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集中核算后加强政府内部审计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部审计论文,会计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会计集中核算对政府内部审计的主要影响
1.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分工管理的影响。政府内部审计分工管理是指在审计机关内部分别设置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财政金融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处等职能机构,分别按行业对有关单位和资金进行审计,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一定的特殊性外,原则上每年的审计项目不会重复,日常审计工作一般是通过成立审计组开展,而且不同审计组的工作各有侧重。在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前,各审计组分别在各有关单位开展审计,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常出现同一审计机关的多个审计组在会计核算中心审查、调阅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情况。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会计核算中心的日常工作,同时对审计机关的内部分工管理和审计项目计划造成影响。
2.对审计方法的影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档案由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使得审计机关无法对被审单位实施就地审计,而报送审计也因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资料不外借、不完整而无法实现,这就促使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方法创新,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3.对审计手段的影响。一般来说,会计核算中心的电算化水平较高,而审计机关现阶段仍靠传统的手工操作方法进行审计,审计手段严重滞后,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所以审计手段的更新迫在眉睫。
4.对审计程序的影响。按照现行的审计程序,在对某单位进行审计时,从下发审计通知书到召开审计进点座谈会、填写审计承诺书、征求审计报告意见、落实审计决定,其发送对象只是被审计单位。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被审计单位只是一个报账单位,其经济业务的核算都由会计核算中心代理,如果仍按过去的程序进行审计,就显得不完整、不全面。因此,必须对审计程序进行修改。
5.对审计内容的影响。一是影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会计集中核算本质上是一种会计代理制,会计核算中心的核算工作与各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导致会计核算中心无法审查单位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从而可能导致会计资料失真。二是影响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现在会计核算中心保管的会计资料并不全面,有些原始凭证仍由单位保管,会计资料难以反映全貌。还有部分单位有意逃避监督,对一些经济业务活动隐瞒不报,导致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资金不全、业务信息不实。三是影响单位资产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的一致性。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会计资料移交到会计核算中心,而固定资产等实物仍留在报账单位,这样就出现了会计核算中心“有账无物”,报账单位“有物无账”。时间和地点的差异对核对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容易导致账实不符,甚至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审计内容的确定。
6.对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影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原来分散、独立的会计核算工作由会计核算中心按统一的制度和标准进行操作,以往白条列支、不按规定开支等一般性、常规性违纪问题明显减少,但仍存在一些违纪现象,很多单位通过变相报销、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现金,这些手段的隐蔽性较强,审计查处的难度较大,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才能揭露真相。
7.对处理责任人的影响。过去审计查出的问题,毫无疑问应由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部分单位认为自己只是一个报账单位,本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而会计核算中心认为自己只是单位的代理会计,出现问题应由单位负责,二者互相推卸责任,影响了责任的落实。
二、会计集中核算后加强政府内部审计应采取的措施
1.调整审计机关内部分工管理办法,在同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派出机构,全面开展事中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派出机构,应对在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所有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可以与收支核算同步进行,全面开展事中审计,同时协助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对涉及会计集中核算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查证。这样进行审计分工后,派出机构与各专业审计的工作各有侧重。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部门的工作主要是审查各单位的“活账”,即侧重审计那些在会计账簿上未作完整、真实反映的,却与会计账目密切相关的一些经济事项。这样调整不仅可以改变同一审计机关的多个审计组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进行审计的情况,而且可以增强审计监督的及时性,从而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
2.改进审计方法,调整审计重点,提升审计水平。在审计方法上,要针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出现的新情况,不断探索总结,积极改进审计方法。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中更加注重内部控制的测评,多从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入手实施审计。以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评实施得较少,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增加了会计核算中心这一控制环节,这些单位的管理更加依赖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也将发挥出更多、更大的作用,审计应更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评。二是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部门应注意与审计机关在同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派出机构加强联络,做到既各负其责,又不相互脱节。各专业审计部门和派出审计机构对同一单位的审计,实际上是同一审计过程的两个环节,其分工协作十分重要。有关审计情况的交流可以通过充分运用审计机关内部的计算机网络进行。三是更加注重审前调查,要做到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了如指掌。四是注意处理好全面审计和重点审计的关系。五是更加注重对疑点事项的及时延伸审计。六是更加注意对“活账”的审计。
在审计重点上,要针对参与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各自所具有的特点,分别确定其审计重点,可一个单位建立一个档案,不断完善,不断充实,这样有利于审计时对症下药,同时也有利于审计工作的顺利交接。审计的重点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一是在收入的审计上,注重对收入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收入的管理情况的审计;二是在支出的审计上,注重对大额资金流向的审计;三是在审计对象的确定上,注重对未来将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的审计以及所属表外单位的审计;四是注重对账实相符性的审计。
3.适当调整相关的审计程序,使之更加切合实际。审计机关在同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派出机构,全面开展事中审计,并且适当调整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部门的业务分工。相应的,审计程序也必须有所变化。主要思路是:在每年年初对所有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对平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在每年年终将情况提供给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部门,结合其在外围实施的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这样调整有以下好处:一是扩大了审计监督的覆盖面;二是调整后的这种内部分工协作,可有效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三是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事中审计可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四是可以与现行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决算审计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同步,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可直接用于当年的财政同级审计。
4.完善法制建设,明确法律责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对《审计法》所规范的审计程序作相应调整,使之有法可依;有关人员应积极参加调研,推动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对审计问题的处理,必须正确区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会计核算中心的责任,对于因单位自身行为产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因会计核算中心造成的管理问题,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部门应向会计核算中心出具审计报告,形成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当作为同级财政预算审计的内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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