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协会研究(综述)_社团章程论文

中国体育协会研究(综述)_社团章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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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02)01-0033-04

体育社团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类型,也是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其出现及兴起有着极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近年来人文科学工作者做了部分研究。本文将体育社团的概念、性质、分类、功能、历史现状及发展对策归纳整理,做以下综述。

1 体育社团概念的界定

由于体育社团在概念使用上非常不统一,所以我们必须对此做一界定和澄清。虽然我国对体育社团研究的历史不长,概念的使用却多种多样,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称谓。经济领域的研究侧重于它作为市场中介的作用,所以使用更多的是“体育中介组织”;政治领域则称之为“体育社团”、“体育准利益集团”、“体育协会”或“体育非政府组织”,侧重于它在政治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及与政府的关系问题;社会领域则把它叫做“体育社团”、“体育非营利组织”、“体育公益组织”、“体育自愿组织”、“体育慈善组织”和“体育自治组织”等,强调的是这一领域的独立性和公益性;管理部门在正式的法规中则把其界定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如我国专门对其进行管理的两部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侧重的是现实的可操作性。由于本文主要从政治、社会和管理的角度对此进行综述,基于研究的需要,故使用“体育社团”这一称谓。

卢元镇先生是较早进行体育社团研究的学者,他在《论中国体育社团》一文中对体育社团的定义是:“社会团体,简称社团,就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体育社团就是以体育运动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这种定义是参照社会团体的定义来界定的。

南京师范大学的顾渊彦先生主要从社会学、心理学的角度对体育社团作了定义,他对此的称谓是体育团体。所谓体育团体,是以体育实践为主要目的或自发的或人为的组织起来的具有共同的行为规范和情感的人们的集合。

1998年国务院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据此规定,可认为体育社团是指经各级体育局审批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由各级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综观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出体育社团是一种社会组织,即执行一定的体育职能,完成特定的体育目标,有计划地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体。

2 体育社团的分类

体育社团类型各异,数量巨大。综观各类有关体育社团的文献,由于所采用的角度不同,对体育社团的分类也不尽相同。

卢元镇先生在多年的研究中逐渐完善了对体育社团类型的梳理。他从性质和构成主体的角度对体育社团作了如下分类:1)竞技运动类社团。为了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而成立的体育组织,单项运动协会、运动俱乐部属于这一类。2)社会体育类社团。为了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群众健身、健美、健心、社交要求设立的体育组织。3)体育科学学术社团。为了开展体育科学研究的学术活动而建立的社会团体,在我国以体育科学学会及其分会的形式出现。4)体育观众社团。为了组织观众、管理球迷成立的体育组织。5)体育娱乐享受型社团。一种以社团名义出现的高级消费俱乐部,会员要高价购买会员证,享受俱乐部提供的各种待遇。

研究者宛丽从合法性角度将体育社团分为四种类型:1)社会合法性的体育社团。体育社团的社会合法性主要有三种基础,一是地方传统,二是当地的共同利益,三是有共识的规则或道理。一个民间体育社团得以存在的基础,至少应是三者之一。许多传统的体育社团能够延续至今,往往因为它们在上述三方面有社会共识。2)行政合法性的体育社团。行政合法性是一种形式合法性,其基础是各层体制的程序和惯例。当体育社团获得了某一级单位领导的允许、同意、支持或帮助时,它就可能获得行政合法性。3)政治合法性的体育社团。政治合法性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它涉及的是国家,尤其是代表国家政治的各级党委系统对体育社团的内在要求,如对社团宗旨、社团活动的意图和意义等方面的规定。4)法律合法性的体育社团。国务院在1998年实施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从实质上对社团提出了综合的合法性要求:政治上达标、行政上挂靠、符合法律程序、得到社会支持,哪一方面都是不可缺少的。

顾渊彦先生从两种角度对体育社团进行了分类,一是从性质角度将体育团体分为正式团体和非正式团体,二是从体育团体从事体育活动的性质出发,分为群众体育团体、学校体育团体和竞技体育团体三种类型。

笔者就行政级别的角度,将体育社团划分为全国性体育社团和地方性体育社团。全国性体育社团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并经民政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由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地方性体育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则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局。

3 体育社团的性质与功能

卢元镇先生对体育社团的性质作了如下表述:1)民间性。社会团体无论在学理上和法理上都确定为民间组织,体育社团也应具有民间性,它是民间自治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这是体育社团的基本社会定位。2)非营利性。体育社团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有关法令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3)互益性。体育社团的成员要在所组织的活动中取长补短,互利互惠。4)同类相聚性。他认为体育社团是一种围绕体育的某种性质的人们的集合。其功能有:代表群体参与政治活动;协助政府体育部门完成某些政府职能;成员发展;维护成员的个别权益和群体权益。

顾渊彦先生认为体育社团有两类功能:一是把团体作为一个整体维护下去的作用(维持功能),二是把整个团体引向解决某一主题的作用(主题达成功能)。

就体育社团的性质,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体育社团只要不偏离民间组织的目标,没有必要为了保持自己的民间性而追求完全独立于政府。

第二,体育社团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与体育社团从事经营活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矛盾的。

4 体育社团的历史现状与存在问题

卢元镇先生对体育社团的历史现状和存在问题作了概括:1)体育社团在计划经济环境中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在这一时期,体育社团几乎停止了实质性的工作,有的在十年动乱中被解散,有的徒有其名,没有任何实体机构和活动。中华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也有类似的命运,它们存在的主要价值是与各国际体育组织保持联系。2)改革开放时期体育社团的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部分原有的单项运动协会转向实体化;一些全国性的群众体育社团自上而下建立起来;全国各行业体协逐步建立起来;大量民间体育组织自发建立起来;一些体育的周边社团异常活跃。3)体育社团的整体基础薄弱,具有官民二重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间与政府对社会的双向推动,民间与政府的组织交叉,服务与管理功能的错位。

李宗海提出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体育社团迅速发展,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也有一些体育社团,由于人员组成复杂,办会动机不纯,再加上有关部门疏于管理,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体育社团不是组织广大会员开展健身活动,而是为了捞钱;有的散布封建迷信;也有的班子成员闹不团结,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体育社团工作的健康发展。

宛丽等从合法性的角度谈了现阶段体育社团存在的问题。他们认为,体育社团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对其合法性表达承认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代表人物、各级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上的个人。许多事实表明,我国当前体育社团的合法秩序是复杂的,是多样性和多元性的并存。这些体育社团在其发展过程中与秩序(如法律秩序、政治秩序、行政规范、社会惯例等)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复杂关系——单从法律秩序这一方面来看,有的体育社团履行了完整的登记程序,有的体育社团挂靠在合法登记的社团之下,而有的体育社团则完全置身于法律秩序之外。同时,这些社团还进行着各式各样的活动,而有些活动往往突破了法律秩序,然而事实却是,尽管有些社团与法律秩序表现为冲突的关系,但它们仍旧以某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地存在、运行和发展着。

综观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目前体育社团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制建设落后。社团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公民结社自由的表现,规范公民结社和社团活动的依据应当是结社法。可是目前我国结社法还没出台,现在只有一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算是法律依据。二是体育社团工作环境滞后。社团的发展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这是最重要的环境。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已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团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有一个过程,政府职能的转换也还没有到位,社团发挥中介组织的环境还很不完善。三是社团管理工作滞后,体育社团经各级体育局审批并经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各级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要管数量众多的体育社团,同时还要对体育社团进行指导,力量明显不足。

5 体育社团的发展对策

李宗海和陈德龙在介绍他们的体育社团工作经验时提出了几点看法:坚持质量标准,确保体育社团队伍的纯洁性;加强组织建设,为体育社团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加强业务管理,不断提高体育社团的工作质量;加强考核工作,规范体育社团管理。

宛丽和罗林提出体育社团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及发展的要求,进行四个合法性诉求。一是社会合法性诉求。这是许多民间体育社团得以成立的最基本的要求。二是行政合法性诉求。一些体育社团可能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合法性,但社团的组织者可以按照逐级汇报请示的行政程序或打招呼的惯例,使社团的活动安排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这样就使单位内部和单位有效影响范围内的社团活动成为可能。三是政治合法性诉求。体育社团应从多方面来表达它们与政治秩序的一致,显示与意识形态、国家推崇的政策(如统一战线、维护稳定)一致等等。四是法律性诉求。作为整合其他三种合法性的核心,法律合法性一般说来是滞后的,甚至一度是可有可无的要求,但是体育社团在新形势下的确遇到了新的合法性压力,体育社团被要求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否则要冒很大的法律风险。

梁俊雄从哲学、法学和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探求社团实体化的理论依据,提出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社团实体化发展的五项内涵。一是成员的主体化。新形势下的体育社团要从宣传、规划、项目安排、措施优惠等方面,使吸纳和联纳的社团成员积极化、活跃化,让他们以体育自主意识投入健身、身体娱乐的经常化、组织化的活动。二是纲领的务实化。社团的纲领或章程和宗旨要有影响力和号召力,具体的目标制定要以务实的精神,力求实际可行,以便发挥目标的指向作用、激励作用、考核作用和凝聚作用,使社团的章程具体性、可操作性强。三是组织管理一体化。即社团的成员、财产、物资、时间、信息等管理因素合理组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实现相对静止的某一体育社会实体单位与动态的组织、实施活动过程的统一,实现本组织上下自主的一体化经营管理。四是物资的实力化。社团的场地、器材配置与建设要体现实力,力争有足够使用或雄厚实力的基础设施,并力求发挥物力资源的最大效用,保障体育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使用,提高体育管理的综合效益。五是经济的实体化。社团的经济基础要实体化,力求财源的多元化,并保证社团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达1/3左右。

综观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对于体育社团的发展,应该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制度化的问题。我国体育社团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内部管理还是外部管理,都还比较粗放,没有真正走上制度化发展的轨道。从体育社团内部来说,日常的工作中充满着感情用事,充满人情味的工作氛围固然不错,但是缺少制度,缺少自律机制,缺少严格的管理秩序,也容易使人产生惰性或滋生一些不良行为,偏离组织的最初目标。所以认识到人性的弱点,创建一系列完善的体育社团运作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是我国体育社团发展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从外部管理来看,体育社团组织种类繁多、内容庞杂,而我国对这方面管理的法律法规都还很不健全,因此在管理中不可避免要存在一些问题。怎样从法律上、制度上创造有利于体育社团发展的外部环境,减少管理中的任意性和人为因素,做到依法管理,这是体育社团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却又是体育社团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它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来推进。

第二,监督问题。对体育社团的监督,国外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有来自管理机构的监督,有广泛的社会监督,如舆论监督、竞争环境的监督、捐赠者的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还有体育社团行业自律机制,如行业认可制、行业赞许制和行业规制等监督机制。我国目前对体育社团的监督机制是非常不健全的。从政府的监督来说,首先,我国体育社团的专门管理机构力量薄弱,我国对社团管理的专门机构是民政部门的社团管理机构,由于机构人手少,很难满足大量涌现的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需要。其次,我国体育社团的双重管理机制有可能造成责任不清,导致监督的缺位。从社会监督来看,由于人们普遍缺乏公益意识,所以也缺乏对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关注和社会监督,而新闻舆论监督的滞后性,也使舆论对体育社团的监督缺少力度和威慑力。从行业来看,体育社团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自己完善的行业组织和行业自律机制,正如青基会的负责人康晓光说:“这里的诱惑太多了,而人性又是那么脆弱。”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就无法阻止体育社团的腐败和畸变。没有监督的权力不可能不被滥用。怎样建立、健全体育社团的监督机制,防患于未然,是规范我国体育社团发展的必要手段。

收稿日期:2001-12-05 修回日期:200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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