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国际借鉴研究_国际劳工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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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耶鲁大学的拉尼斯和费景汉在《劳力剩余经济的发展》(注:费景汉、古斯塔夫·拉尼斯:《劳力剩余经济的发展》,王月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一书中强调农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仅在于为工业部门扩张提供所需的劳动力,而且还为工业部门提供农业剩余。如果农业剩余不能满足工业部门扩张对农产品扩大的需要,劳动力转移就会受到阻碍,因而主张重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的发展。这一模型对发展中国家更具有现实意义。刘易斯和拉尼斯、费景汉的二元经济模式告诉我们,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农业要发展,就必须依赖于两个方面的流动:一是剩余劳动力流出农业部门;二是资本、技术等要素流入农业部门。

发达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原因

西方发达国家从16世纪初期时便开始了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19世纪中、后期绝大多数人口已居住在城市。概括地说,西方发达国家形成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快速转移的起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地理大发现契机及殖民扩张。14~15世纪时的西欧,封建制度正处于鼎盛时期,工农业生产和商品货币关系有较大的发展,从而导致了资本主义萌芽,在手工业生产中发展起资本主义的手工工场,吸引了大批农村居民移住大城市。以葡萄牙、西班牙为先导,包括荷兰、英国、法国等在内,相继兴起了大规模的海外探险活动,也形成了大规模的海外殖民扩张和残酷的殖民掠夺。海外的殖民掠夺为西欧商人和工场主积累了巨额的资本,而殖民地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扩大了手工业制成品需求,促进了资本主义手工业的更大发展。

2.工业革命浪潮的引力。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是在英国,随后在欧美其他主要国家相继发生了工业革命。工业革命使生产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引起了社会经济的重大变化。工业革命的发展和近代工业城市的兴起,使得人口城市化趋势日渐明显。尤其是在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城市化的进程更为迅速。1801~1841年间,英国农业、工业、服务业劳动力之比,由期初的35∶29∶36演变为23∶39∶38。1840~1870年间,美国农业劳动力由68%下降到53%,工业劳动力由15%增加到23%。(注:S·库滋涅茨:《现代经济增长:速度、结构与扩散》,第90页。)1860年时,英国多数人已聚居于城市,总人口中只有37.7%是乡村人口。(注:中国社科院经济所世界经济室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统计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7页。)

3.贵族领主的圈地运动。圈地运动是指英国的贵族领主们用暴力或各种欺诈手段强占农民的公地和他们的份地,用栅栏、篱笆、壕沟圈围起来,变成领主私有的大牧场或大农场,迫使失去土地的农民沦为雇工或流往城市。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流入城市成了雇工的产业后备军,为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英国工业革命提供了大量自由劳动力。贵族领主的圈地运动不仅仅发生在英国,17~18世纪时的德国、法国,贵族领主霸占和分割公地的现象也很普遍。

4.不稳定的农村社会基础结构。与我国土地和户籍制度导致的超稳定型的农村社会基础结构相比,西欧城市化水平的快速提高,还得益于其不稳定的农村社会基础结构。19世纪的英国,农村主要由农场主和农业工人两大阶级构成。在这两大阶级之外,农村中还有由“五匠”和小商贩构成的阶层。农场主为了形成自己的一统天下,一有机会便要把他们排挤出去,逼得他们往市镇集中。一部分村民给赶出去之后,另一部分村民的生意受到影响,也只好跟着走掉。19世纪中期的英国,农工一辈子在一个农场干活的传统已不复存在,农工家庭的流动性极强,生产合同往往一年一签订,一年一度从一个农场到另一个农场的迁徙非常盛行。农业工人一旦在传统的农村就业领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便也会转而流向城市。

5.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美国是农业现代化最快的西方国家,20世纪40年代便已实现农业机械化。1930~1944年间,美国经济活动总人口中,农业仅占19%。除美国外,其他主要西方国家真正完成技术改造,实现全盘机械化和现代化,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50~1976年间,联邦德国的拖拉机从13.9万台增加到145.3万台,增加8.5倍;同期法国从13.8万台增加到137.2万台,增加7.8倍,日本从686台增加到80万台,增加1164倍。1930~1944年间,加拿大农业劳力占经济活动总人口的比例为26%,法国占36%,澳大利亚也占19%,日本则占48%。而1970年时,美国由于农业机械的大型化和各种专业化农机具的增加和改进,不仅田间作业实现了机械化,辅助作业也实现了机械化,农业劳力占经济活动总人口的比例进一步大幅度下降到3.7%。同期加拿大为8.2%,法国为13.7%,澳大利亚为8.1%,日本也下降为19.7%。

发展中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典型分析

“二战”结束后,随着殖民统治的解体,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推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真正开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历程。由于各国在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异,因而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过程、特点及速度上也各不相同。台湾地区、韩国和印度分别是它们当中实现快速转移和转移极端迟缓的典型。

1.实现快速转移的典型:中国台湾与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当中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最快的,目前农业劳动力的份额都已降至20%以下,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初期相比,下降了50%多,基本上完成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任务。从促使中国台湾和韩国农村劳动力快速转移的具体发展战略和政策看,二者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之处有两点:一是两者资金都较为雄厚,为经济腾飞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资金保证。不过,其资金来源有所不同。台湾主要靠内部积累,外资占的份额很小。据有关资料表明,外资占岛内所需资金的份额,1961~1965年为16.8%,1966~1970年为5%,1971~1975年为3.8%,1976~1980年为8.3%,1980~1985年为4.7%。这说明,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台湾已由资金的输入者变为输出者,从根本上摆脱了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发展中经常遇到的资金短缺困境。而韩国主要靠资金输入。据不完全统计,1962~1981年韩国共吸收国外贷款486.5亿美元,并利用外资来增加就业机会。1967~1982年,韩国平均每年增加就业人员37.5万人,其中有13.5万人(占36%)是由外资诱发的就业机会。二是中国台湾和韩国在经济起飞过程中都曾实行过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重点的工业发展战略。例如台湾借助于国际市场上对劳动密集型工业产品需求急剧增加的机会,相继发展了纺织品、合成板以及电子、成衣、家具、鞋类、塑胶、家电等一大批劳动密集型出口工业企业。从而使岛内的失业率由20世纪50年代的7%,下降为70年代末的1.2%。

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台湾是在农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实现转移的,而韩国则是在农业发展不足的情况下实现转移的。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台湾通过土地改革,实行农、轻、重为序的发展战略,增加农业投入等措施,使农业获得了稳定的发展,为非农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资金、原料、劳动力等方面的基础。与此相反,长期以来,韩国一直实行只重视工业而忽视农业的发展战略,农业生产始终处于落后状态。主要靠大批进口粮食来支撑农业劳动力转移。据统计,韩国在经济腾飞的20世纪60~70年代中,每年进口的谷物都在1000万吨左右,占国内总需求量的50%以上。其二,中国台湾和韩国所采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式大相径庭。台湾选择了分散化转移方式,其转移方向是多元的,农村劳动力既向大城市流动,也向中小城市转移,同时还为农村非农产业所吸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没有出现过度人口城市化和“大城市病”等现象;而韩国则选择了集中型转移方式,其农村劳动力主要涌向大城市,结果使得大城市人口迅速膨胀,继而导致了交通拥挤、住房紧张、污染严重、失业剧增等问题发生。

2.转移极端迟缓的典型:印度。印度是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最慢的发展中国家之一。目前农业劳动力的份额仍占70%左右,几十年来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应该说,60年代以来印度的工业化进程还是比较快的,但并没有相应地推动本国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快速转移。其主要原因是:第一,农业过于落后。长期以来印度农业生产一直沿用原始工具和手工劳动,劳动生产率低下。1991年每公顷耕地谷物产量仅为1711公斤,比世界平均水平低772公斤,是亚洲农业单产最低的国家之一。从70年代初到90年代初,印度农业发展速度一直徘徊在3%左右。这种落后的农业状况根本无法支撑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第二,偏重于资本技术密集型工业的发展。印度独立以来,工业发展较快,相继建立了一大批现代工业,但绝大部分是资本技术密集型的基础工业和重化工业,而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占的比重很小。因此,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向工业部门的转移。1961~1981年期间,现代工业部门的投资增加了139%,产出增加了161%,而就业仅增加了71%,投资和产出的就业弹性分别下降了34和28个百分点。1951~1988年,工业部门劳动力的比重仅从10.7%增至12.9%。第三,人口迅速膨胀,农业劳动力大量增加。据统计,目前印度每年新增人口1500万以上,而且90%集中在农村。农业劳动力每年新增数量超过了转移数量。

印度在剩余劳动力转移方式上,和韩国极为相似,都是直接转向大城市,只不过印度人口在大城市的集中程度更高些。据有关资料表明,印度的大城市中集中了全国20%左右的人口,而其城市化水平尚不足30%。大量农村劳动力的涌入,在这些大城市中形成了大量的失业人口,并伴随着严重的城市住房、交通、公共设施不足和城市贫困问题。

典型剖析带给我们的思考

1.发展农业对于保证农村劳动力转移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台湾在经济发展之初便确立了优先发展农业的战略,并为农业发展进行了必要的制度改革和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支持,促进了农业的迅速增长,从而成功地启动了农业剩余劳力快速转移的进程。而印度和韩国由于长期忽视农业,农业增长相对于人口的增长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从而使得其中一个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异常缓慢;另一个虽然具有较高的转移速度,但却长期与通货膨胀相伴。以上比较说明,一个国家和地区只有首先成功地发展了农业,才能保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部门的转移顺利进行。

2.资本形成能力的强弱是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的重要因素。中国台湾和韩国之所以能够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快速转移,显然与其较强的资本形成能力密切相关。而提高资本形成能力的渠道有两条:一是像台湾那样,充分发挥农业部门资本积累的功能,提高储蓄率,走自我积累的道路;另一条是像韩国那样,大量利用外资,走资本引进的道路。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韩国模式中既包含着成功的经验,也提供了应吸取的教训。具体来讲,对于资本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言,在收入水平低,国内储蓄水平不可能很高,同时为了避免城乡关系紧张,又不可能从农业部门获取太多的资本积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利用外资来弥补国内资本形成能力的不足,从而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进程。但应当使引进外资的规模与自身的偿债能力相适应,避免陷入债务负担吞噬经济增长成果的恶性循环之中。

3.工业化道路的选择是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工业化的产物,工业化道路的不同选择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中国台湾和韩国农村劳动力能够得到较快转移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工业化初期实施了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核心的面向出口的工业化战略。而印度由于在工业化过程中没有经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口替代和出口替代阶段,直接起步于资本密集型重化工业产品的进口替代阶段,严重影响了工业部门对劳动力的吸收,进而导致了就业结构呈现“凝固”状态。

4.农村劳动力转移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着转移后果。中国台湾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采取了分散型转移方式,逐渐形成了以大城市为核心,以中等城市为骨干,以小城市为纽带和以中心镇为细胞的多层次的城镇空间架构,并通过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吸收了大量农村劳动力。这样一来就避免了像韩国和印度那样,因农村劳动力过量涌向大城市和不能有效地利用农村内部机制,而出现诸如大城市恶性膨胀、城乡差距过大,以及转移质量差,地域转移和产业转移无法同时实现等问题。由此可见,选择恰当的城市化道路和有效地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引入国际公约理念,改善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环境

国际经验表明,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的决定性因素是经济发展所处水平和工业化、城市化道路的选择;另一方面,国家劳动与就业政策环境的改善,对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创立于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ILO),是致力于改善劳动与就业环境的国际组织。1919~1994年间,ILO共通过了174个公约,登记了近6000个批准书,ILO所做的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我国劳动就业市场的建设,既有较强的政策指导意义,又有很高的实际应用价值。

1.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实际应用价值。ILO的公约与建议书是ISO认证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在我国开展的国际产品质量认证采用的是ISO9000系列,强调的是科学合理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内在质量;而后推出的ISO14000认证系列,着重强调的是产品生产与服务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再后推出的ISO18000认证系列,强调的则是劳动者的人权和劳动者社会福利保障方面的具体要求。从发展趋势来看,现在不仅仅是ISO认证系列日益强调社会条款的重要,其他方面的国际认证组织,如负责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等,也日益强化ILO公约相关社会条款在认证体系中的应用。因此,我们若想提高产品和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则必须加快我国劳动与就业保障和国际接轨的步伐。

应对WTO规则的需要。根据美国的初始提议,在西方国家的支持下,国际劳工局前局长汉森于1994年向国际劳工大会提出了“社会条款”的建议,即以基本国际劳工标准组成社会条款,纳入国际贸易规则,以调节国际竞争和维护全世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建议的依据是,既然全球化的社会层面问题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损害主要是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发生的,那么,就应以维护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国际劳工标准为基础,形成国际贸易规则中的“社会条款”,并通过贸易制裁手段迫使各国就范。

2.改善就业宏观环境的政策指导意义。正如ILO北京局局长让·维克托·圭亚在1994年《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文版出版导言中所指出的,这些公约和建议书“是世界各国政府、工人和雇主在社会和劳工方面的集体智慧”,“对中国这样一个社会和经济生活各个领域正处于重大变革浪潮中的国家,国际劳工标准是一件宝贵的工具,可以用来比照国际文书中规定的公认的基点和标准,对行将采取的重大改革作出评价”。事实上,我国当前国内劳动市场建设中迫切需从ILO相关公约中汲取下列“营养”:

(1)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在反对就业歧视和消除待遇不公方面,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已通过一系列公约,并为世界各国所接受。主要有《同酬公约》和《同酬建议书》(注:第100号公约和第90号建议书,于1951年6月6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通过,1953年5月23日生效。参见《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文版,第166~169页。)、《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就业和职业歧视建议书》(注:第111号公约和建议书,于1958年6月4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四十二届会议通过,1960年6月15日生效。参见《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文版,第282~287页。)等。其中,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也是国际社会公认和广泛接受的具有普遍价值的国际准则。尽管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却是在1944年著名的费城宣言中确定的,即“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就业和职业歧视建议书,要求会员国制订防止就业或职业歧视的国家政策,并通过立法等措施对政策的实施予以保证。强调政府机构应在其一切活动中实施非歧视性就业政策;强调所有人员都应在各方面无歧视地享有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

(2)职介机构网络应成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目前我国的职介市场十分混乱,欺诈现象司空见惯,这种状况与我国目前职介行业日趋民营化、进入门槛低、人员素质差、鱼龙混杂有很大关系。根据《职业介绍设施公约》(注:1950年8月10日生效。参见《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文版,第101~104页。),国家有义务建立全国性职业介绍机构网络。而且,应是“一个公共的、无偿的职业介绍设施”,该设施的主要任务是,“以最佳方式把就业市场组织起来,使之成为旨在确保并保持充分就业、开发利用生产力资源的全国性计划的组成部分”。该公约同时要求,职业介绍设施应由在国家当局监督下的职业介绍办事处全国体系组成,应包括一个有足够数量的地方办事处的网络,能分管全国各地理区域,并分设在对雇主和工人方便的地方。公约明确要求,“职业介绍设施的人员应由公务人员组成,他们的工作地位和条件使他们不受任何政府变动和任何不适当的外部干预的影响,而且只要工作上有需要,应保证他们职业的稳定”。同届大会通过的《职业介绍设施建议书》,进一步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劳动力市场调查、劳动力需求和资源的评估、工人的流动、职业介绍机构的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和保证措施。针对许多国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尚未建立健全的状况,国际劳工组织第三十二届会议上,重新修订通过了新的《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但仅将收费职业介绍所的合法存在,作为公共职业介绍所尚未建立健全时的补充。

(3)制定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措施。涉及就业政策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是《就业政策公约》。(注:1964年6月17日国际劳工组织第四十八届会议通过,1966年7月15日生效。参见《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文版,第376~377页。)该公约要求各国“审查和考虑经济和财政政策对就业政策的影响”,“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提高生活水平,满足对人力的需求,并解决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的问题”,“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取得一项对其很合适的工作”。与该公约同时通过的就业政策建议书,进一步具体提出了就业政策的总原则、促进就业增长的短期和长期可供选择的若干政策措施。

(4)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开发公约》(注:1977年7月19日生效。参见《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1994年中文版,第104~105页。)专门针对职业指导和培训而制定。公约明确要求各国“发展综合性和相互协调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方面的政策和计划,特别要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把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同就业紧密联系起来”。公约还要求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地区和全国范围内就业方面的需求、就业机会和存在问题;考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水平;考虑人力资源开发和其他经济、社会和文化目标之间的关系。同时通过的《人力资源开发建议书》,对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许多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建议。如,“农村地区计划应旨在保证在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方面做到农村和城市人口完全机会均等”。“这些计划应在国家发展政策范畴内,特别在考虑到农村和城市地区的移民特征和趋势的情况下制定”。

(5)维护就业权利。除了上述政府和全社会各界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种种努力外,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来限制雇主随意解雇职工的行为,对促进就业稳定增长也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国际劳工组织结合世界经济与社会形势的变化,在第六十八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通过了新的《雇主主动终止雇佣公约》。(注:1985年11月23日生效。参见《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1994年中文版,第286~291页。)公约指出,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应解雇工人。并明确规定,如职工由于疾病、受伤或产假等离岗,工会会员在工作时间参加工会活动、指控雇主或主管行政当局违法违规,还有种族、肤色、性别、婚姻状况、家庭责任、怀孕、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情况,均不能作为解雇理由。公约及该次大会同时通过的《雇主主动终止雇佣建议书》还对解雇程序,特别是因经济、技术、结构或类似原因解雇职工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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