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版权使用制度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期刊论文,版权论文,制度论文,全文数据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版权
信息数字化产生的数字作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传统形式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转换而形成的数字化表达,称为数字化作品(Digitaled Works);另一类是创作之时就以数字形式表达的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Digital Works),包括数据库以及一些多媒体节目。期刊全文数据库一方面将传统期刊的文章数字化后进行收录,另一方面将当前出版的电子期刊进行收录,为用户提供准确、快捷的数字文献信息服务。因此期刊全文数据库是数字化作品和数字式作品两种作品的集合,它一方面大大拓宽了公众获得信息的途径,但另一方面也使得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变得更为广泛和难以捕捉。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版权不仅包括收录作品的版权,而且还包括自身的版权。
1.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作品的版权
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条约》,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的不管是数字化作品还是数字式作品,在收录时应取得期刊原文作者以及编辑出版者的版权许可。目前期刊全文数据库版权许可的取得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同时取得期刊文章作者和期刊编辑出版者的许可;二是仅需取得期刊编辑出版者的许可,但其前提是期刊文章作者已向期刊编辑出版者转让了版权。实际上通过第一种情形获得版权的难度很大,不仅在人力与财力上不堪重负,而且在时间上也不允许。因此,目前获得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作品版权许可的更多的是通过第二种途径,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期刊文章作者应向期刊编辑出版者转让版权,而且有些期刊也并没有明确告知作者如何处置其作品版权,由此也就引发了期刊全文数据库版权的纠纷。
2.期刊全文数据库自身的版权
从目前情况来看,期刊全文数据库具有独创性是其获得版权法保护的前提。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五条“数据汇编(数据库)”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一规定表明并非所有数据库均可受到版权保护,只有那些“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或者“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的汇编作品方可受到版权保护。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期刊全文数据库要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并最终得到版权保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具有独创性;(2)具有可复制性;(3)属于文学、艺术、科学内容的智力创作成果。毫无疑问,期刊全文数据库属于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而且能够进行数字化复制。这样,独创性便成为期刊全文数据库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关键。期刊全文数据库在收录作品时如果不存在独创性,不是遵循原创性原则的智力创造物,就不存在版权,也就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期刊全文数据库主要是将纸质期刊的文章制作成数字化作品,以数据库的形式通过网络或光盘形式再现并供有偿使用,在内容编排上主要是依靠计算机技术,尤其是依靠软件搜索技术和数据库制作技术而实现的,没有体现出遴选标准和智力创作。因此从所收录的内容来看,期刊全文数据库不符合独创性这一标准。但是如果在期刊文章的遴选上,期刊全文数据库存在一定的遴选标准,花费了较多的人力劳动,体现了智力创作,那么它就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对于那些无独创性的期刊全文数据库来说,客观上要求引入“辛勤采集”对其所花费的财力、物力、人力进行保护。在计算机技术,尤其是软件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期刊全文数据库因自动标引、自动分类,以及自动编排等技术的使用,使得其传统的独创性越来越少,但在数据库采集方面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所投入的人力、物力相对增大。因此有很多不具备独创性的期刊文章数据库,确实有受版权保护的必要。为了保护这类型数据库的投资,欧盟对非独创性数据库提出了特别保护。目前我国新版权法对非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法律审判结果来看,国家倾向于将非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引入民法领域,实施相关财产保护。
二、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版权使用制度
“版权自始即是一种中性制度,它的时间期限、范围及其对版权形式的限制都阻碍着财富的积累,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之绝对性不同,版权自产生之日起便有着强烈的社会关怀色彩。”[1]版权的这种社会关怀色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版权的合理使用和许可使用上。各国现行的版权法中,都将合理使用和许可使用作为对版权进行权利限制的主要形式。为维持版权这种中性制度的特色,版权法设定了版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版权法和数字技术之间的协调陷入了困境,版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正受到挑战,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正承受巨大冲击。
1.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版权合理使用
网络和数字技术打破了版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原有的利益平衡,使得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受到了冲击。但是在数字网络时代,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版权法的价值二元化也依然存在。美国版权学者Sigmund Timberg提出了网络环境下的“现代合理使用规则”,[2]即适用于视听作品合理使用的新标准:(1)复制者是否属于致力于推动科学、技术和工业进步或处于宪法修正案保护的信息和思想传播者的范畴?如果是,则复制者享有合理使用的抗辩以及对抗版权人的复制禁止请求,剩下的问题是使用者应否支付报酬。(2)复制者的使用是否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商业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是否给复制者带来实质性利益,是否应出于公平考虑而给予版权人补偿。
Sigmund Timberg提出的这一合理使用规则同样适用于我国新环境下期刊全文数据库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数字网络环境下,法律应加强对版权人复制权的保护,但也要适当扩大复制权的范围。比如个人基于学习、研究和欣赏而使用作为汇编作品的期刊全文数据库,应视为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对其采取比较宽松的合理使用授权,而不应限制使用。笔者认为,对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合理使用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第一,使用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目的。“目的正当性”是合理使用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前提。根据国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正当性目的包括私人目的(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期刊全文数据库)、公务目的(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使用期刊全文数据库)和社会目的(档案馆、图书馆等为保存而复制期刊全文数据库的部分内容)等三个方面。但正当性目的也应以不侵犯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版权为前提。
第二,被使用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性质。对具有独创性和不具独创性的期刊全文数据库,行使不同程度的合理使用,即“作品类型说”。其中对由版权作品构成的期刊全文数据库应提供更有力的版权保护,并更为严格地控制合理使用范围。
第三,使用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程度。从数量和实质两方面衡量对期刊全文数据库的使用程度是否合理,是否为“实质性使用”。其中“实质性使用”是复制或引用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精华,即数据组织方式的选择、检索软件的设计、期刊全文数据库的选题、关键数据的收集等。[3]合理使用为适量摘用、有限复制;如果引用数量不多,却属于“实质性使用”,则同样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第四,对被使用的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影响。对期刊全文数据库进行使用的目的是主观范畴,使用目的是否正当最终依赖于对被使用的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的影响。如果对期刊全文数据库使用的“数量”与“实质”都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并最终对该期刊全文数据库产生了侵害,则不属于合理使用。
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已经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公众基础。对于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合理使用应按照数字和网络技术的特点与要求,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相应变革。其中个人研究者出于学习、科研目的使用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的期刊文章,应被纳入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合理使用范围,个人不需向期刊全文数据库构建组织缴纳版权使用费,而期刊全文数据库构建组织也不得向其收取版权费用。当然,建设期刊全文数据库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适当向个人使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版权的合理使用为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期刊文章的使用提供了依据。近年来,西方国家在版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内采取了征收版税的做法,换言之,即使是出于教学和科研目的,使用期刊全文数据库仍要支付一定费用或受到时间限制,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机构复制期刊全文数据库的部分内容也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尽管这种费用与合理使用范畴不符,但却成为期刊全文数据库建设初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2.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版权法定许可使用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版权法定许可使用呈现弱化趋势。1996年世贸组织推出的《TRIPs协议》与《伯尔尼公约》这两部最具权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都未规定版权的法定许可。为了与世贸协定接轨,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对法定许可的范围作出了调整,取消了表演者的法定许可权,缩小了录音制作者的法定许可权,而仅限于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报刊转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定许可权则保持不变。这些修订表明,我国对法定许可制度,在立法政策上已趋向弱化,因而对版权的保护相应得到加强。
期刊全文数据库所收录的作品,无论是数字化作品还是数字式作品,都无法适应现行版权制度。尤其在版权法研究领域,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针对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因而也就无法从整体上体现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社会性质与功能。实际上,在版权制度中设置专门的期刊全文数据库法定许可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因为期刊全文数据库可视为图书馆的一种形式,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法定许可不仅不会和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而且也不会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相反,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法定许可将减少权利人的信息成本和谈判成本,减少作品传播与利用中的阻滞。对营利性期刊全文数据库来说,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法定许可还可以扩大作品潜在市场和权利人的收益机会,而对非营利期刊全文数据库来说则可以扩大作品的影响范围,促进文化交流和知识传播。另外,接受法定许可将有利于打破网络环境下不合理、不合情的权力滥用与过度垄断,使更多的读者受益。
总之,期刊全文数据库接受版权法定许可,对版权人和读者是“双赢”结果。同时版权的法定许可使用为期刊全文数据库建设中原期刊文献的版权使用扫除了障碍,有利于期刊全文数据库建设组织全心全意建设数据库,注重数据库的数量与质量的提高。