不过点一点头……”(15)这幅形象化的图景表明,清末民初之乡绅构成具有制度转型的典型特征:他们或者基于传统功名,或者借助新式学历,或者兼具二者出身,以其传统与现代的复合性重构了乡村社会权力。

其次,士绅阶层的分化也突出体现为城乡二元结构特征,而且乡绅权力制衡关系的缺失导致地方利益冲突激化。“地方自治制度,缘附而至。吾见绅衿武断,攀缘长官,长官益恣庇护绅衿,两者相狼狈,利为归墟,事则文具……其所恃为标志,谘议局也,警察局也,名目新异,张皇耳目,实不相符,则侵渔有所借口,苛索为之引例”(16)。诚所谓托名公共,而阴为私利。晚清地方体制变革采取市议事会和县议事会的形式,是乡绅名流进入权力体制的最重要的渠道。它的机构的声望接近于官府,引人注目,而它介入政府事务的能力,似乎就是对地方精英议程上的一些长期忌讳的问题的话语权。其中一个主要的议题是采取控制公共财政的某种措施,因为公共财政被看做地方官吏和幕僚过高收益之源,对社会并没有什么益处(17)。

传统士绅的资格是明确的,至少是低级科举及第的人才能有进县和省官衙去见官的特权,这就赋予他作为官府与平民中间人的地位与权利。至民国时代废除科举制度后,那些具有科举功名的士大夫则很快被排挤出政府,并被新式学校出身的官吏所替代。在正式的行政权力体制中新学人士是主体构成,如“湖南省政府的几乎所有省务员都是留学生……民政厅长是法国大学毕业;财政厅长是日本陆军经理学校高等科毕业;建设厅长是日本早稻田大学理工科毕业;教育厅长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司法厅长是日本法政大学毕业;工商厅长是日本师范学校毕业。此外,还有四位兼职的省务员,全部都是日本士官学校或日本大学毕业。留学日本的‘学生’居多数。”(18)精英们纷纷走出乡野,安身立命于都市,这造成了乡村精英人才的急剧流失。因此民国时期地方官员“最堪忧虑者,厥惟士绅不安于其乡”。而留居乡村的士绅素质却不断恶化,“非是劣衿、土棍,即为败商、村蠹,而够绅士之资格者各县皆寥寥无几”(19)。拥有新学资格之士基本上跻身于现代性的国家政制和企事业机构中,而乡村社会权力则或受控于传统乡绅,或操持于豪强土恶,形成了权力结构的城乡二元分化局面。在这种社会地位体制中,绅士已成为当地政府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已自己形成韦伯所命名的“地位群体”——它享有共同的意识形态,荣誉和特权,具有相当的社会地位和特定的社会功能。当然,失去了国家制度性支撑和常规流动渠道的乡绅(如传统的科举制和身份等级制),也就失去了对于国家权威的本质认同和效忠依赖;同时,国家对于乡绅权力的控制既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也失去了必要的社会基础而显得困难重重。

第三,乡绅权力的无序扩张成为地方利益冲突的主要矛盾方面。乡村社会矛盾的激化更多导源于权力结构的变动,“原来应该继承绅士地位的人都纷纷离去,结果便只好听任滥竽者充数,绅士的人选品质自必随之降低,昔日的神圣威望乃日渐动摇”(20)。在乡绅权力无序扩张的过程中,地方公共利益被不间断的私利化,由此触发地方社会利益冲突的不断爆发和升级。当然,其中也包括士绅之间的利益分化,如晋西北兴县的士绅就有所谓“城派和乡派”,“城派首领为刘训三,乡派首领牛友兰”(21)。由于地方利益分割问题,“两派势力互斗不已,城派在政治上占优势,乡派则操纵全县经济”(22)。从而造成兴县地方社会秩序长期纷扰不宁。

对于地方利益资源的控制和垄断,成为晚清以来乡绅权力变动的一个共性特征,如海南农民运动就是围绕着地方“公产”和“公权”展开的。“总农会为增加农会经费,决议将县城的各农产品市场,如番薯市、米市、柴市、猪仔市、牛市、糖市、菜市、地豆市、草市等等收归农会管理。这些市场向来都为绅士土豪和庙祝所掌握,要他们交出管理权,必然要引起矛盾和冲突”(23)。当然不仅仅是海南,乡绅对于地方公产的占有和私利化,是整个乡村社会利益冲突和矛盾激化的核心所在。传统社会的地方公产——学田类、善堂田类、祠田类、义仓田类的公田及公款,一向归乡绅经管(24)。附属于佛、道教寺庙的寺庙田本身不是公田,但自清末新政以来其中相当一部分也被编入学田。据韩国学者柳镛泰研究,1934-1935年湖南、湖北各县的平均公田面积分别有44000多亩和32000多亩——以儒家“公“伦理为基础形成的统治秩序中,地主、士绅、富商捐献宗族及乡村的公产(公田、公款)给族人及乡民以施功德。他们通过这种捐献获得宋学所强调的治者的名分即士大夫不仅要抑制谋求私利而且要维持乡党秩序的“公道”。同时也从族人及乡民获得了权威的认可。乡村权力关系是以这种“保护—认可”为基础形成的(25)。公田越多佃农越多,佃农对公产的依附程度也越大。因此公产主持者的权力也就越来越大。公田捐献者被国家授予士绅称号,以此,他们既获得乡民的权威认可,也获得国家授权许可。同时,他们以公产办理书院及各种善堂并编修族谱,一边再生产士绅阶层一边宣讲儒家伦理,从而掌握了社会、文化资本。他们主持公堂的祭祀仪式而把持神权,用神圣的象征资本可以把自身的权力和权威正当化。“权力者在主持祭祀仪式的过程中,显示跟神格交通的样子以此粉饰权力者的暴力本性”(26)。但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商业化的进程和新政以来政治体制的变化过程中,市场逻辑代替“公”的伦理,公产和祭祀仪式急速衰落。原则上公田是禁止出卖的,可是,商业化的影响下,20世纪20年代末1/3的公田已经卖出去了(27)。公仓的仓谷也出卖而现金化并转化为高利贷资金,加以军阀、土豪强卖或夺取的公田、公款、仓谷,因此总的来说,民国初期公产的衰落现象是很明显的……与公产出率衰落相应,公堂的祭祀仪式也急速衰落。据湖南各县自治调查办公处的调查报告,攸县祀产的60%充作学款,余下的被管理者盗卖,礼典全都驰废(28)。由此,柳镛泰认为公产、公堂的衰退和农民家庭出身的近代知识青年的出现分别是20世纪20年代农民协会发展的结构因素和主体因素(29)。公产及“公”伦理为基础成立的乡村权力关系发生了结构性变动,而这一历史性变动形成的乡绅权力扩展的无序性和失控性,便成为地方社会矛盾激化和政治斗争的直接原因。因此,20世纪20年代时期的湖南,农民家庭出身的新学知识青年结集为区域性青年团体或学生联合会等,展开地方政治斗争的主要理由,就是因为乡绅和地方权力集团把持公共资源管理机构并谋求私利的乡村权力者的非道德性,以“新青年”姿态出现的进步力量因此而与乡村权力者相对立。

乡绅阶层对于地方公权和公共利益的控制更加直接,“土豪劣绅一般都兼作收捐人、庙宇管事、公有土地管事、公有粮仓管事,等等……说明了行政公职对土豪劣绅有多么大的好处”(30)。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势力人物集经济、诉讼、荣誉、特权于一身,其势力有时超过县令”(31)。甚至乡村集市都成为地方乡绅实施权力的重要场所之一,不仅县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多设于集市所在地,而且集市兴废的命运也多由地方乡绅所把所握(32)。乡村势力人物操纵乡村集市,不仅因管理者本身是地方势力人物,而且还因为他们的行为很大程度上要受其他乡绅所左右。在一些地方,主持庙会的乡公所和僧侣,在庙会举行的前夜要请客,客人是当地的地主和绅士,否则就无法开庙(33)。

晚清以来的制度变迁和乡村权力结构变动,已经将乡村社会矛盾和历史积怨汇聚于掌控地方权力和利益资源的乡绅阶层身上。“中国有一种集团的地主,例如祠产、庙宇、寺产等。在广东方面,此种集团地主的土地非常广大,以东江一个明伦堂,已有土地十余万亩……而管理此公共地者,实际握于少数人,故彼等易成土豪劣绅,在中国为一种特殊需要地主阶级”(34)。因而,对于民国社会政治进一步的选择而言,一个必然的历史进程就以简洁的口号揭示出来:“应该打倒绅士阶级!”所以,当清王朝作为制度意义上的革命对象被推翻后,现存社会的一切弊端就指向了作为社会基础意义上的革命对象——绅士阶层。因为,“农村的事业多为少数乡绅所独占”(35)。“绅士阶级是什么?就是宗法社会底下的出产品,是帝国主义和军阀的基础建筑”(36)。“士绅阶级是帝国主义的走狗,在我们一方面是奸细。我们要毅然决然铲除我们的奸细”(37)。

三、“反革命”:“革命”诉求下的士绅

人与人所创造的环境之间复杂的历史关联性,曾如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38)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历史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时间中的展开,“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39)借助于制度变迁而充分扩充着自己权力的乡绅阶层,当然也被变迁的制度赋予时代的“特性”,同时成为这个制度的“创造物”。因此到20世纪20年代时,传统时代被整个社会价值取向所崇奉的“绅士”阶层,简直摇身而为“全社会”的“公敌”(40)。

那么,如何重新认定绅士阶层,并从社会道义上取得政治选择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当时站在“进步”立场上的社会舆论几乎取得了惊人的一致:《中国青年》发表了《中国的绅士》专论,认为绅士“是一种上不在天,下不在田,立于官僚军阀与民众之间,莫明其妙的一个阶级。”“莫明其妙的一个阶级”的评述,说明当时社会舆论对于绅士的阶级属性并没有科学分析意义上的认识和确切的理解,但是,却对他们在社会生活现状的角色和地位有着足够的感知,因为所有的评判都只是基于事实的列举:“他们非民非官,亦民亦官,衙门里去得,民众团体中间也去得。他们大概是资产阶级,(不必一定有不动产,但一种莫名其妙的资格,已经可以使他们一生吃着不尽。)所以最富于苟且的精神,最欢喜谈的是‘息事宁人’,所深恶痛绝的便是革命。他们同时也是知识阶级,缘于他们的一种惰性,与因袭的地位,常常为旧思想旧制度的拥护者。他们大概都是受贿要钱的,一面可以分官僚军阀的余沥,一面也可以吮吸民众的膏血。当顾问、当议员、当‘高等跑腿’,是他们要钱的方法。推荐厘金局长,保举县知事,办专领津贴的报纸,乃至包揽词讼,侵占官产,假慈善教育等事募捐……无一不是他们要钱的方法。他们是从旧的‘仕宦之家’蜕变而来的,是从旧时的‘士’的阶级蜕变而来的,是从新近的学者,财团中蜕变而来的,所以一切腐败的思想行为,他们应有尽有。年来地方自治绝无成绩,代议制度之根本败坏,乃至教育事业弄得像今天这样无可救药,他们算是祸首罪魁。”(41)“中国的土豪劣绅”被归纳为“凡8种人,即退任军阀、退职贪官污吏、奉承于帝国主义的买办、在农村上作武断行为的乡董区长团防局长等、官阀财阀的子孙、教会的牧师与科举的遗孽、盘踞地方的议员学阀、暴富、奸商、盐商、烟贩等”(42)。

在新知识青年一代的革命话语中,或者在所有以“革命”名义的政治选择中,作为传统社会遗存的绅士,显然构成了中国之所以“不进步”的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中国之所以落后的根基,“要国家无法律才有他们,要民权不伸张才有他们,要政治不上轨道国家多故才有他们……中国现在是一个军、官、绅三位一体合作造乱的国家……”(43)而乡绅则构或了“军、官、绅三位一体”的基础,绅士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结构性的力量,“一乡有一乡的‘乡绅’,一县有一县的‘县董’,能干涉一省的政治的,便算一省的‘耆硕’;对于一国的政治能够暗中牵线的,便算一国的‘名流’,名目不同,其为害病民的绅士则一”(44)。

此时,经历“新政”和废科举的制度变革已经二十多年了,传统功名和身份出身的乡绅毕竟失去了制度性支撑,活动于乡村社会权力场域的新学之士也当不在少数。但是,出身的不同并不影响其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的认同,至少在权力性质的评判上社会舆论也将其归类于绅士:“在都市过剩的知识分子……挪到乡村来,其作用自现……如果不是回乡来作土豪劣绅,图占乡间人的便宜,则我想此两种作用(第一种作用好比为乡村扩增了耳目;第二种作用,好比为乡村添了喉舌——引者)是一定可以见出的……”“他们成则为达官贵人,败则为土豪劣绅,讼棍、刀笔吏、教书先生……这些废人应考不中,只有做土豪劣绅、讼棍、刀笔吏、教书先生几种出路。他们没有真本领赚饭吃,只得拿假知识去抢饭吃、骗饭吃”(45)。而且,“老八股如此,洋八股也是一样。试看近年来学校毕业生之无出路,即可知道……”(46)“土豪劣绅”只是作为“行为概念”或“道德概念”的泛泛之论(而不是具有严格理性分析的概念)弥漫于社会,并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社会政治路向的选择。所以,即使是致力于乡村建设的青年知识分子,一旦回归乡间社会,也不免是“除给与绅士、村乡族长、吏、官及治官之官以新的剥削的机会外,便没有别的解释了”(47)。当然,这也体现出“环境也创造人”的另一面相,如张宗麟所言:“最后我必须提出一种人,就是因干乡村运动而成为乡村中土豪的,这也是这几年来很常见的。这种人最初到乡间去,当然得不到地位,他就极力拉拢旧的土豪劣绅,一旦有机可乘,便取旧的土豪的地位而代之……官厅要办什么事,他便从中来欺压农民,从中再来得一大笔款子。更可以因地点关系,声言创办某某事,如和尚开缘簿,逢人写捐。这样,过不了几年,一个乡村小学教师可以面团作富家翁,在一个村庄楞以称南面王”,“这种人是乡村运动中最大障碍”(48)。因此,民国时期绅士阶层的身份认定早已不局限于传统功名身份,而具有相当灵活的现实功利性取向。

当然,作为一般社会舆论的共趋性评价,将绅士归结为“反革命”的阶级力量,不仅仅是共产党人或新青年的立场,国民党也在相当程度上坚持这一立场。在1927年3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全国人民宣言》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明确的态度:“本党为代表民主势力的农民与代表封建势力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争斗。”(49)所以,“在中国,土豪劣绅、小官吏和买办是一个特殊的阶层。这个阶层与军阀勾结的非常紧密,以至军阀缺了他们就弄不下去。在是否需要征税,是否需要建立政权机关等问题上,这些绅士都是活跃分子。军阀离了他们就办不成事”(50)。我们不难发现,至少在国民革命的时代,将绅士阶层作为革命目标已经是相对一致的时代呼声了:“在中国革命与改造上,不独共产党,即国民党、国家主义派,也一齐标榜着实行打倒土豪劣绅了。”(51)“因此革命的要求,需要一个农村的大变动。每一个农村里,都必须有一个大的变革,使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活动,在农民威力之下,完全消灭。使农村政权从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手中,转移到农民的手中”(52)。绅士阶层必将被国民革命和以后更为深入的革命风暴所席卷。

四、“革命”与乡绅权力的衰退

乡绅权力的扩展乃至“权绅化”的形成,是晚清制度变迁的历史产物。辛亥革命后当“革命”泛化为一个时代的主流话语时,乡绅必然无可选择地成为这个时代的革命对象。孙中山“革命尚未成功”的遗嘱,一定意义上被解读为对于乡绅权力的革命选择(绅士被称之为“封建余孽”(53)),因为从晚清时代得以延续其权力和地位的绅士,被“历史”地认定为“国民革命”的对象,“军阀官僚最显著的特性是压迫剥削农村里和城市里的农工阶级和小商人,然而他们的工具便是贪官和绅士阶级(买办阶级是同等的)”。更重要的是,“不是有了军阀官僚才有贪官污吏,然后再有土豪劣绅的,却是先有了土豪劣绅,然后再有贪官污吏以至军阀官僚的,因此我们可以知道是绅士阶级决定了军阀官僚的存在”(54)。晚清以来,虽然总体上看“乡村绅士尽管在推进民主‘自治’方面发挥了先锋作用,但也被视为封建的,因为在国民党政权那里,封建主义与地方自治的要求是相等的。”(55)

任何一个时代的选择都是历史的选择。个人可以投机性地选择自己的政治取向,而一个社会阶级或阶层却只能服从于历史的选择。对于拥有地方公权的乡绅而言,成为革命的对象是无可逃避的历史选择,因为“便是在革命策源地之广东,陈炯明、邓本殷这些军阀虽然给革命军摧倒了,但是下层的绅士阶级依然存在,所以各县的吏治依然和从前一样……革命依然不会成功,也便是下层的土豪劣绅依然没有动摇的原故”(56)。因而,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国民革命乃至农村“大革命”就划定了十分具体的斗争目标。

以共产党为主导的农民运动构成了“大革命”时代的急风暴雨,并且以农会组织为中心重建乡村政权,实现剥夺乡绅权力的目标;同时以土地改革为内容实践重构乡村社会结构的目标。农民协会首先在广东成立,到1927年6月在全国发展成具有900多万会员的巨大组织:其中湖南450万,湖北280万,广东80万,两湖占总数的80%。两湖地区通过打倒“土豪劣绅”运动发展到彻底变革乡村权力关系的地步(57)。强烈并日趋泛化的阶级意识无疑是这场“革命”的理论前提,乡绅阶层理所当然地被置于革命对象的地位。

首先,农村社会被分划为两大对立阶级,绅士属于被革命的阶级。“在农村里有两个阶级,‘一个是资产阶级,一个是无产阶级’,绅士阶级便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的乡村政府”(58)。绅士阶级在地方政治的作用,“很似都市中商业上的买办阶级”,“是奔走于地方官吏与人民之间……的特殊阶级,若果我们不要更动这种秩序,仍然保留着中间阶级的存在,则什么运动,都是废事……”(59)同时,由于“权绅”拥有优越“阶级”地位和传统权势,显然不能“一张命令取消绅士”,“若果民众没有组织,尤其是农民的组织,不起来替代绅士阶级作用,则绅士的阶级就永远不能消灭。就算你派如何能够革命的同志做地方官吏,仍然不能免绅士阶级的操纵”,所以“农民协会就变为绅士阶级的死敌”(60)。

其次,对待农会的立场成为判断革命与否的标准。因为,推倒清朝统治后的中国仍然处于“封建制度”之下,其根源就在于“权绅”统治的牢固。“虽然入了民国一直到现在民国十五年,地方政治的基础,仍然建筑在封建制度之上”。“从前的县长的基础,完全建筑在绅士的阶级之上”。所以,“客观上绅士民团县长在现在的制度之下,一定很容易反对农民运动”(61)。因此,“那一个县长反对农会,我们大胆地说他就是反革命”(62)。

再次,这场农民革命以暴力斗争为手段。因为晚清以来的绅权扩展更多地表现为强暴性获取地方公权和公共资源,并在相当程度上既摆脱了“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管,又呈现着横暴化趋向。“民团的发号令机关,就是绅士阶级,绅士阶级是奔走于官吏与人民之间的中间阶级,固然不能代表官吏、亦不能代表人民,所代表的是巨室的利益,绅士与农民既然变成了死敌,则绅士阶级所指挥下的民团,必定变为反抗农民协会武装团体。”(63)农民“革命”就是要“打破四千年来地方政治建筑在绅士阶级上面的政治基础,作一次彻底的改造”,“想民众组织替代做官与人民的中间的绅士阶级来实现最低限度直接民权政策”(64)。1926年底后,以“打倒豪绅”为目标的乡村革命运动至少在两湖地区已经如火如荼,走向了暴力斗争阶段。在湖北省的一些县里,“由于土豪劣绅侵占公款”而发生了流血斗争。湖北农民捣毁禁烟局,要求取消厘金,有些地方已经同轻易被劣绅收买的军队发生冲突(65)。“农民协会正在直接组织审判土豪劣绅。土豪劣绅纷纷从乡下和县城逃往长沙和汉口(湖南——引者注)”(66),“被杀被捕的土豪劣绅的财产以及逃亡地主的财产,通常均被农会没收,自行支配……农民在无情地惩罚压迫者。许多县都自行审判土豪劣绅。由于对土豪劣绅和大地主的斗争取得胜利,上述地区大多数县的村政权完全掌握在农会手中(湖北——引者注)”(67)。

改变乡村权力结构显然也是当时国民党政权相对一致的认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申明:故中国之国民革命,质言之,即是农民革命。吾党为巩固国民革命之基础,惟有首先解放农民”(68)。即使在1927年2月,唐生智仍在明确说:“目前的阶级争斗,与其说是劳资冲突,毋宁说是压迫者与被压迫者的冲突。几千年的历史,农民都伏在统治者之下忍气吞声,现在革命的呼声将他们唤起来了……还有许多土豪劣绅,因平日作恶太多,怕人报复。”(69)这显然不是唐生智个人立场,他的提法完全基于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精神:“封建势力以土豪劣绅为唯一之基础,土豪劣绅为帝国主义和军阀官僚之工具,为直接掠夺工农利益者,为阻碍农工团体之发展者……提出‘打倒土豪’口号,盖非此不能铲除封建势力之大本营,而使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失其依据也。”(70)

与共产党人从事的农民革命运动有所不同,国家权力(国民政府权力)与地方社会的矛盾纠葛成为国民党从事农运的主要着力点。国民党政权的建构及其向基层社会的扩展当然遇到了传统权力结构的抵制,因为绅士的权力是沟通和连接社会与国家的关节点,不打破这个关节,任何权力的真正实施都将困难重重。

“现在中国的农村组织,农村的政权被把持于一般乡绅,或被垄断于一般劣绅,农民的经济向上,无实现的可能。”(71)面对这样一个社会政治结构,“如此行政有两个大事,一是税收,二是案牍,然均得经过绅士村乡族长之手可达官厅或乡民”(72)。在民众与政府之间,乡绅成为双方依赖并借以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中介,舍此以外国家权力就难免虚悬,“县政府若果没有绅士阶级,便成为‘没爪蟛蜞’,一步不能行了”(73)。当国民党努力于国家政权的建构并试图深入乡间社会时,打破传统乡绅的权力控制就成为其题中应有之义,“国民政府统治区域内的一切反革命势力:反动派、买办、大地主、绅士、安福、交通、研究、外交各系,正在设法牵制国民政府的政策使不得行,并且用全力破坏革命的根据地”(74)。因此,“目前要解决县政问题”即是“要取消绅耆名目,严禁绅士会议以防止土豪劣绅垄断乡政”(75)。这就决定了其“本党为代表民主势力的农民与代表封建势力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争斗”(76)的时代选择。

国民革命以及农村“大革命”的风暴,将传统乡村的权力结构和绅权本身予以前所未有的打击,乡村社会的政权重建进入了一个持续波动的历史时期。由此,国家或准国家力量的介入就成为调解和平抑地方利益矛盾—冲突的必然选择。这种选择一定意义上迎合了低层民众的渴求,尽管其结果并不一定意味着民众的利益就此得到保障,生活必然改善。在地方利益分化和冲突已经超出自控调适的情况下,任何打破现存制度或利益格局的选择,都具有着“民心”所向的必然支持——这种获得民心支持的程度和长短,取决于民众利益实现的程度——这当然也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五、余论:重构的乡村社会与乡绅的消逝

革命自然无情,阶级斗争意识充分激化前提下的革命行动尤其如此。对“劣绅”进行大扫荡的革命行动,当然不曾有革命退潮后的那份冷静和思考。事后人们的认识和事前的行为显然不同,特别是在对于“土豪劣绅”的判定问题上(77)。

但是,20世纪20年代的“大革命”兴而轰然,却亡亦骤然,事件本身更多牵连着国共两党政治路线的歧变和两党之间复杂的分合关系。“大革命”退潮之后,乡村社会权力仍处于不断重构的历史进程之中,国民党大幅调整了“国民革命”时期的政治立场,放弃了“打倒劣绅”的政治诉求,转而选择制度重建路径实施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渗透。“1927年后,国民党又完全限制农民运动”(78),“农会被破坏消灭的,亦十之七八”(79)。因此,20世纪30年代中叶,国民政府对于乡村社会控制体制的构造复归于“保甲制”,所谓“寓保甲于自治之中”,即大体保持原来的“自治”体制,“以乡镇为范围一律编组保甲”(80)。由此,在乡村最基层社会控制组织层次上,保甲替代了“自治”组织中的闾邻制。蒋介石认为,未经训练的农民固守旧习,缺乏自治能力,自治人员向为村民忽视,导致自治组织始终未能健全;农村百业凋敝,无实力同时举办自治与保卫。中国向来家族组织发达,只有以家族中心的家长制重建成乡村组织“可执简而驭繁”,率以保甲之复兴重建乡村组织。“居今之世,行古之道,欲恢复社会组织之灵魂,重振人类互助之美德;变他动的自治,为自动的自治,变役民防民之政,为保民教民之方”(81)。

但是,国民党政权并没能达到循保甲以控制乡村社会的目标。一方面,“大革命”之后大多数绅士则“失其依凭,士绅阶级,乃退于无能。公正人士,高蹈邱园,必多方敦请,始允与闻县事”(82)。绅士阶层或者大规模离却乡村,“近数年以来,士大夫阶级类多全家去乡,侨居他埠……绅富相率既离乡,则地方临时之供应,及各种税捐,遂不得不由贫苦之户负担,力小任重,其苦弥深”(83);或者“士绅寄居外埠经产……此辈多系知识分子,即已出外,即不与问地方之事,故目前公正有能力之士绅,甚感缺乏。”(84)另一方面,则造成“近年(1936年——引者)以来,乡村优秀分子多集中都市,其比较公正之士绅,复相率规避,不肯承充,因之一般保甲长程度每苦低下,人品亦至为不高”(85)的困境,以至于“各地之保甲组织已渐趋普遍,惟农民对之无多兴趣,甚至仍有视之如军阀时代之团队者;其最大原因,在于此种组织对农民仅有命令和服从关系,而未与农民整个生活发生联系”(86)。所以,政府控制乡村社会的成本虽然加大,但“保甲制度,难于推行”(87)的现实却抵消了其实际效益。小农经济是国家的主要税源,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是国家面临的最大的课题。“即使国民党把基层政权延伸到区级后,传统社会所形成的国家基层政权与农民之间的中介层次——缙绅和宗族,仍担纲起社会自治的功能”(88)。

“大革命”之后,共产党对于乡绅的政策也有所调整,不仅不再张扬“有土皆豪,无绅不劣”的激进观念,而且也不再笼统地将绅士作为一个阶级尤其是敌对阶级(89)来决定自己的政治选择。张闻天提出,“我们可以登记某一个士绅的政治态度、政治意见,称他为中间派或进步分子,然而,对于此人的经济地位、阶级地位,却可以毫不调查。讲‘一打一拉’,却不知道打谁,拉谁;讲减租减息,而不知租佃关系、借贷关系是什么……这种态度显然是非马列主义的”(90)。抗日战争爆发后,共产党在根据地实行的“三三制”政权一定程度上吸纳了“开明士绅”,此举虽然具有明显的统战策略意义,但也标志着对于大革命时期激进的“绅士”政策的适度修正。

传统科举制和等级身份制的废除,并没能彻底动摇绅士阶层及其权势地位存在的社会基础。社会结构形成的权势力量也只有通过改造和重建社会结构而根除,对此,单纯的制度变革和激烈的暴力作用都是有限的。“大革命”运动本身和此后国民党复兴保甲的举措,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绅士权势存在的社会条件。“绅士阶级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农村里的知识分子,二是能够代表农村里资产阶级的利益,或者自己本身是一个农村里的资产阶级。又占了一个中间位置”(91)。因为“农村中的民众没有教育,没有组织,不能够和县政府发生直接的关系,绅士阶级便是介于县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间阶级,这两个原因是绅士阶级所以发生的重要原因”(92)。因此,对于乡村绅权的颠覆,“我们必定要的一条道路可以使县政府和下层的民众发生直接的关系,不必假手于绅士阶级的,同时要把农村里压迫的资产阶级打破”(93)。就此而言,抗战胜利后共产党在农村实行的土地革命和“村选政治”,以各级“劳模”和“群英”为主体的乡村新式权威逐渐控制了乡村政治生活,传统权威的政治影响力大幅消退。这从根本上改造了乡村社会结构,并挖掘了绅权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传统乡绅才最终在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中消失。对于中国乡村社会,尤其是对于乡村传统权力结构形态而言,乡绅权势地位的最终退出,才真正标志了一个时代的终结。

注释:

①《绅士为平民之公敌》,《河南》1908年;转自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第302页。

②即一个制度的变革引发另一个制度的变革,并最终导致整个制度的系列性变革。从清末新政始,地方自治、官制改革、立宪运动、废除科举,以至于共和兴帝制亡,构成了一种相互关联的连锁性变革。

③《毁学果竟居风气耶》,《东方杂志》第1卷第11号,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78页。

④《论教育与国家之关系》,《东方杂志》第3卷第3号,1996年。

⑤《江苏学务总会文牍》,见王先明:《中国近代绅士阶层的社会流动》,《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

⑥李大钊:《青年与农村》,《晨报》1919年2月20-23日;童富勇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949-953页。

⑦如天津,“新城村正王文宗藉办巡警为名,蒙混请提该村公款拨充经费……当此举行新政,理当和衷共济,上下交孚,何堪任用劣绅,肆行扰累?……勿准不肖绅董骚扰争执,假公济私,致起衅端。其各懔遵毋违,特示”(《大公报》1904年10月20日《天津县示》)。如上海,“不肖士人恃一衿作护符,结交书役,牢笼保甲,恐吓乡愚,鱼肉善类。在官称之曰衿董,亲友艳之曰出场人,乡民恶之曰吃白食”(《南汇县续志》卷一八,风俗志)。如山东,“……及今各处水会、善会、积谷、保甲诸事,则虽以本乡之人办本乡之事,然选举之法无存,把持之患愈亟,贤者有涂碳衣冠之惧,而自好不为,不肖者煸狐鼠城社之风,而路人以目……即如近数年间,教育会、商会等,其办有秩序者,固日进于文明,其貌是神非者,或益丛为诟病,此其所以为难”(《山东巡抚袁树勋奏山东筹办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41-742页)。

⑧李实:《辛亥革命时的乡居记闻》,《湖北文史资料》2004年第4期。

⑨转引自章征科:《辛亥革命时期没有“大的乡村变动”原因剖析》,《安徽师大学报》1994年第2期。

⑩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编辑:《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中华民国十五年——一九二六年一月至七月),台北:中华民国史料委员会,1979年,第563页。

(1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湖南农民运动》,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现代史教学小组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一册(下),上海:上海师范大学,1978年,第507页。

(12)《定县志》卷一一,人物篇,人物表五,清代科第;人物表六,选举,民国23年。

(13)王维显:《“模范县”期与“实验区”期的定县县政》,《政治经济学报》第四卷,天津: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1937年,第638页。

(14)李景汉编:《定县社会概况调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51—252页。

(15)步鸾:《应该打倒绅士阶级》,《中国青年》第124期,1926年6月,第667页。

(16)茗荪:《地方自治博议》,《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407页。

(17)参见[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史》(晚清下)第11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563页;[美]费正清、费维恺编:《剑桥中国史》(民国上)第12卷,刘敬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721-825页。

(18)[苏]A 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86页。

(19)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36页。

(20)史靖:《绅权的继替》,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民国丛书》第三编第14册,上海:上海书店,1991年,第171页。

(21)晋西区党委:《统一战线政策材料汇编——名人传略》(1942年),山西省档案馆B6,第40页。资料注明城派士绅7人,其出身及背景:白怀章,大地主兼商人,落后分子;李聚兴,名医生,中间分子;孙逸斋,现任县政府第一科科长,中间分子;刘雨畲,现任商会会长,中间分子;白万桂,已随赵承绶退走,顽固分子;王金斗,大商人现仍有势力,落后分子;崔士英,贫苦知识分子,抗战前曾任县政府财政局长,新政权财政局主任。乡派代表人物7人,其出身及背景:温鼎三,牛(氏)的得力分子落后分子;孙良臣,现任县政府第二科长,中间分子;张仁,恶霸无赖,顽固分子;贾干青,曾任朔阳县长,国民党员,现赋闲在家,落后分子;李绍荣,地主兼高利贷,落后分子;王海龙,名士绅,落后分子;马XX,中间分子。

(22)晋西区党委:《统一战线政策材料汇编——名人传略》(1942年),山西省档案馆B6,第25页。

(23)《彭湃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3页。

(24)光绪《湘潭县志》卷二《公田表》及卷七《礼典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233-267、581-582、601页;光绪《大治县志续编》卷四《建置志》及卷五《学校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51-86页。

(25)[韩]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1999年12月,第6页。

(26)Emily M.Ahern,Chinese Ritual and Politics,Cambridge Univ.Press,1981,p.92.

(27)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70页;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1999年12月,第7页。

(28)《湖南各县调查笔记》(下),1931年,第126、135页。

(29)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1999年12月,第8页。

(30)[苏]A.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108页。

(31)李正华:《乡村集市与近代社会》,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第115页。

(32)李正华:《乡村集市与近代社会》,第116页。

(33)适时:《江都新益乡的流动市场——集》,《新中华》第2卷第2期,第118页。

(34)[日]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上卷,李育文译,村治月刊社、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16年,第9页。

(35)[日]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上卷,第26页。

(36)[日]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上卷,第15页。

(37)于启迪:《生活问题与士绅阶级》,《中国青年》第80期,1925年5月,第444页。

(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2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8-119页。

(40)步鸾:《应该打倒绅士阶级》中说:“社会上最不祥的东西,就是绅士阶级,它是直接压迫平民者;所以干革命的人,应该起来打倒这个阶级。今来数一数绅士的罪恶:(一)、绅士在地方包揽诉讼;所以绅士也讲得一个‘太平愁’……所以他常常去挑拨小民打官司……(二)、绅士在地方上武断一切,祸乱是非。比方,有贫富二人,诉讼事端,富者必须贿赂绅士,事虽属非法,必能逍遥法外,贫者终至屈辱莫伸。如地方官吏,不由他的意志来操纵,必借端上控,甚至有势力者,包庇重犯要案,地方官莫可如何,也有助地方官‘为虎作伥’,以渔厚利的。(三)、绅士包办或承办收税各机关——如厘金、公卖、印花、赌捐等局……此外若管理地丁税的城绅,屡唆使地方小军阀,先借地丁税,各县甚至有借至民十八九年者,绅士实负有大咎,因为他要藉以得利润呵!(四)、绅士大半是地主,当他到乡收租时……一有半个不字,他就拿了一张纸,做了一张禀,到衙门去,那如虎似狼的差役,就不分皂白,拉农民到县坐监。(五)、绅士是小军阀的小走狗……(六)、绅士勾结土匪,摧残农民。如广东东江的农民协会,屡被土匪残劫;又高要的农军被民团包围,都是地方绅士唆使。(七)、绅士包办一切。如地方上的学校,多被劣绅把持……商会长应该商民做的,选举结果,又是绅士派当选。民选议员,也莫不是绅士获选,猪仔议员,从前都是地方上的霸绅土豪。”见《中国青年》第124期,1926年6月,第666-667页。

(41)舜生:《中国的绅士》,《中国青年》第17期,1924年2月,第5-6页。

(42)[日]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上卷,第86页。

(43)古楳:《乡村建设与乡村教育之改进》,《东方杂志》第30卷第22号,1933年,第7页。

(44)古楳:《乡村建设与乡村教育之改进》,《东方杂志》第30卷第22号,1933年,第5-6页。

(45)陶行知:《中国教育改造》,《乡村教育之理论与实际》,北京:教育编译馆印行,1935年,第200-201页。

(46)古楳:《乡村建设与乡村教育之改进》,《东方杂志》第30卷第22号,1933年,第9页。

(47)古楳:《乡村建设与乡村教育之改进》,《东方杂志》第30卷第22号,1933年,第10页。

(48)张宗麟:《中国乡村教育的危机》“甲·通论”,北京:教育编译馆印行,1935年,第14-15页。

(49)《民国日报》(汉口)1927年3月17日和4月1日;参见[苏]A.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230页。

(50)参见[苏]A.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314页。

(51)[日]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上卷,第70页。

(52)参见[苏]A.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314页。

(53)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称“以防止封建余孽之复活,是端赖保甲”(杭州:中正书局,1935年,第278页)。而福建学田案中,秀才们被认为是“彼等反革命满清老污腐为现代所厌弃”者(《关于各族书田改作族内升学补助费》,沙县档案馆,民国27年案卷,案卷号156,第36页)。

(54)克明:《绅士问题的分析》,《中国农民》第10期,第10页。

(55)费约翰:《唤醒中国:国民革命中的政治、文化与阶级》,李恭忠、李里锋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第249页。

(56)克明:《绅士问题的分析》,《中国农民》第10期,第10页。

(57)1922年底,海丰98个乡有了农会。农会为会员和农民办了许多有益的事,在事实上使乡村中的许多政治权力无形中从土豪劣绅的手中转移到了农会(左能、蔡福谋:《海陆丰农民运动》,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第47-49页;《彭湃文集》,第23页;曾贵成:《试论大革命时期党领导湖北农民运动的经验与教训》,《党史研究》1986年第4期;梁尚贤:《国民党与广东农民运动之崛起》,《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5期)。

(58)克明:《绅士问题的分析》,《中国农民》第10期,第11页。

(59)甘乃光:《绅士民团县长何以反对农会》,《中国农民》第10期,第2页。

(60)甘乃光:《绅士民团县长何以反对农会》,《中国农民》第10期,第3页。

(61)甘乃光:《绅士民团县长何以反对农会》,《中国农民》第10期,第1-2页。

(62)甘乃光:《绅士民团县长何以反对农会》,《中国农民》第10期,第8页。

(63)甘乃光:《绅士民团县长何以反对农会》,《中国农民》第10期,第4页。

(64)甘乃光:《绅士民团县长何以反对农会》,《中国农民》第10期,第5页。

(65)[苏]A.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11页。

(66)[苏]A.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142页。

(67)[苏]A.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167页。

(68)邬丹云:《闽西善后委员会最近施政概况及其土地问题》,《东方杂志》1933年第30卷第24号,第67页。

(69)[苏]A.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71页。

(70)[苏]A.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101页。

(71)[日]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上卷,第9页。

(72)邬丹云:《闽西善后委员会最近施政概况及其土地问题》,《东方杂志》1933年第30卷第24号,第67页。

(73)克明:《绅士问题的分析》,《中国农民》第10期,第11-12页。

(74)[苏]A.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284页。

(75)《县政问题议决案》,《民国日报》(汉口)1927年3月23日。

(76)1927年3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全国人民宣言》,参见[苏]A.B.巴库林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230页。

(77)不仅国民党的何键曾说:“指有饭吃有衣穿的人为土豪,指有学问有道德的人为劣绅。”共产党领袖毛泽东亦承认:“有些地方甚至有五十亩田的人也叫他土豪,穿长褂子的人叫他劣绅。”参见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编辑:《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中华民国十六年——一九二七年四月至六月),台北:“国史馆”出版,1979年,第564页。

(78)文公直:《中国农民问题的研究》,上海:三民书店,民国18年8月,第66页。

(79)文公直:《中国农民问题的研究》,第68页。

(80)胡次威:《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的“新县制”》,《文史资料选辑》第29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5年,第200页。

(81)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第5页。

(82)《湖北县政概况》枝江县,第1039页。

(83)《湖北县政概况》襄阳县,第1104页。

(84)《湖北县政概况》阳新县,第205页。

(85)内政部:《保甲统计》,战时内务行政应用统计专刊之二(1938年),第8页。

(86)龙发甲:《乡村教育概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01页。

(87)《湖北县政概况》襄阳县,第1104页。

(88)《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录有此类资料,参见张翔凤:《从碑刻看近代苏州乡绅与宗族保障》,《“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第九届中国社会史学会年会论文》,上海师范大学,2002年8月。

(89)大革命时期的说法则是,“中国的绅士阶级大概可分为两种:(一)都市的绅士他们大都是失意军人,政客,或前清遗老,买办阶级……(二)乡村的绅士大概是:恶地主、劣土棍、无聊的半知识分子”。见邓良生:《农民运动的障碍——绅士阶级》,《中国农民》第10期,第15-16页。

(90)张闻天:《出发归来记》,《张闻天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

(91)克明:《绅士问题的分析》,《中国农民》第10期,第12页。

(92)克明:《绅士问题的分析》,《中国农民》第10期,第11页。

(93)克明:《绅士问题的分析》,《中国农民》第10期,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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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绅权力衰落的历史轨迹--20世纪初的制度变迁、革命话语与乡绅权力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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