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性思维的起源、确立与发展--纪念工会工作总思想十周年_法律论文

总体性思维的起源、确立与发展--纪念工会工作总思想十周年_法律论文

总体思路的由来、确立和发展——纪念工会工作总体思路提出10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路论文,总体论文,由来论文,工会工作论文,周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096(2004)05-0001-05

1994年12月召开的全总第十二届二次执委会,提出了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其实质就 是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总体思路的提出,是中国工会由计划经济运作模式向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运作模式转变的里程碑,是中国工会与时俱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中 的劳动关系变化要求的重大举措。

总体思路的提出到现在已经10年了。这10年来,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 深入,社会关系、劳动关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总体思路也随着改革的实践在进一步 完善和发展。在纪念工会工作总体思路提出10周年之际,回顾和总结总体思路的由来、 确立和发展的历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总体思路的由来

工会的改革和转型,是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相联系的。自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 代中期,经济改革主要是将重点放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自80年代后期起,扩大 企业自主权逐步演化为厂长经理的自主权,同时国家也在1986年开始推进劳动合同制度 ,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开始演变成契约关系、市场关系,企业关系逐步紧张。在这种背景 下,中国工会十一大提出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对市场经济状况下的工会改革和 发展作了初步探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工会要遵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维 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基本指导原则,履 行自己的社会职能。……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的职能,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 体。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是 工会不同于党、政府和行政方面的社会职能。”

工会十一大报告提出的“工会职能”,是中国工会史上的第一次,取代了50年代初的 “工会任务”的提法。职能与任务相比,职能更侧重于工会性质对工会的内在要求,而 工会任务则侧重于工会外部组织或上级组织对工会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职能 一词的使用是一大历史进步。但工会十一大在提出四项社会职能的同时,又认为这四项 职能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并列的,“它们之间并没有基本和非基本、主要和次要 之分,也不是从某一基本职能中派生出其他职能。在不同时期,不同单位可以突出或强 调某个职能,但不能顾此失彼,要全面履行四项职能”。[1]这种提法是和当时的改革 开放程度相适应的。但无论如何,工会十一大关于工会职能的表述,是对长期以来受极 左思想束缚的中国工会的一次拨乱反正,也是对新时期工会工作的理论总结。

1992年修改颁布的《工会法》将十一大提出的工会四项社会职能列为五条,其中关于 维护的条款既不是放在最前面,也不是份量最重的。从维护的内容上看,对于工会“双 维护”的表述甚至比党的十三大和工会十一大的表述还显含糊,在维护职工利益前删去 了“更好地”这一程度状语。这也许和吸取1989年我国出现的政治风波和苏东政局的教 训不无关系。但从根本上说,这种表述反映了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虽然我们 已经出现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萌芽,但总体上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 代,还没有正式提出明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工会理 论和工会运作,我们还处在十字路口上。但毕竟,工会十一大和1992年《工会法》的颁 布,为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提出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 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此后,中国工会的改革进入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新时期。 一年后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会工作方针:“ 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 路线,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全面 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充分发挥民主渠道和社会调节作用,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巩固和 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 奋斗。”这一方针重申了工会十一大关于在双维护中要“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 具体利益”的提法,并且在对工作方针具体论述时,对维护的内容和方式作了进一步阐 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规范和保障的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提高经 济效益,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工会要代表职工加大调节劳动关系的力度 ,在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的同时,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必须高度 重视对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参与和决策参与,搞好制定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方案等宏观 层次上的参与和维护,使基层工会在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 ]从这里可以看出,工会十二大初步认识到了工会维护的出发点和立脚点是职工的具体 利益,只有维护好职工的具体利益,才能使劳动关系稳定和谐,才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 聚力和提高经济效益,进而达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非公经济如雨后春笋发展起来, 国有企业也加紧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改革。这时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都在急剧深刻 地发生变化。1994年7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劳动法》从我国宪法 的基本原则出发,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了一系列行为规范,将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了法制轨道。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工会是 劳动者的组织,劳动者有依照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的原则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第七 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明确了工会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代表者和维护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法定职责。明确工会是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 日益清晰化的客观趋势,是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广大职工群众的迫切要 求和愿望。《劳动法》的颁布为总体思路确立提供了机遇。

二、总体思路的确立

《劳动法》颁布后不到半年,1994年12月全总第十二届二次执委会召开。尉健行在这 次会议上提出了工会工作新的思路,这就是“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 劳动工会各项工作,推动自身改革和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改革 、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3]据参与起草的陈骥讲,这条新思路的实质要求 是:(1)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维护是工会 的基本社会职责,明确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社会地位;(2)工会对职工利益 的维护,应是两个维护的统一,即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统一(这是 维护的指导原则),维护职工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统一(这是维护的具体内容);(3)工 会为经济中心服务的着力点是做好人的工作,是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来推动经济发 展;(4)突出维护职能,带动工会其他职能的履行,促进工会各项工作上新水平;(5)充 分运用《劳动法》赋予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和义务,抓住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这个关键环节(或称“牛鼻子”),发挥工会在整体上维护职工利益的作用。”[4](P159 -180)这个新的工作思路,后来被确认为工会工作在当前和今后相当时期内的总体思路 。

尉健行在回答为什么要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来带动工会工作问题时 说:“《劳动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与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完全一致 的。……《劳动法》正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法律,不仅对工会履 行基本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也为从哪些方面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出了方向。… …《劳动法》作为基本法律的规定,不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而是大家都必须严格按照 要求去做的”。[5]从尉健行的讲话可以看出,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表述是非常策略的 。《劳动法》是国家制订的,是必须执行的,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就是代表和维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了工会维护的权利。这样的表述更有利于得到广泛的社 会认同。

工会为什么要突出维护,把维护作为基本职责呢?首先,突出维护职能,从根本上说, 是由工会性质决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 的要求和呼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是工会最基本的职责。工人为什么要参加工 会?刘少奇同志很早就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指出:“普通的特别是政治上落后的工人, 他们来加入工会,并积极参加工会中的各种工作,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呢?……他们通 常的出发点和目的很简单,就是要使工会成为保护他们日常切身利益的组织。……如果 工会不能实现他们的这个目的,如果工会脱离了保护工人利益这个基本任务,那么,他 们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会另找办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工会就会脱离工人群众。”[6 ](P98)没有群众参加的工会,或群众对工会表示冷淡,没有热情和积极性,工会就会失 去应有的作用。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工会必须是维护职工利益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否则工 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其次,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也是根据工会工作的新形势、新经验,对原有工会职能 理论的修正和发展。工会十一大对于工会职能的提法,在总体上并没有错,但却有明显 的缺陷,即维护职能不突出,工会特色不明显,四项职能并列的提法,已经不能完全适 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工作的需要了。市场经济对工会的一个最直接的要求,就是必 须在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中明确自己作为劳动者代表的身份和地位,把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通过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形成劳动权对管理权 的制衡,使劳动者和管理者的矛盾得到调节,进而形成较为和谐与合理的劳动关系。市 场经济劳动关系的新变化,职工维权要求的强烈,迫切要求对工会的基本职责进行重新 认识,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确认为维护正是对职工要求的一个回应。

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提出,是中国工会向市场化转型和改革的标志,实现了工会本质 属性的回归,也回应了劳动关系变化的现实,满足了职工群众不断增长的维权要求。

总体思路的确立是建国40多年来的一次思想大解放,是工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 中工会改革的最主要的成果。

三、总体思路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 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人员流动、职 工转岗下岗也日益增加,企业内部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主体关系也更加清晰 。1998年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针对这一改革的形势,在总体思路的 指导下,制订了工会工作指导方针。在阐释这一指导方针时,十三大报告指出,“贯彻 这一方针,必须突出依法维权。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 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既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又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利益 ,并把职工的积极性引导到改革开放上来。”工会十三大报告第一次用“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把“两个维护”的理论统一起来了。

过去一讲到工会的维护,人们马上想到的就是两个维护,即“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 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实这种提法本身在理论上解释不通,在实践中 也难以操作。比如当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职工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工会应维护谁的利 益?或者说工会应首先维护谁的利益?根据1992年《工会法》对“双维护”的规定,工会 似乎更应首先维护的是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因为1992年的《工会法》是把维护全国人 民总体利益写在职工利益前面。但如果工会放下职工利益去维护全国人民利益,是以什 么身份去维护?通过什么方式去维护?工会并不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代表,全国人民总 体利益的代表是国家,是中央人民政府。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在国有 企业表现为企业利益,那么当企业与职工发生矛盾,出现劳动争议时,工会要“同时” 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如果这一劳动争议双方对簿公堂的话,工会既可代表原告又 可代表被告,既维护原告利益又维护被告利益,这是没法操作的。

工会十三大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 一,就是明确了工会维护的侧重点和立脚点是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只要职工的具体利 益是合理合法的,工会就应当全力加以维护。正因为职工的利益是合法的,工会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法律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法律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符合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因此说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体 现了对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维护,这样,工会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的具体 利益就统一起来了,统一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法”字上了。用“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统一两个维护,增强了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贯彻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1999年10月召 开的全总第十三届三次主席团会议和十三届二次执委会,明确提出了要实现工会工作的 “五突破一加强”和“三个最大限度”。“五突破一加强”和“三个最大限度”符合“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会“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 是对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继承和发展。在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四 中全会的精神指导下,“工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渐得到社会的共识,成为修 改《工会法》的重要依据。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了修 改《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会法》最重要的突破就是确立了“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把工会工作总体思路以法律形式正式确定下来。

《工会法》确立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表明,工会的四项职能不 是并列的,也不是对立的,维护是基本职责,其它各项职能都是围绕这个基本职责来履 行,并充分体现其要求;只有履行好工会的其它三项职能,才能真正履行好工会的维护 职责。履行好建设职能,搞好经济建设,是对职工利益的根本维护,经济建设搞好了, 职工权益才有所依;履行参与职能,工会参与立法和政策的制订,参与国家和地方经济 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就是从源头上维护了职工利益;履行教育职能,旨在提高职工的自 身素质,提高职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就是加强了职工的自我保护。也 就是说,维护职能是工会的中心职能,其他三项职能是围绕中心职能展开的,是实现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途径,一种方式和手段而已。

2001年10月将工会基本职责写入《工会法》,使工会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得到了法律 的正式确认。这一确认,强化了工会维权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更准确地反映了工会 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本质属性,明确了工会存在的必要性。

2003年9月,中国工会十四大召开。这次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始终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作为工会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指出“履行维护的基本职责,切实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 的利益,是工会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也是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 稳定的现实需要”,这就从更高的角度来解读工会维护基本职责的现实意义。说到底, 工会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工会要达到的终极目的,工会代表、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是要协调劳动关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使生产力中最活跃的 因素——劳动者的能量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工会十 四大提出:“切实履行基本职责,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合法 权益”。即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是维护,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来协 调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进而完成党和政府提出的任务。这就 把工会履行基本职责与党的中心任务统一起来,使工会工作总体思路更趋完善。

收稿日期:2004-04-15

标签:;  ;  ;  ;  ;  ;  ;  ;  ;  

总体性思维的起源、确立与发展--纪念工会工作总思想十周年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