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组织中学术权力产生的逻辑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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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6)04-0044-05

大学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系统内部特有的子系统,在其内部权力运行过程中,具有特定的权力结构体系,即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存。与企业、政府部门不一样,大学组织拥有学术资源,对这种资源进行分配虽然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权力,但更重要的是学术权力。

一、大学组织的突出特性是学术性

1.历史审视:大学组织的沿革凸显学术权力

西方大学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早在12世纪的意大利和英国就分别产生了著名的波隆那大学和牛津大学。从欧洲中世纪大学开始直到今天,大学已历经近千年,其职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大学是神学和古典学科的世袭领地,科学和技术学科难登大雅之堂;大学的主要职能是传授已有的知识,科学研究不是大学工作的一部分。”[1] 洪堡改革大学以后,科学研究才成为大学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洪堡改革大学的精髓有两条,一是坚持学术自由精神,二是坚持教学科研相统一原则。洪堡创办的柏林大学拉开了现代大学的序幕,其大学精神对许多国家的大学产生了重要影响。直至今天,世界各国大学都将科学研究当作主要职能之一。

美国大学从德国引进科学研究这一功能后,科研逐步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特征,并促使美国大学迅速发展。中国大学在20世纪初的变革与发展中,先学习日本,继而学习德国,最终在20世纪20年代受美国大学所影响,开始重视科学研究。蔡元培在1916年受命执掌北京大学之际,在其就任演说中开宗明义:“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2] 基于这种办学理念,蔡元培对当时腐朽的北京大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主要内容就是主张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和大学自治。20世纪30年代清华大学校长曹云祥制定制度张扬“教授治校”,成为当时“教授治校”的典范。

中国大学的另外一个传统,可追溯至中国古代书院。书院是民间知识分子举办的,也是封建政府支持的结果。古代书院升堂讲学、质疑问难的方式,不仅是书院的重要的教学活动,也是古代学术研究的方式方法,在《语录》、《章句》、《讲义》里到处闪现着学术思维创新的亮点。历经元明清,书院这种精神一直延续不废。所以,孙培青说:“书院作为一种教育组织形式,其创立初衷,是专志于学术研究,而不是科举。”[3]

2.功能考察:大学组织内日益强化的科学研究必须借助于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行

结构功能主义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手段的系统,社会的各组成部分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社会整体以平衡的状态存在着,任何部分的变化都会影响整体并最终形成新的整体平衡。结构功能主义把高等教育组织看作担负着重要的社会功能的社会整体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在现代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大学的科学研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科技创新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当今大学的科学研究功能之所以日益强化,是由以下三点所决定的。首先是科学研究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源泉。早期的科学研究行为,像蒸汽机的发明、早期人体解剖,甚至包括达尔文的进化论等,都是研究人员兴趣所致。然而,伴随科学技术的大发展,社会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技术成为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科学研究成为现代社会活动的主要内容。诸如美国的“曼哈顿”计划,中国的“两弹一星”计划,都需要整合大团队进行联合攻关研究。因此,政府、国家无不将重大科学研究纳入规范的管理之中,建立起严格的科学研究制度,投入大量的科学研究经费。于是科学研究成为社会化行为(当然不排除仍然有科学家凭借兴趣和自我投入开展科学研究,但这已不是科学研究的主流行为)。作为社会化活动的科学研究必然进入大学组织内,并进一步强化大学的科研功能。其次,大学教授必须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才能了解、掌握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和进步,也才能将最新的科学知识传授给大学生,使大学培养的人才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技能,拥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第三,大学自身的发展也需要科学研究作为支撑。“值得注意的是,科学研究是高度专业化的,远远超越生活常识,因此,无论是奖励还是惩戒,都应该在知识行动者群体内部进行。”[4] 发展科学是大学学科生长的基础,教学内容的更新,新兴学科的发展,交叉学科的形成,都有赖于科研工作的开展。

大学科研功能的发挥,必须借助于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行。国家、政府与社会针对科学技术研发投资去向的确定,对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尤其是基础理论成果科学价值的评判,一种学术观点、学术理论的审视,只能借助于学术界公认的法则,完全由学术界长期形成的学术共同体公认的评价机制和制度来确定,也就是通过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行,而不是依靠行政权力,以确保学术自身规律得到尊重。

3.学科规训:大学组织的基层学科组织是学术性的高度体现

组织行为学认为,一个组织往往具有多重结构。在大学组织系统内,学科成为大学组织的基本元素。“从历史的角度讲,学科作为一种制度和结构是作为大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直到今天,学科及其制度基本上以大学为存在的根据,而从大学结构的角度来考量,学科系统构成了大学的主干。很显然,从现代大学的发生史来看,学科首先是大学这个大厦的基地和框架,大学的其他结构、制度成分是围绕学科的制度化而形成的:首先是一个学科,然后才有一个专业,有一个系,有一个学院,而不是先有一个学院,然后再有一个学科。现代大学专业、系和学员的分化应是学科发展的结果,而不是相反。”[5] 大学是学科和学术研究的载体,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是大学的主要任务。伯顿·克拉克认为:“学科明显是一种连接化学家与化学家、心理学家与心理学家、历史学家与历史学家的专门化组织方式……高等教育的工作都按学科(discipline)和院校(institution)组成两个基本的纵横交叉的模式……主宰学者工作生活的力量是学科而不是所在院校。”[6]

学科是科学发展成熟的产物,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来探讨这一问题。中世纪的大学里还没有今天意义上的学科划分。当时学生学习的主要课程是“七艺”。直到18世纪以前,科学活动与科学知识的生产主要还是在大学组织之外进行的。到了18世纪中后叶,大学里出现了研讨班(1737年始于德国大学)、实验室(1780年始于法国高等学校)和课堂教学(1760年始于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大学),而这个时候,自然科学发展迅速,人文社会科学得以兴起,为大学里诞生学科制度奠定了基础和条件。到了19世纪,知识的学科化和专业化得以实现,一种以生产新知识、培养知识创造者为宗旨的永久性制度结构确立起来,这就是学科组织及其制度。从微观上说,一门知识之所以成为一门学科,要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自身学科的分化,一是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综合。比如化学分化出有机、无机、分析、试验等等二级学科,而与生物交叉综合形成生物化学,与物理学科交叉形成物理化学等等。一门知识到底能不能成为一个学科,或者能不能进入一门现有的学科之内,要由公认的标准来衡量,也就是学科规训制度。

费孝通认为,一门学科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学会,关于这门知识研究人员的专业性、群众性学术探讨组织。二是专业研究机关,在这门学科中起带头、协调、交流的作用。三是各大学内设置的学系、学院,作为培养专业学科专门人才的场所。四是图书资料中心,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以收集、储藏、使用为目的的学科书籍、报刊及其他资料。五是专门出版机构,包括专业出版物、学术刊物、丛书、教材和其他学术著作。[7] 方文认为,规范特定学科科学研究的行为准则体系(或称之为学科制度精神,the ethos of disciplinary institution)和支撑学科发展与完善的基础结构体系(或称之为学科制度结构,the infrastructure of disciplinary institution),共同构成了学科制度。其中学科制度结构是支撑学科研究的物质基础,它至少包括四类基本范畴:职业化、专业化的研究者及他们赖以栖身的研究机构和学术交流网络;规范的学科培养计划;学术成果的公开流通和社会评价;稳定的基金资助来源。方文并以职业化的研究者、规范的学科培养计划、权威出版物、基金资助为标题分别论述。[8] 也有学者认为,大学学科制度包括学科准入制度、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基金制度。[9] 也许大学里某一知识领域的生产与创造活动并非能够完全包含在现有学科建制之内,尚难以归属到某一个学科之中,但是学科组织制度作为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需要学术权力来保障其正常运转。无论是学科的生长与发展,学科的准入、规训等一系列制度的确立,其显著特征就是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行。学科制度成为大学学术权力存在的主要逻辑支点。

二、大学组织学术权力生成的逻辑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大学组织具有典型的学术特性。学术组织特性要求对组织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由于大学组织是由不同的学科组织组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学科背景也不尽相同,增加了管理难度。任何一个组织往往寻求一种适合自身需要的管理方式控制它的所有成员,对于学术组织来说,“如果组织设法通过等级制来建立合法性控制,那么专业人员就会对此反感并产生抵触情绪。如果通过一个专业人员对其他专业人员实行控制,那么对这个组织来说,不仅会失去控制,而且也不能确定专业人员是否会像组织所希望的那样工作。对于这种两难困境,通常的解决办法是让专业人员自己管理自己,并让一个专业人员(如科研管理者)负责召集工作。一方面,这样做能使专业人员在没有直接监督的环境下工作,另一方面,能为组织提供一系列的责任保障,使事事有人负责”[10]。这说明在学术组织内应该是专业人员通过行使学术权力自己管理自己。伯顿·克拉克在《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一书中,把学术权力划分为学科的权力、院校权力和系统权力三大组成部分。别敦荣认为,就学理而言,学术权力指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其主体可以是教师民主管理机构或教师,也可以是学校行政管理机构或行政管理人员,还可以是政府及其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等;其客体,即权力的作用对象,必定是学术事务;其作用方式,可以是行政命令式的,也可以是民主协商式的。[11]

作为学术组织的大学拥有丰富的学术活动,包括科研课题(项目的)审批,学术成果的评价,学术能力的判定,学术职务的晋升,学科专业人才的培养,学科评价制度的确立与运行等等,对这些学术活动的管理需要由学术权力来完成。

学科评价是学科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大学组织变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大学组织战略定位和未来的发展方向,牵涉到学校方方面面的工作,包括学位点建设、科学研究活动、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学科评价实际上转化为学术评价问题。吴国盛在论述学科制度的内在建设这一问题时,主要论述了学术评价标准问题。“何谓学科制度的内在建设?我的理解,主要是建立各种各样的学术标准和学术规则,而且这些标准和规则成为学者的共识,并内化为他们追求的目标和行为准则,真正成为一种精神层面上的制度,从而起到规范的作用。”[12] 吴志攀则更加详细地论述了文科学科评价标准的几个问题,其中包括以自然科学评价标准为遵守的范式、行政管理标准、市场经济标准、学者个性化标准、国际主流标准、本土化标准等六个方面。[13]

国家通过设置各类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973”重大基础理论研究计划、“863”应用技术开发计划等,对科学研究进行支持。大学教师主要是通过申请这些基金,获得立项资助后开展研究的。国内有多所高校年承担各类基金获得的科研经费超过亿元。而美国著名大学的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往往占学校各种经费总和的1/3。但是,至于谁可以获得资金资助,其评审程序如何?就需要学术权力来确定,任何政府官员都不应通过行政权力影响基金的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无疑是学术权力的具体表现。

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评价是典型的学术问题,也是大学组织面临的令人困惑的问题。然而,国内大学的科研评价,都不尽如人意,现在通用的评价标准往往是行政人员制定的一些条条框框,这种机械、僵化、呆板的评价制度,必然对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带来危害。

专业技术职称是大学教师晋升的主要渠道,直接关系到所有研究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每年各个大学耗时费力的工作。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制度严重脱离了学术权力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一是指标的量化。比如论文水平的评定,由刊物的级别来决定,而且还要有数量标准。更荒谬的是晋升不同级别的职称对学术专著的要求落实到字数的多少,还有项目的级别和研究经费的多少。二是晋升人员不仅仅是教师。大学组织的主要人员是教师,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是教师,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的主要力量在教师。然而科层制下的大学组织内,教师则处于各级管理的最底层,在职称晋升中与大学组织里的行政官员进行竞争则处于劣势。三是评审专家聘任的非科学性。一位教师即便具备晋升高一级职称所要求的条件,也不一定能晋升,还要通过评审专家的投票。而评审专家是由行政官员聘请的,聘不聘某位权威教授作技术职务的评审专家很可能是由某位行政机构的具体办事人员来决定。这样就出现了政府官僚系统内某个办事员,就有可能左右作为权威评审专家的意愿,并因此决定参评教师最终能否晋升技术职称。

教学内容的确定,教材的遴选,教学方法的改良与创新,教学手段的引进与使用,教师知识储备的考核,教师专业职务的晋升,所有这些都反映出教学活动的学术性。对教学活动的评价,从制度角度审视,也不应该是科层制管理中行政权力的职责,而应是学术权力与学生群体意志的结合体。在教学活动中,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走进大学殿堂的,也并不是随便什么内容都可以进入大学课程体系之内的,都需要通过学术标准的评定,由学术权力来保障其正常运转。

三、大学组织学术权力的本质特征

1.学术自由与学术权力相互依存,共生共荣

学术自由是确保学术创新、不断产出学术原创性成果和学术精品的前提条件。如果大学制度不是充分鼓励创造性的思想和学术研究,不能完全保证学术自由,大学将难以有所作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学术自由与学术活动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关系,没有学术自由,就不可能有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行,当然,没有学术权力运行机制,也难以保障学术自由,学术即无法获得尊严,也难以得到合理生长。学术自由与学术权力二者和谐共生,缺少任何一条,都将导致大学组织沦为行政官僚机构。

2.教授治校是学术权力的具体体现

大学组织推行教授治校是学术自由、学术自治的外在体现,也是学术权力生成的制度保障。然而目前几乎没有教授治校存在的现实可能。一是教授群体没有形成自己的组织,历史上的教授会之类的组织在今天中国大学里尚未建立起来,教授群体因为没有自己的组织而无法行使教授应有的权力。二是大学科层制官僚体制严密,难以宽容这个官僚阶层以外其他权力形式和话语空间的存在。三是存在着一种强化学术权力的错误观念。这种观念认为,许多优秀的教授走上行政岗位,充当行政领导者,比如校长、各学院院长、各部处处长等职位,参与学校发展决策,体现了教授治校的宗旨。虽然具有教授身份的优秀人才走上大学各级领导岗位之后,必然会在其决策与思维中部分体现其教授身份的思维意识,做出许多有利于学术发展的事情。但因其身份改变之后,作为行政部门首长的教授的思维也同时具有了与这一行政部门首长地位职位相吻合、相适应、相要求的领导思维模式。他们已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教授,他们在决策当中,表面上看是行政官僚与教授二者之间的结合体,实质上更多地是以体现行政部门利益为主的行政人员身份角色的强化,他们已不再完全代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授或者教师。罗伯特·欧文斯认为:“尽管被任命为校长的一般是工作卓有成效的教师,但一旦接受任命后,便无暇顾及曾经为他们赢得荣誉的教学活动。从课堂教学到学校领导岗位(如校长)的转变实际上是职业的变更,两者不论在所需的技巧上,还是在用于衡量成功的结果方面,都迥然不同,因此可以说是离开了教学岗位,而跨入了一个全新的完全不同的职业。”[14] 理查德·H·霍尔认为:“专业人员与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表现为,管理者必须在他们的管理职责下对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这里所说的专业人员可以是建筑师、律师、医生、教师及科学家等。对于不是本专业的管理者来说,对专业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是很困难的。在很多时候,即便处于管理位置的评估者与被评估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同的专业领域,对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也仍然很困难。例如,一个组织中的某个科研人员被提拔到了科研管理职位,那么,他就有权对其他科研人员进行管理。而实际上,由于科研管理人员忙于管理工作,他很难跟上学科发展的步伐;即便对完全从事科研的研究人员来说,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他们也难以与学科保持同步发展。”[15] 由此可见,即便是专家学者出身的管理者,对专业、学科、学术的管理尚有欠缺,更何况纯粹的行政管理人员?因此,倡导教授治校是大学组织确保学术权力存在的基础。

那么教授治校的真谛是什么呢?是那些根本没有任何行政职位的一线教师的代表,也就是教授参与学校的决策,参与对学校资源的分配,并按照学术规则来评价学术,尊重学术规律、教育规律,另外一个目标则是确保学术自由。

3.大学自主是学术权力的体制保障

现代大学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应该对自身行为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如果大学组织在一定范围内缺失独立精神和大学自主的制度保障,从性质上说,就无法成为现代型大学;从管理上讲,也无法保证学术自由,无法保证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行。越来越多的管理者和专家学者已认识到大学自主的重要性。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几位著名大学校长就联名给中央领导写信,呼吁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在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进程的今天,给予大学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实现大学自治自律,规范管理,科学决策,成为大学组织内发挥学术权力必不可少的体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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