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关系中的国家意识形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关系论文,意识形态论文,试论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代国际关系中,意识形态现象仍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客观因素。但现有的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关系中的意识形态现象并未作出一个科学的认识,因而在该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一现象的问题上都出现了一些偏差。本文拟在对国际关系中的意识形态现象作一新界说的基础上,就它的特点、它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等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何谓国际关系中的国家意识形态
为了弄清国家意识形态概念的实质性含义,有必要对意识形态概念的传统的或通常的含义作一简略考察。在我国理论界,通常都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基本关系的原理为基础来阐释意识形态概念的。它的基本含义有二:第一,意识形态是对一定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自觉的系统的反映,属第二性的,同时它对社会存在又有反作用。第二,在私有制社会里,由于人们分裂为不同的阶级,也就导致人们的社会意识的分裂;不同阶级的人们总是从本阶级特殊的经济利益、政治地位等出发来观察、反映现实社会存在,表达本阶级特殊的利益要求,并形成特殊的意识形态。所以,在阶级社会里,意识形态有着鲜明的阶级性。在这两层含义中,第一层含义无疑最具概括性和普遍性。其第二层含义则表明这一概念历来是与阶级、阶级斗争相联系的,是以一定社会(非全球社会)或一定国家内部的人们分裂为不同阶级这一基本事实为依据而产生和流行起来的。它以阶级利益性为本质特征。由此还可以推知,在传统上各种意识形态的主体无疑是国内的各个阶级。
但是,当我们来考察国际关系中的意识形态现象时,就不应该继续沿用作为国内阶级矛盾产物的意识形态概念了,而必须赋予它以新的内涵。我们必须明确,国际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关系的主体还有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等。本文把国际关系界定为国家间的关系),因而国际关系中的意识形态的主体也应是国家,而不再是国内的一个阶级。这就决定了国际关系中的意识形态只能是国家意识形态。国家意识形态可初步定义为:世界上各主权独立的国家基于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现实地位,而对世界的政治、经济秩序或格局作出的自觉的系统的反映,是特定国家在国际社会里的利益、要求在社会意识上的表现。可见,国家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是国家利益性或叫民族利益性,而与以阶级利益性为本质特征的阶级意识形态相区别。关于二者的区别,至少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它们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阶级意识形态早在几千年前的奴隶社会时期便产生了(虽然“意识形态”一词是产生于19世纪,由法国思想家德·特拉西最早提出)。而国家意识形态则与近、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密切相关,是很晚近的现象。
第二,它们体现和维护的政治经济利益不同。阶级意识形态体现和维护的是国内某一个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国家意识形态体现和维护的则是国内全体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共同的和整体的利益,而不论该国内部的人们是否分裂为不同的阶级。
确认国际关系中的意识形态是国家意识形态,并与一国内部的阶级意识形态相区别,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我们避免在研究国际关系中的意识形态现象时,因继续沿用阶级意识形态概念而出现理论上的混乱,也有助于我们更科学地处理国际关系中的意识形态现象。如,若把国际关系中的意识形态理解为阶级意识形态,就难免把国际关系中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简单化为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把国际上复杂的意识形态的分歧与斗争简单化为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斗争,并导致国家在国际性行为中以阶级利益代替民族利益的失误。
二、对国家意识形态特点的简要分析
国家意识形态除上述以国家利益性为本质特征外,还具有客观性、长期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所谓国家意识形态的客观性是指它是国际关系中的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它植根于国家间利益的差异与斗争之中。只要我们承认每个国家总是从自身特殊的利益出发来观察国际社会,提出关于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等等问题的主张的,就承认了这种主张的国家意识形态性,也承认了它的客观必然性。在国际上,国家意识形态的分歧与斗争也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不论人们对这一现象持何种看法和态度,它都是影响国际关系的重要客观因素。象美国一会儿“论证”出中国已是第三经济大国,制造中国威胁论;一会儿又怀疑中国能否养得活中国人,就是带有强烈的美国式国家意识形态色彩的论调,是影响中美国家关系的重要客观因素,是挥之不去不得不正视的一个现实。当然,这不是说国际关系的任何一个层面都受国家意识形态的影响,国家关系要以它为转移。这里只是强调它的客观性,不可回避性。
国家意识形态的长期性则由民族国家存在的长期性所决定。只要我们对国内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概念与国际法学意义上的国家概念作了区分,就不难断定,不论某个国家内部的阶级和阶级意识形态是否消灭了,作为国内阶级压迫工具的国家是否消亡了,在可见的未来世界里,作为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都将长期存在,其特殊的国家利益也将长期存在,因而其国家意识形态就会长期存在。除非世界不再区分为各自独立的民族国家,除非世界各民族的利益完全地溶为一体了,国家意识形态是不会消失的。
国家意识形态还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这是由当今世界分为近二百个有着自己特殊利益的独立国家所决定的。虽然有些国家因其在国际社会里有着大致相同的经济政治地位,它们的国家意识形态也会有着某种理论形式上的相似,但各国仍要赋予其更为直接、更为具体的民族国家利益的内容。邓小平在谈到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时指出:“他们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注:邓小平:《坚持社会主义,防止和平演变》,《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5页。)这是揭示了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的共性。西方国家的抽象的理论一旦落实到美国的外交活动中,就会带有鲜明的美国特色和美国利益性;落实在法国,又会有法国特色和法国利益性。同样,中苏两国在60年代关于马列主义、社会主义的争论,谁都不会否认其争论的背后是两国国家利益的差异。所以,一种抽象的不与本国利益相适应的马克思主义是没有根基的。在一般抽象理论的基础上,再掺入各国自己的理解或解释,使之符合本国利益,这便形成了国际社会里多样化的国家意识形态。
国家意识形态的客观性、长期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为我们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一国际关系中的重要现象提供了认识论基础,表明不可再把它看作是可以任意制造或消灭的东西,它也不是依某种愿望宣布一声“非意识形态化”就能解决的,而是要以求实的态度进一步研究它在国家利益中的实际地位,它对国际关系有何实际影响,并采取恰当的方式处理它。
三、国家意识形态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舞台上,国家利益被视为是至高无上的。美国著名国际政治学家汉斯·摩根索说过:“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所构成的,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注:摩根索《政治学的困境》,第68页,转引自陈汉文《在国际舞台上》,第38页。)这完全符合近代以来国际政治的历史事实。但在国际利益中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国家意识形态是否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我国有的学者有意无意地把它排斥在国家利益之外,甚至把它与国家的其它利益完全对立起来了。即使是把它作为国家利益的一部分来看待的学者,也未能给予充分的说明。笔者认为,国家意识形态是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部分。其理由如下:
第一,国家意识形态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人们团结的思想基础,而国内人们的团结则是国家得以保存的一个基本条件。一个国家内部的人们尽管可能被分为不同阶级和阶层,他们之间会有许多利益上的差异甚至尖锐对立,但他们在国际社会里却有着安全、经济等方面的共同利益。国家意识形态的作用就在于,它框正国内各个阶级或阶层的奋斗目标,为全民塑造共同的社会理想,振作全民精神,使他们在复杂凶险的国际环境中暂时抛开阶级对立性,而为全民的共同利益而奋斗。诚如邓小平所说:“最重要的是人的团结,要团结就要有共同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注:邓小平:《用坚定的信念,把人民团结起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0页。)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对外关系上若没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就会是一盘散沙,而一盘散沙的国民难以形成统一坚强的国家,它在国际舞台上也必然要受欺侮。
第二,国家意识形态为国家(其代表者政府或议会)观察、分析世界的政治、经济格局和历史走向提供基本认识框架或叫“认知图式”,并成为国家制定战略性外交政策的理论依据。根据现代认识论,认识主体(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由人们所构成的组织如政府等)的认识活动必须在一定的“认知图式”中才能进行。(注: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而不同的认识主体由于实践、经历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认知图式”,因而他们对同一个认识对象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认识结论和评价。国家意识形态就是每个国家在其文化背景、历史遭遇和现实利益综合作用下形成的特殊“认知图式”。每个国家都以自己特殊的“认知图式”来观察、分析现实世界和描绘世界的未来图景,并根据这一分析结论来制定本国的战略性外交政策。一个国家若不能形成和维护自己的特殊意识形态,也无基于这种意识形态对世界历史趋势的预测,则它在国际舞台上的活动必定表现为临时性的和穷于应付的特点。
第三,国家意识形态为国家在国际上推行的种种政策和行为进行辩护,使之具有堂而皇之的理由。国家在国际上的利益可能正好与别国的利益相矛盾,若没有一定的意识形态为之辩护和宣传,就难以得到其他国家的理解和认可,还可能遭致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使自己陷入孤立被动的境地。所以,国家意识形态作为国家的国际性行为的辩护理论是非常重要的。国家的其他种种利益也都由它或直接或间接地表达出来。前苏联为了控制东欧各国,维护自己的国家安全和霸权,竟编造了“社会主义国家有限主权论”,“国际专政论”的理论。美国也常常在维护人权、恢复民主的口号下对这个或那个国家进行所谓的“制裁”,甚至大动干戈。所以,失去了国家意识形态的辩护,国家在国际舞台上将寸步难行。
第四,国家意识形态本身作为一种现实力量,影响着世界历史进程。各种国家意识形态还提供了解决世界向何处去和解决各种全球性问题的各种方案。因此,哪个国家的意识形态能够在世界上得到广泛的传播,它对世界历史进程的影响就越大,世界也越易朝着有利于该国的方向发展。一位美国总统甚至说过:“我们的最大实力是我们的思想的力量。”(注:美国总统克林顿的就职演说,1993年1月20日。 )美国在全世界到处建立广播电台、站,昼夜不停地宣扬美国式的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观,当然是为了使世界历史朝着有利于美国的方向发展。所以,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国都很重视本国意识形态对世界的影响力问题,被视为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一部分。
四、正确处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意识形态
国家意识形态既然是国家利益的重要部分,又是影响国际关系的重要客观因素,那么,就必须摆正国家意识形态在国家诸种利益中的地位,并处理好国际关系中的国家意识形态因素。为此,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首先,要摆正和处理好国家意识形态在国家诸种利益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国家在国际上的利益可大体为三大部分: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安全,经济发展要求和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与追求。三个部分既有轻重之分,不是等量齐观的,又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一般地讲,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是国家最根本的利益,是国家得以保存的前提和发展的基础。按摩根索的说法,是“相对永恒”的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内核”。邓小平也指出:“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注:邓小平:《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8页。)国家的经济发展要求的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是国家最经常可见的利益。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与追求则属国家利益中的第三个层次。相对于其他两项利益而言,它具有派生的性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不以意识形态的异同来决定国家关系的亲疏。不过,对不同的国家要做具体的分析。象美国,它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基本上未真正受到过威胁,因而美国的国家利益在实践上表现出更多的对意识形态利益的追求。在全世界推行美国的制度、政治理念和价值观念,一直是美国外交活动的最终目标之一。经验也表明,美国外交政策中的意识形态色彩并没有因“冷战”的结束而减弱。还有学者指出,前苏联经营东欧几十年,除了军事安全利益外,对意识形态利益的追求也超过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注:罗杰·卡内特:《超级大国在东欧的合作》,《苏联东欧问题译丛》1991年第2期。)可见,在国家的三大利益中, 突出哪一部分,还与各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国际环境有关。
其次,要创立符合本国国情,体现全民根本和长远利益的国家意识形态。而这又必须是建立在对本国诸种利益和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及其历史走向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检验一种国家意识形态的优劣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恰当地体现和维护了本国在国际社会里的种种利益。美国的国家意识形态要维护美国的利益,中国的国家意识形态要维护中国的利益,这些都是“天经地义”的。在这种意义上,我认为国家意识形态作为国际关系中的一个客观现象,本身无所谓“科学”与否、“虚假”与否,只有人们关于国家意识形态现象的认识理论才存在科学与否的问题。凡是正确地揭示了国家意识形态现象的根源、本质、特点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实际意义等等的理论,就是科学的国家意识形态理论,而科学的理论有助于国家制定出符合本国利益的意识形态。
最后,要确保本国国家意识形态在国际社会里的尊严和不受侵害。在国际舆论舞台上,由于各国意识形态包含着特殊的国家利益的原故,相互发生争论是难免的。当本国意识形态受到他国攻击时,不应是保持沉默或限于外交词令的回答,而应积极地防御和反击。如面对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国家意识形态的攻击,我们就必须给予理直气壮的批驳。一个国家若不能保护本国意识形态的尊严和正义性,将导致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的受损,其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在现代国家安全概念中都包含有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因素。
总之,国家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影响国际关系的一个客观因素,将长期存在,又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便是我们研究国家意识形态现象的出发点。而正确地处理和利用国家意识形态因素,以维护对本国有利的国际环境,或促使国际环境朝着对本国有利的方向发展,则是我们研究国家意识形态的基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