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市场的规制研究

中国高等教育市场的规制研究

刘素英[1]2011年在《中国政府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教育的管理职能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民办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对民办高等教育实施政府规制有着正当的法理基础。但是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其属性要求学校必须拥有办学自主权,如果政府过多干预,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和效果。中国目前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过于严格,某种程度上侵犯到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种过度规制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民办高等教育有自身的特点,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应有别于对公办高等教育的管理,不应把民办教育公办化管理。另一方面的问题是,中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法律体系不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些规定没有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平等地位难以实现,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根本区别仅仅是投资主体的不同,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上要保证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平等地位。从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史来看,政府是决定民办高校能否生存与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对民办高等教育而言,政府提供的公平政策和良好的制度、法律环境有着决定性的意义。造成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利益驱动的影响。政府规制机构有自身的私利,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导致规制的越位和缺位。有利可图的规制事项大家都抢着做,无利可图则互相推诿。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膨胀是中国政府规制错位的深层次原因。第二个主要原因是政府长期以来规制手段单一,简单地采取直接行政管理的方式造成规制越位;政府规制需要成本,政府财政投入过少造成规制缺位。政府规制的目的应有两个方面,规范管理和鼓励扶持。中国的规制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只讲规范管理,鼓励扶持停留在宏观政策层面,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中国政府规制采取的是传统的简单的“禁止”、“审批”、“处罚”等命令控制式的直接行政管理手段,与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规制差距甚大。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规制不仅仅意味着“管理”,更意味着“服务”;不仅仅采用强制措施,也包含激励、资助、扶持等软性措施,采取激励的方式间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达到政府想要的效果,而不是直接行政干预。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应借鉴美国、同本,减少强制性的直接管理方式,采取财政资助、税收优惠、信息服务等激励性的方式。针对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思路是政府规制的简化和优化。政府规制的简化即放松规制,建设有限政府,发展社会自治能力。简化的关键是依法控制政府权力,把本来应由社会承担的事物归还给社会,政府规制的边界只在平衡市场的失灵,以及那些市场不愿管、不能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放权给市场和社会。所谓“优化”是指改变政府规制“越位”、“缺位”、“错位”并存的尴尬局面,制定科学的规制政策。放松规制是为了更有效地规制,绝不是取消规制,也不意味着在任何方面都要放松规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规制的优化。中国的政府规制改革需要对现行的规制体系进行优化设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在不同的领域分别采取放松规制、加强规制以及重新规制。

郭萍[2]2003年在《中国高等教育市场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知识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在一国占据日益重要的战略地位。为了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促进教育质量提高,世界各国掀起了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的浪潮。然而,就目前已有的文献来看,虽然对教育市场化问题不乏论述,但是大多分析局限于从实践操作层面提出将市场化作为解决各国政府财政困境的应急之策,而对高等教育市场化的理论依据缺乏深刻的了解;本文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别以竞争和俱乐部产品理论为高等教育的“生产”和“提供”两个层面的市场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放在“如何市场化”上,即考虑市场和政府在高等教育中的界限。对此采用规制经济学的视角展开分析,讨论了高等教育市场失灵的叁个方面:外部性、教育机会均等和信息不对称。通过研究发现,政府对高等教育资助的范围主要局限于:确保公平的教育机会和为高等教育中基础知识专业及原创知识的创造活动提供资金。本文对高等教育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的研究比较深入:突破了传统的分析框架,通过引进信任品概念,从而就目前较新颖的“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进行了制度比较分析,提出教育协会和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应该在高等教育信息(质量)规制框架中发挥重要作用。与此相对应,政府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发挥的是一种间接规制的职能:为教育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规制活动提供有序的竞争环境。 论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的实证研究,并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与政府在高等教育中承担的角色相对应,本文提出叁个建议:(1)进一步放松对高等教育市场的规制,降低进入门槛、将竞争机制引入高等教育领域;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2)以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和教育凭证制度为主体构建我国高等教育筹资体系。其中对高等教育中教育凭证制度的优势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拖欠助学贷款的情况,提出建立大学生信用制度和改变贷款发放方式的政策建议;(3)加速我国教育中介组织的发育、政府逐渐从高等教育信息(质量)规制中退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确保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是关键。

吴安新[3]2015年在《民办高校政府干预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办高校不同于公办院校,其具有着鲜明的市场特质。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历程,也告诫我们,政府干预之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决定生死存亡。在新的时期,如何清楚认识政府干预之于民办高校的作用尤为重要。民办高校与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不能单纯依靠以国家权力本位为基础的行政法或者以个体权利本位为基础的民法的视角来审视,而需要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经济法视域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即从更全局的视角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来理解和审视。民办高校由社会资本兴办,但由于其不像基础教育那样具有鲜明的公共产品属性,可通过政府出资或购买服务来解决,一般实行“准成本”收费,新的时期有的省份开始采用市场调节价,放开收费权控制,更使其贴近市场性行为,使之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特有的由市场主体自由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体系。入世之后的教育贸易化的盛行,民办高校的市场化特性更加凸显。而市场主体的唯利性、盲目性和市场机制的滞后性、被动性,致使该领域出现许多市场失灵现象,这种市场失灵的存在内在的要求政府干预,而且民办高校领域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信息偏在问题、民办高校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及公共利益的属性、民办高校各利益相关者主体特别是教育消费者的权利诉求等等都需要政府进行干预。虽然,政府干预在理论上合法正当,但不容否认的是,任何改革,都有可能被赋予某种天然的合法性,法律也有可能被政府所“俘虏”。那么就需要在合法正当证明之后,进一步探讨经济法范畴下的政府干预范围以及由其所授权的政府干预权行使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进而研究干预权需限定的范围,还需要从市场主体的资格进入、退出,财税的激励等经济法视域下,探讨政府干预的主要方式或形态应是什么等等具体问题。文章提出了民办高校的政府干预应遵循的“六原则、叁限度、叁形态、一责任”的体系,即民办高校的政府干预需要遵循“适度干预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成本收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最低风险原则”等六项基本原则;政府干预的范围“止于法律规定、止于高校办学自主权、止于私权利益”叁个根本限度;从政府干预的维度和手段将政府干预方式予以了“叁分”,即主要分为“直接的管制性干预、激励性干预、商谈性干预”叁种具体方式;政府干预还应在法定责任的基础上着力推进政治责任的法定化强化对政府干预权的制约与规范,以有效制约政府干预的不当或过当问题。当然,民办高校政府干预问题是在历史经验的梳理与域外经验的考察中得以确证的,对私立高等教育进行必要的进入退出管制,给予适当的公共财政激励、必要的质量评估等已经成为国际上政府对民办高校干预的共性举措。结合我国实际,针对进入退出的管制性干预,文章提出要在市场准入规制方面细化主体资格条件,从教育消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消除、以学费的2%计提办学风险保证金等方面逐一细化,还应建立起负面清单制度以规范进入;在市场退出的管制方面,主张设置“招生、办学质量、财务、办学条件、有无违法”五标准的办学风险警示制度以进行风险预警,做好与破产法等法律的接口,细化退出的程序,从而更好的行使干预权。在民办高校的政府激励性干预中,提出国家公共财政资金应该给予民办高校以经常性的补助,公共财政资金资助的比例应以“雪中送炭”为准则,根据财力、学校资源需求水平、办学的成本等进行综合核定,主张在国家和省级地方的政府预算中明确开列出具体的预算子项,切实加强化对公共资金财务审计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尝试委托专职的监管员或会计师监控公共资金的使用,以充分发挥激励性干预作用。对于民办高校的税收及土地政策优惠,主张不能让税收激励、土地优惠落空,即使其在性质上属于营利性的,仍应享有必要的税收优惠,毕竟税收优惠应主要针对产业,提出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新设民办高校建议设定“免叁减二”的五年优惠期。还应该加大鼓励捐赠的力度,简化捐赠程序。在土地优惠方面应逐步提高公共服务用地的比例,且通过严格的土地审计对土地的实际垄断者进行问责来获取激励,防止教育用地上的“圈地”。另外,经济法视域下的政府干预也不是仅仅局限于权力性干预,秩序是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的,非权力性干预亦是经济法视域的政府干预的重要形式。民办高校“私”的性质决定政府干预权的限度,特别是其基于私权拥有着对信息的自治权,而信息的不对称将影响到政府的决策、消费者的选择,政府通过商谈性干预机制的设置就是要在利益相关者主体间构建起一个恰当的商谈程序,结合消费者及利益相关者的选择权,利用契约机制使政府深度参与其中,通过干预者与被干预者的协商或者说合作博弈共定干预标准,促使民办高校进行“宽口径”的信息公开,强化办学质量,推进民办高校发展。

章小娴[4]2016年在《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政府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那么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走过的是一条曲折前进的道路。面对高等教育供需矛盾的加剧和整个国民素质的有待提高,如何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本文从政府规制的角度出发分析民办高校政府规制的内在逻辑,找出当前该领域中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情况,提出规范政府规制的思路、原则和措施,从而为积极地推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本文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民办高校政府规制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总结了该领域相关的研究。并对政府规制与民办高校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是民办高校政府规制的内在逻辑,也就是政府为什么要对民办高校进行规制。首先通过分析高等教育的产品属性,我们得民办高等教育具有市场性和公益性两个基本属性。其次,我们发现引入市场机制后,民办高等教育市场性与公益性之间存在矛盾关系,它们之间会有冲突,并论述合理的规制可以让市场性和公益性的共生具有可能。最后,从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的视角论述民办高校政府规制的必要性。第叁部分是分析当前民办高校政府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政府规制是的角色冲突、政府规制方式运用不恰当、政府规制机构不科学。第四部分是针对上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首先是我国民办高校政府规制的思路。其次,结合上述的分析,总结出规范我国民办高校政府规制应把握的原则,最后,探讨规范政府规制的措施。

马杰[5]2014年在《中外学历学位互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国际市场实行自由化、开放和整合的动态过程。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教育国际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践行着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间学历学位互认活动。一般来说,国际间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存在着两种途径:一种是存在于政府(地区)之间或高等学校之间的层面,它是一种以政府(地区)和政府(地区)或政府(地区)与高等学校双方签订的学历学位相互承认协议为基础的认证方式;另一种是存在于评估机构层面,它是通过建立一种跨国组织,如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网络组织(INQAAHE),以寻求评审机构之间相互认可的方法。无论是哪一种途径,在其实现过程中,都有着一个关于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的协议(或“公约”)。这些协议(或“公约”)是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国际条约,本质上,它属于国际条约法的范畴。然而,国际间学历学位互认协议(或“公约”)的法律问题是高等教育国际化过程的一个关键因素,应该成为国际关注的一个世界性课题。论文以中国高等教育国际化为背景,对中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了中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的法律依据、法律性质、法律效能、存在的问题与风险,提出了中外学历学位互认过程中存在问题与风险的应对措施。推动中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的国际互认已成为中国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的应然诉求,深入探讨中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的国际互认及其中的法律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论文在资料收集、分析和整理的基础上,主要采取了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以高等教育国际化为背景,以中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及其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法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分析工具,力图为中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及其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研究资料。中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是全球化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也是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一项重要策略并成为国际关注的一个世界性的主题。论文探讨了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的国际合作背景,对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教育服务贸易及其相关规定与条款作简要的概述,同时重点分析WTO框架下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的相关规则与实践的运行的问题。在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中,学历学位的相互认可问题成为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一个关键因素。中外学历学位互认主要涉及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中外颁发学历学位进行鉴定;二是对获取的学历学位真假进行鉴定,叁是对学历学位获取者本人进行鉴定。论文通过对国际间学历学位互认情况的概述和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学历学位互认进程、中外学历学位互认的双边协议与公约的介绍,对中外学历学位互认的问题进行分析。中外学历学位互认的法律问题,包括其法律依据,法律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法制构建等等。论文主要通过对中外学历学位互认的法律依据的分析,说明中外学历学位互认的协议或公约的法律地位、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与高等教育国际化相适应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效能,以深化对中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的法律问题讨论。中外学历学位互认在为多方带来利益和机遇的同时,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也带来了不少问题与挑战,特别是法律问题,经常会学历学位认证的主体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论文主要对中外学历学位互认实践中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监管的细化、法律实施的强化等问题进行了概括,同时,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论文从中外学历学位互认法律制度完善、中外学历学位互认质量的法律管理,中外学历学位互认纠纷法律解决,国际化人才培养的法律机制健全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法制化实现等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加拿大着名学者、教育改革研究专家迈克尔·富兰(Michael Fullan)说过:“问题是我们的朋友,问题不可避免要出现……回避真正的问题是有成效的变革的敌人”。中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的法律问题应促使我们不断地对国际间的学历学位互认的实践进行思考。这是一个“反思”、“追问”、“研究”并“解答”国际化高等教育本身问题的过程,也是寻求国际化高等教育的全球治理、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质量保证实践中的问题,更是一个寻求中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法律问题应对措施的有效途径。

张万朋[6]2004年在《高等教育投融资中的产权、规制及技术经济问题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高等教育产业的大发展和高等学校规模的迅速扩张,在国家财政力所不及的情况下,高等教育产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矛盾愈加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产业能否得到平稳、健康、快速的发展,主要取决于能否获得稳定的、充足的资金来源,融资就成为高等教育应该考虑的头等大事。根据现代产业投融资理论,对于高等教育产业融资问题的研究,可以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把高等教育融资问题放到高等教育体制变迁中去研究,着重于融资主体的制度规定性和融资环境的分析:一种是在既定的体制下进行研究,着重于融资的技术性分析。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中,我已遵循着第二种思路,从政府财政、政策性金融、资本市场以及其他可供借鉴的渠道等多方面对教育产业的融资渠道、融资方法和融资技术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高等教育产业发展资金不足决不仅仅是简单的资金问题,也不仅是融资技术和方法的问题,从深层次看它是个高等教育制度问题。笔者以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高等教育融资机制的重塑:一是融资主体的重塑,二是融资环境的重塑,第叁才是融资技术和方法的提高。因此,本报告将在博士论文研究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高等教育体制,特别是高等教育产权体制的变迁和改革、市场机制的引入对高等教育融资活动的影响上,而不只是对具体的融资技术和方法的探讨。全文分上、中、下叁篇,共12章。 第一章:导言。本章旨在阐明全文的写作宗旨、选题由来、研究对象、研究价值及研究方法:对高等教育产业投融资研究的现状及其理论演变过程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并指出目前在本课题研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相关问题;坦陈了在本文的研究中将会遇到的主要障碍和难点以及在克服这些障碍过程中可能取得的理论进展或创新之处;最后,对本文的研究内容、结构安排及主要观点作了简要的介绍。 上篇:高等教育产权问题研究。包括第2、3、4、5章。本篇从高等教育产权制度的变迁和改革入手,通过对构建现代高等教育产权制度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产权清晰问题、产权流动问题、产权结构多元化问题以及委托代理问题的深入分析和讨论,以期为确立面向市场经济的真正的高等教育产业融资主体和建立规范的融资环境奠定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 中篇:高等教育经济规制问题研究。包括第6、7、8、9章。高等教育产业属于比较典型的经济规制部门,研究高等教育产业的经济规制问题对于指导和规范我国高等教育产业的融资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只有在规制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明确高等教育产业在融资时是应该面向政府?还是应该面向市场?抑或是在政府的扶植、帮助下借助于市场手段融资?本篇运用经济规制理论对高等教育产业的经济规制性、高等教育产业的市场进入(退出)规制以及高等教育产业的价格规制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剖析。 下篇:高等教育投融资的技术经济问题分析。包括第10、11、12章。为了保障高等教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决定某项高教投融资活动以前,必须对该投融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这样,高等教育投融资方案就有了科学基础,使投融资方案确实落实并体现经济效益,真正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本篇从叁个方面对高教投融资技术经济分析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首先从静态的角度对高教投融资进行了技术分析,包括高教投融资额的估算、高教投融资回收率与高教投融资回收期、两种投融资方案的比较以及多个投融资方案的比较等;进而在高教投融资中引入了时间因素,充分考虑了在高教投融资过程中时间因素的含义并介绍了各种利息的计算方法:最后从动态的角度对高教投融资进行了分析,包括净现值分析法、内部收益率分析法、现值指数分析法、等年值分析法以及盈亏点分析法等。

肖翠萍[7]2013年在《我国民办高校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近30年的发展,民办高校也逐步发展壮大,并有相当部分办学质量好的民办高校为国家培养了大批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在获得办学效益的同时,为缓解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不足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民办高校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民办高校自身的原因,但是更多表现为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规制还存在明显的问题。为了引导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因此,研究民办高校的规制问题显得尤为必要。其中民办高校的市场准入问题直接关系到民办高校能否作为高等教育市场的供给主体进入高等教育市场;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民办高校能否持续经营和发展壮大的问题;民办高校盈利性问题直接影响到民间资本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对这些方面进行研究,对促进民办高校健康持久发展意义重大。因而本文主要采取规范研究、理论研究、模型分析等方法,对民办高校市场准入问题、质量问题及盈利性等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希望能推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对民办高校的市场准入规制存在过度问题;对办学质量规制存在着政府行政垄断问题;而对盈利性规制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而这些问题对民办高等教育市场及消费者福利等都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对目前的规制制度进行重新的设计。本文认为,应该以民办高校“收益权”的保障为基础,完善和加强办学质量规制,以完善的办学质量规制为前提,放松市场准入规制。从而达到促进民办高校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吴艳艳[8]2010年在《民办教育的政府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在民办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不但要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并给其以充分的办学自主权,还要培育健康成熟的教育市场,对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和监督规范,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本研究以政府规制理论为基本研究视角,综合运用市场失灵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对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规制行为进行研究。阐述了政府规制民办教育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分析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为改进和完善政府规制教育行为提供研究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而探讨我国政府在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和应采取的措施。根据政府规制理论,要求政府运用合理的规制工具,借助社会力量,有效综合立法、资助、政策引导、提供服务、监督评估等,提高政府规制效率,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张玲艳[9]2011年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民办高等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涌现出一些问题,如果任其无序发展,势必将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的步伐,因此政府规制必不可少。政府要鼓励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给其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培育健康成熟的教育市场,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引导、激励和监督规范,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建立完善的规制体系。本研究以政府规制理论为基本研究视角,综合运用准公共产品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来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规制行为进行研究。论文首先对民办高等教育和政府规制做了界定,并且指出了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必要性,然后阐述了当前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分析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为改进和完善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提供研究基础。接着,分析了世界上两大教育强国----日本和美国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现状和政府规制的经验,以期对我国政府规制民办高等教育能有所借鉴。在此基础上,来探讨我国政府在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和应采取的措施。根据政府规制理论,要求政府运用合理的规制工具,借助社会力量,有效综合立法、政策引导、提供服务、监督评估等,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官招阳[10]2017年在《我国私募债券发行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私募债券制度从无到有,发展至今刚好十年。十年间,整个证券市场格局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各项制度日臻完善,投资者数量日益增多,参与私募债券发行的发行主体也呈几何级数地增长。私募债券发行制度作为私募债券制度的基础,在经历了若干次制度变迁之后,也逐渐形成特色;然而,私募债券发行制度也仍然存在较多缺陷,如制度目的无法完全实现、发行主体限制过窄、发行对象的限制性措施不合理、发行行为存在过度保护等,这些缺陷对发行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滞。有鉴于此,本文着眼于私募债券发行制度的缺陷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制度,探讨补正或修改制度的路径。本文将分为五部分,按照“基础理论研究、实施现状与制度现状分析、发行主体规制路径研究、发行对象规制路径研究、发行市场规制路径研究”的逻辑框架进行论证。第一部分,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规制概说。该部分主要论述私募债券的法律本质、构成要素、基本特征及其在域内及域外的历史发展;在此基础之上对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包括合意性探讨与交付性的探讨;尔后,分析对私募债券发行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最后结合各国立法及实践,总结对私募债券发行进行法律规制的规制路径。第二部分,我国私募债券发行现状分析与制度检讨。该部分集中总结了我国私募债券的制度现状,比较了私募债券发行制度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制度之间的区别;通过利用CHOICE数据终端、WIND客户端、恒生聚源终端及互联网等途径收集资料,综合分析我国私募债券发行现状,包括发行主体的分布状况、发行对象的分布状况等;基于此,提出我国私募债券发行制度存在的发行主体限制问题、发行对象限制问题及发行行为不合理等问题。第叁部分,私募债券发行主体的法律规制。该部分首先提出了对发行主体应当进行区别性对待,并对该做法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其次,对如何保证区别性对待得以实施做了探讨。第四部分,私募债券发行对象的法律规制。该部分首先总结分析域外私募债券发行对象的法律规制路径,尔后,提出我国私募债券发行对象法律规制的前提在于统一市场及统一发行对象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私募债券发行对象规制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了改变资质方面改进及数量方面的改进。第五部分,私募债券发行市场机制的法律规制。该部分集中对私募债券发行行为中的宣传行为及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讨论,检讨现行发行行为的不足,并就此提出了应当以实现融资便利与投资者利益实现为基本原则,同时应当加重发行人对禁售对象募集资金的责任,并要求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实现法定性与约定性并举。本文在结合了较多实践性内容与域外立法例,希望提出的改进措施对我国私募债券发行制度的改善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中国政府规制研究[D]. 刘素英. 华东师范大学. 2011

[2]. 中国高等教育市场的规制研究[D]. 郭萍. 浙江大学. 2003

[3]. 民办高校政府干预问题研究[D]. 吴安新.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 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政府规制问题研究[D]. 章小娴. 浙江师范大学. 2016

[5]. 中外学历学位互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马杰. 武汉大学. 2014

[6]. 高等教育投融资中的产权、规制及技术经济问题分析[D]. 张万朋. 华东师范大学. 2004

[7]. 我国民办高校规制问题研究[D]. 肖翠萍. 沈阳师范大学. 2013

[8]. 民办教育的政府规制研究[D]. 吴艳艳. 云南大学. 2010

[9].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研究[D]. 张玲艳. 云南大学. 2011

[10]. 我国私募债券发行法律规制研究[D]. 官招阳. 广东财经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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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市场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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