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遗产到国家遗产、地方遗产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遗产论文,世界遗产论文,体系论文,地方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成为世界各国保护不可移动的有形遗产的依据和规范。1979年又启动《世界遗产名录》。时至今日,世界上有177个国家加入公约,共754处(129个国家的582处文化遗产,149处自然遗产,23处双遗产(注: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包括自然、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自然文化双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国于1985年加入公约,有29处(20处文化遗产,4处自然遗产,4处双遗产,1处文化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数量占遗产国第三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中国的昆曲和古琴艺术由于其重要的艺术价值被列入世界无形文化遗产。
近30多年来,世界遗产的保护逐步深入,遗产保护理论逐步发展,针对专门遗产也已有一些相关的延伸的法律文件,遗产保护正成为法律化的行动。
1 遗产的层级及其相互关系
一个国家,既有世界级的遗产,也有具有国家代表性的遗产。对于一个地区或省来说,可能有国家级的遗产,还有众多具有地区或省级代表性的遗产——山水和文化,这些遗产虽然不具有国家或世界代表性,但对于地区来说,却是十分重要、不可再生的,它是地方文化活力的源泉和自然的依托。一个城市有着赖以生存的重要山水和文物古迹遗址,这些是城市的自然基础和历史记忆。一个村镇或社区有着居民生产生活所依赖的山水空间,有重要的公共建筑,有独特的民居,有独特的文化习俗,有因地而生的特殊的手工艺,这些都是它生存、发展的根基。村镇社区的遗产维系了村镇社区的活力,城市的遗产滋养了城市居民,地区的遗产丰富了地区的历史,国家的遗产是国家发展的源泉之一,世界遗产是地球赖以生存的动力之一。每一级遗产都得益于下一级遗产的孕育,又为上一级遗产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很难想象,没有社区遗产,怎会有生机勃勃的城市遗产,没有异彩纷呈的地区遗产,怎涌现精华的国家遗产。世界遗产不是孤立存在的,文化遗产诞生于民族文化的丰厚积淀,自然遗产来自丰富多样的山川和生态。
2 地方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是疆域辽阔、地貌类型丰富、山水优美、历史悠久、文化灿烂、艺术辉煌的古国,有着极其丰富的遗产资源。在迅速发展的时期,许多地方漠视本土的文化和本土的自然景观,一片片独具特色的民居迅速地消失,一片片具有重要价值的古建筑迅速地被拆除,一片片荒野迅速地被侵蚀,一条条河流迅速地被拦上水坝,一座座山峰迅速地被变为伤痕累累的采石场、采矿场,代之而起的是一片片簇新的高尚住宅、小洋楼,与天比高的幕墙,广阔得难以逾越的道路,色彩斑斓的异地植物。我们不禁要问,这些到哪里去了:亲切融洽的邻里关系,勾起童年回忆的那一片芦苇,聊天唱戏侃大山的那一片绿荫,设计者不竭源泉的那一片小巷民居,那个编篮子的小手艺人,那个祠堂,那个路亭,那个破败的文庙……。在遗产保护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许多地方开始重视世界遗产的保护,这固然是个好事。但对地方遗产的漠视,却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文化的多样性和自然的多样性。世界遗产是在地方遗产的土壤上生根的,没有这个土壤,世界遗产将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大打折扣。以楠溪江为例,其秀丽的自然山水和它孕育的耕读文化,具有极高的品位和价值,够得上双遗产的标准,但众多的民居被新式洋楼代替或者包围,虽然有些民居和村落并不具有国家代表性,不是文保单位,但大量的居住文化的丧失使景观受到破坏,整体的耕读文化物质载体不断减少,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受到很大破坏。
世界遗产由于众多的关注,其保护还有一定的保证,而地方遗产消失的速度却是难以想象的,正如每天会消失一些物种一样,每天都会消失很多的地方遗产,如此下去,文化的多样性和自然的多样性只是一句空话。现在,一些世界遗产地周围出现了不少新建的诸如明清一条街等之类,名曰保护遗产,实际上却是对遗产的破坏,这种拆了真古董建的假古董,对于遗产的文化背景来说是一种割裂,就如电影布景一样不真实。而对于遗产来说,保护它就是要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更有甚者,遗产地周围完全失去了它的文化联系和自然联系,迅速地商业化、人工化,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令人堪忧。世界遗产成了一处处盆景,而不是生长良好的大树。根据《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任何遗产都不应与其环境相分离。世界遗产所处的环境有真实的居住文化,有丰富的艺术形式,有富于生活情趣的手工艺,有多彩的民俗,有与之呼应的赖以生存的完整的自然山水结构,等等,保护了这些真实完整的自然背景和文化背景(context),世界遗产才能具有真正的活力,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和发展。
3 遗产管理的问题
我国现有世界遗产29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第一批44处(1982),第二批40处(1988),第三批35处(1994),第四批32处(2002),第五批26处(2004),共177处。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0处,历史文化名村12处(2003)。国务院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一批180处(1961),第二批62处(1982),第三批258处(1988),第四批250处(1996),第五批518处(2001),共1268处。国务院批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个(1982),第二批38个(1986),第三批37个(1994),2001年新增2个,共101个。国务院批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54处。国家林业局批准国家森林公园184处。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家地质公园首批11处(2001),第二批33处(2002),第三批41处(2004),共85处。水利部批准国家水利风景区第一批18处(2001),第二批37处(2002),第三批30处(2003),共85处。国家旅游局颁发4A级旅游区共443处(还有诸多1A-3A级)。还有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等,不一而足。其中许多都是重复的,挂了好几块牌子。有些名称概念并不明晰,比如森林公园。而有些又并不具有遗产价值,这些与真正有遗产价值的混在一起,容易对价值的认识产生误导。如森林公园中有的是天然森林公园,有的却是人工森林公园;有的是天然名胜,与风景名胜区是同一种类型,有的只是郊野型的游憩公园,地质地貌和生态价值并不很高,但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是良好的游憩度假地。水利风景区中只有少数具有文化遗产价值,大多数也是郊野游憩地的性质。虽然有这么多头衔,却没有一处遗产由国家直接管理,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部门只对其进行业务管理,一些地方的遗产是由旅游部门管理,某些地方甚至将遗产委与旅游公司管理。一些遗产并未得到应有的保护,一些遗产成了创收的工具。管理混乱、多头管理导致许多遗产处于无法管理,无法可依的状态。
笔者认为,应严格区分旅游区、度假区、主题公园与遗产的概念。遗产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历史赐予我们的不可多得不可再生的珍贵财产,具有很高的审美、科研、教育、历史、文化价值,我们有义务保存、保护、展示这些遗产,让大家认识和欣赏它的特色和遗产价值,并将之传承给后代。而旅游区、度假区是一些价值并不太高,但环境优美适合度假游览的区域。主题公园是人造景观,满足人们好奇和游玩的需求,价值更无法与遗产同日而语。因此,不可将遗产降格为旅游度假区,更不能将主题公园与之混在一处。现在有些地方、有些规划就将遗产地等同于度假区,在遗产地范围内建旅馆、商业街,对自然景观本身和景观视线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度假区、游乐区并非不能有,重要的是不能在遗产地段内。
每一处遗产,不论是自然的,还是文化的,或是自然文化交融的,应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其最重要的价值来定性和命名,不应重复。如自然遗产,主要价值为地质地貌科学价值的,可定为地质公园;主要价值为生物多样性或濒危动植物种的生态价值的,可定为自然保护区;审美价值突出,兼有地质地貌科学价值、生态价值的,可定为风景名胜区。明确归类后,还应在大类中细分各种小类型,进行定性和定名。至于几级旅游区,则应不在遗产地挂牌,以免引起将经济利益凌驾于美学、科学、历史文化价值之上的误导。旅游业是服务行业;不应管理保护性的、公益性的、非经营性的遗产事业。旅游区级别的评定只应在旅游业内部评定其旅游服务业的服务水平,遗产的评定标准自有遗产公约等相关的专门法规。用4A标准去评遗产保护区,如有索道要加分,要有星级宾馆等,必然导致遗产的商业性破坏性开发,造成遗产地核心区自然或文化遗产的破坏。
目前涉及到各种遗产的法律有《文物保护法》、《森林法》、《水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只有某些省市有地方性的保护条例,而没有国家法规,名镇、名村基本上处于无“法”保护的状态,对于各种遗产的保护规划更是处于缺乏法律法规的状态。各种规划设计单位对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进行规划,旅游业也进入遗产地范围内进行规划,在某些遗产地范围内大搞开发,造成严重的商业化人工化,使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直接的破坏。实际上旅游规划和保护规划完全是两个概念。遗产地如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中已有专项的游赏规划,是在风景区范围内针对景观资源的价值、特点和分布状况,组织恰当的游赏方式,安排适宜的游赏活动(科研、审美、文化交流、宗教、休闲、健身),组织游线,以有利于游人认识景观的价值和美。旅游规划则是在由专业人员做好遗产地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再以保护遗产价值为原则进行的旅游组织和规划,应在遗产地范围外旅游服务基地和更大的区域进行,包括客源的组织、旅游产业的规划,旅游产品开发、市场营销、服务和基础设施规划等。遗产的保护需要的不仅是针对单一方面的法律法规,更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法律制约以保证保护规划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如包括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或人文环境的重要联系,自然遗产中的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利用,各类遗产的详细的科学的保护措施等等。
4 建立遗产体系
我国应尽早建立起世界遗产、国家遗产和地方遗产体系,相应地建立遗产管理体制,将真正有价值的遗产统一管理保护起来。同时,应尽快成立国家遗产局统一管理具有国家性价值的各类有形遗产,改变目前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不利于遗产保护的状况,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各级文保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地质公园以及以天然林为主的森林公园(将此类森林公园归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类型中)纳入统一的遗产框架内,并组成系统的遗产层级体系(图1),国家级的由遗产局统一管理,下一级的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共分五级:世界级、国家级、省区级(含直辖市)、市(县)级、社区村镇级,并在各大类中细分小类(表1),以使其价值和特点更为明确。遗产应统一名衔,真正形成国人尊重的遗产系统。
建立遗产体系应将真正具有自然、文化遗产价值的遗产下大力气保护起来,区别于价值一般的旅游区度假区,使人们真正认识遗产的价值和功能,在概念上更为明晰,在保护和管理上也能区别对待。应另外设立游憩度假体系,将适合游憩度假的郊野地、一般山地、海滨、湖滨、河滨、度假区等列入,以在概念和保护利用上严格区分于遗产体系,这些区域地质、地貌、历史文化价值不是很高,但风景优美,可以满足人们对于城郊游憩、户外活动、度假、休疗养等的要求。
由于许多遗产牵涉到美学、地质、地貌、生态、生物、历史地理、文化、民俗、考古、社会学、建筑、园林、规划等多个方面,应尽快制定协调统一的遗产法,使得各级各类自然和人文遗产及各级各类遗产的自然、文化背景得到有效的保护。在保护规划方面,严格筛选符合条件的编制单位,进行规划资质认定,从而使各级遗产的保护规划能够合理正确地制定,使规划成为保护的积极促进力量,而非破坏的开始。
表1 遗产分类
Tab.1 Heritage categories
世界遗产中心的专业咨询机构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国际文物保护修复研究中心ICCROM(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the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和世界保护联盟(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原名为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如世界遗产中心一样,国家遗产局也应设立专业咨询单位,对遗产进行鉴定、评价、监测、监督,使得各类遗产的保护成为一个科学的过程。
图1 遗产系统
Fig.1 Heritage system
只有切实保护各级遗产,切实保护各类遗产,才能谈到文化多样性的保护、自然多样性的保护,才能使各级遗产得到很好的培育。而最有价值的世界遗产也才会像金字塔的顶端一样,具有坚实的基础,保护、发展和传承才会变成可能。建立遗产体系,科学系统地保护各级各类自然和文化遗产,必将推进遗产保护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